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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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400
颗粒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分类号: D225.7
页数: 4
页码: 247-25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关键词: 福建省 劳教人员 意见

内容

为了进一步规范、引导、保障、促进我省安置帮教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福建分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指引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目标是:抓紧建立完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安置率逐年提高,帮教覆盖面逐年扩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性质、对象和范围
  (三)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五)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包括:(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5)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三、领导和机构
  (六)必须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七)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制定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签订责任状时,要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不断提高、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八)省综治委已成立“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各地、市、县(区)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安置帮教工作。
  (九)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四、接茬、安置和帮教工作
  (十)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的接茬工作,各地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闽司1997(76)号]执行。
  (十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千方百计地广开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可通过下列途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1)继续执行刑释解教人员回原单位安置的规定;(2)对服刑、劳教前是无业人员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鼓励和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3)设立就业咨询服务机构,为回归社会后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途径,开展就业指导,因势利导,组织他们根据自身的素质和特点劳务,打短工;(4)建立安置帮教基地,创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经济实体;(5)选择现有企业给予扶持,建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定点企业。
  (十二)安置帮教工作,要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注重抓好监所内的超前教育、回归时的接茬教育、平时的跟踪教育。坚持把安置帮教工作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与引导劳动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十三)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要与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一道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前后的接茬工作;同时,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定期考察制度和地方反馈制度;县(市、区)司法局及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企业。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待业保险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教育管理,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作为评选先进村、居委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核发养老金。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回归社会后可能继续造成危害的,应列为重点人口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去向,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反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十四)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要继续大力提倡工厂、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要通过建立帮教协会和建立安置帮教专项基金或基金会,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要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理论工作者要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论研究,使其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五、政策措施
  (十五)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特作出如下规定:
  (1)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分配住房、责任田、社会救济、就业就学等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创办的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其资格由省司法厅核准,发给资格证书,每年复核一次。
  (3)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准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核,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4)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的,工商部门应酌情减免管理费。对其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优惠政策。
  (5)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服刑、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6)对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申请货款,商业银行经过审核、评估,认为符合法定货款条件的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六、表彰奖励
  (十六)省、地(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每2至3年召开一次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见义勇为、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总结表彰会经费由安置帮教专项基金或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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