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要文献辑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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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620
颗粒名称: 二、重要文献辑录
分类号: G256
页数: 27
页码: 281-3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条例,主要目的是加强通信行业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以满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关键词: 福建省 通信业 重要文献

内容

(一)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1991年10月1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行业管理,保障邮电通信安全、畅通,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提高邮电通信服务质量,以适应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行业管理、邮电通信事务和邮电通信建设。
  第三条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邮电管理局,是福建省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的职责)。
  各地、市、县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管理工作,并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行使部分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四条 邮电通信是城乡公共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应遵循“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层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对参加联合建设者,邮电部门应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重视和加快农村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并对贫困地区、内地山区的邮电通信建设从财力、物力上优先给予扶持。
  第六条 邮电部门应与邮电通信事务和通信建设有关的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协作,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
  第七条 邮电通信设施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入侵占、哄抢、破坏邮电通信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对侵占、哄抢、破坏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举报。
  第二章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保护
  第八条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九条 海关依法监管、查验出入境邮递物品,需要部分或全部扣留、查封、没收时,应书面通知海关所在地邮政机构及相关邮件的收件人或寄件人。
  第十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邮电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用户使用邮电业务情况。邮电工作人员对用户使用邮电业务的情况和通信秘密,必须严加保密。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住宅区内设立的收发室及其工作人员对邮件、报刊、电报的传递负有迅速、准确、完整、保密的责任。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主要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的发行和集邮品的制作。
  (三)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无线电移动电话、无线寻呼、电召、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地方国营的农村电话。
  (四)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五)国家规定由邮电通信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通信业务。
  除国家另有规定和邮电部门委托代办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前款规定的邮电通信业务。
  第十三条 报刊出版部门应充分利用邮政报刊发行网,做好报刊发行工作,邮电部门应加强与报刊出版部门的协作配合,改善服务,提高质量,充分发挥邮政报刊发行网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四条 公用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必须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除军队、铁路等有特殊通信需要的部门可建设专用通信网外,其他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邮电公用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五条 专用通信网只限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省邮电管理局审查同意,专用通信网可临时经营部分公众业务,但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依法纳税。
  第十六条 申请进入公用通信网的用户终端的传真机、调制解调器、程控用户交换机以及电话机等通信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和技术标准,并持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及标志方可进网,通信设备未经检验合格不得安装使用。
  市内电话用户在电话机上加装副机、附件、三类传真机和复用设备,必须报请邮电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各部门、各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无线专用通信网,包括跨省和跨地(市)、县的短波、超短波、微波网路及需要进入公用网的地区性无线通信网,在报送无线电管理部门审批之前应按规定报邮电部或省邮电管理局归口会审。
  第十八条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由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并与县(市)其他基础设施统筹安排,县(市)邮电局应在业务上予以指导帮助。
  乡镇集体经营的农村电话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通信法律、法规,执行邮电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业务标准。
  第十九条 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县级以上邮电部门,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可以印制、发行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的明信片。其他单位印制明信片,由省邮电管理局监制,但不得带有“中国人民邮政”字样。未经监制,不得组织生产、销售。
  因工作需要,仿印邮票图案的,必须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的有关规定,报经邮电部邮票主管部门或者省邮电管理局审核、批准。印制单位不得承印未经批准的仿印邮票图案和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四章 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条 各级邮电部门应根据国家邮电通信长远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对邮电通信的需求,制订邮电通信发展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邮电通信发展规划,包括邮电局(所)、网络设备、电信管线、收发讯天线区、卫星通信地球站和微波通道等,均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征地,并可适当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和小区配套费。
  建设城市新区、独立工矿区、住宅区、开发区时,应将邮电局、所(含服务网点)和电信管线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有关配套建设计划,同步建设。
  旧市区及县城的改建、扩建和乡镇建设,应将邮电局、邮电所和电信管线等邮电通信设施纳入地区改造规划和建设计划。
  邮电部门在架设架空通信干线时,应尽量避开建筑物,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省会至各地(市)的通信干线,由省邮电管理局负责投资建设,沿途受益的地、市、县应在拆迁、征地、赔偿等方面予以优惠和扶持。
  地(市)至县和县与县之间的邮电通信线路由地(市)和省邮电管理局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市内电话、邮电支局(所)用房和其他设施,由所在地(市)、县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当地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至乡(镇)的电信设施,由所在地县(市)、乡(镇)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县(市)邮电局组织实施。
  乡(镇)至村的电信设施,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邮电部门的技术标准自行建设,所在地县(市)邮电局应予以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新建多层、高层建筑应安排电话线路交接架间,安装室内电话布线及话机插座。
  多层、高层建筑应以暗线入户为原则,预设或预留竖向电话管道和过墙管,并设立分线箱。
  上述邮电通信设施由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邮电管理局制定设计标准,列入建筑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项目,所需费用应纳入建设项目总概算。
  已建多层、高层建筑无上述设施的,应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补设。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或在同一大院、同一幢楼内有若干单位或个人用户的,应在地面层或院落门口适当地点设置信报总收发室或值班室。
  住宅小区、多层住宅或居民平房院落应在地面层或平房院落门口,由产权所有者或者管理单位设置信报箱间(群)、信报箱或收发室。
  信报箱间(群)或信报箱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应列入建筑设计标准(或规范)和竣工验收项目。
  农村应逐步设立投递信报箱(群)。
  第二十五条 城建、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在选址、用地等方面,支持邮电部门在方便群众的适宜地点设置邮亭、报刊亭、公用电话亭(点)或进行流动服务。
  车站、机场、码头,港口、住宅区应设置公用邮电营业点。城镇主要街道应根据条件设置昼夜服务的公用电话。
  第二十六条 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统一安排邮件装卸、转运作业的场所和出入通道,允许邮政工作人员和转运车辆提前进入工作场所。
  设施不全的车站、机场、港口、码头,应创造条件方便邮件装卸、转运作业,改建、扩建时,应将邮件装卸、转运作业设施纳入改建、扩建规划,同步建设。
  第二十七条 新建或改建道路、桥梁、隧道、立交桥时,城乡建设或交通主管部门应会同邮电部门根据城镇建设的规划的需要和国家规定的电信技术标准,预设电信地下管线或预留位置,邮电部门应向当地城乡建设或交通主管提供有关设计资料,并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地下管线综合计划,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同步施工,建设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邮电部门需要单独施工的,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敷设地下管线完工后,应按原标准或协商标准修复。
  第二十八条 邮电部门设置电杆和敷设电信地下管线,应尽量节约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田,所需土地无偿使用。
  邮电部门进行通信线路施工或抢修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林木,在施工和抢修时如损坏青苗、林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五章 邮电通信安全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邮电通信必须确保安全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应将邮电通信设施列为治安保护对象,组织乡镇、村或街道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邮电部门应加强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三十条 邮电通信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邮电局(所)、邮电标志牌、标识牌、宣传栏(牌)邮电通信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
  (二)邮亭、信筒(箱)、邮运码头、邮件转运站,报刊和集邮销售门市部(销售亭)及其他办理邮电业务的场所、设备。
  (三)公用电话亭(点)、电杆、电线、电缆、光缆、管道、人(手)孔、无线电台、微波站、增音站、线路巡房、终端房、卫星通信地球站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十一条 废品收购单位和个人应凭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收购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严禁收购无证明和个人出售的废旧通信电缆、电线和其他线路器材。
  发现盗卖、变卖通信器材或有可疑线索的,应报告公安机关或邮电部门。
  第三十二条 禁止下列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投币式公用电话机、磁卡电话机、信箱、信筒、邮政自动出售设备等邮电通信设施内抛塞易燃易爆物品、可溃物、可移物。
  (二)在电杆、拉线、无线电塔杆、标桩等邮电通信设施上搭挂物品。拴系牲口或其他物品,在距电杆、拉线塔杆、无线电塔杆五米内挖沙、取土、堆土。
  (三)在市区外架空线路两侧各二点五米,市区内架空线路两侧各一点五米范围内,天线区域周围二米范围内地面上建房搭棚。
  (四)在地下电缆两侧、市话管道边缘各一米范围内建房搭棚,各三米范围内挖沙、取土、挖沟、钻探、堆放垃圾,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性废液或废渣。
  (五)在设有水底、海底电缆标志的水域禁区内抛锚、拖网、挖沙、爆破以及从事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六)在邮电通信设施附近烧荒、烧窑、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七)其他危及邮电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城乡建设、土地主管部门应按前款(三)、(四)项间距规定审批建房,邮电部门应事先报备通信线路位置、路由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生产、建设或施工需要,实施下列行为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必须事先征得邮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的技术防护措施或承担相应费用,负责落实迁改场地、器材后,方可进行:
  (一)搬迁、改建、拆除邮电通信设施或改变通信方式的。
  (二)新建、改建道路、桥梁、铁路、隧道、农田水利工程以及敷设管道、疏浚航道的。
  (三)开路、炸石、砍树、修房盖屋的。
  (四)布设电力线路、电站网路、电车线路,电气管道、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下水道。广播线路、通信线路以及使用干扰性、腐蚀性设备的。
  (五)排放腐蚀性废气、废液、废渣的。
  (六)其他可能影响邮电通信设施安全或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电力和邮电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与技术标准建设髙压输电线路与通信线路。建设高压输电线路与原有通信线路无法避免平行、跨越,对通信可能产生危险影响或干扰影响时,电力部门应事先同邮电部门协商,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原则裁决。
  第三十五条 植树(含行道树)、种竹应按规定标准与邮电线路保持距离。对危及邮电通信的树、竹,邮电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无偿修剪,对已影响通信线路面未修剪的树、竹,邮电部门可以修剪。
  第三十六条 邮电部门建设微波通信设施、卫星通信地球站、天线区、短波收发讯区,应说明电波传输方向、保护区域范围和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草案)》,向所在地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批准后,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邮电部门所提的要求,控制审批该保护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建筑物,以防止影响无线电波传输方向。
  第三十七条 严禁伪造或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邮电日戳、邮电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三十八条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和邮电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需进出港口和通过渡口时,应优先放行。
  带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辆执行公务确需通过禁止行车路线或在禁止停车地段停车的,由有关部门核准通行、停车。遇有执行公务的邮电专用车辆违反交通规则或其他违章行为时,执勤民警在抄录相关车号及驾驶入员姓名后,应先将车辆、人员放行。事后,违章驾驶入员应主动到有关部门接受处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非法拦截邮电通信车辆或截留、检查邮件、电报,不得妨碍邮电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禁止在邮电局(所)门前或出入通道摆摊、堆物,妨碍用户甩邮或影响邮电车辆通行。
  第四十条 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运输单位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应保证优先发运,并在运费上予以优惠。
  邮电部门应与承运单位签订邮件运输合同,共同遵守。邮件增多超出运输计划时,邮电部门应向承运单位办理加运手续,承运单位应优先接收和发运,防止邮件积压。承运单位因故临时停运或改变运行时间、停靠位置时,应及时通知邮电部门,未及时通知造成邮件延误的,由有关运输单位负责疏运。
  第六章 邮电服务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邮电局(所)、邮亭必须在明显位置公布营业时间、经营业务种类、收费项目和标准。
  邮政信箱(筒)应标明开启次数和时间。
  第四十二条 邮电部门受理安装电话、用户电报、传真等申请,应根据机线条件和提出申请的顺序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安装,并提供维修服务,保障邮电通信畅通。
  第四十三条 邮电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守职业道德,坚持文明、优质服务。不得拒绝办理应办的邮电业务,故意延误邮件、电报的传递,擅自中止对用户的通信服务,擅自变更邮电业务资费标准,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隐匿、毁弃、私拆邮件和窃听电话。
  第四十四条 严禁标有邮电专用标志的邮电车、船从事走私、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
  第四十五条 邮电部门应设置用户监督信箱、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号码,受理用户来信来访,接受社会对邮电通信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或责令退还物品和收取的资费,并可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省政府《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予以处罚,并可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邮电管理局或其授权单位处以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物品。
  第五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损坏邮电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当地邮电部门除责令赔偿修复费用和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外,可并处赔偿金一至五倍的罚款。
  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违章建筑,当地邮电部门可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 邮电部门对违法、违章使用邮电业务或拖延缴纳资费的用户,可以停止对其提供邮电服务,并限期追缴所欠资费。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邮电部门和邮电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给用户造成损失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的应用解释权属省邮电管理局。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2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修正案)》,并于11月19日重新公布施行。该条例对两年前颁布施行的条例作了必要的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对原条例的体例、结构作了归并和调整,经修正后的条例共7章54条。二是强化了邮电通信规划与建设的内容,明确了“三同步”、“两参加”,即配套邮电通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当地邮电部门应参加邮电通信设施的设计会审、竣工验收。三是加强了通信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对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无绳话机,以及非法复制、销售和使用重号无线移动电话、BP机等通信终端设备,盗用他人电话账号、码号偷挂电话等破坏通信秩序、侵犯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四是明确规定了过失损坏通信设施、阻断通信的法律责任。五是增加了邮电部门在改善服务等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等有关内容。2002年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决定废止《福建省保障和发展邮电通信条例》。
  (二)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下发《福建省邮电分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市、县邮电局,福州市邮政局,各线务局,省管局直属各单位,八闽、建榕、福富、福阿、八闽房地产、八闽娱乐、长城、无线集群公司: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福建省邮电分营实施方案的批复》(信部〔1998〕356号)的精神,省管局对原拟定的邮电分营实施方案作必要调整,现下发各单位,请按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九九八年八月四日
  福建省邮电分营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邮电分营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邮电分营工作指导意见》(信部〔1998〕96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邮电分营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信部〔1998〕336号)精神,结合福建省邮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邮电分营的意义和指导原则
  邮电分营是通信技术进步的要求,是邮政、电信两专业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加强经营管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需要,也是当前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现政企职责分开对邮电改革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邮电分营的目的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更大发展。
  邮电分营的原则是:
  1.邮电分营要有利于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邮政、电信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邮电分营要有利于保持国家邮政网、国家电信网及其运营系统的先进性、完整性和统一性,确保国家通信畅通和信息安全。
  3.邮电分营要有利于保持邮政、电信各项工作的延续性,有利于两专业团结合作,优势互补,促进邮政、电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邮电分营必须按公正、合理并适度向邮政倾斜的原则进行,以稳定职工情绪,为邮政尽快进入良性循环创造条件。
  二、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一)设立福建省邮政局、福建省电信局作为国家邮政局和中国电信集团在福建的经营机构,负责省内邮政网、电信网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经营服务工作。
  在省管局机构尚未改革的情况下,省管局与省邮政局、省电信局实行“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继续实行对直属单位和各地、市、县邮政局、电信局的垂直领导,以利于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设立“xx地、市邮政局”,除厦门市邮政局为副厅级单位外,其余均为正处级单位。局内职能机构设一室六部。
  1.综合办公室:全区邮政部门综合办事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文秘、法律事务、新闻、信访、文书档案、通信生产安全保卫、民兵及预备役、后勤管理等工作。综合办公室对外挂“安全保卫部”,“人武部”的牌子。
  福州、厦门、泉州市邮政局加设“法律事务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2.经营服务部:全区邮政通信业务、经营、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全区邮政通信业务、经营、服务、邮政资费执行等监督检查,并统筹邮政业务的宣传工作。地、市邮政局设“邮政视察室”,与经营服务部合署办公。
  3.运行维护部:全区邮政通信建设和设备维护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全区邮政建设规划、工程管理、质量监督及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科技开发推广等工作。
  4.计划财务部:全区邮政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物资供应等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综合经营管理、年度综合计划、统计、会计、邮政资费、物资供应等工作。
  5.人事教育部:全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职工的调配,工资、教育、保险福利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6.党群工作部:全区邮政部门政治思想、群众工作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党务、政治思想教育、共青团等工作。党群工作部对外挂“团委”牌子。
  7.审计监察部:全区邮政财务、工程审计以及党风党纪、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区邮政财务、工程审计以及党风党纪、行政监察等工作。地、市邮政局设“纪委”,与审计监察部合署办公。
  8.工会按规定设置,兼负全区工会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9.三等地、市邮政局职能机构设置最多不超过7个,二等及以上地、市邮政局职能机构设置最多不超过8个。
  (三)设立“xx地、市电信局”,除厦门市电信局为副厅级单位外,其余均为正处级单位。局内职能机构设一室六部。
  1.综合办公室:全区电信部门综合办事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以及文秘、法律事务、新闻、信访、文书档案、通信生产安全保卫、民兵及预备役、后勤管理等工作。综合办公室对外挂“安全保卫部”、“人武部”的牌子。
  福州、厦门,泉州市电信局加设“法律事务室”,与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
  2.市场经营部:全区电信业务、经营、服务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全区电信通信的业务、经营、服务、电信资费执行等监督检查工作,并统筹电信业务的宣传工作。
  3.建设维护部:全区电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全区电信建设规划、工程管理、质量监督、电信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及科技开发推广等工作。
  4.计划财务部:全区电信经营计划、投资计划、财务,物资供应等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综合经营管理、年度综合计划、统计、会计、电信资费、物资供应等工作。
  5.人力资源部:全区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职工的调配、工资、教育、保险福利以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
  6.党群工作部:全区电信部门政治思想、群众工作的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党务、政治思想教育、共青团等工作。党群工作部对外挂“团委”牌子。
  7.审计监察部:全区电信财务、工程审计及党风党纪、行政监察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区电信财务、工程审计以及党风党纪、行政监察等工作。地、市电信局设立“纪委”,与审计监察部合署办公。
  8.工会按规定设置,兼负全区工会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
  9.三等地、市电信局职能机构设置不得超过8个,二等及以上地、市电信局职能机构设置最多不超过9个。
  (四)县(市)邮政、电信局
  1.设立“xx县(市)邮政局”,为正科级单位,局内职能机构一室一部。
  (1)综合办公室:局综合办事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文秘、新闻、信访、人力资源,安全保卫、计划财务、文书档案、党群等工作。综合办公室对外挂“安全保卫部”牌子。
  (2)经营服务部:局邮政通信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邮政业务、经营、服务、建设、监督检查及业务宣传等工作。
  2.设立“xx县(市)电信局”,为正科级单位,局内职能机构设一部一室。
  (1)综合办公室:局综合办事职能机构,主要负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以及文秘、新闻、信访、人力资源、安全保卫、计划财务、文书档案、党群等工作。综合办公室对外挂“安全保卫部”牌子。
  (2)市场经营部:局电信通信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电信业务、经营、服务、建设、监督检查及业务宣传等工作。
  3.四等及以上的县(市)邮政局、电信局可增设“财务部”,个别规模较小的县(市)邮政局、电信局是否设“财务部”由地、市局决定。
  4.职工人数在;250人以上的县(市)邮政局可增设“人事教育部”,电信局增设“人力资源部”。
  5.县(市)邮政局、电信局工会组织按规定设置。
  6.县(市)邮政局、电信局职能机构设置数最多不得超过4个。
  三、管理人员和领导职数配置
  (一)管理人员配置
  1.分营后邮政、电信企业管理人员(含职能机构、生产机构及党政群团、离退休管理等管理人员)按邮政、电信企业生产人员(含邮电员工、招聘工)数比例配备:
  2.地、市邮政、电信局每管辖一个县(市)局加配管理人员一人。
  (二)领导职数配置
  1.地市邮政局、电信局行政设一正二副,福州市邮政局,福州电信局,泉州、厦门市邮政、电信局可多配置一位副职,增配的副职可担任专职或兼职的党委副书记。
  2.邮政、电信企业局长和书记可以由一人担任,副局长、纪委书记和工会主席可以互相兼任。
  3.地市邮政、电信局职能部门设一正一副,特别需要的可设一正二副。
  4.县(市)邮政局、电信局设一正一副,局长兼任党支部(总支)书记,三等以上县(市)局设一正二副。
  5.分营后不再担任领导职务或改仟低级职务的同志,原则上保留原级别待遇。
  四、人员划分
  总体上按服从工作需要和人随事走的原则进行,并适当考虑个人专业背景和直系亲属分开等因素。
  1.地、市、县邮电局生产人员和专业管理岗位人员按照1998年3月31日前所从事的工作岗位进行划分。邮政生产和邮政管理岗位的人员划归邮政局,电信生产和电信管理岗位的人员划归电信局。
  2.凡邮政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现在电信专业岗位工作的,除男50周岁、女45周岁及以上的外,全部划入邮政局。
  3.地、市、县邮电局综合管理人员划分:
  (1)调入综合管理部门前的最后一个工作岗位是邮政岗位的划归邮政局。
  (2)夫妻及直系亲属,若都在邮电综合管理岗位上工作的,由组织安排一方到邮政局工作。若一方在电信生产或电信管理岗位工作的,另一方划归邮政局。若一方在邮政生产或邮政管理岗位工作的,另一方可自愿选择归属。
  (3)除上述人员外,其余人员按工作需要,实行按年龄划分归属,即人员按年龄大小排序,分奇数、偶数确定归属。
  4.副科及以上领导由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5.地、市、县邮电局当年新接收的应届毕业生,适当向邮政岗位倾斜,其中通用专业毕业生,其直系亲属已有一人在电信部门工作的,分配邮政部门工作。
  6.在邮电多经企业工作的“邮电分流入员”,按调入多经企业前最后一个工作岗位属性划分。调入前在邮电综合部门工作或直接分配到多经企业工作的人员,按主业综合部门人员划分的原则确定归属。
  7.离退休人员按照其离退休前所在工作岗位的归属进行划分。在综合部门离退休的人员按个人意愿协商确定归属。如邮政、电信两局离退休人员悬殊太大,由省管局另定划归办法。
  8.脱产学习人员按所学专业划分,通用性专业的人员划归邮政局。
  9.长病假人员按在职职工划分规定进行划分。
  10.地、市、县邮电局已故职工遗属救济费划归电信局发放。
  11.直属单位、企业,按分营后的机构建制性质划分归属。
  12.各单位邮电分营过程中人员划分,按先分生产岗位和专业管理岗位人员,再分综合岗位人员、离退休人员,最后宣布分营后职能部门领导和邮政局、电信局领导班子组成人员。
  五、关于邮电支局所的分营
  1.城区有条件分设的营业网点和设立电信端局(含“九五”规划设立)的农村支局所,实行邮电分营,人财物按专业划分。分营后邮电支局所分别设邮政支局和电信支局。
  2.不便于分设的城区综合营业网点和不设立电信端局的农村支局所不分营,划归邮政局管理,并继续使用“邮电”称谓。邮政代办电信业务、代办电信业务的设施由电信局提供。
  3.邮电支局所房屋划分:
  (1)实施分营的邮电支局所,若房屋有两处的,邮政、电信各一处,不分营的邮电支局所房屋全部划归邮政。
  (2)实施分营的邮电局所,若房屋只有一处,则根据生产需要划归邮政或电信。若划归邮政,电信租用办公场所、机房一并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直至电信支局有独立主楼迁出为止。
  若划归电信,电信出资为邮政购建规模适中的新楼。在未搬迁新楼之前邮政无偿使用已有的场所并支付物业管理费。若房屋规模较大,也可根据生产需要按一定比例划归邮政和电信。
  (3)不分营的邮电支局所,电信模块设备等生产经营设施占用的房屋电信可以长期使用,支付物业管理费。
  4.邮政代办电信业务,各项收入足额上交电信部门,电信部门按规定及相关协议支付代办手续费。
  5.实施分营的邮电支局人员按专业归属划分,不能分清归属的综合营业人员划给电信,不分营的邮电支局所除电信机线人员外,全部划归邮政。
  6.农村电信网由电信部门统一规划、管理和投资。
  六、关于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划分
  (一)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
  1.固定资产划分
  (1)县、市邮电局通信主楼的划分
  按实际使用情况划分总价值。
  划分中应注意保持资产的完整性,考虑具有大量管线的电信用房的实际需要,应划归电信,由此产生的价值差额予以补偿。
  ①在统一考虑现有楼房、在建和已征地计划建设楼房的基础上,确保各地(市)、县局邮、电各有一幢集生产、管理、经营于一体的功能齐全、规模相当的主楼。
  ②在建或拟建项目定性为邮政楼的,除省局给予的补贴资金外,剩余建筑面积的投资在功能、规模、概预算已确定的情况下由电信进行费用包干补贴。
  (2)土地划分(以块为单位)
  ①已建设的国有土地按大院或主要房屋及建筑物归属划分。
  ②目前新征地块未建和已建剩余地,原则上按生产需要划分。
  (3)设备划分
  ①凡属局屋建设时应附带的基建配套设备随楼房归属划分。
  ②属于邮、电生产经营中所需的设备按属性划分。
  ③电源设备划归使用量大的一方。
  ④综合共用的设备、低值易耗品按照邮电对半划分或按使用者属性划分。
  2.累计折旧:随每项固定资产的归属逐项计算划分。
  3.固定资产清理和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按资产属性划分。
  4.在建工程划分。
  专业属性明确的在建工程项目,年内能竣工的,在分营时按年度计划留足资金。属于邮电合用的,原则上划归一方,已投入资金部分按设计使用面积或使用量比例由一方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50%按扣除货币资金后的总资产中邮电各占比例划分。50%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邮政最低不低于12.5%。
  2.短期投资、应收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按专业属性划分,分不清的邮电各半。
  3.应收账款、营业款结算按属性划分,分不清属性的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4.待摊费用按专业属性划分,属性不明确的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5.其他应收款。
  ①工程类、维护类以及单位往来的按属性划分。
  ②差旅费、医药费、职工个人欠款等按经办人员归属划分。
  ③借给下属单位的调度借款按下属单位分营时该款项邮、电各划分的额度比例划分。
  ④其他不能分清属性的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6.存货。
  库存材料,在库低值易耗品和工程物资按专业属性划分。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按邮电生产人员比例划分,划不清归属的归电信。集邮商品划归邮政。通信商品划归电信。
  7.在用低值易耗品按专业属性划分,属性不清的邮电各半。
  8.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其他流动资产,按专业属性划分。不能直接确定归属的按能直接确定属性的流动资产比例划分。
  (三)长期投资:按投资项目的属性划分,不能直接确定属性的按邮电各半划分
  (四)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
  1.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按房屋、土地归属划分,应保证使用权的完整统一性。
  2.除房屋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均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3.特准储备物资划归电信。
  (五)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应付票据、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以笔为单位按专业属性划分,分不清属性的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2.应付账款按专业属性划分,分不清属性的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3.用户预存款按专业属性划分。
  4.预收报刊费收入划归邮政。
  5.应缴税金、应缴上级收支差额和其他未交款按邮电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6.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按分营后邮电在职职工人员比例划分。
  7.预提费用按专业属性划分,属性不清的按分营后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8.其他应付款。
  ①专业属性明确的按专业属性划分,属个人的按人员归属划分。
  ②对不能分清属性的,属于生产、管理性质的按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属于职工性质的按生产人员比例划分。
  (六)长期负债
  1.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根据借款性质分别划归邮政或电信。划不清的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2.其他长期负债:住房周转金按在职邮电职工人数比例划分,住房公积金随人员归属划分。其他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七)所有者权益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上级拨入资金和盈余公积按邮电固定资产原值比例划分。
  2.未分配收支差额按邮电生产人员人数比例划分。
  (八)资产负债表调整
  资产负债表按以上原则划分后的差额,用流动资产、流动负债、资本公积等科目进行调整。分营后邮政、电信资产负债率水平与分营前大体相当,但邮政资产负债率可以相对略低点。
  七、关于养老保险金的划分
  各类养老保险基金按分营后的职工人数(含离退休)比例划分。
  八、关于邮电多经企业的划分
  邮电多种经营企业原则上都要与通信主业脱钩,依法建立规范的资产纽带关系。邮政、电信终端服务或延伸服务类多种经营企业,分别划归邮政、电信。其他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可由双方以资本为纽带,实行联合经营。
  1.全民所有制企业根据现有赢利水平,将能产生较好经济效益的划归邮政,其余的划归电信。
  2.对市场前景好、能赢利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法改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改组后隶属关系按依托市场情况分别划归邮政或电信。对没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清算。
  3.股份制企业按邮电分营基准日确定邮政、电信职工的持股比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双方联合成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九、关于邮电附属非通信企业单位的划分
  邮电附属非通信企业单位,原则上推向市场,并逐步改组、改制、改造。少数与邮政,电信运营密切相关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划归邮政局、电信局。不宜划分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邮、电两局继续联合兴办。
  十、关于企业档案的划分
  企业档案应保证全宗的完整、齐全。分营前的原全宗档案(除人事档案外)全部划归电信局,电信局应为邮政局的查阅、利用提供方便。人事档案随人员归属划分,分营后形成的企业档案分别由邮政局、电信局各自管理。
  十一、进度安排
  1.1998年8月底完成县(市)局以下邮电分局和支局所分营工作。
  2.1998年9月完成县(市)局邮电分营工作。
  3.1998年10月完成地市局邮电分营工作,
  4.省管局的分营工作,结合中央对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的统一布置,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进行。
  信息产业部关于福建省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上报的《福建省邮电管理局邮电分营与机构调整方案》(闽邮〔1998〕局字66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方案。
  二、管理局机构设置中,建议分别设立计划建设部、财务部。
  三、请具体做好附属企事业单位的划分工作。
  四、邮政、电信各项欠缴资金,应尽快清理归位。
  请根据本批复对方案作必要的调整,并按部〔1998〕795号文件的要求抓紧组织实施。
  管理局邮电分营及机构调整工作结束后,请将全省邮电分营工作(包括现业局)的书面总结报部。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三)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福建省电信重组分营实施方案的请示
  信息产业部:
  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信部政〔1999〕360号)的要求,现上报福建省电信重组分营实施方案(见附件),请予审批。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四日
  福建省电信重组分营实施方案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电信重组分营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印发中国电信重组方案的通知》(信部政〔1999〕337号)和《关于组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指导意见的通知》(信部政〔1999〕360号)精神,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组分营指导原则和总体思路
  (一)重组分营指导原则
  1.重组分营要有利于政企分开,促进竞争,改善服务,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重组分营要有利于电信企业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的经济运行质量与效率。
  3.重组分营要有利于保持现有通信发展和经营服务工作的延续性,促进固定、移动两大专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4.重组分营要本着顾全大局、公平合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的原则进行,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职工队伍稳定。
  (二)总体思路
  1.将移动通信业务从福建省邮电管理局中分离出来,组建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在福建省境内经营移动通信业务(含移动数据业务)。
  2.将福建省邮电管理局经营管理固定通信业务的企业职能与地区通信行业管理的政府职能,在职责分工、机构设置和人事安排上进一步明确分开,为组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作准备。
  3.重组分营不涉及农村电话体制,也不涉及卫星通信系统。分营后,地方国有农村电话继续由固定通信企业经营管理。机动通信、党政专用通信、VSAT卫星通信等部门继续留在固定通信企业。
  4.全省电信重组分营工作,由省邮电管理局负青组织实施,县(市)电信重组分营工作由地市局具体组织实施,整个重组分营按自下而上的顺序进行。
  二、机构、职能调整与管理人员配置
  (一)组建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
  1.将移动通信业务从省邮电管理局中分离出来,撤销省移动通信局,组建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交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管理,承担福建省辖区范围内公用移动通信同的建设、运行与经营服务工作,省移动通信公司比照副局级单位管理,实行党组制,党的关系在地方。
  2.省移动通信公司内设职能机构:综合管理部、计划建设部、网络部、市场经营部、技术开发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党群工作部(上述各部比照正处级机构管理)。同时,设立中共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纪律检查组、中国邮电工会福建省移动通信公司委员会。
  3.将地市移动通信业务从地市电信局中分离出来,设立xx地市移动通信公司,归省移动通信公司管理,主要承担运行维护与营销服务工作,地市移动通信公司比照正处级单位管理,内设职能机构:综合管理部、网络部、市场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上述各部比照正科级机构管理)。
  4.将县(市)移动通信业务从县(市)电信局中分离出来,设立xx县(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归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管理。除移动通信年业务收入4000万元及以上县(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比照正科级单位管理外,其余比照副科级单位管理。县(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内设综合管理部、运营部。
  5.管理人员配置。
  省移动通信公司配备行政领导一正二副,职能管理人员编制暂定90人。地市移动通信公司配备行政领导一正一副(福州、泉州移动通信公司配一正二副),职能管理人员编制暂定20~25人。县(市)移动通信分公司暂配负责人1~2人。
  6.省移动通信公司总经理由信息产业部任命,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由省邮电管理局推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任命。省移动通信公司职能部门领导、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经理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省邮电管理局选派。地市移动通信公司职能部门领导,县(市)移动通信分公司负责人由地市电信局选派。
  (二)进一步推进省邮电管理局政企职责分开
  1.在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重组之前,省邮电管理局现行体制暂不变动.但要在信部(1998)795号关于邮电管理局机构调整问题的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实现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和人事安排上的政企分开,同时充实力量,加强通信行业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的安排,明确一名局领导专门负责政府职能工作。
  2.省邮电管理局继续在以信息产业部为主的部、省双重领导下,作为地区通信行政管理机构,行使地区通信行业管理职能,主要负责本地区通信行业规划、市场监管、电信资源管理。协调相关通信企业之间的关系,履行政府职责的职能部门设:办公室、综合规划处、市场管理处、法制处,人员编制30人。
  3.在地方信息产业领导体制明确以前,省邮电管理局继续负责全省公用电信主体固定网的建设、运行与经营服务工作,有关企业管理工作接受中国电信集团公司领导,建设、财务、劳资和业务等各项企业计划纳入中国电信集团管理。
  4.为履行政府职能的处室提供相对集中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条件,有关资产在重组分营前预先划分出来。
  三、人员划分
  (一)人员划分要坚持工作需要,人随事走,合理分摊,兼顾两大专业协调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划分范围
  1999年3月31日在册的中央国有电信企业(含附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职工。
  (三)划分办法
  1.在职人员的划分。
  以省为单位,划入移动通信公司的人员控制在1999年3月31日中央国有在职职工(电信员工、招聘工)总数的22%以内,具体划分顺序如下:
  (1)各单位直接从事移动通信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生产人员一律划分到移动通信公司。
  (2)各单位兼职从事移动通信工作的生产人员,若其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移动通信,划分到移动通信公司。
  (3)移动通信独立运营所需的管理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省移动通信公司所需管理人员除现有人员外,不足部分从省管局机关对应处、部、室人员中划入或从省管直属单位对应岗位人员中调入。地市移动通信公司所需管理人员从地市电信局对应岗位人员中划入。
  (4)划入移动通信公司的管理人员控制在各单位划入移动通信公司职工总数的15%以内。
  2.分流入员按本单位分离后在职职工比例,参照在职职工的划分办法划分。
  3.离退休人员按本单位分离后统筹内在职职工比例划分。离休人员按个人意愿协商确定归属。
  4.附属单位和社团组织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在人员划分比例范围内实行成建制划归。
  5.1999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转退军人按接收计划进行划分。
  四、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
  (一)重组分营涉及的资产范围
  本次重组分营涉及的资产范围包括:原省邮电管理局(划给省邮电管理局政府职能部门的资产除外)、各地市县电信局及其所属中央企事业单位拥有、占有的资产。
  (二)资产类划分原则
  专业属性明确的,按照专业属性直接划归固定通信企业和移动通信企业。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划分:
  1.固定资产
  (1)房屋及建筑物
  对现有使用的房屋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划分,原则上不再新盖(购)房屋、网点。
  生产用房屋及建筑物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实际使用面积比例划分。不能分清使用面积的,按固定通信、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管理用房及建筑物(包括职工宿舍)按新核定的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人员比例划分,原则上将合用房屋及建筑物划归一方,由此产生的价值差额根据实际需要向另一方予以补偿。为便于物业管理,降低分营成本,在实物划分中应保持资产的完整性。
  在可能的情况下,现有房屋(含在建工程)划分要保证双方各自有独立的生产、管理用房和营业场所。分配合用的交换机房时,应充分考虑将来双方设备扩容的需要。
  (2)电源设备:根据专业要求测算移动、固定设备电源使用量,并将电源设备划归使用量大的一方,由此产生的价值差额向另一方予以补偿。
  (3)土地:按房屋、建筑物、铁塔等归属划分。
  (4)其他不能明确属性的固定资产:综合考虑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划分。
  (5)累计折旧:随每项固定资产划分的归属逐项累计。
  (6)在建工程:属于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合用的,原则上划归一方,已投入资金部分,按照设计使用面积或使用量比例,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7)传输线路和设备:固定通信、移动通信共同使用的本地、长途传输线路和设备划归固定通信企业(为移动通信专建专用的本地传输线路和设备除外)。
  (8)对房屋、电源等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在划分后需进行补偿的,在按上述办法测算出补偿金额后,可先用货币资金进行调整,也可用短期借款进行调整。如果补偿金额较大,也可对房屋等固定资产进行划分调整。
  2.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50%按扣除货币资金后的总资产中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各占比例划分,50%按固定通信、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2)存货:按固定通信、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3)待摊费用: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
  (4)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5)除上述流动资产以外的其他流动资产:均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3.长期投资:原则上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总投资额,具体项目的划分,可以项目为单位,兼顾项目性质和收益水平,确定项目归属。
  4.无形资产:土地、房屋使用权按土地、房屋归属划分,其他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5.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
  (三)负债类划分原则
  专业属性明确的,按照专业属性直接划归固定通信企业和移动通信企业。专业属性不明确的,区分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划分:
  1.流动负债
  (1)短期借款、应付账款: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2)应付工资及福利费:按新核定的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人员比例划分。
  (3)其他应付款: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
  (4)应交税金、所属上交收支差额及其他应交款: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5)其他流动负债:均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2.长期负债
  (1)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
  (2)其他长期负债:住房周转金按新核定的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人员比例划分,其他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
  (四)所有者权益划分原则
  所有者权益不分属性全部按下列比例划分:
  1.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上级拨入资金、一般盈余公积:按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原值加在建工程)比例划分。公益金(包括农话账面余额)按人员比例划分。
  2.未分配收支差额:按固定、移动通信业务收入比例划分。
  (五)资产负债表调整
  资产负债表按上述原则划分后的差额,省邮电管理局和各地市电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所有者权益(首先是资本公积)中进行调节,如果资本公积出现负数,再依次调整上级拨入资金、实收资本。
  分营后以省为单位,固定通信企业、移动通信企业双方资产负债率差距原则上不超过十五个百分点。
  (六)本次移动通信分营原则上不预留资金,双方分营前已挂账的往来项目应认真清理,抓紧清算。
  (七)分营基准日为1999年3月31日。
  五、1999年工资总额基数和养老保险金的划分
  按照随人划转的原则确定。人员分离后,按实际分离的员工和招聘工人数分别核定固定通信企业和移动通信企业的工资总额基数,各种养老保险关系,基金和个入账户随人划转。
  六、通信资源的划分
  国家无委和地方无委分配给原中国电信的无线电频率,按照业务归属划分。共用频率继续共同使用,费用合理分担。信息产业部已核发的移动通信经营许可证和已分配给移动通信使用的号码等资源归移动通信企业所有。
  七、附属单位和社团组织的划分
  (一)附属非通信企事业单位,宜进入电信企业的,根据专业发展需要,尽可能整建制划归一方。不宜进入电信企业的,根据其业务性质,明确挂靠关系,今后逐步推向市场。确实不便划归一方的,实行联合经营,按上述资产划分原则,明确各自资产比例。
  (二)邮电分营后,邮、电联合经营管理的附属企事业单位中的电信产权,尽可能划归一方,确实不便划归一方的,按上述资产划分原则,明确各自产权比例。邮、电联合经营的多种经营企业,根据业务性质,明确挂靠一方。
  (三)省邮电企协和通信学会属社团组织,实行会员制,并按有关规定逐步实现自收自支。邮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站属中介组织,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经费自理。邮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挂靠省邮电管理局。电信文史中心属事业单位暂挂靠在省邮电管理局。《人民邮电报》记者站暂保留在省邮电管理局。
  八、工作进度安排
  (一)1999年5月15日前,拟订实施方案报信息产业部。
  (二)1999年6月15日前,完成地市及地市以下的电信重组分营工作。
  (三)1999年6月30日前,完成全省电信重组分营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福建省电信重组分营实施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电信重组分营实施方案的请示》(闽邮电〔1999〕局字21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方案。
  二、省移动通信公司机关人员编制、地(市)移动通信公司级别待遇、移动通信公司干部配备等问题,按照信部政〔1999〕45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1999年3月31日你省中央国有在册电信职工为9888人,按22%的比例划分到移动通信公司。离退休人员和复转军人按照信部政〔1999〕457号文件要求划分。
  四、移动通信和固定通信业务收入比例按照信部政〔1999〕457号文件的要求确定。
  五、根据你省实际情况,分营后以省为单位,移动通信企业与固定通信企业的负债率差距应控制在12.5个百分点以内。
  六、资产负债表的调整按照信部政〔1999〕360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七、本地网内连接移动交换机之间的传输线路管孔,应允许移动通信公司长期租用。
  请根据本批复对实施方案做必要的调整,并按信部政〔1999〕360号和45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地抓紧组织实施。
  (四)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关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请示
  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文件)精神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部署要求,我局结合福建省的实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见附件)。现将方案上报,请予审批。
  附件: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
  二〇〇〇年十月十三日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
  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文件)精神和信息产业部的有关部署要求,结合福建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企分开、保护竞争、促进发展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高效的福建省电信监管体系,依法强化对本地区电信行业和电信市场的集中统一管理,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确保国家通信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
  二、管理体制与机构设置
  成立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为正局级建制,实行信息产业部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信息产业部为主的管理体制。福建省电信管理工作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直接领导。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设一室三处,即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市场监管处、网络管理处(加挂“通信行业信息中心”的牌子)、通信安全管理处(加挂“战备办”的牌子)。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在厦门市设立派出机构,名称为“厦门市通信管理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之后,福建省邮电管理局随之撤销。
  三、支撑机构
  (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成立后,邮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和福建八闽通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邮电人才服务中心)划归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管理。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商省电信公司后,三个中心相关的专用资产与设施同时划拨,共用资产根据保证工作需要和友好协商的原则,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三个中心原有人员的工作及相关待遇等问题,由双方协商后给予妥善安排。
  三个中心划归省通信管理局管理后,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为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核定事业编制。
  (二)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信息安全和通信行业信息及统计工作支撑机构问题,待信息产业部明确规定后执行。
  四、主要职责
  (一)福建省通信管理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电信行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本地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实行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
  2.负责受理、核发本地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地方价格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本地区的电信服务价格与服务质量。
  3.保证公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
  4.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
  5.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
  6.承办信息产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处室及派出机构职责
  1.办公室(加挂“政策法规处”的牌子):负责文秘、政策、法制、财务、人事、党群、后勤等工作和邮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福建八闽通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福建邮电人才服务中心)的归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市场监管处:负责市场准入、设备入网、服务质量监督、资费管理、互联互通及网间结算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网络管理处(加挂“通信行业信息中心”的牌子):负责网络规划、行业统计、通信与信息网络建设市场监管、通信资源分配与管理等工作和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的归口管理,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通信安全管理处(加挂“战备办”的牌子):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对台通信、党政专用通信、应急通信等工作,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厦门市通信管理局:根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授权,负责该市及临近地区的电信市场监管工作。
  五、人员编制及行政经费
  (一)领导职数:按一正二副配备。
  (二)行政编制:按信息产业部核实数配备,属中央垂直管理,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三)事业编制:共33人(含邮电职业技能鉴定中心9人、通信工程质量监督中心6人、福建八闽通信人才交流服务中心8人)。
  (四)党的组织:将根据信息产业部和中组部的有关要求执行。
  (五)行政经费:由中央财政列支。
  六、财务划分
  按照信息产业部《关于邮电管理局政企分开的补充通知》(信部政〔2000〕316号文件)和《关于通信管理财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信部清〔2000〕909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有关名称、印章等事宜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后,启用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刻制的“福建省通信管理局”局章,所有带有“福建省邮电管理局”字样的印章(含钢印)由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统一收缴封存,停止使用。
  八、进度安排
  10月14日前向省政府领导作专题汇报。
  10月15日前制订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并报部审批。
  11月10日前完成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的组建工作。
  信息产业部关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批复
  福建省邮电管理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请示》(闽邮电〔2000〕局字3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方案。
  二、关于行政编制数额,按照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关于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编制的通知》(信部联政〔2000〕921号)规定执行。
  三、关于战备应急通信管理机构设置问题,按照部《关于印发〈战备应急通信管理规定〉的通知》(信部电〔2000〕96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党的组织和局级干部配备、任免事宜,部商中组部另行通知。
  请据本批复对组建方案作必要的调整,并根据国发〔2000〕26号文件精神,按部《关于组建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9月30日传真电报)要求抓紧组织实施,认真细致地做好此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七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在叙述了15年间福建通信业的深刻变化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通过资料和图表,体现出通信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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