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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价格调查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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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52
颗粒名称:
第六节 价格调查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14
页码:
32-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价格调查情况。其中包括流通与消费价格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农产品价格调查、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房地产价格调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统计制度
价格调查
内容
一、流通与消费价格调查
1994年起,流通与消费价格调查由各级城调队负责编制,相应的指数向全社会公布。调查内容有全社会零售物价指数及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国营商业零售商品牌价和服务项目价格指数、集市贸易价格指数、主要商品零售(收购)混合平均价格、农产品收购(出售)价格指数、工农业商品综合比价指数等13种指数,实行定期编报制度。其中:居民生活消费价格调查范围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及用品、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务项目等8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既包括城乡居民从商店、工厂、集市所购买商品的价格,也包括城乡居民从餐饮行业购买商品的价格。
(一)调查内容
1996年,根据全国物价改革进程和城乡居民家庭消费结构变化情况,取消集市贸易价格指数调查。
2001年,调整与补充居民生活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内容。将烟酒及用品从食品类单列出来,取消服务项目大类并将各服务项目分解到有关的类别中,形成包括食品、烟酒及用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和个人用品、交通和通讯、娱乐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务、居住等八大类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确定263个基本分类,600多种商品及服务项目。
2003年,调整与增加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编制内容,由14大类调整为包括食品、饮料烟酒、服装鞋帽、纺织品类、家用电器及音像器材、文化办公用品、日用品、体育娱乐用品、交通通信用品、家具、化妆品、金银珠宝、中西药品及医疗保健用品、书报杂志及电子出版物、燃料、建筑材料及五金电料共16大类。同时调整与补充包括小农具、饲料、产品畜、役畜、半机械化农具、机械化农具、化学肥料、农药及农药械、农用机油、其他农业生产资料10大类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编制内容。
(二)调查范围
1996年以后,福州、宁德等市相继增加调查市、县,至1999年,除南平市的松溪、政和、顺昌、光泽4个县外,其余各地市市区、各县(市)全部开展流通和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工作。其中:国家级调查市、县8个,省级调查市、县33个,地市级调查县(市)24个。2000年,把1987年确定为省级汇总市、县的永安、龙海、建阳三市退出省级汇总,新纳入泰宁、连江、霞浦、永春四个县,参加省级汇总市、县数为18个。
(三)价格资料收集
采价方法:以定点、定时、定员、直接采价的“三定一直”为原则,采用重点调查与一般调查相结合的办法,区别不同商品调查日期巡回登记商品价格。对价格变动频繁且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鲜活类为主),每5天采价一次,一般性的商品(如家电类)每月采价2~3次,价格稳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每月采价一次。
规格品确定:根据编制价格指数的统一目录,结合各地实际情况,选择销售量大、供应量比较稳定、价格变动趋势有代表性的商品作为规格品进行调查。
采价网点确定:对每一种商品的零售价格,每个中等城市确定3~5个商场(商店或超市)、3~5个农贸市场(或超市)进行调查;小城市、县确定2~3个商场(商店或超市)、1~2个农贸市场(或超市)进行调查。对规格等级复杂多变的商品,适当多选几个商店作为辅助调查点。随着调查目录的不断细化,采价网点、规格品也随之增加。
2005年,中等城市、小城市、县城抽选采价点(商店、农贸市场、超市)数量分别为80个以上、50~80个、30~50个。全省(63个市县)共抽选5000多个商店(农贸市场、超市)作为价格调查与服务项目的固定采价网点,聘请专职或兼职价格调查联络员1500多名,协助调查登记工作。
(四)价格指数编制
1.确定价格指数权数。权数资料来源和计算根据相关的统计数据,结合典型调查资料进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八大类权数根据本省城镇住户调查的居民消费结构、农村住户调查的农民消费结构为主,以城乡人口为比重进行加权计算,同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10个城市与8个县的城乡简单算术平均权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根据贸易统计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相应的类别并结合典型调查进行计算,同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10个城市与8个县的城乡简单算术平均权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以农村住户调查资料中农户购买第一产业生产资料支出的各项目构成作为权数参考依据,并参考参加省级汇总的8个县的农业生产资料指数相应类别及商品权数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进行综合评估、微调确定。权数制定的原则,一是要考虑权数历史的延续性,相邻年份的权数内部结构不能有太大变动。二是要考虑全省城市、农村的权数与汇总点的平均数相符,城市、农村的权数应该与参加汇总城市、农村调查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权数离差不能太大。三是五年进行一次大调整,每年根据城乡居民消费支出结构变化进行微调。2005年,根据上述的方法,对2002—2004年及2005年1一9月的城、乡居民消费支出进行平滑计算,确定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权数。同时规定,此后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各大类权数,每年均应根据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城乡人口的构成变化进行微调。
2.编制各种价格指数。1996—2000年,价格指数编制方法是用价格对比方法计算同比、环比价格指数。2001年,开始编制以2000年为基期的定期价格指数,每五年为一定期。这种指数编制方法是先计算环比价格指数,然后再计算定期价格指数和同比价格指数。
一是全省城市和农村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在各抽中市、县单位商品或服务项目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根据抽中10个市的城市居民消费额或商品零售额资料,分别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占10个市的比重和8个县农村居民消费额或商品零售额资料,分别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项目所占8个县的比重,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按城市和农村分别汇总计算全省城市和农村单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指数,最后取得省级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二是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编制:分别在全省城市和农村居民消费单项价格指数与城市和农村单项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的基础上,根据城乡居民消费额与城乡商品零售额资料,确定每种商品或服务的城乡比重,分别加权计算出单项商品或服务的消费价格指数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分别汇总计算全省单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指数,最后取得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商品零售价格指数”。
三是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的编制:在8个县各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服务指数的基础上,根据8个县农户购买第一产业生产资料支出,确定各单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服务所占的比重,然后用加权算术平均公式汇总计算出全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二、工业品价格调查
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统计执行全国统一调查方案,由省城调队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品价格调查包括工业品第一次出售时的出厂价格调查和企业作为中间投入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工业品价格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工业品价格指数(亦称生产者价格指数或PPI),含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亦称产出型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或产出型PPI)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亦称投入型工业生产者价格指数或投入型PPI)。
(一)调查对象和方式
1996年,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继续在上年309家代表产品的重点(比重大的)生产企业中开展,调查品种600多种,其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品种130多种。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分类为:按轻重工业分——轻工业分为以农产品为原料和以非农产品为原料2项,重工业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按部类分——生产资料分采掘工业、原料工业和加工工业3项,生活资料分食品、衣着、一般日用品、耐用消费品4项。按工业行业分——共3大类20项。主要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品种分类包括燃料动力类、黑色金属材料类、有色金属材料类、化工原料类、木材及纸浆类、建筑材料类、非金属矿类、农副产品类、纺织原料类9大类11项。
1997年,建筑材料类与非金属矿类合并为“建筑材料及非金属矿类”,增加“其他工业原材料及成品类”。
2000年8月,国家统计局修订调查方案,工业品价格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重点调查将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调查对象,采用主观抽样选择调查企业;典型调查是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作为抽样对象,采用随机抽样的调查方法。调整后,2001年的调查企业近400家。
2002年,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分类中,按工业行业分类分组对应调整为39个大类,福建由于没有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与其他采矿两大类产品,实际调查37个大类。
(二)调查时间与内容
1996年,工业品价格调查实行月报。调查内容包括报告月调查日的工业品出厂单价和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单价及相应的基期单价。工业品价格调查采集的是报告期内被调查产品(规格品)的销售(购进)额、销售(购进)量,计算出报告期该产品平均单价,并将报告期平均单价与基期平均单价进行比较,计算产品价格指数,从而得到产品价格相对于上月、上年同月的变动情况。并从1996年开始,工业品出厂价格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运费,但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仍包含增值税和运费。
2000年8月份开始,采集的价格由平均价改为时点价。调查产品每月8日、18日各采价一次,取其简单平均值作为报告期该产品调查价格,并与基期价格进行比较,获得产品价格相对于上月、上年同月的变动情况。
(三)调查网络
1.调查企业。调查企业的选择,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是各中类行业原则上都要有调查企业,调查企业要合理分布,不能遗漏,也不能过于集中。二是大型企业应尽量都选上(或占相当大比重),同时,也应采用抽样方法适当选择一些中小企业。三是选择生产稳定、正常的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四是要兼顾不同所有制形式。
2002年以前,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出厂和原燃动购进两部分调查范围一致,同为300多家企业,主要分布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6个设区市的中心城区和永安市(县级市),及零散分布在省内其他地方并由省城调队直接调查的近30家企业。2002年,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福建省试行以价格指数缩减法计算工业发展速度。为配合改革的需要,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网络进行较大调整,省级汇总点从原有的8个(6个设区市+1个县级市+省直)拓展到全省9个设区市45个省级汇总点,调查企业也从先前的300多家增加至1899家,省城调队直接汇总的工业企业移交当地城调队汇总。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网络分布在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6个设区市和永安市,对零散分布在省内其他地方的调查点进行清理,增加上述7个省级汇总点的布点密度,调查企业单位数从先前的300多家增加至1000家。
2003—2005年,根据国家调查方案对样本企业年度维护与调整的要求以及根据经济发展和样本单位的变动情况(倒闭或长期停产的企业从样本中剔除、新增的大型企业补充到新一年度的调查样本)对上年度调查样本进行适当的补充与完善,总体上年度间调查样本单位相对稳定,至2005年出厂价格调查企业1943家,购进价格调查企业1071家。
2.调查产品。根据国家调查方案规定主要依据以下原则:一是各个主要工业大类行业(武器弹药制造业、其他采矿业除外)和90%的中类行业都要有足够的代表产品。二是选择对国计民生影响大的产品。三是选择生产较为稳定的产品。四是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品。五是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产品。1996—2005年,福建省工业品价格调查产品目录几经调整,范围不断扩大(调整原则:在保证国家产品目录下,结合省内产品结构变化,适当补充地方特色的代表产品)。1996年,出厂价格调查涉及产品(不包括规格品,下同)300种左右,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调查涉及产品100多种。
2000年,在国家修订产品目录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也对产品目录进行适当增减,变化较大,调查出厂产品900多种,购进产品300多种。
2002年,根据新的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工业品调查产品目录再次进行重大调整,福建省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范围扩大至1600种左右,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范围扩大至600多种。此后每年都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调查产品目录进行适当的增减。
2005年,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产品1758种,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调查产品667种。工业品出厂价格调查的产品覆盖37个工业大类,170个中类,363个小类。相对于规模以上工业,大类覆盖率100%,中类覆盖率95.0%,小类覆盖率85.3%。
(四)价格指数编制
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是以产品指数加权的方法计算出各类汇总指数,工业品价格总指数、各行业的价格指数以及特定分组的价格指数,均为加权算术平均数。编制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所用的权数用工业品销售额计算;编制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权数用工业部门各种物资消耗额计算。与国外通行的做法
一样,权数一般5年更换一次,在5年期间,若出现产品更新换代快,以致影响权数代表性情况时进行适度修正。权数计算资料来源于工业普查(经济普查)数据,若近期没有工业普查(经济普查)数据时,可以用工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来推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采用分摊权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采用直接权数。
1996—2000年,采用单一价格形式的混合平均价格指数编制法。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各企业该规格品个体指数×企业销售量+各企业销售量之和。其中:各企业该规格品个体指数是用其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的,报告期单价=报告期销售额+报告期销售量。而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计算采用其不同代表规格品价格指数的简单算术平均值,因为其权数资料难以取得。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则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由代表产品出厂价格指数与其权数乘积之和除以权数之和求得。
2000年之后,采用时点价格指数编制法。计算代表规格品的价格指数改为采用几何平均法,用报告期单价除以基期单价而得出(报告期单价为当月8日和18日两个价格的简单平均值)。而计算代表产品的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总指数的计算方法不变。
用上述方法同样可计算各小类行业、中类行业、大类行业及某些特定行业的价格指数。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编制方法同上。
(五)设区市工业品价格指数的编制
2004年以前,福建省仅开展以省为总体的工业品价格调查和汇总,各设区市工业品价格指数由省城调队负责推算、反馈。2004年以后,除莆田外,福州、厦门、三明、泉州、漳州、南平、龙岩、宁德8个设区市编制设区市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工作条件已基本具备,经省城调队审查、报备后,8个设区市城调队开始开展以市为总体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自行计算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甫田市的工业品价格指数仍由省城调队负责推算、提供。
三、农产品价格调查
农产品价格调查是全面收集农产品生产、批发、集贸市场价格等价格资料。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和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三项。
(一)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
1996年,全省执行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制度(这也是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的前身),并编制相应的价格指数。
2001年,国家统计局在福建等12个省(市)开展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试点,调查内容包括农、林、牧、渔4个大类,32个中类,30个小类,220种代表产品。
2002年,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取消农产品收购价格调查,停编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范围包括农业产品、林业产品、畜牧产品和渔业产品4个大类,谷物、棉花、油料、糖料、蔬菜、园艺、水果、中药材、林产品、牲畜、家禽、禽蛋、奶类、海水产品和淡水产品等15个中类,30个小类,涉及到600多种产品,其中代表品180种,原则上5年变动1次。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采取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按季(年)度对抽中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并出售的主要农产品进行价格调查,基础数据由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记帐取得。国家调查样本共660户,其中:农户600户,农业生产单位60户,分布在26个国家调查县(市)。省扩大样本85户,分布在9个县(市、区)。
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包括农产品生产价格总指数及大类、中类、小类、代表产品价格指数,对比基期为上年同期。农产品平均价格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的类权数和部分代表品的权数根据各种农产品上年产值构成资料计算所得。代表品的价格指数采用几何平均法计算,大、中、小类价格指数和总指数则采取加权算术平均法计算。采用商品(销售)权数计算农产品价格指数,采用产值权数计算农业发展速度,主要表式有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农产品生产价格基层调查表和农民实际购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情况等表。
(二)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
1994年以前,执行集市贸易价格调查制度,编制相应的价格指数。之后,集市贸易价格指数改称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指数。
1996年,取消农贸市场农产品成交价格调查制度,停编该项价格指数。开展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调查。
2002年,福建省按全国统一部署,在原有农村集贸市场农副产品价格调查基础上,扩大调查范围和规模。
2004年起,称为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调查内容从最初的5个粮食品种,扩展到18种主要农产品;调查范围从国家抽中的浦城、上杭、尤溪等3个县的大中型集贸市场,增加到含莆田、漳浦等5个市县的大中型集贸市场。调查周期为月报。采价时间为每月20日,按照同一口径的原则定时定点进行采价,主要表式有农产品集贸市场价格调查表。
(三)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
2003年,全国开始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价格试点调查,2004年起纳入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农产品批发价格的调查内容为农林牧渔业主要农产品的批发交易价格,涉及粮油、蔬菜、果品、林业产品、畜牧产品、水产品等6大类50个品种。调查对象为农产品批发市场或从事农产品批发交易的经营单位。
2003年福建省农产品批发价格的调查网点,仅有福州市,2004年增加厦门、莆田两个市。农产品批发价格为采价日单笔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基础数据由现场调查取得。调查周期为月报,主要表式有农产品批发价格调查表。
四、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
为消除按现价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指标中的价格变动因素,真实地反映全社会及各类工程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速度、结构和效益,1991年11月13日,省统计局、省计划委员会、省经济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银行,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方案》,联合发出《关于建立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决定按年编制、公布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由省城调队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由建筑安装工程、设备工器具购置和其他费用三部分投资价格指数采用加权算术平均法求得,其权数为三者前三年投资完成额的平均比重,每年修订1次。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调查增加半年报;2002年改为季报。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以前,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对象是各种所有制建筑安装、装饰施工企业的竣工或在建工程,调查价格为建筑工程的实际结算价格。具体分为直接费与其他费用两大类,其中直接费中又列出人工费与材料费两中类。调查内容包括构成当年建筑工程实体的钢材、木材、水泥、地方建筑材料、电料、化工材料等主要建筑材料价格;作为活劳动投入的劳动力价格(单位工资)和各种施工机械使用价格。调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样调查,抽样原则:(1)样本单位应具有一定覆盖面。选择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施工企业,其产值之和(建设项目投资额之和)力争占本地区施工产值的50%以上,以保证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有足够的代表性。(2)投资经济活动代表性强。一是选择那些投资大、代表品购进金额较多或代表品消耗金额较多的单位。二是投资经济活动面广、类别较多。(3)兼顾不同经济类型。(4)选择重点工程。(5)兼顾不同工程类别。不同工程类别都要选择一定数量的代表工程项目,以保证其代表性和全面性。在选择建筑安装工程价格调查点时,原则上按国家及本地区重点工程目录找到建设单位(甲方),然后去找施工单位(乙方)。全省共调查27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80个样本工程)。由省城调队直接向调查对象收集调查资料。
中类(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的编制方法为:(1)计算调查单位各类材料费、人工费、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2)计算各调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中各类费用价格指数,利用各调查单位各类价格指数,调和平均计算。(3)调和平均汇总计算各中类价格指数。大类价格指数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以报告期调查企业建筑业产值的相应类构成为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
1997年,调查内容仍分为两大类,原建筑安装工程中的“其他费用”大类改称“间接费”。直接费中增列“机械使用费”中类。增加材料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增加电料、化工材料2大类,共调查7大类150种产品263个规格品。机械使用费价格指数调查目录,包括土方机械、桩工机械、起重机械、运输机械、混凝土机械、路面机械、钢筋加工机械、其他机械8大类26种。
2002年,简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调查内容。取消直接费、间接费及原两大类分组,简化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3大类分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材料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调增为7大类148种产品251个规格品。“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中机械费价格指数调查产品目录”增加为9大类120种。全省调查91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117个样本工程)。同时,改变调查管理模式,资料报送方式改为调查对象所在地设区市城调队收集审核后上报电子表,省队超级汇总。
2005年,调查样本继续增加,全省调查102家建筑安装工程企业(146个样本工程)。指数编制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本规格品金额(材料费为购进额、人工费为发生额、机械使用费为机械使用额)作为变动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计算产品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该种产品所有规格品价格指数,算术平均计算。计算大类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金额为权数,加权调和平均计算。计算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价格指数的方法为以样本工程发生的金额为权数,加权算术平均计算。
(二)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以前,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调查对象为发生此项支出的各类建设单位,所涉及的价格是建设单位购置设备和工器具时,实际支付的价格或购进价格,由设备、工器具的出厂价格(或零售价格)加上运杂费构成。调查内容包括标准设备(工器具)与非标准设备价格变动,填写所购置的规格品的数量、单价、金额。固定资产投资用设备工器具代表品目录,采用5级分类(大类、中类、小类、设备品、规格品),包括金属制品、机械产品(含7中类)、交通运输设备(含5中类)、电气机械及器材(含3中类)、电子及通讯设备(含3中类)、仪器仪表及其他计量器具6大类20中类。1996年起,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福建改变设备工器具购置价格资料获取方式,由省城调队采集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工业产品出厂价格部分内容而成。
1996年以前,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编制的方法为在单独调查的基础上,分别计算标准、非标准设备价格指数,再按设备的投资额比重加权计算得出。其中,标准设备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为先按金额汇总法计算各代表品的价格指数,再以最新投入产出表中设备、工器具投资的相应类构成为固定权数(5年一定)加权计算大类价格指数与总指数;非标准设备价格指数按标准设备中金属制品价格指数与机械产品中的7中类价格指数几何平均计算。1996年起,设备、工器具投资价格指数由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中的机械产品出厂价格指数替代。
(三)其他费用投资价格调查
1996年,调查对象是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以及管理部门,调查内容包括24项,调查方式采用重点调查(调查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间同时开展),并辅以典型调查(从管理部门取得资料)。在选择其他费用调查点时,所遵循原则与建筑安装工程调查点的原则基本相同,特别注意选择投资额大的工程。全省共调查35家企业(单位),由省城调队直接向调查对象收集调查资料。
2002年调查内容增加3项(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及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投资、政府收费、临时设施费),删除3项(投资方向调节税、包干节余、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仍维持24项,并归并为4大类,即土地取得费用(包括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占用使用费2项)、前期工程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研究试验费3项)、施工工作费(包括施工机构转移费、办公和生活家具器具购置费、临时设施费3项)、建设单位其他费用(包括基本畜禽支出费、林木支出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建设单位管理费、政府收费、旧房购置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及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投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亏损及损失、建设期应付利息、企业债券发行费、国外借款手续费、汇兑损益和其他16项)。全省调查企业增加到40家。
其他费用投资价格指数编制方法为先通过对选中的调查单位的调查资料和管理部门的资料计算其个体价格指数,再采用个体指数算术平均计算。
五、房地产价格调查
1997年10月,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的通知》,在福州、厦门等全国35个大中城市开展房地产价格统计工作。
(一)调查内容
1998年,福州、厦门两个中心城市在上年第4季度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及其指数试编基础上,开始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试行)》,按季编制、公布房地产价格指数,内容包括房地产销售、房地产租赁及土地出让三套价格指数。
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内容为以买卖方式转移房地产所有权时成交的价格。调查分3大类6中类,包括商品房、旧房交易、公有住房3大类。商品房包括住宅、非住宅2中类。其中住宅包括安居工程、普通住宅(含单层、多层、高层3细项)、豪华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细项)3小类,非住宅包括写字楼、商业用房、其他3小类。旧房交易包括商业用房、住宅2中类,不再细分,亦即2个基本填报细项。公有住房包括成本价房、标准价房2中类(细项)。
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内容为以支付租金形式取得房地产使用权的价格。包括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旅馆饭店客房5大类。其中:住宅包括公房(含直管、自管2小类)、私房2中类,办公用房包括高标准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用房不再细分,厂房仓库包括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旅馆饭店客房包括旅游饭店(含星级、非星级2小类)、其他旅店2中类。
土地出让价格调查内容为房地产开发商或其他建设单位在进行商品房开发之前,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际支付的价格,不包括土地的后续开发费用、税费、各种手续费和拆迁费等。其调查包括居民住宅用地(含豪华、普通2中类),工业用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综合用地4大类。
2000年,执行国家统计局《房地产价格调查方案》,房地产销售价格指数、房地产租赁价格指数分别改为房屋销售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从析意范围上,二者相应把“房地产”调整为“房屋”),土地出让价格指数改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销售价格调查仍分3大类,其中商品住宅中的安居工程改称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中删除单层住宅细项;原公有住房简称公房,撤消原2中类分组,增加“其中:住宅”分类;原旧房交易改称私有住房,原中类中的商业用房改为非住宅。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房地产租赁价格调查保留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4大类及其相应中类,删除原来的旅馆饭店客房类的调查;同时删除住宅公房中的直管、自管细分类。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土地出让价格调查仍分4大类,其中的综合用地改为其他用地。
2005年,国家统计局对《方案》进一步完善与修改,改称并执行《房地产价格统计调查方案》,中国房地产价格统计范围由原来的35个大中城市扩大到70个大中城市,其中:福建省的泉州市增列为国家点调查城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原来的按季编制改为按月编制,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新增的物业管理价格指数仍按季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内容分为商品房与二手房2大类。即把原公房、私房2大类并入二手房,包括住宅(含高层、多层、其他3小类)、非住宅2中类。商品房住宅中类中,“豪华住宅”小类改称“高档住宅”,“普通住宅”小类中增加“其他住宅”细项。非住宅中类分为4小类,即办公楼(含写字楼、普通办公用房2细项)、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新增)、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价格调查内容分为住宅、办公楼(原办公用房改称,保留2中类,其中原“高标准写字楼”中类改称“写字楼”)、商业娱乐用房(原商业用房改称)、工业仓储用房(原厂房仓库改称,保留2中类)、其他(新增)5大类。其中:住宅重新进行中类划分,分为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含别墅、高档公寓2小类)、经济适用房、廉租房4中类。
土地交易价格调查内容继续分为4大类,包括住宅用地(原居民住宅用地改称),工业仓储用地(原工业用地改称),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其他用地。住宅用地中,增加“经济适用房用地”中类,原“豪华住宅用地”中类改称“高档住宅用地”。
物业管理价格调查内容分4大类7中类,包括住宅(含普通、高档、经济适用房3中类)、办公楼(含办公楼、普通办公用房2中类)、商业娱乐用房、工业仓储用房(含工业厂房、仓库2中类)4大类。
(二)调查对象
1998年,房地产价格调查对象包括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管理局、土地管理局、房改办、旅游局等)、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代理商、有关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部分居民。
2000年,不再向旅游局收集旅馆饭店客房类价格资料。
2005年,增加房屋土地交易中心、物业管理企业为调查对象,同时根据社会发展规范调查对象用词,如:各级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原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房地产企业(原房地产开发商)、房地产经营机构(原房地产代理商)。
(三)调查方法
房地产价格调查为非全面调查,采用重点调查与典型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调查方式采用报表与走访相结合的方式。调查样本(单位和调查项目)抽选原则:一是代表性强。为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和连续性,选择的调查单位要规模大、实力强,具有一定的覆盖面,营业额占当地总营业额比重较大(1998年国家方案要求30%以上,2000年60%以上,2005年75%以上),经营状况比较稳定。选择调查单位时,统筹考虑项目因素,相同的调查项目要有3个以上的调查单位填报。一般来说,大的房地产经营服务项目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兼顾不同企业注册登记类型。调查对象不仅要选择国有企业,也要选择集体、合资、外资等企业。三是兼顾各种用途的房地产项目。商品房的调查项目要包括经济适用房、普通住宅、高档住宅、办公楼、商业娱乐用房等,并要考虑其地段、结构等因素。在选择土地调查项目时,要考虑其级别、用途、交易方式等因素。四是兼顾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项目。由于存在着级差地租,不同地理位置的房地产单位面积价格差异较大,所以在选择调查单位时,要兼顾不同地理位置(地段)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交易往往是一次性成交,基期价格不容易取得,因此在进行房地产价格调查时,充分考虑房屋类型、所处地段、房屋结构等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做到基期、报告期价格同质可比。
(四)调查网络
1998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30家和52家调查单位,分布城市各区,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占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均超过30%。调查单位每月调查一次房地产价格及数量、金额。季度数量、金额由该3个月的调查数分别相加求得,季度价格则由该季3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
2000年,福州、厦门市分别抽选49家和58家调查单位,两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60%。
2005年,福州、厦门、泉州市分别抽选180家、135家、120家调查单位,三市各样本单位的房地产营业额之和均超过其市区房地产营业总额的75%。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房屋销售价格调查实行月报,每月调查两次房屋销售价格及数量、金额,月度数量、金额是该月实际交易总数量和总金额,月度价格则由该月两次调查样本价格算术平均求得;土地交易、房屋租赁和物业管理实行季报,采集内容与计算方式不变。
(五)指数编制
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交易价格指数、房屋租赁价格指数、物业管理价格指数计算方法相似,均采用由下到上逐级汇总的方法。即由细项到小类,由小类到中类,再由中类到大类,最后由大类汇出总指数。对没有细项或小类的部分,其起始类就是小类或中类。细项和小类价格由其个体价格和细项价格几何平均求得。中类(房屋销售小类)以下指数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的加权调和平均公式计算,中类、大类和总指数采用固定权数的加权算术平均公式计算。年度房地产价格指数由全年各月度(季度)价格指数算术平均求得。
在指数权数的确定上,中类以上(含中类)采用固定权数(该固定权数一年调整一次),而中类(不含中类)以下则采用样本资料作权数。房地产四套价格指数对应四套固定权数。各大类权数之和均为一千,保留一位小数。大类权数为其相应中类权数之和。固定权数根据该调查项目上年度的全社会销售(交易、租赁)额来确定,资料主要来源于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局)、房改办等房地产主管部门,统计局和旅游局等政府部门,也有通过重点调查或典型调查并辅之专家咨询和科学推算取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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