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力调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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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41
颗粒名称: 二、劳动力调查
分类号: C829.22
页数: 2
页码: 13-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6年开始执行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为基础进行跟踪调查。调查范围为全省城镇人口,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调查。调查项目包括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未工作的原因、寻找工作的方式、工作时间、就业者身份等。200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劳动力调查范围为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
关键词: 福建省 劳动力 调查统计

内容

1996年,执行国家统计局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以人口变动抽样调查为基础,在当年的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和次年的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各进行一次跟踪调查。城镇劳动力的调查范围为全省的城镇人口,具体是指设区的市所辖的区、不设区的市所辖的街道以及不设区的市所辖镇的居委会和县辖镇的居委会范围内的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采用按常住人口登记的原则进行调查。城镇劳动力调查首次采用国际劳工组织建议的指标定义,基本实现就业统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接轨。调查项目设置包括是否为取得收入而劳动、未工作的原因、寻找工作的方式、工作时间、就业者身份等。调查样本量仅对全国有代表性。
  1997年起,执行国家统计局和劳动部共同制定的城镇劳动力调查制度。第四季度的劳动力调查采用重点调查的方式进行,主要了解下岗人员总量以及下岗人员中已就业、正在寻找工作和非劳动力人口的比例。调查使用城镇劳动力调查表,调查内容增加两项:(1)对就业人员增问是否下岗再就业;(2)对下岗人员增问目前生活状况。
  2001年第三季度开始,调整城镇劳动力的调查范围,城镇范围执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中划定的城市和镇。调查项目增加行业和职业两项。
  2004年开始,每年城镇劳动力调查频率减少至2次,分别在当年第四季度与次年第二季度进行。当年第四季度与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结合进行,次年第二季度单独组织。2004年5月,劳动力调查表减少4个指标,即:从事现职前是否处于下岗状态、是否离退休后又从事现在工作、目前您是否有工作单位或场所、您有工作单位或场所但上周没有工作的原因;增加2个指标:主要生活费来源、不能应聘或未找工作原因。
  2005年4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的通知》。劳动力调查的范围为城镇和乡村的16岁及16岁以上人口,第四季度开始执行。同年5月,城镇劳动力调查表的指标项目增加“劳动收入”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两个。
  2005年5—8月,省统计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开展城乡劳动就业抽样调查,制定《福建省城镇劳动就业调查方案》和《福建省农村劳动就业调查方案》。城镇劳动就业调查由省统计局负责,调查项目包括技能培训、下岗职工享受优惠政策情况、享受优惠项目次数等。乡村劳动就业调查由省农调队负责。根据调查数据信息,编印出版了《福建城乡就业调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福建省志·统计志.1996~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分为统计制度、普查与专项调查、统计基层基础建设与教育培训、统计法制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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