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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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401
颗粒名称: 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其他题名: 闽价[1998]费字362号
分类号: D225.7
页数: 4
页码: 250-283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键词: 福建省 公证服务 收费标准

内容

各地市县区物委、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3.清点遗产,每宗500元。
  4.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每宗收取500元,法人单位每宗收取2000兀。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4.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300~7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500~2000元。
  3.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500~1500元。
  4.证明开标、决标,每件500~5000元。
  5.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6.涉外收养公证指定管辖,每件收费100元。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元。
  8.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每件收费50~100元。
  9.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外文打字、校对费免收。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十三、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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