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函件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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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524
颗粒名称: 一、函件资费
分类号: F616
页数: 4
页码: 39-42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内函件资费在1992年进行了调整,1996年又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调整,新计费方式以100克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为续重。国际函件资费在1991年、1994年、1996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多次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邮政通信 函件资费

内容

(一)国内函件资费
  1991年,福建省国内函件资费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函件航空费,每10克由0.05元上调为0.10元。从12月20日起,邮政业务使用电报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电报费由每件1元调整为每件2元。1991年至1996年11月30日期间,其他资费继续执行1990年国内函件资费标准。
  从1996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省内邮政价格进行调整,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埠、外埠一律0.50元。明信片每件由本埠0.10元、外埠0.15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40元。印刷品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本埠0.04元、外埠0.08元调整为不分本埠、外埠一律0.30元。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函件仍免费寄递。挂号费由每件0.30元提高到1元,取消函件航空费和普通邮件查询费。
  从1999年3月1日起,国内平信、印刷品的计费方式,由过去的递重等额累进计费改为区分首重、续重分别计费。新计费方式以100克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为续重。其中:平信首重100克内每2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国内印刷品首重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恢复本埠(县)、外埠资费之分。本埠(县)信函首重100克内每20克资费由0.50元调整为0.60元,续重每100克资费调整为1.20元,外埠信函首重100克内每20克资费由0.50元调整为0.80元,续重资费由原100克累计资费2.50元降低为每100克为2.元。本埠(县)印刷品首重100克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续重每100克资费调低为0.15元,外埠印刷品首重100克资费由原0.30元调整为0.60元,续重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明信片每件由0.50元调整为0.60元。本埠邮简每件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外埠邮简由每件0.50元调整为0.80元。回音卡每件由0.40元调整为0.60元。挂号信、撤回邮件和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由每件1元调整为2元。从3月26日起,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关通知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物委和省邮政局联合发文,停止征收邮政地方建设附加费,取消的项目包括:给据邮件附加费、印刷品附加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内邮件挂号费每件2元调整为每件3元。同时,撤回邮件和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手续费也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3元。其他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国际函件资费
  1991年,省内国际函件资费调整为:国际水陆路信函1~20克收费1.50元,航空函件每件收1.90元。航空附加费为:信函、印刷品、小包每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0.50元,明信片每件加收0.50元。同时对9种特别资费(挂号费、回执费、查询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申请费、欠资邮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补副收据费、逾期保管费)进行调整。对寄往亚太邮联22个国家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可减低资费,比国际函件资费低13.3%。
  从1994年9月1日起,国际函件资费调整为:20克及20克以下由1.50元调整为2.20元,20克以上至50克由2.90元调整为4.30元,50克以上至100克由4.50元调整为6.70元,100克以上至2000克分别由8.80元、17.90元、34.90元、49.40元调整为13.20元、26.80元、52.30元、74.10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国际函件重量级别和计费档次调整为:20克及20克以下为4.40元,20克以上至100克为10.40元,100克以上至2000克分为20.80元、39.80元、75.70元、123.00元4个计费档次。
  从1999年3月1日起,省内对计费档次和部分资费进行调整,增加20克以上至50克8.20元计费档次,5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资费维持原计费档次的标准。印刷品也分为7个重量级别和计费档次。盲人读物函件仍按水陆路免费寄递。寄往亚太邮联22个国家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可减低资费。从5月15日起,中国与18个国家和地区正式开办全球优先函件业务,全球优先函件使用特别设计的大、小两种信封,小号信封每件限重500克,邮费为国际函件40元,港澳函件18元。大号信封每件限重1000克,邮费为国际函件70元,港澳函件30元。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调整出口国际函件资费和计费方式以及部分国际邮件特别资费的通知》,对国际函件、明信片、印刷品、印刷专用袋、小包等国际函件业务资费结构和邮件挂号费等特别服务费进行调整。国际航空邮资单一化改为多元化,各个国家按其距离远近分为四组分别计费。全面推广“空运水陆路函件”业务,分成四类地区计费。资费标准的调整除了基数提高外,还改为首重20克计费、续重10克计费方式。对国际明信片、国际航空邮简和水陆路信函,邮资有所下降。调整后国际信函总体资费水平下降5%~8%,部分区域资费降幅达到30%。此次调整增设空运水陆路函件业务,资费介于航空函件和水陆路函件之间。将以前水陆路资费加航空附加费的资费方式改为航空函件、水陆路函件独立计费。在水陆路函件方面,信函基本资费从4.40元降低为4元(亚太地区为3.50元),明信片从原来每件3.20元降低为3元,小包从原来100克以内7.8元降低为7元。在航空信函方面,新的收费标准信函按“部分亚洲邻近国家”、“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欧洲各国或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洲各国或地区、大洋洲其他国家或地区”4个区域将基本资费划分为5~7元不等的4组,明信片资费统一为4.50元。空运水陆路函件以通达国家或地区另划分为4组分别计算,信函基本资费为4.50~6.50元,明信片资费为4元。
  除明信片、航空邮简按件计费外,其他国际函件不论按航空函件还是按空运水陆路函件交寄,其计费方式均改为首重加续重计费。首重部分计费为:信函和印刷品为20克,小包为100克,印刷品专袋为5000克,各实行一个资费标准。超过首重的续重部分计费为:信函和印刷品为10克,小包为100克,印刷品专袋为1000克,每增加一个计费单位,加收续重部分资费。
  此次调整还涉及出口国际挂号费、保价费、回执费、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名址费、进口欠资函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逾期保管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国际邮件的挂号费由过去的6.50元,调整为8.00元;印刷品专袋挂号费由过去的每袋32.50元,调整为40.00元;保价函件和保价包裹的保价费均由原来的每保200元或其零数3.00元,改为每保100元或其零数1.00元;保价包裹的手续费由原来每件3.00元改为每件8.00元;撤回或修改收件人名址申请费,由原来的每件7.00元,改为每件10.00元;进口欠费函件处理费,由原来每件2.30元,改为每件3.00元;存局候领费由原来的每件2.30元,改为每件3.00元;送交海关验关费其中非验关局收寄的出口包裹和进口的纳税包裹、保价信函、印刷品、小包由原来的每件5.00元,改为每件8.00元;进口的纳税印刷品专袋由原来每袋25.00元,改为40.00元;出售的国际回信券由原来(旧版)的每枚10.00元,改为(新版)每枚12.00元。
  (三)港澳台函件资费
  从1991年1月1日起,调整寄往港、澳、台的函件资费:水陆路信函每重20克或其零数收费0.40元,明信片每件收费0.30元,印刷品20克收费0.2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或其零数收费0.15元,挂号费每件1.50元。
  从1994年9月1日起,信函资费20克以下调整为0.60元,印刷品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调整为0.30元,明信片资费每件调整为0.40元,航空邮简资费每件调整为0.6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或其零数调整为0.20元,挂号费每件调整为2.20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信函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收费1.50元,印刷品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收费0.80元,明信片资费每件收费1.00元,航空邮简资费每件收费1.8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不足10克按10克计算)1.00元,挂号费每件3.00元。
  从1999年3月1日起,省内邮件计费调整为:港、澳、台信函与印刷品恢复20克以上至50克计费档次,信函为2.80元,印刷品为1.50元,5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资费维持原2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标准。其他计费档次维持原标准。2000—2005年继续执行此资费标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在叙述了15年间福建通信业的深刻变化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通过资料和图表,体现出通信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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