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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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559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资费
分类号: F626
页数: 20
页码: 88-10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的电报资费在1991年后发生了多次调整,包括公众电报、礼仪电报、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报的资费。1991年后,国内长途电话资费也发生了多次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长途电话 资费

内容

一、电报资费
  (一)公众电报资费
  从1991年8月1日起,电报投递收取特殊服务费,即:重复投送每份收费0.80元;延伸投送每份收费0.30元;上楼投送(从第三层楼开始)每份电报上一层楼另加收0.10元;专送劳务费,每往返一公里每份收费0.20元,每份电报最低收费0.60元,最高不超过3.00元。其余公众电报资费标准基本沿用国家在1980年代制定的标准。
  特急或加急的特种、军政、公益、公务、新闻、普通及银行系统汇款电报,加倍收费。天气、水情电报优先传递。从1992年12月20日起,提高国内公众电报资费,其基础资费每字由0.07元调到0.13元。其他主要业务资费随公众电报基础资费的调整作相应调整。
  1994年9月2日,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省内对各气象台(站)发往国家气象局系统的天气电报,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空天气电报和危险天气电报征收邮电地方附加费,每份电报最高不得超过0.20元。
  从19%年12月1日起,取消加收航危报邮电附加费。福建省气象部门拍发给军队系统的航危报的收费标准按每份2.67元结算。
  1988年,国内电报每字加收2分、国际及港澳地区电报每份加收两个字费额的电报附加费。
  从2000年12月29日起,福建省邮电管理局、福建省物价局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取消1988年以“1988闽价涉字第127号、闽邮〔1988〕局字482号”文规定的电报附加费。
  从2002年5月1日起,中国电信取消政务、新闻、银行系统汇款电报的收费。此后,国内电报资费一直执行到2005年未作调整。
  (二)礼仪电报资费
  国内鲜花礼仪电报资费由鲜花费、电报费、特别处理费和专送费4部分组成。1994年,按《福建省鲜花(蛋糕)礼仪电报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鲜花种类分为单枝型、小束型、普通型、豪华型、超豪华型和花篮6种,价格分别为10元、20元、40元、60元、90元、180元。蛋糕种类分“生日快乐”和“寿”两种,价格均为30元。
  (三)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报资费
  从1994年9月1日起,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报资费执行新的规定,见表2-11。
  从1994年10月1日起,国际公众船舶电报岸台费由每字2.42元调至3.63元。国际公众船舶用户电报岸台费由每分钟15.84元调至23.76元。陆线费由每分钟1.76元调至2.64元。
  (四)国内用户电报资费
  1991年,执行邮电部颁发的《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其主要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专用用户电报收费:(1)基本费。用户电报进网基本费每月60元。(2)通报费。城市间50波特专用用户电报通报费每分钟1元。同城通报费每分钟0.5元。全自动用户电报基本收费时间为1分钟,通报超过1分钟的,按实际通报分钟计费。半自动用户电报基本收费时间为3分钟,通报不满3分钟的,按3分钟计费。通报超过3分钟的,按实际通报分钟计费。此外,专用用户电报租用的中继线及进网所需的长途电路,则分别按市话和长途电路有关资费标准计费。公众用户电报的收费,通报费基本收费时间和收费标准与专用用户相同。另收取公众用户电报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60元。
  从1996年12月31日起,执行新的公众用户电报收费办法。专用用户电报资费为:基本费、通报费资费不变;增加程控用户电报特种业务功能登记费,每项每年10~30元不等。公众用户电报资费为:通报费城市间每分钟1元,同城每分钟0.5元;设备使用费每分钟0.6元;电报作孔费每分钟0.5元;中文译电每分钟0.4元;代收未报登记费3个月10元,1年30元,未报留交手续费每份2元。
  二、传真资费
  (一)公众相片、报纸传真资费
  1991年,国内普通相片传真电报按相片面积大小计费。甲种215~350平方厘米12元,乙种151~250平方厘米8元。丙种150平方厘米及其以下4元。相片传真缴费业务公电每份4元。国际相片传真以150平方厘米为基本价目,每增加100平方厘米加收150平方厘米资费标准的50%。上述资费标准执行至2005年不变。
  同年,报纸传真资费由每版40元提高到每版80元。1993年,福建停办报纸传真业务。
  (二)公众真迹传真资费
  1991年,公众真迹传真(三类机)的收费标准按页计费(不论每页字符多少),每页收费8元。缴费业务查询公电每份4元。重传费每页4元。发报人要求复印报底或收报人要求加印来报每页1元。经传真机发出的去报,如属用户原因或用户要求销号的,收取销号费1元。
  1993年,发往日本、新加坡、英国、奥地利的传真资费每页59.20元,发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每页39.40元,注销手续费按基本费收25%。1998年后,发往日本、新加坡、奥地利、英国的传真电报资费调整为每页88.80元。
  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家计委调整公众传真资费,规定:公众真迹传真每页收费不得高于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缴费业务查询公电每份收费不得高于2元,公众真迹重传费每页收费不得髙于2元。公众用户传真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传送处理费每页收费不得高于2元。
  (三)用户传真资费
  从1994年3月1日起,调低用户传真机月使用费标准,由每部每月195元调整为100元。取消长途直拨有权用户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取消双音频电话选机费。4月,执行邮电部重新印发的《国内公众电信业务资费表》规定,用户传真的收费为:装机调测费每部每次200元,月使用费100元,传送费则视其占用长途电路的时间,按长途电话资费标准和计费的办法计算收费。公众用户传真的收费为:去报传送或来报留交的传送处理费,每页6元。用电信营业处的公用传真机传真,传送费一律按3分钟起算。
  从1998年起,用户传真资费有所调整:传真机装机调测费每部每次200元,登记费(一次性收取)100元,免收月使用费,传送费按长途自动电话费标准和计费办法计费。
  从2002年5月1日起,取消传真机并机登记费、传真机装机调测费、传真机登记费。
  三、长途电话资费
  (一)国内长途电话资费
  1991—1995年,福建省国内长途电话资费标准根据空间距离不同,按照12个等级收费。
  从1991年12月1日起,对私人付费住宅电话长途直接使用费改按每张直拨长话话单0.30元收取。对工商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用户收取长途有权使用费办法不变。
  从1995年1月31日零时起,国内长途电话半价收费时间调整为:非节假日每日21时至次日7时为半价收费时间。国务院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0时至24时均为半价收费时间。
  1999年,省物价委员会、省邮电管理局规定加收每分钟0.15元的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
  2000年12月28日,信息产业部颁布了国内长途电话资费调整表,国内长途电话资费分为省内未建成本地网和省际两种。其中,省内未建成本地网分为300公里以内和超过300公里两种,省际分为800公里以内和超过800公里两种。计费单元缩短至0.07元/6秒。同时,取消1999年实行的每分钟0.15元的国内长途电话附加费。
  (二)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长途电话资费
  1991年1月1日至1994年8月31日,国际长途电话资费执行1990年1月邮电部颁布的标准。
  1994年9月1日,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执行新规定,对各国或地区每分钟通话收取资费为:马来西亚、英国及埃及等国为29.55元,加拿大及印度尼西亚等国为26.25元,印度为27.90元,俄罗斯为27.00元,巴基斯坦、新加坡为24.60元,巴西为39.45元,日本、韩国为18.15元,越南为16.50元,朝鲜为7.65元,蒙古为7.50元,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为16.50元。从10月1日起,国际公众船舶电话岸台费,根据岸台至船台使用中频、高频、甚高频三种不同频率按不同价格收费,每分钟中频14.52元,高频24.42元,甚高频11.19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取消国际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长途电话每分钟收取1.20元附加费的规定。并调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收费标准。福建省至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每分钟通话收取资费5元,国际电话则根据不同国家、地区,分别收取资费5.3元至15元不等。
  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挂往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标准,在原定标准基础上一律调低30%。从1998年1月1日起,福建省国际电话(港澳台地区维持原定资费标准不变)实行分时段计费办法。
  1999年3月1日,福建省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降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电话资费标准。
  从2001年2月21日起,根据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执行长途电话新的资费标准:国内、国际长途电话及港澳台地区电话调整为以6秒为计费单元,不足6秒按6秒计。国内长途电话0.07元/6秒,国际长途电话0.8元/6秒,港澳台地区电话0.20元/6秒。同时,不分工作日和节假日,每日零时至7时,对国内长途电话和国际长途的15个受话国家(日本、美国、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英国、意大利、泰国、马来西亚、德国、加拿大、菲律宾、印度尼西亚、韩国)实行6折优惠,其他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不再进行分时段优惠。优惠后即:国内0.04元/6秒、国际0.48元/6秒。
  四、会议电话资费
  1998年8月6日,邮电部电信总局为促进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的发展,颁发了《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资费标准(试行)》,福建省按照规定,会议接入费向业务登记用户收取。会议接入费的基本收费时间为30分钟,不满30分钟按30分钟计算,超过基本收费时间的部分,按每分钟计算收费。呼入方式的会议电话通话费向主叫方用户收取,呼出方式的会议电话通话费向业务登记方用户收取。
  五、市内电话资费
  (一)初装费
  1991年12月,福建省执行新的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具体见表2-14。
  其他业务初装费根据市话业务规程规定,按上述标准的比例收取。
  1993年4月3日,调整市话初装费收费标准,每部电话在1991年12月份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0~1000元不等。用户类别由3个档次减少到2个档次,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私人付费的住宅电话合成同一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取消公话和副机收取一定比例初装费的规定。
  1994年6月1日,制定集团电话资费标准,集团电话外线初装费、月租费由按乙种电话用户相应标准的3倍调整为2倍。集团电话通话费按照市话通话费标准执行。
  1995年5月,本着同一地区基本实行同一政策的原则,对处于沿海地区的福州、莆田、泉州、漳州4市本地电话网内所属各县(市)程控电话的初装费标准调整为统一标准。同时,对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网内的市话、农话,实行同质同价,实行同一标准。
  1996年12月1日,简化电话初装费收费类区,将当时工商企业(含个体户)用户与行政和事业单位、私人付费住宅用户合并为同一个档次执行同一收费标准: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同安县每户3000元;其他各市每户2000元;其他各县每户1500元,省定贫困县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再下浮20%。
  1997年4月1日,《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颁布,对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作了补充规定:用户申请租用电话,不收取初装费,只需按规定缴纳装机工料费、手续费。在租用期内,租用电话用户除等同一般的电话用户缴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外,每月还应按当地初装费标准的1%缴纳租金。若用户将租用电话转为正机,不得将已缴的租金抵初装费。
  1998年3月10日,调整部分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福州、福清、长乐、厦门、泉州、晋江、石狮、莆田、漳州市和厦门市同安区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标准由原定的每户3000元下调为每户2000元,其余各市、县的市内电话初装费标准不变。
  1998年5月28日,对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补充如下:家庭同址安装第二部及以上电话,其初装费收费标准按减半收取。若该用户一年半内申请部分电话移机,所移的电话初装费不论是否按减半所装,均按减半所装的电话计算,应补足装机时缴纳的初装费与当时初装费标准的差额(两部以上减半装机的电话按减半后最低收费的一部计算)。若该用户移机后,已补足所有的初装费差额款,则下次移机按正常规定执行,否则,仍按本条第1点规定执行。若全部电话移机到同一地址,则按正常规定执行。
  1999年3月1日,国家计委将固定电话初装费指导性标准降为每部500~1000元,住宅用户同址安装两部以上固定电话的,从第二部起不再收取初装费。福建省根据指示,将电话初装费调整为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即市内电话初装费每部800元,农村电话初装费每部500元,残疾人安装电话按原有政策允许减免30%。
  2001年7月1日,根据国家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电话初装费的通知,省内各市、县从即日起,废止收取初装费的规定。
  (二)月租费
  从1996年12月1日起,提高市内电话(含乡到村、村与村之间的通话)通话费收费标准,由每3分钟(不足3分钟的按3分钟计算)0.08元提高到0.15元。本地网营业区间(指县与县之间、县与乡之间、城市与县城之间、城市与乡村之间、乡与乡之间、'同一城市不同营业区间)电话通话费按每分钟0.40元执行。取消市话月资费上浮20%的地方附加费和按市话月租费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规定。市话通话费附加费由每3分钟0.02元提高到0.05元。新开征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附加费每分钟为0.10元。
  从1997年2月20日起,对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有关收费作出规定:电话月租费计费办法采用复式计次制,由基本月租费和通话费构成。基本月租费根据月租费的计算等级确定。通话费按次、按时、按距离计算。电话基本月租费计费等级按照每一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电话局交换机总容量来划分,多局制包括同一电话网(即同一城市)内的分局、支局、模块局交换机容量在内。同一电话网范围内的电话用户计费等级相同。各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收费标准见表2-15。
  1998年3月1日,由于福鼎市邮电局电话交换机容量的增加,调整其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甲种用户由7.6元调至9.6元,乙种用户由12元调至15元,中继线用户由36元调至45元。
  1999年2月13日,东山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到50664门,仙游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78000门,月租费调整情况为:东山县、仙游县C4本地网内电话采取复式计次制方式计费的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5万~10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为9.6元,乙种用户为15元,普通中继线用户为45元。
  3月,龙岩市新罗区电话交换机容量为105664门,南平本市电话交换机容量为10.2万门,月租费调整情况为:龙岩市新罗区、南平本市区内电话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10万~20万门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为11.60元,乙种用户为18元,普通中继线用户为54元。
  6月24日,平潭县本地电话网交换机容量已增加到55500门,月租费调整情况为:以县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5万门以下局提高到按5万~10万门以下局收取。
  9月8日,福州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达607515门,福州市本市区内电话的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60万~80万门档次的收费标准收取,即电话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为17.60元,乙种用户为27元,普通中继线用户为81元。长乐市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达104208门,长乐市C4本地网内电话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10万~20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福清市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达204700门,福清市C4本地网内电话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20万~40万门局的收费标准收取,即每月基本月租费甲种用户为13.6元,乙种用户为21元,普通中继线用户为63元。闽清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50016门,闽侯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50164门,平和县电信局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61928门,闽清、闽侯、平和县C4本地网内电话基本月租费调整为按电话交换机容量5万~10万门局收费标准收取。
  从1999年3月1日起,据国家计划委员会文件,调整市话费标准为0.20元/3分钟,营业区间通话费为0.30元/分钟。
  2000年6月1日,漳浦县电话交换机容量已达到10.42万门,调整其电话基本月租费收费标准,甲种用户由7.6元调至11.6元,乙种用户由12元调至18元,普通中继线用户由36元调至54元。
  2001年2月21日,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结构,改革固定本地电话基本月租费的计费办法,固定本地电话的基本月租费不再按交换机容量(本地网营业区内的固定电话交换机总容量)划分级次,统一归并为省会城市、设区市所属县、农村及办公电话4个级次计费。市内用户中继线也不再划分级次及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中继线,基本月租费统一调整为每月100元。同时,调整固定电话本地网营业区内通话费,改革计费单元:在一个行政县范围内实行城乡通话费同价,降低农村用户通话费用,将固定电话的本地网营业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下同),在同一行政县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调整本地网营业区内电话(市话)资费,营业区内通话费计费单元由按3分钟一次计费改为按首次3分钟,以后每一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18元、0.2元、0.22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为0.09元、0.10元、0.11元。
  (三)装移机费
  1995年11月,《福建省市内电话初装费收费管理办法》颁布,根据装移机工料费原由各地邮电局自定、收费标准不一的情况,作出规定:建筑楼房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50元收取工料费;建筑楼房没有预埋电话管线的,按每部电话150元收费;以光纤方式入网或另外立杆新设线路的,按实际投资费用收费。对电话改制费作出重新规定:其他制式的电话已按当时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收费的,制式变动时,不再收取改制费;改制费的计算办法是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机电制或人工制式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即原所收取的电话初装费与改制费之和不得超过省新规定的当地程控电话初装费标准;取消原改制费按每改制一次收费1000元的规定。
  (四)其他费用
  从1992年10月起,出租用于移动通信(含无线寻呼)的市话中继线收费标准规定如下:有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3000元。无连选功能的,每条中继线每月收费2000元。
  从1995年5月10日起,调低部分电话资费标准:免收部分程控市话新服务项目的开户费和月使用费。这些新服务项目包括:缩位拨号、热线服务、缺席用户服务、呼叫等待、遇忙记存呼叫、遇忙回叫、转移呼叫。营业窗口的各种邮电业务单式(特快专递除外)一律免费向用户提供。对与电话机并机使用的传真机,免收月使用费100元。用户须到当地邮电营业部门办理并机手续,并一次性缴纳并机登记费100元。
  从1995年12月15日起,对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楼房,均按施工图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收取6元的电话管线建设工程费。
  从1998年1月1日起,降低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的资费标准。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用于移动通信(无线电寻呼、450M集群、800M集群)的月租费为1000元。用于其他放开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电话信息服务、EDI、e-mail、可视图文)的月租费为600元。用于证券公司股票交易的月租费为600元。用户租用多条市内用户中继线时,邮电企业提供的中继线必须有连选功能。其他用户的市内用户中继线月租费维持原标准。从同日起,租用市内用户中继线初装费收费标准同步降低,其标准按福建省物价委员会会同邮电部门制定的企业用户电话初装费标准执行。
  1998年,福建电信推出983卡业务,该卡可以在任何一部电信电话中使用。其资费按现行的市话费、长话费标准计收通话费,同时享受国内、国际长话分时段优惠办法。
  2000年1月1日,核定来电显示资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元。
  2002年5月1日,取消以下电信资费项目:固定本地电话附件(包括:听筒、分铃、插扑、板闸)月租费,附件装移机手续费,附件装移机工料费,固定本地电话改名费、换机手续费,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的收费、国内长途半自动电话的收费。同时规定,固定本地电话的停机保号费每号每月不得高于5元,收费单位为3个月,不足3个月按3个月计算。在停机保号期间,附加在该用户电话上的附加业务,如来电显示、程控新功能等,不应再收取费用。用户要求改号时,电信公司向用户收取用户要求改号费,每次每号不得高于100元,各地现行标准每次每号高于100元的,一律降到每次每号100元以内,低于每次每号100元的,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2002年,福建电信推出“20130电话跟我走”指定电话付费业务。主叫免费,话费记录在业务指定的固定电话账户上按月统一缴纳。通信费与长途IP资费、市话费与200卡资费相同,营业区内与普通电话资费相同。免开户费,免功能费。
  2004年,福建电信推出的“一号通”业务资费有:(1)功能费。“一号通”号码每月月租费用10.00元。(2)通信费。①设转的电话与“一号通”号码在同一个营业区间不收取费用。②设转的电话与“一号通”号码不在同一个营业区间接通后按区间通话费用收取。③设转的电话与“一号通”号码不在同地区(国内),接通后向“一号通”用户收取0.3元/分钟的IP长途费。④设转国际电话,接通后按国际IP资费向“一号通”用户收取国际漫游费用。
  六、电话信息服务资费
  1993年9月,160(人工台)信息服务按每次(3分钟)0.60元的标准收取信息服务费(含市话通话费在内)。168自动声讯咨询服务除按规定收取市话通话费外,另向用户收取一定的信息咨询服务费。语音信箱开户费为500~1000元(按分信箱时长分类,一次性收取),月租费每户45元,通话费按有关规定收费。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自愿参加自动声讯系统咨询网络的,收取网员费每月每户100元,开户费每户150元(一次性收取)。
  1995年2月1日,执行邮电部统一制定的电话信息服务资费标准。
  2003年7月21日,福建电信“家家e”开始对短信服务试行收取信息费。福州作为该项试行服务的首个试点。
  七、农村电话资费
  1991年至1996年2月1日,省内农村电话资费标准见表2-16至2-19。
  从1996年2月1日起,福建省对农村电话资费规定如下:农村电话初装费,程控电话,按当地市内程控电话同类别标准收取;农村机电制电话初装费以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为基础,每部减1000元计收;其他各类业务初装费收取比照市话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在电话机上加装用户传真机不再收取初装费,只收100元登记费)。农村电话改制费收取标准为农村程控电话初装费减去原农村机电制电话或磁石制电话初装费的差额;农村电话月租费,凡采用复式计费的邮电局,一律执行市内电话月租费标准,交换机总容量按农、市话合网后的以县(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容量之和进行计算;农话通话费,区内(指本乡镇)通话费与市话标准统一,即实行每次(3分钟)0.10元,区间计时通话话费,按每分钟收取0.40元计;对在农话营业区以外的新装机用户,除按规定缴纳农话初装费外,另可根据界外线路长度加收界外线路建设费,每对每公里加收300元(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如需新设专线,按实需工料收取费用。
  1996年12月1日,取消农村电话过线费收费。
  1997年3月26日,对经地(市)以上政府评定的贫困县、贫困乡的市话初装费标准,在原定分类区初装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贫困县、贫困乡脱贫后,仍按原分类区初装费标准执行。农话用户以地(市)为中心的本地电话网内的区间通话费及其附加费为标准,实行8折优惠,即每分钟0.40元,其中:通话费每分钟0.32元,附加费每分钟0.08元。市话用户打农村电话,仍维持原标准不变。
  2001年,根据《福建省通信管理局、福建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固定本地电话资费标准的通知》(闽通信联〔2001〕6号),从3月21日起,除福州、厦门外,其他设区的市及县级市的农村及所有行政县的农村,基本月租费为10元/月;改革计费单元,调整本地电话资费,将本地网营业区范围扩大到行政县(含县级市),县(市)内通话均执行本地网营业区内(市话)资费标准,即计费单元为首次3分钟计费,以后每1分钟计费1次;首次3分钟资费标准为0.20元,以后每分钟资费标准0.10元。
  八、数据通信资费
  1993—1996年,福建省执行邮电部颁发的资费标准。
  1998年6月10日,省内规定,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由每月1200元降为900元。192千比特/秒的国内DDN数字数据电路,本地网营业区内的月租费收费标准每月由1330元降为1200元。公用分组交换业务资费标准调整为:(1)分组交换专线用户免收市话专线月租费。(2)分组交换数据端口基本费调整为:48~96千比特/秒每月由400元降为350元;144~192千比特/秒每月由800元降为700元;64千比特/秒及以上每月由1600元降为1200元。
  1999年,根据《国家计委关于调整邮政电信资费的通知》,省内降低互联网收费标准。拨号上网用户的网络使用费按4元/小时收取,拨号上网的通话费按电话资费标准减半收取。
  2003年,福建电信推出中国电信多功能IP卡——17908卡,通话中产生的长途费用自动在卡号(账号)上扣除,所用手机和固定电话无须支付长途通信费。同时,福建电信还推出中国电信开通的固定电话拨打IP电话的业务——17909卡,其计费方式是通话费=IP接入费+IP长话费。同年,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福建分公司推出17968卡,将费用记在相应的账号(卡号)上或从卡上扣除。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在叙述了15年间福建通信业的深刻变化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通过资料和图表,体现出通信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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