六、福建省税源普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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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13
颗粒名称: 六、福建省税源普查
分类号: C829.2
页数: 2
页码: 128-129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7年12月5日,福建省政府决定开展全省税源普查,以掌握全省税源总量、结构及分布情况。普查对象为全省具有纳税义务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普查工作至1999年3月结束。主要结果包括全省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数量、实收资本、应交税额、实交税额等数据。
关键词: 福建省 税源 普查

内容

1997年12月5日,省政府发出《开展全省税源普查的通知》,决定在1998年开展全省性税源普查。同年,成立税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税源普查工作,全省税源普查工作至1999年3月结束。
  (一)目的、对象与内容
  全面掌握全省税源总量、结构及分布情况,为研究各项税收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分析财政发展状况及其趋势,制订财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普查的对象为全省具有纳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主要内容为1996年、1997年各纳税单位的基本属性、经济活动及纳税情况。
  (二)组织领导
  省税源普查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副省长潘心城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郑文辉、省统计局局长冯声康、省财政厅厅长庄友松、省统计局副局长林寿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广电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审计厅、省工商局和省统计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税普办),办公室内设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和行政组,负责税源普查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市、县(区)、乡(镇)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并指定一名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的普查工作。各级税源普查办公室人员从统计、财政、国税、地税等单位抽调。
  (三)普查过程
  1.准备工作(1997年10月—1998年6月)
  1997年10月—1998年4月县级以上政府成立税源普查领导机构及其办公机构,乡镇、街道建立税源普查工作机构,省税普办完成税源普查实施方案的省级试点,在福州和莆田进行城市街道和乡镇税源普查试点。完成普查数据处理计算机程序的初步设计。同年5—6月,下发全省税源普查实施方案,逐级落实税源普查经费;逐级进行普查培训;完成普查对象的清查摸底和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程序设计,并开展培训。
  2.调查和数据处理(1998年7月一1998年9月)
  1998年5月22日召开全省税源普查工作会议,税源普查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主要开展普查资料的填报、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工作。
  3.普查资料开发应用和总结表彰(1998年10月—1999年3月)
  评估各级普查汇总数据质量,分析普查资料,开发应用普查数据库,总结、表彰及编印普查资料。
  (四)主要结果
  1997年,全省从事营利性活动、具有纳税义务的独立核算企事业单位共78856个。其中:国有经济14020个,集体经济39910个,私营经济13134个,联营经济1048个,外商投资经济3002个,港澳台投资经济4024个。实收资本2065.13亿元,其中:国家资本816.61亿元,集体资本235.68亿元,法人资本212.20亿元,个人资本199.35亿元,外商资本601.29亿元。应交税额193.31亿元,其中:应交增值税81.68亿元,应交消费税16.96亿元,应交营业税41.00亿元,应交资源税0.50亿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9.38亿元。实交税额185.52亿元,其中:实交增值税83.33亿元,实交消费税16.08亿元,实交营业税40.80亿元,实交资源税0.53亿元,实交企业所得税30.15亿元。减免税额32.90亿元,其中:减免增值税25.05亿元,减免消费税0.32亿元,减免营业税0.37亿元,减免资源税0.002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7.15亿元。全省实际征收农业特产税9.36亿元,耕地占用税1.68亿元,契税1.62亿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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