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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五、房地产价格调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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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57
颗粒名称:
五、房地产价格调查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4
页码:
4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方式等。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制定,用于编制房地产价格指数,以反映房地产市场的变化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房地产
价格调查
内容
1997年10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在福州、厦门等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
(一)调查内容
1998年,福州、厦门两个中心城市在上年第4季度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及其指数试编基础上,开始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试行)》,按季编制、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内容包括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及土地出让三套价格指数。
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内容为以买卖方式转移房地产所有权时成交的价格。调查分3大类6中类,包括商品房、旧房交易、公有住房3大类。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2中类。其中住宅包括安居工程、普通住宅(含单层、多层、高层3细项)、豪华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细项)3小类,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其他3小类。旧房交易包括商业用房、住宅2中类,不再细分,亦即2个基本填报细项。公有住房包括成本价房、标准价房2中类(细项)。
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内容为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地产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旅馆饭店客房5大类。其中:住宅包括公房(含直管、自管2小类)、私房2中类,办公用房包括高标准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用房不再细分,厂房仓库包括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旅馆饭店客房包括旅游饭店(含星级、非星级2小类)、其他旅店2中类。
土地出让价格调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其调查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含豪华、普通2中类),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4大类。
2000年,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分别改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从析意范围上,二者相应把“房地产”调整为“房屋”),土地出让价格指数改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仍分3大类,其中商品住宅中的安居工程改称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中删除单层住宅细项;原公有住房简称公房,撤消原2中类分组,增加“其中:住宅”分类;原旧房交易改称私有住房,原中类中的商业用房改为非住宅。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保留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4大类及其相应中类,删除原来的旅馆饭店客房类的调查;同时删除住宅公房中的直管、自管细分类。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土地出让价格调查仍分4大类,其中的综合用地改为其他用地。
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方案》进一步完善与修改,改称并执行《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中国房地产价格统计范围由原来的3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70个大中城市,其中:福建省的泉州市增列为国家点调查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原来的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新增的物业管理价格指数仍按季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分为商品房与二手房2大类。即把原公房、私房2大类并入二手房,包括住宅(含高层、多层、其他3小类)、非住宅2中类。商品房住宅中类中,“豪华住宅”小类改称“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小类中增加“其他住宅”细项。非住宅中类分为4小类,即办公楼(含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细项)、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新增)、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分为住宅、办公楼(原办公用房改称,保留2中类,其中原“高标准写字楼”中类改称“写字楼”)、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原厂房仓库改称,保留2中类)、其他(新增)5大类。其中:住宅重新进行中类划分,分为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小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4中类。
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继续分为4大类,包括住宅用地(原居民住宅用地改称),工业仓储用地(原工业用地改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他用地。住宅用地中,增加“经济适用房用地”中类,原“豪华住宅用地”中类改称“高档住宅用地”。
物业管理价格调查内容分4大类7中类,包括住宅(含普通、高档、经济适用房3中类)、办公楼(含办公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娱乐用房、工业仓储用房(含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4大类。
(二)调查对象
1998年,房地产价格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旅游局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代理商、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2000年,不再向旅游局收集旅馆饭店客房类价格资料。
2005年,增加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物业管理企业为调查对象,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规范调查对象用词,如: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原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营机构(原房地产代理商)。
(三)调查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样本(单位和调查项目)抽选原则:一是代表性强。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具有一定的覆盖面,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1998年国家方案要求30%以上,2000年60%以上,2005年75%以上),经营状况比较稳定。选择调查单位时,统筹考虑项目因素,相同的调查项目要有3个以上的调查单位填报。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三是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四是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充分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做到基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
(四)调查网络
1998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30家和52家调查单位,分布城市各区,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占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均超过30%。调查单位每月调查一次房地产价格及数量、金额。季度数量、金额由该3个月的调查数分别相加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3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2000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49家和58家调查单位,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60%。
2005年,福州、厦门、泉州市分别抽选180家、135家、120家调查单位,三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75%。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实行月报,每月调查两次房屋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月度数量、金额是该月实际交易总数量和总金额,月度价格则由该月两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实行季报,采集内容与计算方式不变。
(五)指数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即由细项到小类,由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大类,最后由大类汇出总指数。对没有细项或小类的部分,其起始类就是小类或中类。细项和小类价格由其个体价格和细项价格几何平均求得。中类(房屋销售小类)以下指数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中类、大类和总指数采用固定权数的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年度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全年各月度(季度)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求得。
在指数权数的确定上,中类以上(含中类)采用固定权数(该固定权数一年调整一次),而中类(不含中类)以下则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房地产四套价格指数对应四套固定权数。各大类权数之和均为一千,保留一位小数。大类权数为其相应中类权数之和。固定权数根据该调查项目上年度的全社会销售(交易、租赁)额来确定,资料主要来源于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局)、房改办等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局和旅游局等政府部门,也有通过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并辅之专家咨询和科学推算取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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