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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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73
颗粒名称: 第十二节 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6
页码: 70-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1996年到2001年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包括主要内容和各种报表的报送范围、指标。1996年的统计报表包括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等9种年度综合报表和3种年报基层表,4种定期综合报表和3种定期基层表。1999年和2000年对统计报表的分组进行了调整和取消。2001年增加了连锁店(公司)商品情况综合年报。
关键词: 福建省 批发统计 住宿统计

内容

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1996年,福建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类值和数量,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机构网点和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四部分内容。设置9种年度综合报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2)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库存类值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3)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有零售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民。(5)批发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6)零售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零售贸易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7)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餐饮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8)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和餐饮企业。(9)主要消费品生产、消费平衡表(试编),报送单位为试编省份,福建省被国家列为试编省份。3种年报基层表,即: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表,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和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表。4种定期综合报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2)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类值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批发、零售贸易业(不包括个体户)和产业活动单位。(3)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库存数量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大中型批发、零售贸易企业。(4)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月报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有零售业务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农民。3种定期基层表,即:(1)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月报,(2)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月报,(3)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商品销售情况月报。
  同年,省统计局与省经贸委下发《关于建立我省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信息网络的通知》,在全省批发零售企业中,建立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统计信息联络点,由重点企业定期向省统计局报送统计信息与经济效益等报表。
  1999年,根据国家报表制度要求,取消餐饮业销售情况表中“限额以上企业(单位)的商品零售分类”“食品类”、“饮料类”、“烟酒类”和“其他商品类”分组;取消批发零售贸易商品销售总额表主栏指标“个体户”下的“市场内”和“市场外”分组;取消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中“限额以下”和“个体户”类值指标;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主栏指标“个体户”下的“市场内”和“市场外”分组。
  2000年,福建省《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包括8种年报综合表,即: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基本情况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表,餐饮业销售情况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表,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批发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零售贸易业机构、网点、人员表,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表。5种定期报表: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表,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同时规定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分类销售额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表和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表以12月份定期报表代替年报。并要求各设区市于2001年3月底前以电子数据向省统计局报送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餐饮业销售情况(限额以上企业、单位),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四种基层表。对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表还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的百货零售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副食品零售企业、5亿元以上的生产资料批发企业和5亿元以上的进出口贸易企业除与其他限额以上企业按报告期1—2月、1一5月、1一8月、1一11月上报省统计局外,还必须按月执行本表,报表于月后15日由省统计局核转上报国家统计局。同年,《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新增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基本情况基层年报表,主要指标包含市场名称、市场编码、市场管理机构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市场所在地、通讯号码、主办单位名称、开业时间、经营环境、营业状态、主要经济指标(市场摊位容量、已出租摊位数、市场成交总额、市场管理费总额、营业面积)、经营方式、市场累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市场类别等14类指标。
  2001年,增加一张限额以上连锁店(公司)商品情况综合年报,并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销售、库存总额和限额以上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两种基层年报表中增加连锁总店或公司资料,主要包括所属连锁门店数、总店及全部分店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面积、从业人员数、配送中心情况、零售业态等指标。在基层报表中增加一张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季报,主要指标有摊位数、总成交额、零售额、市场管理费总额、营业面积、摊位出租率,并按食品饮料烟酒类、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等25类商品进行分类。
  2002年,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年报和2003年定期报表做如下修订:《批发零售贸易商品类值目录》新增水产类。《批发零售贸易商品目录》中取消录像机、寻呼机;增加卷烟,酒(其中白酒,啤酒),各种服装(其中童装),照相机(其中数码照相机);将电视机改为彩色电视机。在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财务状况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表中,取消“生产经营用”、“无形及递延资产小计”、“流动负债小计”、“长期负债小计”等指标。增加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两种半年报。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总额和分类销售额新增水产类。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取消“其中:制造业”和“农业生产者”两项分组指标。将制造业的销售公司、门市部和在商品交易市场内设厂家直销点等属于商品转卖活动的部分纳入批发零售贸易统计,对制造业不通过上述三种形式直接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零售活动不予统计;将农民和所有农业生产单位在商品交易市场内的买卖活动纳入批零贸易统计,对于农民个人、农场、果园、鱼场等在田间地头、码头直接销售给居民和社会集团的不予计算。
  2003年,取消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机构、网点、人员年报表。同时取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的“农业生产者”和“制造业”两分组指标。为确保口径变化后,数据能够平稳衔接过渡,省统计局制发《关于规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算方法的通知》,规范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确保统计的科学性和全省口径的一致性。2003年,亿元以上商品交易市场成交情况季报表改为月报。
  2004年,商品交易市场基层年报在国家表基础上本省增加市场地址、邮编、经营方式、环境和业态等基本情况调查内容。
  2005年,进度统计报表做部分修订,包括根据经济普查新的商品分类目录和指标名称,对进度报表的商品分类目录和相关指标名称进行部分调整。取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库存报表,同时取消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中的按商品目录填列的部分。新增星级住宿业经营情况统计,限额以上餐饮业商品销售情况表名改为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业经营情况;限额以上餐饮业企业财务状况表名改为星级住宿业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财务状况,统计范围扩大到星级住宿业,财务指标按经济普查星级住宿和限额以上餐饮企业经营状况调整。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表的统计指标按经济普查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财务状况调整。重点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报表增加“营业利润”指标,表下增加补充资料:年末在用计算机数(台)、年末拥有网站数(个)、全年电子商务采购金额(千元)、全年电子商务销售金额(千元)等四个指标。连锁业统计增加住宿业,原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表的表名分别更改为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门店及配送中心分布情况。省统计局在国家制度的基础上,新增限额以上连锁零售业住宿餐饮业经营情况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商品销售数量、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2种定期统计综合表;同时增设其他行业商品零售额基层统计报表。
  2005年,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加强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定期报表数据审核的通知》,并制定《福建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评估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下管一级工作,加强对各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数据质量的评估和联审。
  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与住宿餐饮业统计
  1986年开始,福建省对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0%左右的限额以下(简称限下,下同)批发零售业与住宿餐饮业开展抽样调查。调查对象为集体和个体商业;调查方法按商品类别采取分层抽样与等距抽样相结合的办法,主要调查国家统计局《商业统计制度》所规定的30种必报商品。调查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工商部门配合,资源共享。
  1996年,继续执行《1995年个体商业抽样调查样本方案》确定的24个调查县2200户的调查,调查内容、方法与1995年一致。调查表式有个体商业商品购、销、存总额日记账,个体商业商品购进数量日记账和个体商业抽样调查汇总表。
  1996年第四季度,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小型贸易企业抽样调查工作,小型批发零售贸易业抽样调查是对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以及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和附营活动单位,采用两阶段分层等距抽样进行。以地(市)为总体抽取调查样本,调查时间为1996年10月—1997年6月,主要调查指标包括商品购、销、存总值,并要求各调查企业建立统计台账。
  1997年,对个体商业抽样调查采取一次性重点调查方式进行,将原来24个调查县(市)分各8个县(市)三批进行,调查时间分别为5月、8月、10月,调查内容为主要经营10种商品的进销价格、税收情况、费用支出、商品进货额、商品销售额、利润总额和库存额等7个方面33个指标。调查表式有个体商业一次性重点调查表、个体商业户基本情况表和个体商业总户数及样本数表,经营类别分为10大类,并对调查户所在的区域按市、县和县以下进行分组。省统计局编制录入、汇总、推算等计算程序,汇总推算结果与工商部门提供的零售额数字进行对照、比较,计算系数,以进一步完善调查方案。1997年第三季度,省统计局对小型贸易企业的标准规定为批发贸易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零售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对外出口贸易业年进出口总额在2800万美元以下。以地市为总体,采取二阶段两重性结合方法抽取样本。省级样本单位也由1996年的37个增加到47个,并从7月份开始各样本企业填报小型批发零售企业商品总额登统台账逐月上报给地市。
  1998年,个体商业抽样调查工作方案进行重新修订、完善,调查样本县(市)增加至25个,取消1997年分10种主要商品进销价格、多项税种、费用的调查,统一归并为税收总额和费用总额,在商品销售方面增加评估内容,除保留1997年5个指标推算销售额外,增加以综合毛利率和税收、费用、利润等指标对销售额进行评估。同年,采用小型贸易企业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调查统计数据,同时增加经济类型分组,将1997年二级二重抽样法改为一级三重抽样,采用分层随机对称等距抽选样本,全省共抽出1470个样本企业,抽样比为12.8%,各地市的抽样比在10%~20%之间。
  1999年,在全省范围进行大规模的个体商业(包括餐饮业)抽样调查工作,调查对象为有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商业、餐饮业经营户,同时还将进城经商的农民及流动摊贩列入抽样调查的范围。调查内容为商品销售额和批发、零售额、餐饮业营业收入和商品零售额,从业人员,月均营业天数,调查户对市场运行的看法与经营中的困难与要求以及建议等内容。调查表式分为个体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抽样调查户记账卡片和个体批发零售业、餐饮业商品销售总额月报两种。分别以省级为总体,以地(市)级为次总体,以县(市、区)为抽样层(子总体)抽取三级—套的样本,满足省、地(市)及县(市、区)三级推算总量指标的需要。数据采集方式规定每月七个记账日,并以此推算全月经营情况。将9月份确定为大样本月调查,其他月份只在大样本中抽取其中部分的样本户进行调查,参照系数进行调整。对进城经商的农民和流动摊贩采用一次性典型调查,测算系数结合有关部门行政记录进行推算总量。
  2000年,调查月份由原来的9月份调整为10月份。为避免长假消费热点过于集中在调查月,2001年省统计局将个体商业、餐饮业抽样调查的调查月份恢复为5月和9月。
  2002年,国家统计局选择福建在内的16个省市进行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新的抽样调查方法试点。确定每年的5月、11月份为大样本月调查,其他月份为小样本调查。省城调队根据国家方案,结合福建实际,在大规模摸底的基础上,对全省进行以市、县为总体的抽样单元和样本的抽取,以居(村)委会和交易市场为第一阶抽样单元。在分层的基础上利用贸易、餐饮业单位数或人口数为辅助变量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对交易市场在采用先分层而后利用各市场已出租摊位数为辅助变量采用PPS抽样方法抽取。调查对象分为贸易业和餐饮业两大行业,分别建立样本框。全省抽取26个县(市、区)为省级调查点,大样本调查的市场和村(居)358个,调查的摊位数为6614个,小样本调查的市场、村(居)69个,调查的摊位数为1519个。调查方式采用“三定”(定点、定时、定人)和面对面访问调查方式,同时对调查员建立月回访制度和督导员季度回访制度。
  2003年,全省限下批发零售与住宿餐饮业全部以抽样调查数据代替全面统计数据,与限上贸易企业数据直接合成产生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结束抽样数据只做参考、评估,抽样结果与数据使用两张皮现象。当年大样本月的样本量7500个,占全省小型商贸企业和个体户总单位数的1%,小样本月样本量2600个,占总量的0.3%,大小样本月的样本都分布在26个样本县内。大样本月除调查销售额、零售额外,还调查成本、费用、利润、固定资产等内容,以满足增加值核算需要。设区市的商品零售额由省里负责推算,并反馈给各设区市,样本县的数据不推算也不反馈。
  2004年5月,省城调队下文规定,加油站、烟草公司、诊疗所不列入限下商业调查范围。
  2005年,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抽样框,进行样本轮换工作。为了既保证数据质量,又能满足各层分类的需要,增强样本代表性和可操作性,省城调队增加小型贸易企业和个体商业户按市、县、县以下分类和按商品类别分类,与限上贸易企业的分组、分类指标全面对接。新方案在抽样方法、统计内容和汇总方法等方面都做较大改革。增加统计内容:在原方案批发、零售、餐饮业3个域的基础上增加住宿业抽样调查统计;增加市、县、县以下的分层统计;增加25类经营商品类别的统计;增加速度推算功能;在推算绝对数的基础上,对增长速度也进行推算。调查方法主要采用调查员上门访问填报的方式,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型企业由企业统计人员填报,调查员审核把关。调查表式有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个体户)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小型企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和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个体户)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小型企业)样本单位商品销售调查表四种。批发零售业调查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员、商品销售额等6个指标以及费用总额包括工资、场租等10个指标,还调查综合毛利率和固定资产原价及折旧,共20个指标,其中小样本月只调查经营情况;住宿餐饮业调查主要经营情况包括从业人员、营业收入等11个指标以及费用总额包括工资、场租等11个指标,还调查固定资产原价、折旧以及床位出租率等,共26个指标;小样本月也只调查经营情况的11个指标。同时,所有样本都按所在地、行业类别、商品类别进行分组。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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