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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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52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资费
分类号: F616
页数: 12
页码: 39-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在1991年到2005年期间的函件、包裹、邮政汇兑和报刊发行等方面的发展情况。在函件业务方面,通过推广商业信函和函件广告等方式,函件业务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包裹业务在推出邮政直递包裹和电子汇款业务等举措后逐渐恢复增长。邮政汇兑业务引入了入账汇款和西联汇款等新业务,并通过建设电子汇兑中心和联网点推进业务发展。在报刊发行方面,福州市邮政局在1991年开始实行早报早投服务。
关键词: 福建省 邮政通信 资费

内容

一、函件资费
  (一)国内函件资费
  1991年,福建省国内函件资费执行国家统一定价。从1992年7月1日起调整函件航空费,每10克由0.05元上调为0.10元。从12月20日起,邮政业务使用电报办理查询、撤回、更改收件人地址、姓名的电报费由每件1元调整为每件2元。1991年至1996年11月30日期间,其他资费继续执行1990年国内函件资费标准。
  从1996年12月1日起,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省内邮政价格进行调整,国内平信每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算),由本埠0.10元、外埠0.20元调整为不分本埠、外埠一律0.50元。明信片每件由本埠0.10元、外埠0.15元调整为不分本、外埠一律0.40元。印刷品每重100克(不足100克按100克计算)由本埠0.04元、外埠0.08元调整为不分本埠、外埠一律0.30元。盲人读物按水陆路平常函件仍免费寄递。挂号费由每件0.30元提高到1元,取消函件航空费和普通邮件查询费。
  从1999年3月1日起,国内平信、印刷品的计费方式,由过去的递重等额累进计费改为区分首重、续重分别计费。新计费方式以100克为首重,100克以上至限重为续重。其中:平信首重100克内每2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国内印刷品首重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续重每1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恢复本埠(县)、外埠资费之分。本埠(县)信函首重100克内每20克资费由0.50元调整为0.60元,续重每100克资费调整为1.20元,外埠信函首重100克内每20克资费由0.50元调整为0.80元,续重资费由原100克累计资费2.50元降低为每100克为2.元。本埠(县)印刷品首重100克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续重每100克资费调低为0.15元,外埠印刷品首重100克资费由原0.30元调整为0.60元,续重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明信片每件由0.50元调整为0.60元。本埠邮简每件由0.50元调整为0.60元,外埠邮简由每件0.50元调整为0.80元。回音卡每件由0.40元调整为0.60元。挂号信、撤回邮件和更改收件人名址手续费由每件1元调整为2元。从3月26日起,根据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有关通知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省物委和省邮政局联合发文,停止征收邮政地方建设附加费,取消的项目包括:给据邮件附加费、印刷品附加费。
  从2004年1月1日起,国内邮件挂号费每件2元调整为每件3元。同时,撤回邮件和更改收件人姓名、地址手续费也由原来的2元调整为3元。其他资费维持原标准不变。
  (二)国际函件资费
  1991年,省内国际函件资费调整为:国际水陆路信函1~20克收费1.50元,航空函件每件收1.90元。航空附加费为:信函、印刷品、小包每重10克或其零数加收0.50元,明信片每件加收0.50元。同时对9种特别资费(挂号费、回执费、查询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申请费、欠资邮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补副收据费、逾期保管费)进行调整。对寄往亚太邮联22个国家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可减低资费,比国际函件资费低13.3%。
  从1994年9月1日起,国际函件资费调整为:20克及20克以下由1.50元调整为2.20元,20克以上至50克由2.90元调整为4.30元,50克以上至100克由4.50元调整为6.70元,100克以上至2000克分别由8.80元、17.90元、34.90元、49.40元调整为13.20元、26.80元、52.30元、74.10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国际函件重量级别和计费档次调整为:20克及20克以下为4.40元,20克以上至100克为10.40元,100克以上至2000克分为20.80元、39.80元、75.70元、123.00元4个计费档次。
  从1999年3月1日起,省内对计费档次和部分资费进行调整,增加20克以上至50克8.20元计费档次,5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资费维持原计费档次的标准。印刷品也分为7个重量级别和计费档次。盲人读物函件仍按水陆路免费寄递。寄往亚太邮联22个国家的水陆路信函和明信片可减低资费。从5月15日起,中国与18个国家和地区正式开办全球优先函件业务,全球优先函件使用特别设计的大、小两种信封,小号信封每件限重500克,邮费为国际函件40元,港澳函件18元。大号信封每件限重1000克,邮费为国际函件70元,港澳函件30元。
  从2004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调整出口国际函件资费和计费方式以及部分国际邮件特别资费的通知》,对国际函件、明信片、印刷品、印刷专用袋、小包等国际函件业务资费结构和邮件挂号费等特别服务费进行调整。国际航空邮资单一化改为多元化,各个国家按其距离远近分为四组分别计费。全面推广“空运水陆路函件”业务,分成四类地区计费。资费标准的调整除了基数提高外,还改为首重20克计费、续重10克计费方式。对国际明信片、国际航空邮简和水陆路信函,邮资有所下降。调整后国际信函总体资费水平下降5%~8%,部分区域资费降幅达到30%。此次调整增设空运水陆路函件业务,资费介于航空函件和水陆路函件之间。将以前水陆路资费加航空附加费的资费方式改为航空函件、水陆路函件独立计费。在水陆路函件方面,信函基本资费从4.40元降低为4元(亚太地区为3.50元),明信片从原来每件3.20元降低为3元,小包从原来100克以内7.8元降低为7元。在航空信函方面,新的收费标准信函按“部分亚洲邻近国家”、“其他亚洲国家或地区”、“欧洲各国或地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洲其他国家或地区、非洲各国或地区、大洋洲其他国家或地区”4个区域将基本资费划分为5~7元不等的4组,明信片资费统一为4.50元。空运水陆路函件以通达国家或地区另划分为4组分别计算,信函基本资费为4.50~6.50元,明信片资费为4元。
  除明信片、航空邮简按件计费外,其他国际函件不论按航空函件还是按空运水陆路函件交寄,其计费方式均改为首重加续重计费。首重部分计费为:信函和印刷品为20克,小包为100克,印刷品专袋为5000克,各实行一个资费标准。超过首重的续重部分计费为:信函和印刷品为10克,小包为100克,印刷品专袋为1000克,每增加一个计费单位,加收续重部分资费。
  此次调整还涉及出口国际挂号费、保价费、回执费、撤回或更改收件人名址费、进口欠资函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逾期保管费和送交海关验关费。国际邮件的挂号费由过去的6.50元,调整为8.00元;印刷品专袋挂号费由过去的每袋32.50元,调整为40.00元;保价函件和保价包裹的保价费均由原来的每保200元或其零数3.00元,改为每保100元或其零数1.00元;保价包裹的手续费由原来每件3.00元改为每件8.00元;撤回或修改收件人名址申请费,由原来的每件7.00元,改为每件10.00元;进口欠费函件处理费,由原来每件2.30元,改为每件3.00元;存局候领费由原来的每件2.30元,改为每件3.00元;送交海关验关费其中非验关局收寄的出口包裹和进口的纳税包裹、保价信函、印刷品、小包由原来的每件5.00元,改为每件8.00元;进口的纳税印刷品专袋由原来每袋25.00元,改为40.00元;出售的国际回信券由原来(旧版)的每枚10.00元,改为(新版)每枚12.00元。
  (三)港澳台函件资费
  从1991年1月1日起,调整寄往港、澳、台的函件资费:水陆路信函每重20克或其零数收费0.40元,明信片每件收费0.30元,印刷品20克收费0.2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或其零数收费0.15元,挂号费每件1.50元。
  从1994年9月1日起,信函资费20克以下调整为0.60元,印刷品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调整为0.30元,明信片资费每件调整为0.40元,航空邮简资费每件调整为0.6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或其零数调整为0.20元,挂号费每件调整为2.20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信函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收费1.50元,印刷品资费20克及20克以下收费0.80元,明信片资费每件收费1.00元,航空邮简资费每件收费1.80元,航空附加费每重10克(不足10克按10克计算)1.00元,挂号费每件3.00元。
  从1999年3月1日起,省内邮件计费调整为:港、澳、台信函与印刷品恢复20克以上至50克计费档次,信函为2.80元,印刷品为1.50元,5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资费维持原20克以上至100克计费档次的标准。其他计费档次维持原标准。2000—2005年继续执行此资费标准。
  二、包件资费
  (一)国内包裹资费
  包裹资费由运输费、处理费和税金构成。包裹资费采取递进邮资制,按邮程远近,实行一区一费。1991年,福建境内分为福州、厦门、泉州、南平、宁德、龙岩、三明等7个包裹计费区,包裹以每千克确定资费,包裹处理费按件收取。包裹寄达局对无法投交或收件人拒收的包裹,根据寄件人申请将原寄包裹退回寄件人或将其改寄到新的地址,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规定的标准,寄件人需缴付由寄达局至原寄局的退回包裹资费,或为寄达局至新寄达局的包裹改寄资费。包裹收件人超过规定期限领取包裹,需按超过天数缴付包裹逾期保管费。包裹计费为:起重500克,民用包裹处理费0.50元,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1元。包裹一律实行保价交寄,保价费按保金额1%收取,最低保价费为0.30元,最高保价金额为5000元。
  1992年6月,包裹最高保价额提高到1万元。
  1993年2月9日,放宽商品包裹和大件商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商品包裹和大件商品包裹的最大重量限度均放宽至28千克,最大尺寸限度均放宽至以能装入3号邮袋为限。脆弱易碎、流质易溶物品包裹和民用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不变。邮袋封发重量规定不变。2月11日,执行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实行商品包裹资费下浮的通知》,商包(包括大件商包)资费下浮的幅度,根据市场变化和竞争需要,在民包与商包资费之间自行确定,即:商包可按民包资费收寄,亦可在民包资费基础上加收不超过50%的资费。
  1996年,最高保价金额提高到5万元。包裹计费标准按寄递里程分区核定,每500克为一个计费单位,资费标准按《国内包裹资例表》计费,费率上调50%,另按件收取挂号费1元。取消商品包裹和纸质品包裹资费、大件商品包裹处理费。从1999年3月1日起,每件挂号费提高到2元。
  1999年,省邮政局制定国内包裹存局候领业务收费标准,包裹存局候领手续费标准为每件3元。
  从2000年3月1日起,省邮政局对大宗邮政包裹资费实行的优惠,最多可下浮50%。零星交寄的包裹不实行此资费优惠,省内互寄的大宗邮政包裹一次性交寄量达500元以上或每月交寄量累计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大宗客户方可予以优惠。同时根据国家邮政局通知,放宽国内包裹重量、尺寸限度:最大重量放宽到35千克,最大尺寸以能装入2号邮袋为限。
  2001年3月,包裹可作保价邮件交寄,保价自愿。保价邮件的保价金额每件最多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保价费按保价金额的1%收取。8月,福建邮政在省内开办国内快递包裹业务。国内快递包裹的挂号费、存局候领手续费、逾期保管费等特殊资费的标准同普通包裹。
  2004年1月,国内普通包裹和国内快递包裹的挂号费调整为每件3元。9月,国内普通包裹协议客户的最大优惠幅度为30%,确因市场竞争需要,可视情况适当放宽普通包裹优惠幅度,但最大幅度不得超过50%,且须报省局审批。对特大协议客户,因特殊原因,优惠幅度如需进一步扩大,须由省邮政局报国家局审批。对定点收寄的校园包裹、军营包裹、季节性包裹业务,最大优惠幅度为55%。9月,福建省邮政局发出《关于公布福建省省内邮政业务资费优惠幅度的通知》,规定重点协议大客户(年用邮量10万元以上),省内互寄的包裹最大优惠幅度为60%。一般协议大客户(年用邮量1万~10万元),省内互寄的包裹最大优惠幅度为50%。
  2005年2月,对邮政包裹逾期保管费进行调整,逾期天数从通知单送达用户第6天起计算,具体收费标准为:包裹重量在5000克以下的,每天每件1元,累计最高不超过10元。包裹重量在5001~10000克的,每天每件2元,累计最高不超过20元。包裹重量在10001克以上的,每天每件3元,累计最高不超过30元。
  2005年12月,省邮政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邮政延伸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对于普通包裹的农村邮件专送费,资费标准为每件4元。包裹代封服务费按重量不同计费:重量1000克以下免费,1001~10000克每件1元,10001克以上每件2元。
  (二)国际及港澳包裹资费
  1991年,对出口的小包和包裹收取“送交海关验关费”,其资费标准与进口的相同。回执费、查询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申请费、欠资邮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补副收据费、逾期保管费等9种特别资费同时进行调整。
  1994年9月,调整国际及港澳包裹资费,调整后资费标准等于原资费标准x(1+50%),资费标准保留到角,角以下舍掉。同时分别上调挂号费、回执费、查询费、撤回修改更正名址申请费、进口欠资邮件处理费、存局候领费、答复无法投递通知单费、补副收据费、逾期保管费、破损包裹重封费、快递费、进口包裹和出口包裹的送交海关验关费等特别资费。
  1996年,提髙国际及港澳包裹的收寄资费,平均调价幅度为20%。
  2001年。改变原先的把一个重量级别对应一个资费的烦琐计费做法,改为由首重1000克资费和每续重1000克资费两部分构成,收寄时按起重资费+续重资费X包裹续重重量计算应收资费数额。
  2004年,由于航空运费成本增加,临时提高空运水陆路包裹收寄资费,即在每千克续重资费的基础上加收10元人民币,首重资费仍维持不变。
  三、汇兑资费
  (一)国内汇款费率
  1991年,国内汇款费率为:每汇1元或其零数收取汇费0.01元,每笔汇款最低汇费为0.30元,快件费每件资费为0.80元。
  1992年7月,快件费每件上调为1.00元,电报汇款每件收费由1.00元调整为2.00元,10月,汇票100元以内(含100元)每张收费0.20元。101元以上至500元每张收费0.50元,501元以上每张收费1.00元。
  从1996年12月1日起,调整国内邮政资费,汇款基本汇费的费率不变,每笔汇款最低汇费由0.30元调整为1.00元,快件汇款快件费由每件加收1.00元上调为每件加收2.00元,退汇、改汇费由0.50元上调为1.00元,快件汇款退汇、改汇费每件收费由0.50元上调为1.00元,撤回汇款手续费每件由0.30元上调为1.00元。其他特殊资费也作相应调整:查询费、快件汇款查询费免收,存局候领手续费每件由0.30元上调为1.00元。
  1999年2月,开办国内邮政礼仪汇款业务,邮政礼仪汇款面额共有100元、200元、500元、1000元四种,不办理客户退汇、逾期退汇、挂失等业务。3月,调整部分汇款费率,规定最高汇费为50元,每笔汇款最低汇费、撤回汇款手续费和退汇、改汇费调整为2元。同时,取消汇票附加费。10月,对超限额汇款业务实行简化处理,超限额汇款以每1万元为一个计费单位,5万元内各计费单位实行累计加费。每一计费单位内汇款费率及最低、最高收费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即每一计费单位(1万元)内每汇款1元或其零数收取0.01元,最低收费2.00元。电报费、电报附言费的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不变。
  2001年,邮政电子汇款单笔最高限额为1万元,每笔汇款的资费标准为汇款金额的1%,不足2元的收2元,最髙收费为50元,并可免费附言20个字。
  2002年9月,开办2小时邮政电子汇款业务,每笔汇款要加收5元加急业务处理费。10月,国内邮政电子汇兑每笔汇款最高限额由1万元提髙到5万元,基本费率仍按每汇款1元收取0.01元汇费,每笔汇款(限额内)最低汇费2元,最髙汇费50元。国内邮政电子汇兑回执费标准为每件3元。
  2003年5月15日,试办实时电子汇款业务。这是指邮政营业网点自受理完客户汇款开始,3—5分钟即可到达兑付的汇款业务。资费为在基本资费基础上加收10元特急业务处理费。从8月30日起,收取国内邮政汇兑附言超字段附言费:附言字数不超过6个汉字的免收附言费。超过6个汉字的,每超1个汉字收取0.10元。附言中每个标点、字母和阿拉伯数字,视为1个字节统计。不足2个字节的(1个汉字),不足部分免收附言费。
  2004年5月1日至2005年2月28日,加急汇款(2小时汇款)的手续费从5元/笔下调为3元/笔,特急汇款(实时汇款)手续费从10元/笔下调为5元/笔。
  (二)国际汇款费率
  1991一2004年,国际汇款费率执行邮电部发布的规定。
  2004年,福建省的邮政网点开办国际电子汇兑业务,资费为:汇款时,100美元以下,汇费12美元。100美元以上,汇费19美元;取款时,100美元以下,收费7美元,100美元以上,收费15美元。退汇、改汇每笔收费8美元,查询免费。该项业务暂不办理现金兑付及附言业务,汇往美国的,接收方式可选择入账汇款或银行汇票兑付。汇往美国以外其他地区的,接收方式只能选择入账汇款。客户如需现金兑付可采用实物汇票方式。
  2005年2月,厦门邮政储蓄42个网点全面推出“国际银邮汇款”业务。该项业务资费为:汇款时,100美元以下,汇费12美元,100美元以上,汇费19美元;取款时,100美元以下,收费7美元,100美元以上,收费15美元。退汇、改汇每笔收费8美元,查询免费。
  四、报刊发行费
  1991年,报刊发行费为:中共党报党刊、青少年报刊,本埠订阅按定价的30%、零售和外埠订阅皆按定价的35%计收发行费。其他报刊按本埠订阅30%、外埠订阅40%计收发行费。发行费率分成标准:除中共党报刊外,其他报刊,订销局按订阅报纸、杂志的25%,零售报纸按30%,杂志按26%分成。其余部分归发行报刊局收入。3月,对报刊零售公司接办特发报刊的发行率作出新规定:包销、代销外埠报刊社出版的,接办费不低于35%,运输费由报刊社承担。本埠出版的,以不低于福建省接办邮发报刊发行的费率标准,转批给省内外邮局零售。专业经营管理机构——零售公司的发行费率,报纸为30%,杂志为28%。转批给省内各县(市)邮电局的发行费率,报纸为28%,杂志为26%。零售公司接办特发图书业务费率,不低于32%,转批给县(市)邮电局的,不低于26%,从当地新华书店批进的图书费率不低于17%。
  1992年,对报纸发行费率进行调整,将原发行费率本埠订阅30%、零售35%,外埠订阅零售37%,调整为本、外埠订阅为30%,零售为35%。
  1993年,中共党报发行费率标准为:发往外省部分的,订销局费率分成比例为25%;对发行费率低于35%的报纸,其临时增版部分一律按35%~40%费率标准计收发行费;对扩版不加价报纸,折算出扩版部分应增报价,按其原发行费率计收发行费。
  1996年,报刊发行费率调整为:省党委机关的报刊发行费率为25%;中央级农、工、青、妇、法制、科技、少年等7类报刊(各限一种报或刊)发行费率为27%~28%;中央及省级报刊发行费率本埠为28%~30%,外埠为35%~40%,地(市)级以下报刊的发行费率由邮电局发行部门与出版单位商定;报纸零售发行费率为35%~40%,杂志零售发行费率与杂志订阅发行费率相同。
  2001—2005年,执行国家邮政局《国内邮件处理规则——报刊发行分册》对报刊发行费率的规定。
  五、速递资费
  (一)邮政快件资费
  1991年,邮政快件资费为: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或其零数,为0.80元,续重101克到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为1.00元。从1992年7月1日起,国内部分邮件资费随航空运邮价格变动作相应调整,邮政快件资费调整为: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或其零数,为1.00元,续重101克到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为1.20元。10月,每件邮政快件地方附加费上调至0.20元。1996年,国内邮政快件资费调整为:首重100克以内,每重20克或其零数,为2.00元,续重101克到5000克,每100克或其零数,为2.50元。从1998年7月1日起,执行上级通知,取消邮政快件业务。
  (二)特快专递资费
  1.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
  1991年,国内特快专递信函、文件资料类和物品类资费标准相同,邮件上以邮资已付戳记表示缴付资费。实行的资费标准包括基本资费、保价费、揽收服务费、超远投递费和其他非基本资费。基本资费参照国内邮件资费,起重200克收费8元(含邮件资费2元,特殊处理费6元),每续重200克或其零数加收2
  元。
  从1992年2月1日起,物品类国内特快专递邮件一律按保价邮件收寄,文件资料类是否保价由用户自行确定。从10月15日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收取地方附加费2元。
  从1997年8月1日起,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调整为:按照重量不同,分为常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件重量不超过30公斤)和超常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单件重量在30公斤以上60公斤以下)不同资费标准。10月1日,福建省制定邮政礼仪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代购礼品费按当地实际价格收取礼品费,不收代购费。同城礼仪特快专递费每件30元,省内各县、市间互寄的邮政礼仪业务异地特快专递费每件50元。用户要求在指定日限定时间内投送特殊礼品(如投送鲜花、蛋糕等)礼仪业务邮件的,另加每件20元。
  1999年3月26日,取消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2元的附加费。
  2002年2月21日,试行邮政特快送款业务,收费标准为:300(含)元以下,收取2元。300~500(含)元,收取5元。500~1000(含)元,收取10元。1000~2000(含)元,收取15元。2000元以上,收取20元。
  2002年6月4日,根据福建省邮政局《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间实行特快专递邮件资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省内各市、县局寄往广东的大宗物品类国内特快专递邮件,对大客户可以给予标准资费50%以内的优惠,但不再执行业务代办费政策;营业窗口零星交寄用户及上门揽收的散户不适用本政策。从10月9日起,开办省内特快专递邮件次晨递业务,其收费标准为:在现行国家规定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限时服务费每件4元。
  2003年8月30日,根据省邮政局《关于调整国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资费的通知》,调整国内邮政特快专递业务资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国内(含省内)特快专递邮件起重、续重计重单位由200克调整为500克(不足500克按500克计算)。国内起重500克及500克以下邮件资费为20元。500克以上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邮件的续重实行分区计费,即按照省会城市间的空间运距将邮件寄达地以省为单位划分为3个计费区,分别执行不同的资费标准,资费标准具体为:一区(1500公里以内)为6元,二区(1500公里以上至2500公里)为9元,三区(2500公里以上)为15元。省内起重500克为20元,续重每500克收费6元。
  从2004年9月21日起,根据省邮政局《关于公布福建省省内邮政业务资费优惠幅度的通知》,对重点协议大客户(年用邮量10万元以上),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最大优惠幅度为60%。对一般协议大客户(年用邮量1万~10万元),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最大优惠幅度为50%。同城特快专递邮件原则上不得低于10元/件,最大优惠幅度不得低于7元/件。
  2.国际及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资费
  1992年,国际特快专递邮件每件加收地方附加费3元。出口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在国内邮政范围造成丢失、损毁或部分内件丢失、毁损的,补偿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0元。因邮政部门造成延误的,向寄件人或收件人支付业务补偿费,每件10元。
  1993年,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和资费区域划分调整为:资费区增加到10个,并按“定时”和“特快”业务的不同收取资费。
  1995年,根据邮电部《关于调整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及代办酬金标准的通知》,福建省对国际特快专递资费下浮幅度标准进行调整:对重点用户,可在统一资费标准基础上向下浮动30%。对个别重点大用户,经省邮电管理局批准,其资费下浮幅度可超过30%,并报部备案。
  1996年6月,根据邮电部《关于在部分城市下浮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的通知》,福州、厦门、泉州、晋江和南安5个城市,下浮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一区(港、澳)文件类首重资费,特需由105元下浮至90元,定时由97元下浮至85元,续重费率及物品类资费不变。二区(日、韩、中国台湾)文件类起重资费,特需由135元下浮至115元,定时由丨27元下浮至110元,续重费率及物品类资费不变。9月,超常特快专递邮件的收寄资费采用国内、国际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
  1997年,核定国际特快专递邮件保值业务收费试行标准:保值金额以寄件人申报的实际价值为准,每件最髙保值金额为10万元。保值费参照保险公司邮包一切险相关规定执行,即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内按2.5‰收费,每件保值金额在人民币50001~100000元以内按5‰收费,每件最低保值费为10元,寄件人申报的价值超过最高保值金额的,按最高保值金额计取保值费。
  1999年3月,取消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特快专递邮件每件3元的附加费。
  从2000年4月1日起,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调整港澳特快专递邮件资费标准的通知》,福建省对寄住香港、澳门的特快专递邮件资费进行调整降低,文件类首重500克收费70元,续重每500克收费30元,物品类起重500克收费140元,续重每500克收费20元,对寄往国外及中国台湾的特快专递邮件资费维持原标准。
  2002年6月4日,根据省邮政局《关于在广东、福建两省间实行特快专递邮件资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厦门、泉州、漳州、福州、莆田5个地区寄往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的物品型国际特快专递邮件,对大客户的最大优惠幅度可以为原标准资费的40%,但不再执行业务代办费政策;营业窗口零星交寄用户及上门揽收的散户不适用该政策。
  六、机要通信资费
  1990年7月,机要邮件计费标准为:文件类100克以内,每重20克或其零数,省际互寄为0.25元,省内互寄为0.20元。100克以上,部分每续重100克或其零数,省际互寄为0.50元,省内互寄为0.25元,每件另加收处理手续费0.35元。刊物类,每重100克或其零数,省际互寄为0.15元,省内互寄为0.10元,每件另加收处理手续费0.25元。航空费不分文件、刊物或省际省内,每件每重10克或其零数,收费0.10元。机要查询费每件收费0.50元。
  1996年12月1日,省邮电管理局根据《国家计委、邮电部关于改革邮电价格的通知》,对全省邮政价格进行调整,机要邮件改为不分首重、续重,取消省(自治区)际、省(自治区)内互寄,文件类改为按挂号信函计费,每重20克或其零数收费0.50元,每件收挂号费1.00元。刊物类改为按挂号印刷品计费,每重100克或其零数收费0.30元,每件收挂号费1.00元。取消机要手续费,改为收取机要保密费每件1.00元。对国家教委、国家保密局规定的属于秘密、机密、绝密性质的高考、中考试卷,批量交寄的,按机要文件资费的70%收费,交寄时须出具当地教委的证明。
  1999年3月1日,机要邮件计费方式由递重等额累进计费改为区分首重、续重分别计算,并区分本埠(县)、外埠资例按不同标准计费。机要邮件资费仍按照国内挂号信函和挂号印刷品计费,每件挂号费由1.00元调整为2.00元,按件收取机要保密费1.00元不变。此项资费一直执行至2005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福建省志·通信志:1991~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在叙述了15年间福建通信业的深刻变化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通过资料和图表,体现出通信业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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