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本单位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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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710
颗粒名称: 三、基本单位普查
分类号: C829.2
页数: 6
页码: 115-12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于1996年5月开始,目的在于查清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制定社会经济政策提供信息。普查包括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基本情况等,于1997年12月结束。
关键词: 福建省 基本单位 普查

内容

(一)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省政府于1996年5月29日发出《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开始全省第一次基本单位普查的各项工作。
  1.组织领导
  1996年5月省政府成立福建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常务副省长王建双任组长,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郑文辉、省统计局局长冯声康、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逸清、省计委副主任陈永庭、省经贸委副主任刘炎、省财政厅党组成员陈挺成、省统计局副局长林寿琦任副组长,25个委、办、厅、局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普办),下设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行政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林寿琦兼任。
  各地、市、县、区都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要求,成立相应的基本单位普查机构。
  各级主管部门在各级政府基本单位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凡是国家统计局规定由部门负责普查的主管部门都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部门的普查工作。
  2.普查的目的与内容
  普查目的:(1)查清各行业的单位底数,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和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和各类产业活动单位的数量,为掌握基本国情提供资料。(2)全面反映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重点掌握各类单位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经济类型、规模的构成分布情况,以及基本的生产活动情况和劳动力、资本等生产要素的配置情况,为制定各项社会经济政策提供信息。(3)建立完整的省、地(市)、县(区)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各种调查提供科学的抽样框,为城市规划建设,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提供基本的依据。(4)统一规范工业、农业、第三产业等各种普查和各种年报、定期报表的调查单位,为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现代统计制度创造条件。
  主要内容:主要调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1)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2)反映单位的主要属性,包括行业类别、经济类型、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企事业机关划分等。(3)反映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正式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数、企业实收资本、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营业收入等。(4)反映单位的其他信息,包括执行会计制度种类、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单位情况等。
  3.普查时间与对象
  普查时间: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1996年。
  普查对象:全省行政区划内除农户和个体经济以外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从事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社会经济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基本单位的基层表分为甲、乙两种。甲表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法人单位填报;乙表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多产业法人划分出的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4.组织实施和普查方式
  组织实施:省基普办负责全省基本单位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采用全省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调查表式、统一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统一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数据处理标准。普查用的各种资料由省基普办统一制定,向各级普查办公室统一布置,统
  一培训。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组织好辖区内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的选调、配备和培训工作。
  普查方式:对全部调查对象直接下发调查表。具体实施时,原则上采取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块块复核的办法。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基本单位的清查、摸底以及普查方案的统一布置、培训,普查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上报等各项工作;有关部门协助各级普查机构并参与普查方案与方法的制定、培训、资料会审,同时,按照省基普办的统一要求,做好本系统的基本单位清查、摸底、登记工作。
  5.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工作在全国基本单位普查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使用全国统一的程序。各级基普办设立以统计局计算中心(站、室)为主的数据处理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数据处理的具体业务。省基普办负责接收国家程序,并下发给地(市)、县(区)两级使用,负责各地数据处理的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各地基普办组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集中处理后的基础数据按照统一的要求,逐级上报基普办。
  6.普查工作进度
  1996年5月份开始至1997年12月结束,先后经历准备、调查和数据处理、资料开发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1996年11月底前),主要工作有:建立普查机构,组织省级普查试点,拟定普查方案和各项工作细则,编制和下发程序,布置普查工作,开展宣传动员,分级组织业务培训,清查摸底,做好普查的各项物资准备工作。
  (2)调查和数据处理(1996年12月至1997年6月),主要工作有:组织普查登记、抽查登记数据质量和完成各级数据处理及资料汇总上报。
  (3)资料开发阶段(1997年7月至1997年12月),主要工作有:建立省、地(市)、县(区)三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普查资料分析研究和数据库开发、应用,编辑出版普查资料,总结,表彰先进。
  7.主要成果
  1996年末,全省除农户、个体户以外,共有法人单位12.94万个。其中:第一产业法人单位0.40万个,第二产业法人单位5.63万个,第三产业法人单位6.91万个。
  按单位活动性质分,企业法人单位8.89万个,行政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0.77万个,事业法人单位1.40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0.23万个,社区管理型机构(居委会和村委会)1.65万个。
  按经济结构分,公有制法人单位8.61万个,私有经济法人单位(包括私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和港澳台独资经济)1.61万个,混合经济法人单位(包括联营经济、股份制经济、中外合资经济、中外合作经济、港澳台与大陆合资经济及港澳台与大陆合作经济)0.%万个,其他经济法人单位1.76万个。
  按单位活动性质和地点分,全省21.10万个产业活动单位中,营利性单位12.97万个,行政单位1.55万个,事业单位4.51万个,社会团体0.42万个,社区管理型机构1.65万个。
  全省各类法人单位共有563.64万从业人员。其中:企业法人单位432.19万人,事业法人单位74.76万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2.49万人,行政法人单位32.16万人,社区管理型机构22.(H万人。在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有230.40万人,在集体单位就业的有173.56万人,在私营经济就业的有21.31万人,在“三资”经济就业的有88.83万人。第一产业的从业人员数为15.22万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数为330.86万人,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数为217.56万人。
  (二)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省政府办公厅2001年9月10日发出《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部署全省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
  1.组织领导
  2001年9月,省政府成立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副省长黄小晶任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卢增荣、省统计局局长龚守栋任副组长,19个省直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基普办),办公室下设综合组、业务组、数据处理组、行政组、资料开发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办公室主任由省统计局副局长徐一帆兼任。
  各级政府都按照国务院及省政府通知要求,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成立基本单位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当地基本单位普查工作。
  各级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基本单位普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基本单位普查工作,凡是由“条”负责的主管部门都成立相应的普查机构,统一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部门的普查工作。
  2.目的与内容
  普查目的:通过普查摸清各类单位的底数,掌握全省基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规模结构和生产要素的配置以及行业分布、地区分布等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内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动态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监管、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政策、规划城乡建设等提供基础信息,并为开展其他普查和各类抽样调查奠定基础。
  主要内容:主要调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反映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通讯号码等。(2)反映单位的主要属性,包括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执行会计制度类别、企业资质等级等。(3)反映单位的基本经济活动,包括营业状态、从业人员数、资产、总产值(营业收入)等。(4)反映单位的其他信息,包括产业活动单位数和产业活动单位归属法人情况、零售企业的经营方式、业态和营业面积等。
  3.普查时间和对象
  普查时间: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的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24时,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1年。
  普查对象:全省行政区划内所有法人单位及其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产业活动单位。基本单位的基层表分为甲、乙两种表式。甲表为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由法人单位填报;乙表为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由产业活动单位填报。
  4.组织实施和调查方式
  普查采用统一设计方案、统一调查表式、统一基本单位划分标准、统一各类统计分类标准和统一数据处理标准。原则上采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直接发表调查和有关部门的行政登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普查所需的基本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由各级编制、民政、税务、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赋予的管理权限,分别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
  县级普查机构利用各有关部门提供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现有的基本单位名录资料,在对各类单位进行逐一核对的同时,利用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单位代码数据库,与统计部门现有的名录库进行代码核对与替换,并整理出普查单位名册。根据普查单位名册,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对普查对象进行清查,并组织其填报普查表。
  5.数据处理
  数据处理工作在国家基普办统一领导下进行,使用全国统一的程序。各级基普办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本级的普查数据处理工作,搞好普查数据的质量控制,确保普查资料的准确。省基普办负责接收、下发国家数据处理程序,及对设区市级数据处理业务人员的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各地基普办组织必要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保证数据处理工作的顺利完成。集中处理后的基础数据按照省基普办要求的数据格式和结构逐级上报基普办。
  6.进度安排
  从2001年6月开始至2002年12月结束,分准备、调查、数据处理、资料开发和总结等四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2001年12月底前)。建立普查机构,组织省级试点,拟定普查实施方案和各项工作细则,编制数据处理程序,布置普查工作,准备各种普查物质,开展宣传动员,组织业务培训,清查摸底。
  (2)调查阶段(2001年12月一2002年2月)。调查登记,收表、审核、编码,抽查登记质量等。
  (3)数据处理阶段(2002年2—5月)。数据录入、计算机审核、各级数据处理和资料汇总上报等。
  (4)资料开发和总结阶段(2002年6—12月)。数据质量评估,普查数据公布,建立各级基本单位名录库,开展普查资料分析研究和数据库开发、应用,编辑出版普查资料,工作总结、表彰先进。
  7.普查结果
  (1)单位总体构成状况
  2001年末,福建省共有各类法人单位15.68万个。其中:单产业法人单位为13.46万个,多产业法人单位为2.22万个。在法人单位中第一、二、三产业的单位数分别为0·35万个、5.57万个和9.76万个。全省产业活动单位数为23.16万个。
  按单位类型分,企业法人单位为9.95万个,事业法人单位为2.29万个,机关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为0.92万个,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为0.56万个,其他法人单位为1.96万个。按国民经济行业的门类分,制造业法人单位为4.75万个,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法人单位为3.15万个,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法人单位数为2.46万个,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法人单位数为1.28万个。按地区分,泉州市、福州市和厦门市的法人单位数分别为3.61万个、2.93万个和2.00万个。
  (2)企业法人构成状况
  2001年末,在全部9.95万个企业法人单位中,私营企业法人单位数为4.02万个,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为1.04万个,国有企业法人单位为0.97万个,集体企业法人单位为3.07万个。
  企业法人单位实收资本构成为,国家资本占26.7%,集体资本占7.2%,法人资本占17.1%,个人资本占17.7%,港澳台及外商资本占31.3%。
  从业人员的分布情况为,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企业法人单位为9.04万个,从业人员在100至499人的企业法人单位为0.79万个,从业人员在500人及以上的企业法人单位为0.12万个。
  营业收入的分布情况为,50万元以下的企业法人单位4.37万个,50万元至100万元的企业1.14万个,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企业2.84万个,500至1000万元的企业0.63万个,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0.97万个。
  (3)单位就业状况
  2001年末,全省法人单位从业人员601.50万人,其中女性占42.4%。全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企业法人单位472.19万人,事业法人单位72.83万人,机关法人单位28.72万人,社会团体法人单位5.18万人,其他法人单位22.58万人。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产业分布情况为,第一产业9.83万人,第二产业358.34万人,第三产业233.33万人。
  经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和抽查,单位漏报率为3.15%0,指标错漏填率为1.34%0。
  之后,国务院决定将基本单位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合并,并将建筑业纳入普查范围,分别于逢3、逢8的年份开展经济普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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