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人民生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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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人民生活统计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11
页码: 15-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2005年福建省人民生活统计情况。其中包括劳动工资统计、农村住户调查、城镇住户调查等。
关键词: 福建省 人民生活 统计

内容

一、劳动工资统计
  1996年,劳动统计执行省统计局制定的《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及从业人员变动等情况。报表为:劳动情况基层表、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综合表、职工人数变动情况综合表、工业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综合表、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表等;指标有:从业人员年末人数,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职工工资总额,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从农村招收人数,从城镇招收人数,录用复退军人,录用大中专毕业生,离退休人数,开除人数,解除合同人数等。统计范围为:全省辖区内中央和地方国有、城镇集体和其他各类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分年度统计和季度统计,采用全面报表统计。
  1998年,为督促在榕省属和中央属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做好上年劳动统计年报工作,省统计局联合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和福州市统计局开展对上述单位劳动统计联合审核。同年,根据国家统计局部署,省统计局对劳动统计1998年年报和1999年季报进行较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
  (一)取消工业、建筑业企业职工人数和工资,城乡劳动力资源配置情况两种报表,将职工人数变动情况表改为从业人员变动情况表。
  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年报综合表取消“合同制职工”、“正式职工”、“下岗职工”、“基层单位数”指标。“劳动报酬”取消“奖金”、“津贴与补贴”指标。在“其他从业人员”指标下增加“聘用的离退休人员”、“聘用的港澳台方人员”两指标。
  (二)年报综合表、基层表中“从业人员”由“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增加“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其中:内部退养职工”指标,与“从业人员”指标并列。
  (三)调整从业人员统计口径。从业人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四)按照《关于统计上划分企业经济成份的规定的通知》中的要求重新划分企业经济类型。
  (五)企业、事业、机关的划分按照“法人批准登记注册机关”和“执行会计制度类别”进行确定。
  (六)1998年年报基层表的有关属性指标,与基本单位情况基层表中相应指标一致。
  1999年,为掌握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中专业技术人员总量及其分布情况,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在岗职工”指标项下增加“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中:女性”,在“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项下增加“停薪留职人员”指标。
  2001年,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项下“停薪留职人员”指标改为“无生活费人员”。2002年,又将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季报综合表和基层表中“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标项下“无生活费人员”指标改为“长期病休假职工”。
  2003年,省统计局和省劳动保障厅改革劳动统计联审办法,实行联合办公,集中做好劳动统计联审工作。统计联审对象为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城镇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在榕的省属、中央属单位由省统计局、劳动保障厅在每年1月份组织联合办公联审,各地地方属单位以及在当地的省属、中央属单位在劳动统计报表报送时间内,由当地统计局和劳动保障局联合办公联审。
  2004年,在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年报报表中“九、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后面增加“十、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情况”,包括以下指标:“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人数”、“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参加医疗保险职工人数”、“4.缴纳医疗保险费”、“5.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6.缴纳失业保险费”、“7.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人数”、“8.缴纳工伤保险费”、“9.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人数”、“10.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农村住户调查
  农村住户调查是以农村居民为调查对象,以农户家庭的收入和消费为主要调查内容的一项综合性社会经济调查。各市、县农调队按照“独立调查,直接上报,超级汇总,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住户调查工作,并按时报送调查数据。
  (一)调查内容
  1996年,农村住户调查继续执行国家统计局制订的《农村住户调查方案》,实行统一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编码。农村住户调查主要内容有:农民现金收入与现金支出,农民实物收入与实物支出,农民总收入与总支出,农民纯收入与可支配收入,农民农业生产经营费用与成本核算,农民食品消费量与构成情况,农民手存现金、银行存款与金融资产情况,农民粮食生产、销售、消费及库存情况,粮食安全情况监控,农村劳动力分布及农民外出从业状况,农民购房、建房情况,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与技术应用情况和农村居民所在村的发展情况等。
  2001年,增加农户存粮、农民旅游、农户借贷专题调查。2003年,增加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专项调查。
  (二)调查网点
  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周期为5年。经历了1999年与2004年两次样本轮换。根据总体的不同,分为国家调查网点和地方调查网点。国家调查网点的样本用于推算全省数据,并构成全国农村住户调查样本;地方调查网点的样本则用于推算市、县两级的农村住户调查数据。
  国家调查网点的样本单位为182个行政村、1820户农户。样本分布在全省26个国家调查县(市),涉及闽侯县、福清市等31个县(市、区)。地方调查网点的样本单位为563个行政村、5630户农户,样本分布在全省77个县(市)。为提高样本代表性,26个国家调查县(市)的样本,在国家已选定的样本基础上,采用中心对称原理进行扩充,每个县不少于7个村、70户农户。非国家调查县以县为总体,单独直接抽选,一般每个调查县(市、区)抽选7个行政村,每个行政村抽选10户农户。
  小样本:从2003年起开展农村住户小样本调查,该调查在非季报、年报的月份进行,以农村住户调查现金收支日记账为基础,进行按月录入、汇总上报。调查范围为福清市、连江县等10个县(市),每个县(市)在国家调查网点中抽选3个调查村,每村调查10户农户,全省共计300户。网点抽选以近两年前三季度农民人均现金收入简单平均数为排队标识,由低到高排序,调查村人口为辅助变量,组成抽样框,采取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对县(市)具有一定代表性、地理分布较为合理的调查村3个,代表性误差控制在±3%范围内。调查户与现有农村住户调查户结合在一起。
  (三)样本抽选
  2004年,省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福建实际,制订《福建省农村抽样调查县以下样本轮换实施细则》,由各调查县(市、区)组织实施,国家点和地方点统一标准,同步实施。
  抽样总体确定:利用现场调查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按照逼近法原理,采用多变量与规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样方法(即MPPS方法)计算样本容量。利用最新的基本单位普查资料,将国家抽样调查县所辖农村行政村(居委会)分为行政村和居委会两类。行政村和居委会两类都分别按照地址码排序,随机起点等距抽选出总体单位的1/3至1/2后即为抽样总体单位。
  样本的抽取:利用抽样框资料中收集的主要农产品出售收入,结合农村劳动力构成情况,对所有的农村行政村进行适当分层,对构成抽样框的所有农村行政村,依据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分成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四类;对构成抽样框的所有居委会则单独作为一层。按照与每层的总农户数量成比例的方式,进行各层样本量的分配。采用两阶段抽样方法抽取样本户。第一阶段按照与每个农村行政村总人口数(即规模)成比例的方式,采用平衡系统抽样方法抽取样本行政村。第二阶段在每个样本行政村中,按照每村10户的样本量,采用等距抽样方式抽取调查户。
  (四)报表体系
  农村住户调查分为年报表和定期报表。1996年,基层年报表包含: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农村居民居住情况表、农村住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情况表、农业生产结构及技术应用情况表。综合年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表、农村住户调查公报、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情况表。基层定期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日记账、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从业情况表、农村居民家庭实物收支台账等调查表。综合定期报表包含: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和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从业情况调查表。
  1997年,农村住户调查年报表中减少棉、油平衡表共计38个指标,增加农村住户主要指标预计表、农村住户现金收支预计表、农村住户对主要商品需求调查表。
  1999年,农村住户调查变动部分民生指标,主要是季报中取消畜牧业报表,年报中增加“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指标,并根据其口径范围修订有关报表。
  2001年,农村住户调查恢复农村住户粮食平衡表,取消农村住户人口与就业情况表。对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表、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农村住户人口与就业情况表的表内指标适当调整。
  2002年,综合年报表由八种精简调整为: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与支出表、农村住户调查公报三种表。综合定期报表由三种精简调整为: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一种表。基层年报表取消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与总支出、农村居民食品消费情况两种表。基层定期报表取消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入与支出、农村居民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农村居民主要农产品出售情况三种表,增加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表。将农村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日记账中的补充资料调整至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中。调整住户账页记录分类和编码。
  2003年,在农村居民家庭概况表中,取消“农业就业劳动力”、“外出6个月以上劳动力”和“当年外出从业过的劳动力”指标。增加农村劳动力就业与流动情况表和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与外出务工情况表。在农村住户所在村基本情况表中,增加调查村年末举家在外住户情况、住户当年举家外出情况和当年举家返回情况方面的有关指标。在农村住户人口与劳动力就业情况表中,增加“期末常住人口”。在农村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表中,“生产性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修改。在农村住户劳动力就业情况季度调查表中,增加“本季主要从业地区”和“季末是否在外从业”指标,并调整有关指标名称。
  2004年,为加强对各地农民收支数据的审核把关,新增农民人均现金收入情况、农民人均现金支出情况以及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农民人均现金收入、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四种表。
  2005年,农村住户调查基本维持2003年报表体系,年报指标5500个。
  (五)资料整理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经常性记账、定期收集整理办法。1996年,调查户收支账(含“现金收支流水账”和“实物收支账”)以户为单位登录,以家庭指定成员登记为主,每个调查点聘请一名辅助调查员按月入户收审账卡。县级农调队每月收取调查户的账本,录入到计算机中,其余调查内容的资料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在季末或年底由调查员对被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采取调查员与被调查者当面逐项提问回答问题形式,当场登录搜集,调查结果亦录入到计算机中进行审核、汇总。2000年,为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对调查数据的审核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求采取三种方法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人工审核。在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之前,辅助调查员和县农调队对农户所记的账和一次性调查表进行核查。二是计算机审核。在人工审核完成后,由县农调队将数据录入计算机中,应用统一的程序对数据进行审核。三是数据评估。县农调队将调查数据录入审核完成后将调查数据上报省农调队,省农调队再次对数据进行审核,并重点地对调查数据进行评估。
  2005年,调查数据处理使用国家统计局农调总队统一研制的计算机处理程序完成,各县(市、区)农调队通过计算机网络向省队上报综合表和基层表数据,调查数据汇总实行省级超级汇总,省级超级汇总办法按制度规定执行。
  三、城镇住户调查
  城镇住户调查一般每3年开展一次大规模城镇居民家庭基本情况一次性调查,为抽选经常性调查户和进行样本轮换提供母体抽样框。1996年、1999年和2003年全省共开展3次大范围一次性调查。随着调查用户需求的增加,居民家庭基本情况抽样调查规模、覆盖面不断扩大,1999年,在国家布置8个国家点4500户调查的基础上增加32个点5460户,调查范围扩大为40个重点调查市、县9960户居民家庭。2003年,调查点又扩大到45个调查市、县17160户居民家庭。
  (一)调查制度
  1980年,福建省恢复城市职工家计调查,1984年全面转入城镇住户调查。1992年,改革城镇住户调查中的消费支出指标体系,增加调查指标,消费种类从简单的“商品”和“非商品”两大类,改为按消费用途和性质分成八大类。1997年,衡量城镇居民收入状况由原来采用“生活费收入”改用“可支配收入”指标。2000年1月开始,所有调查户恢复全月记账制度,取消每月食品记账一周的制度。
  2002年,全面推进城镇住户调查改革,范围增加对城市流动人口和暂住人口的调查,内容增加较多反映改革的指标,家用汽车、电脑等耐用品拥有量调查从无到有,基本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城镇住户调查体系。
  2004年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下发的《城市住户调查基础工作规则》文件。规则对调查制度、工作职责、数据搜集、数据处理、数据评估、资料管理、检查与考核等进行详细说明和规定。
  (二)调查对象
  1984年省城调队成立后,把调查范围由职工家庭扩展到城市非农业居民家庭,即把在城市和城关镇中按随机原则抽选的部分非农业居民家庭及其成员作为调查对象。
  1997年,进行城镇居民经常性调查户更新和样本轮换,调查范围除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五市保留1996年三分之一的样本外,其余国家调查点及32个省调查点的1856户样本全部更新,调查对象主要为调查城市和县城中非农业居民家庭,不包括集体户口、单身户、“半边户”家庭。
  2002年,城镇住户调查对象由过去的非农业居民家庭改为城市市区和县城关镇区居民委员会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也就是由原来的按特征定义改为国际较通用的按地域定义调查对象。按住宅门牌号码抽选调查户,把城市内的常住农业户和暂住户纳入调查范围,弥补过去城市住户调查对流动人口以及城乡结合地带居民家庭遗漏统计的缺陷。城镇住户调查对象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二是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农业户;三是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四是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农业户。2005年,调查对象与2002年相同。
  (三)调查网络
  福建城镇住户调查网络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地方政府对住户调查工作的需要而不断扩大。1990年,全省建成40个市(县)2410户城镇住户的经常性调查网络,其中参加省级汇总的调查样本量为17个市(县)1250户。
  2000年,城镇住户调查执行大比例样本更换,样本老化问题得到改善。参加全省汇总的调查市县在原有17个市(县)1250户的基础上,增加连江、永春、泰宁、连城、福鼎等5个市(县),每一个市(县)各调查50户。至此,以省为总体的城镇住户调查网络分布全省22个市(县)1500户城镇居民户。
  2001年起,福州、厦门两市在地方财政的支持下,分别增加100户的调查样本量,其中:福州市从原来的200户增加到300户,厦门市从原来的100户增加到200户。至此,参加省级汇总的全省调查总户数从原来的1500户增加到1700户。
  2002年,全省共有51个市(县)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其中:国家点8个,省点32个,地方自建点11个,基本形成以设区市为总体的调查网络体系。9个设区市参加地区汇总的调查户数从原来的2510户增加到3160户。其中:福州市700户、厦门市200户、泉州市250户、漳州市300户、三明市610户、莆田市110户、宁德宁250户、龙岩市360户、南平市380户。
  2005年,加强对地区新扩大调查点的网络管理,对要求列入省级汇总及设区市汇总的新增调查户样本,在业务上进行统一管理。按照《中国城镇住户调查手册》及《中国城镇住户基础工作管理规则》的要求开展城镇住户调查工作,对调查的数据采取试用期制度:即第一年调查期作为试用期,经过省队审核后第二年调查数据正式开始使用,试用期已经通过审核的数据作为第二年调查数据的基期数据。泉州、漳州分别增加三个调查区(县)共300个调查样本,统一按以上规定执行。
  (四)抽样方法
  城镇住户调查的样本抽选采取二相抽样法。第一相进行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第二相从大样本中抽出一个小样本,开展经常性调查。为防止样本老化,福州、厦门、泉州、三明、漳州五市每年有1/3的调查户要退出调查,再抽选1/3的新调查户替代。3年之内,所有调查户都要轮换一遍。
  1996年9月,省城调队发出《关于开展1996年城镇居民经常性调查户更新及样本轮换的通知》,城市样本抽选采用从本市所有街道排列后等距离抽选合格居委会,然后再从选出的居委会中按户籍顺序以无标识随机等距离方法抽选新的经常性调查户的方法;县城样本抽选采用从全部居委会中剔除现行经常性调查户后,按户籍顺序以无标识随机等距方法从各居委会抽选新的经常性调查户的方法。同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关于加强城镇居民生活收支抽样调查工作进行调查样本更新的请示的通知》,此次样本更新及调查按“区—街道—居民委员会一居民家庭”的流程,直接从各街道按门牌号码选户。
  1999年7月,省统计局、省计委、省劳动厅、省教委、省民政厅、省妇联、省总工会、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8家单位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全省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调查方案要求,确定凡市区非农业人口在300万以上的大中城市按国家统一制定的等距抽样方法分三阶段抽选调查样本,即首先抽选调查街道,然后再抽选居委会及城镇居民调查户;市区非农业人口不足300万的城市按抽样方案要求首先等距抽选调查居委会,再从抽中的居委会抽选城镇居民调查户;县(包括县级市)辖的城关镇无条件作为调查镇,另外一个小城镇随机从县内的其他建制镇中抽选,再从调查镇抽选居委会或直接抽选调查户。这次调查以居委会住宅分布图作为抽样框,改变以往按居委会户口花名册抽选的办法,以弥补入户分离现象造成的偏差。建瓯、仙游、永定三个国家点除抽选县城关镇(250户)以外,还随机抽选并调查一个非城关镇(50户)。22个省级汇总点必须保证8%的暂住户进入样本。实际抽选中,92%的暂住户在第一次抽选中进入样本,8%的暂住户样本在不足8%的情况下补充进入,全省共抽选暂住户360户。省级汇总点以外的调查点仅抽取户口在本城镇的非农业居民。1999年10月,在一次性调查的基础上,省城调队下发《关于做好抽选2000年经常性调查户的通知》,确定二相样本的抽选方法是剔除全部暂住户和县城关镇以外的调查户及单身户,按收入排序等距离抽选3250户居民家庭成为2000年新一轮经常性调查户,其中:省级汇总点1700户,地区所辖点1550户。省队支持福州市、厦门市分别扩充100户。
  2003年,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原计划在全国范围开展15万户城市居民家庭基本情况调查,由于受“非典”影响,国家统计局将调查工作推迟到2004年。经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同意,福建省与北京、海南、云南并列为2003年试点省。同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万户城市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工作的通知》。这次城市居民基本情况调查采用分层、二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法选取调查样本。即市先按以区为单位进行分层,不设区的市以及调查县不分层;在层内按照PPS方法随机等距抽选居委会/社区,在抽中居委会/社区内随机等距法抽选调查住宅,每一抽中居委会/社区内设计样本量在20~30户之间。
  一旦确定标准,所有调查居委会/社区应当保持统一口径。省点各调查市县一次性调查样本量以经常性调查样本量的6倍分配。本次调查样本抽选与以往不同的是采用两级抽样代替以往的三级抽样,越过街道直接抽选居委会/社区,缩短抽样阶段数。
  (五)调查报表
  1996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内容与1992年以来大致相同。在住户主要收支指标体系中,收入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职工工资、集体所有制职工工资、其他所有制职工全部收入、职工从单位得到其他收入、个体经营者的净收益、个体被雇者收入、离退休再就业人员收入、其他就业者收入、其他劳动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家庭副业生产收入共12类。消费支出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服务、居住、杂项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报表主要由城市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城市住户现金收支调查表、城市住户消费支出调查表、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一览表、城市住户居住情况表、城市住户不同收入水平家庭调查表、城市住户实物收入调查表、城市住户主要指标调查表等共8种表式组成。
  1997年,城镇住户现金收入调查表比1996年减少职工从单位得到其他收入一类。在国有经济单位职工收入、集体经济单位职工收入中只分“工资性收入”和“非工资性收入”两大类,取消“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六类指标。1997—2001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体系未作大的修改,只侧重于对个别调查指标的修改和完善。如城市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增加“健身器材”和“移动电话”两个指标。
  2002年,修改调整城镇住户调查报表体系。一是在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表中将住房、医疗、养老、失业等保障项目纳入城市居民生活调查范畴,在家庭总收入的转移性收入中和家庭总支出中体现保障收入和保障支出。二是在城市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表中增加现住房总建筑面积、总使用面积,建筑年份,装修状况,房价估算和购房金额,现有住房和其他住房等,取消居住面积指标。三是在城市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增设工作时间调查内容:何时来本市镇居住、开始工作年份、上月劳动时间等时间方面指标。四是在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表中,单列出服务性支出(提供物价指数计算和与商业统计比较)。精简吃、穿、用等调查指标,在食品部分只保留粮油类、肉禽蛋水产品类、蔬菜类等,删除部分食品细项,使原来的266个指标减为150个;衣着方面将原来的100个指标减为18个;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方面由原来的92个指标减为70个指标,减少如组合家具、沙发床等指标。增加医疗、居住、交通通信、教育等方面的消费内容,增加如电子辞典、团体旅游、家教费、物业管理费等指标。五是调整实物收入口径,将实物收入表改为非现金收入表,扩大指标范围,使表内内容不仅局限于实物,对于家庭成员从工作单位和亲友处得到的非现金收入,如:单位组织旅游,宴请等都将记入非现金收入表中。经过改革的报表指标体系,在收支指标分类标准中流量指标较全,对总收入、可支配收入、支出主要指标概念做进一步明确。将出售财物收入从原来的家庭总收入中划出单列,不包含在可支配收入中。家庭总收入由原来按所有制和来源混合划分,改为采用生产要素分类法,分为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可支配收入口径缩小,除原来要扣的个人所得税和记账补贴外,还扣除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2004年,城镇住户调查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的一级分类标准方法(共20类)。
  2005年,按《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手册》每5年实行一年食品长表调查的规定,全省所有参加城镇住户调查的市县,开始对所有常规调查户执行食品长表调查,同时停止食品短表调查。调查期为一年。调查资料按月上报。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布置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从2005年12月起在城镇住户调查工作中增加城镇居民家庭信息化消费情况调查内容。在城市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调查表中增加3个指标:接入有线电视电视机、接人互联网计算机、接入互联网移动电话。在城市居民家庭现金收支调查表中,在服务性消费支出之后增加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1个指标。同时,该指标也加入到城市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表中,作为“消费支出”的其中项。城镇居民家庭信息化消费情况调查是城镇住户调查中新增的现代化指标。
  (六)资料整理
  1996年,城镇住户调查资料整理仍采用调查人员入户访问指导、收集和整理调查资料的方式。经常性调查资料的收集,采用分类日记账的形式,用全省统一印制下发的记账卡由调查户对其家庭各项收支逐笔记账,收入账和社会保障支出账等由家庭成员分别单独进行记账,消费支出以家庭为单位记账。调查户月记账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每月一本,然后由调查员定期整理,按月汇总。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城镇居民家庭就业情况、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支、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城镇居民家庭非现金(实物及服务)收入等内容采用日记账方法搜集;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年初一次性填报,以后每季更新一次;城镇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年初一次性填报。一次性调查资料的收集,采用入户问卷访问形式搜集调查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料。对调查问卷中有关家庭部分问题和个人意向性问题,选择家庭主要经济支撑者回忆填报。对于不成功户要直接或间接搜集其概要信息,填人辅助调查问卷。全省城镇住户调查采用未加权汇总数据对外公布。
  1998年,全省城镇住户调查资料取消未加权汇总数据的使用,采用加权汇总数据对外公布。
  2002年,国家统计局对各省的省级汇总点制定新的权数,改变过去全省将市、县分别加权的方法。各地区队使用省城调队制定的权数加权汇总上报,改变过去简单算术平均法合计汇总。对所有市县的调查户资料由过去的逐级汇总转为超级汇总方式,直接生成全省及各地区综合资料,22个省级汇总点将户资料直接上报省队,各地区队将户资料转报省队,排除人为对居民收支调查数据的干扰。数据处理环境由原来DOS系统变为WINDOWS视窗系统,提高数据处理的效率。
  2004年,为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提出的“建立统计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及时为中央领导提供决策依据”的工作要求,城镇住户调查对年、月报资料上报时间做相应的调整。年报由原来的年后30日前上报,提前到年后20日前上报;月报由原来的月后8日前上报,提前到月后6日前上报。
  2005年,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及时性,根据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的要求将城镇住户调查年报上报时间从年后20日前上报,提前到年后15日前上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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