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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92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47
页码:
222-268
内容
一、大事年表
1995年
1月13日原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关工委主任程序,原省人大常委副主任、省关工委顾问肖健等关工委视察团一行32人,到少管所看望失足少年。
4月15日司法部监察局局长张厚模到福州监狱检查《监狱法》学习贯彻情况。
5月10日由最髙法院副院长王景荣、省高院副院长何晓芳率领的全国法院少年法庭工作会议代表团一行10人,视察少年管教所。
5月19日漳州劳教所“漳州立新学校”挂牌成立。
5月26日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林兆枢,省政协常委、司法厅原厅长陈振亮等领导为永安监狱飞桥水泥厂投产剪彩点火。
5月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将律师使用的《律师工作执照》统一换发为新样式的《律师执业证》。
7月26日三明劳教所被省司法厅命名为“福建省优秀劳动教养学校”。
8月27日上午,漳州劳教所4名外省籍的劳教人员结伙冲出门岗,经所民警追捕,于当天中午12时前全部追回。
8月30日省监狱局主办的《福建新生报•治安综合治理版》发刊。
9月15日省政府授予省监狱局副局长周海清“革命烈士”称号,大会在省监狱局举行。司法厅厅长洪进宝向烈士遗属颁发革命烈士证书。
9月19日潘心城副省长主持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劳教单位经费问题。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关于劳教单位“人员爆满、经费紧张”的情况汇报,并研究了解决办法。
12月29日省监狱系统《监狱法》、《人民警察法》知识竞赛决赛举行。省高院、武警总队、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民政厅等单位的领导观摩了决赛现场。宁化监狱代表队获得一等奖,罪犯收押中心、闽西监狱代表队获得二等奖,清流、武夷山监狱代表队获得三等奖。
是年省司法厅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制定了《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次对全省公证员实施年度注册和颁发公证员工作执照的管理。
是年全省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开始办理提存公证。
是年省监狱警官学校更名为福建省警官学校,并通过了中专学校合格评估。
1996年
1月2日厅劳教局增设法制科和监察室。
1月根据省高院和司法厅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全省各公证处依法出具强制执行公证。
2月13日省女子劳教所被司法部命名为“司法部优秀劳动教养学校”。
2月福建省首家法律援助中心——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3月14日南平劳教所3名劳教人员集体逃跑,其中2人被追回。
3月省普法办与省经济广播电台联合举办《法制经纬》专题节目,着重宣传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同广大干部群众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常识,并为广大干部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现场回答听众有关法律难点、疑难问题。该专题节目从3月份开始,每周星期三的11点至12点播送。
4月18日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韩灵到省女子劳教所视察。
5月14日全国政协常委、中国监狱学会会长金鉴视察福建中华曙光职业学校。
5月16日司法部劳教局孟庆辰局长到省女子劳教所视察。
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李振华检察员到省女子劳教所视察。
5月省司法厅发出了《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司法行政机关贯彻省委部署参加“严打”斗争的通知》,全省9个地(市)和部分县(市、区)司法局成立了“严打”斗争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法宣办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创新宣传形式,调动宣传工具,开展“严打”宣传工作。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省委部署,围绕“严打”斗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6月2日省政府举办法制讲座,邀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行政处罚法》起草成员应松年教授来讲授该法主要内容。参加讲座的有省直各委、办、厅、局(总公司)的主要领导约200多人。
6月3日省委发出《关于调整福建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调整后的领导小组人员为: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省政府副省长童万亨、省司法厅厅长洪进宝、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逸清。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仍设在省司法厅。
6月10日全国“新生之路”基金捐赠仪式在中华曙光职业学校举行。省委副书记林兆枢,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金能筹,司法厅厅长洪进宝等参加捐赠仪式。在捐赠仪式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孙起孟、中国“温暖工程”促进会、省劳动厅及宗教团体共捐赠22.3万元,资助该校办学。
6月12日省委书记贾庆林,省长陈明义,省委副书记林兆枢,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赵学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省委常委、秘书长黄瑞霖,副省长童万亨等率领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计委、财政厅、编委、公安厅、检察院等有关部门领导,视察榕城、女子监狱。
6月12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省委政法委关于“严打”斗争中全省监狱押犯爆满情况的汇报,并就监狱建设亟需解决的问题做出决定,安排监狱系统专项经费1900万元。
6月30—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了省司法厅厅长洪进宝关于福建省普法工作的汇报,审议修改并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6月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三五”普法工作。
7月10—11日省委宣传部与省司法厅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普法工作暨“双先”表彰会议,省委副书记何少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对今后五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做出了部署安排,对在“二五”普法工作中做出成绩的114个先进单位和214个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奖励。
8月9日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在拆除劳教所西侧围墙过程中,突然发生围墙倒塌,造成劳教人员死亡5人、重伤5人、轻伤9人的重大伤亡事故。
8月28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敬业爱岗先进事迹报告会在福州市举行。省委宣传部、省纪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组织部等有关领导、司法厅党组成员及厅直机关、福州地区各监狱民警代表与会。会议报告了闽侯监狱李成健'、建新医院唐金铁、武夷山监狱彭萍的先进事迹。
11月1一3日全省人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座谈会在闽侯县举行,省委副书记何少川作了讲话。
11月9一15日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教育评估培训班暨全国监狱系统警官学校协作会首届年会在福建省警官学校举行。
11月25日省高院与省监狱局在福州联合召开全省减刑、假释工作会议,部署落实“两厅两院”联合发出的《关于依法对部分罪犯实施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精神。
12月福建省设立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
是年福州市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地市级的人民调解员协会,选举产生由37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
1997年
1月31日副省长潘心城到少年管教所慰问民警,看望少年服刑人员,并代表福建华兴青少年奖励基金理事会赠送了音响和彩色电视机等。
3月31日司法部监狱局副局长张金桑到莆田监狱指导工作,对莆田监狱工作给予肯定,要求莆田监狱发挥地理优势,大力发展监狱经济。
3月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重新颁发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停止执行1991年的《律师收费规定》,按新《办法》收费。
4月21日中午,闽西监狱罪犯修志兵、方金良杀害基建大队施工队队长黄某珍,夺走摩托车脱逃。下午2时许,两犯在漳平被抓获。
5月20—21日司法部刘飏副部长视察省警官学校、省女子监狱和省女子劳教所,并为省女子监狱题词:“二次创业结硕果,战略转移谱新篇。”
7月23—30日省法宣办受省委政法委委托,组织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实践团赴福州市、宁德地区、厦门市开展“人民送我学法律、我学法律为人民”普法和社会实践活动。
8月8日省委副书记、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组长何少川主持召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副组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副省长童万亨及领导小组成员参加了会议。会议同意增补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厅长助理范世攀同志为省法宣办副主任。
8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王文元副检察长到省女子劳教所视察,对该所的管理表示赞许。
8月28—29日全省学法用法依法治理经验交流会在福州召开。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组长、省委副书记何少川,副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陈逸清,副组长、省司法厅厅长洪进宝,小组成员及各地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及省直有关厅(局)分管普法依法治理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9月19日省委办、省政府办下发《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10月28—11月7日省法宣办依照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指示,组织依法治省考察团赴山东、河南、安徽三省考察学习,并到当地依法治理示范点进行调查研究。
10月28日一11月8日部分省人大常委前往清流、宁化、闽西、龙岩、泉州和甫田监狱视察。对监狱工作提出“要明确指导思想、强化管理工作、加强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的要求。
11月30日一12月2日全国部分省(市、区)监狱局局长座谈会在厦门市召开。黑龙江、江苏、山东、浙江、广东、四川、山西、湖北、广西、上海、安徽、福建等12个省(市、区)监狱局局长参加会议。福建省的代表在会上做典型发言。
12月3—4日司法部监狱局局长杜中兴视察泉州、女子监狱和警官学校。对监狱工作提出“加强班子建设,从严治警从优待警,扬长避短发展经济,重视监管改造,软硬件结合和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等要求。
12月19日省政府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同意组建厦门、福清监狱。
是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福建省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现象进行清理。
是年福建省警官学校被评为省部级重点中专。
1998年
1月省司法厅参照社会律师的做法,对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予以审核颁发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持有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统称为法律援助律师。
2月4日成立福建省依法治省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省委副书记林兆枢任组长。
2月24日下午由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党工委、省司法厅联合举办《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报告会,邀请原宁夏大学校长吴家踏教授主讲。省委常委黄瑞霖、黄松禄以及省五套班子领导、百余名省直机关厅级干部参加了讲座。讲座由司法厅党组书记、厅长陈保明主持。
2月27日省委召开第一次依法治省筹备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林兆枢,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副省长丘广钟,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省高院院长陈旭,省检察院检察长鲍绍坤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主要内容:对依法治省调研及筹备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动员省级各单位统一思想、齐心协力,切实把依法治省的各项筹备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3月24日团省委、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8个厅局联合在福州召开全省城市社区“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工作现场推进会。来自全省37个县(市、区)团委书记、公安局负责同志80余名代表观摩了马尾区“千校百万”外来务工青年培训基地。
4月9日省司法厅、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电视台联合举办《国旗法知识电视大奖赛》,以此推动《国旗法》的普及实施,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4月16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到省女子劳教所视察。
4月21日省委召开第二次依法治省筹备工作会议,省委副书记林兆枢,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高院、省检察院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黄松禄同志主持。会上,各有关单位就2月27日第一次筹备会后,开展工作,落实任务的情况,特别是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建议作了认真的发言,会议就下一阶段工作进行了布置。
5月7—9日以省政协副主席、省委统战部部长金能筹为团长,省政协副主席、省民进主委林逸,省工商联会长李祖可,省九三学社主委陈家骅等为副团长,省民革、民盟、民进、农工、民建、致公、台盟、九三学社等8个民主党派和省工商联负责人组成的工作考察团,到泉州、莆田、女子监狱考察指导工作。
6月1日省委召开第三次依法治省筹备工作会议。省领导陈明义、黄松禄、黄瑞霖、宋峻、丘广钟、陈增光及省直各有关单位领导出席了会议。会议听取了省直有关单位领导关于省委依法治省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的汇报,讨论修改《中共福建省委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6月28日省委六届八次全会通过《中共福建省委关于依法治省的决定》;8月1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治省的决议》;8月3日,省委成立福建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厅;9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依法行政的规划》。
9月22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
9月省司法厅、物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省内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此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12月14日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成立厅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通知》,成立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12月23日省司法厅下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实施方案》,此后,全省各地陆续开通尾数为“148”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
12月29日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发生7名劳教人员群体性斗殴致1人死亡的事件。
是年《福建律师》取得内部刊物准印证号。
1999年
1月7日省委副书记林兆枢到厦门劳教所慰问民警并检查指导工作。
3月4日省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省政协法制委副主任孙新峰、李联明,省妇联主席王美香,省民盟副主委陈美光到女子监狱慰问女民警。
3月6日福建人民广播电台“大众话题评说”栏目在黄金时段现场播出“148”法律专用电话的开设情况,省司法厅陈保明厅长作为嘉宾到直播间向社会宣传“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服务宗旨和服务内容。
3月30日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正式挂牌。
6月15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黄松禄主持召开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议。会议专题研究全省学法用法依法治县经验交流会筹备工作情况。
7月福建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获得髙职教育资格,同年开始举办高职专科教育,设有法律专业。
8月19日副省长丘广钟带领相关部门负责人到省强制戒毒劳教所进行调研。丘广钟一行视察了戒毒人员的生活环境,鼓励戒毒人员珍爱生命远离毒品,还就加强戒毒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10月7—8日福建省第二届劳教人员文艺汇演在福州举行。
10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中华职教社主任林强,省中华职教社副主任郭孟喻视察中华曙光职业学校。
11月18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依法治省工作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
11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代表张斌生、李家宝、杨春波、陈建生、陈慧珠、袁启彤、黄文麟视察甫田监狱,对甫田监狱工作予以肯定,希望全省监狱的设施都要达到莆田监狱的水平。
11月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每届任期为三年。
12月17—22日司法部肖建章副部长和国家及福建省禁毒委员会调研组的部分领导到省女子劳教所、武夷山监狱、厦门劳教所视察并指导工作。
12月30日福建司法学校经省教育委员会评估,确认为合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是年持有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在当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对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继续予以注册直至2001年。
2000年
1月26—29日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政治部副主任刘和平等领导视察厦门监狱、泉州监狱、省女子劳教所、省法律援助中心。28日下午,段副部长视察省监狱局机关并召开座谈会。
2月18日省委、省政府将开通“96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列入2000年省委、省政府为民办15件实事的项目之一。
2月21日省委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组长陈明义主持召开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第三次全体成员会议,会议研究确定了《福建省2000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并就社区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部署。
3月3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带领省委政法委、省政协、省妇联“三八”慰问团到省女子劳教所组织开展法律、心理咨询、义诊等活动。泉州地区有关领导及师大教育系师生也分别到省女子劳教所开展帮教活动。
3月5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省政协副主席陈增光、省妇联主席王美香率领联合慰问团到省女子劳教所慰问民警。
3月6日省物价局、司法厅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同时,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
3月27日副省长汪毅夫到武夷山监狱视察,他强调:要加快步伐,强化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3月全省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正式建立。
5月17—1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九龙、委员杨英昌一行来福建省开展“三五”普法依法治理调研。视察了鼓楼区水部街道和省女子监狱。
5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强、省人大法制委主任毕振东、省政协社法委副主任王荆璞、省妇联主席王美香等20余人到少年管教所慰问民警。林强对少管所提出了要多教育、多管教、多感化等工作要求。
6月13日上午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龙岩市市长袁荣祥、省武警总队总队长薛国强到闽西监狱视察工作。
7月17日三明市三元区西际村被定为全国首批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单位,并在全国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工作会议上作了介绍。
10月24—28日司法部劳教局组织的“教育转化邪教类劳教人员帮教团”一行6人,对福建省“法轮功”劳教人员教育转化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帮助。
10月25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成立福建省少年教养管理所。
10月福建省“148”指挥中心经省编办批准设立。
11月13日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组长、司法部党组成员岳宣义和司法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胡泽君视察厦门监狱。
11月16日省司法厅同意省司法厅劳教局整体收购福州起重设备厂和福州消防机械厂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用于建设福建省少年教养管理所。
11月18—19日全省监狱系统共436名民警参加全国监狱民警基本素质教育基础知识考试,省电视台、《福建日报》、《福建法制报》、厦门电视台等宣传媒体到现场进行报道。
1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原最高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明枢等9名全国人大代表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等5名省人大代表到闽西监狱视察。代表们希望监狱民警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全面推进依法治监进程。
12月28日为解决宁德市公安机关送教难的问题,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宁德市的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柘荣县、霞浦县、寿宁县收容的劳教人员送福州劳教所执行;周宁县、屏南县、古田县收容的劳教人员送南平劳教所执行。
12月28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全省“法轮功”劳教人员实行集中管理。男性,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女性,送省女子劳教所执行。是年全省各设区市相继建立了召开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
是年宁德地区撤地建市,宁德地区司法局改称宁德市司法局。
是年省警官学校被评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2001年
1月1日起省内各公证处对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等三类公证书推行使用要素式公证书格式。
2月省妇联、省司法厅开展以保障和维护广大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为主题的“巾帼爱心”帮教活动,活动内容有慰问女干警、送法进高墙、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
3月2日省、市近50家单位联合在福州五一广场举行大规模的宣传活动,纪念中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10周年。省司法厅现场发放《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患惩治邪教活动》、《维护社会稳定法律知识问答》等普法书籍800余册。省委副书记卢展工亲临省司法厅宣传点视察指导。
3月7日省委副书记卢展工、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平一行到女子监狱、仓山监狱、省监狱局机关、省女子劳教所视察,卢展工就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3月27日省司法厅、团省委、公安厅、劳动厅、建设厅、计生委、工商局、省综治办等8家单位联合在福州召开福建省“千校百万”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工作表彰暨推进会。
4月25—28日司法部监狱局局长杜中兴先后到建阳、武夷山、厦门监狱检查指导工作。他强调:要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提高队伍素质,建好示范监狱。
5月11日省长习近平、副省长丘广钟率领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办、计委、财政厅等单位的领导视察女子监狱、仓山监狱、省女子劳教所,并与部分“法轮功”劳教人员进行座谈。
5月22日为具体组织、协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严打”整治法制宣传工作,省司法厅编写下发《全省“严打”整治宣传提纲》。
6月厦门市劳教所被省司法厅评为“福建省优秀劳动教养学校”。
7月16日司法部副部长范方平到仓山监狱考察,他强调:要突出抓好监狱安全稳定和安全生产工作,推进监狱各项工作不断创新。
7月19日省委书记宋德福主持召开省委常委会,专题研究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省司法厅厅长陈保明向常委会汇报了第五次全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并就《“四五”普法规划(草案)》作了说明。宋德福书记和习近平省长在听完汇报后,分别作了重要讲话。会议同意普法经费由人均1角增加至2角。
7月省律师协会成立省直分会,负责省直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
8月7—8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在福州召开全省“三五”普法总结表彰暨“四五”普法动员部署大会。会议表彰了福州市鼓楼区等16个先进县(市、区)、南平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8个先进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条法处等92个先进单位和宁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翁惠文等227个先进个人。省委副书记、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卢展工同志代表省委、省政府在会上作了讲话。
10月1日是日起,省内各公证处不再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及《转业军人证书》公证。
10月3日福州劳教所4名劳教人员集体逃跑。厅、局领导坐镇该所督促追逃。10月4日追回2人,5日追回1人。
11月7—12日司法部原副部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张秀夫视察福建省的监狱工作。提出了要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树立崇高的监狱建设目标,依法治监,发展监狱经济和提高队伍素质等工作意见。
11月根据《司法部关于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人员中录用公证员的通知》精神,福建省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
12月涉外公证中办理出生公证只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
是年福建省“148”指挥中心挂牌成立,与省厅基层工作处实行合署办公。
是年省司法厅出台《公证处年检暂行办法》。
是年省司法厅终止特邀律师注册。自此,福建省全面取消特邀律师。
2002年
1月2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1月29日省委、省政府把法律援助工作列入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
2月4日甫田监狱发生刑释人员发生袭击驻监武警哨兵事件。
2月省司法厅颁布《关于公证处执业年检的若干规定》,公证处的年检与公证员执业资格年度注册工作同时进行。
3月6日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王玉璞专员到仓山监狱检查工作,对该监狱的反腐倡廉工作表示满意。
3月6日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副书记林平到省监狱局调研,提出“监狱布局要有总体考虑,做好监管安全,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加强队伍建设”等工作要求。
3月6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出台《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同时,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
3月28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并于2002年4月5日起施行。
6月21日中纪委驻司法部纪检组长、党组成员岳宣义带领司法部监察局副局长范芸芸等一行在省监狱局召开座谈会,岳宣义对福建省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工作给予肯定。
7月5日司法部执法执纪检查组一行先后察看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厦门监狱,重点抽查女子、仓山、闽西监狱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
8月1日最高法院调研组到闽北片监狱就减刑、假释工作开展专题调研。2日,调研组在武夷山监狱召开座谈会。
8月22日省委组织部、宣传部、司法厅联合召开全省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会议。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会议总结了开展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情况,并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泉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福建省财政厅等7个单位在会上作了经验介绍,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省司法厅厅长陈保明同志代表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司法厅作工作报告。
9月10日福州监狱二大队发生一起两名重刑犯脱逃事故,两犯分别于14日、15日被抓获。
10月31日以瑞士联邦司法办公室公法总司和立法方法司长莫尼卡•考萨丽•索文为团长的瑞士法律专家代表团一行8人访问仓山监狱。双方就罪犯待遇、监狱经济来源、教育改造的手段、罪犯劳动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12月3日加拿大皇家骑警代表团到厦门监狱询问罪犯,对远华集团走私问题进行调查取证,加拿大皇家骑警代表团团长霍安先生对前后三次来闽调查取证工作表示满意。
是年开始实行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工作。厦门市公证处、福州市公证处、泉州市公证处等3家公证处为第一批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单位。
是年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不再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实施,转由省律师协会负责。
2003年
2月25日厦门市司法局举行公职律师颁证仪式,为来自厦门市工商局等21个政府部门的49名工作人员颁发公职律师证。这是司法部制作的《公职律师执业证》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颁发,公职律师制度至此确立。
2月省委、省政府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3月24日泉州监狱抓获1994年3月8日越狱脱逃罪犯黄某。
4月7—5月31日全省劳教场所开展代号为“春雷行动”的“法轮功”劳教人员集中统一攻坚转化活动。
4月10日清流监狱通过网上追逃,将脱逃23年的罪犯郑某抓获。
4月16日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基层首批普法依法治理联系点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西际村被全国妇联授予全国“美德在农家”活动示范点称号。
5月9日省委副书记王三运,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到仓山监狱检查指导防“非典”工作。
5月27日省委副书记黄瑞霖、省政协副主席叶家松到福鼎市秦屿镇视察农村服务联动中心。
7月16日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先后到省戒毒所、省少教所看望慰问干警,并就劳教工作进行调研。
8月5日省劳教委印发《关于调整福州铁路分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劳教人员收容场所的通知》,决定从8月10日起,凡福州铁路分局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劳教人员:(1)非戒毒劳教人员,关、羁押所在地就近的劳教所执行;(2)男戒毒劳教人员,除厦门市的送厦门所外,其余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3)女劳教人员一律送省女子劳教所执行。
8月29—30日司法部监狱局局长杜中兴率领的司法部、武警总部“三共”活动联合调研组到闽西监狱调研、考察“三共”活动,并分别到龙岩、武夷山、厦门监狱检查指导工作。
9月1日厅劳教局印发通知,自2003年9月5日起各劳教委批准决定的少年教养人员,送省少年教养管理所执行。
9月9日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查获一起从北面围墙扔进毒品的案件。
9月15日美国对话基金会执行董事主席康原先生访问厦门监狱,对厦门监狱实行人性化监管改造和采取多种形式教育矫治罪犯的做法留下深刻印象,并对厦门监狱优美整洁的环境表示髙度赞赏。
9月18—19日全国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座谈会在泉州市召开,会议期间,与会代表考察了全省外籍、境外犯定点关押的莆田监狱。司法部监狱局副局长胡一丁到会并对加强外国籍罪犯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10月16日福建司法学校经省政府批准成建制划归福建师大法学院。
2004年
1月20日省委副书记王三运,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鲍绍坤带领省直政法机关有关负责同志慰问监狱民警,并对监狱布局调整提出要求。
2月省政府和司法部批准福建省警官学校升格为高等职业学院。
3月省女子劳教所被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授予“全国三八红旗先进集体”。
3月2日省政府同意在福建省警官学校的办学基础上组建福建警官职业学院,该学院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以全日制高等专科教育为主,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在校生规模暂定为2000人。
4月3—5日司法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吴爱英率领司法部调研组,到省监狱局机关、仓山监狱和厦门监狱调研。
4月5日省委代书记、省长卢展工主持召开省委常委扩大会议,专题听取了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司法厅厅长陈保明关于1998年以来依法治省工作汇报、今后五年依法治省工作规划及今年依法治省工作要点。
5月14日省女子劳教所的规范全称改为“福建省女子劳动教养管理所”。
5月15日福建警官职业学院举行揭牌仪式。
5月28日省委宣传部、省人事厅、司法厅、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织省直机关公务员进行第一次《行政许可法》考试,并对各单位考场情况进行巡视。5月29日、6月4日、6月5日、6月18日又分别组织了四次《行政许可法》考试。
7月23日国家司法部、民政部授予299个村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福建省连江县浦口镇塔头村、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后塘村、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云谷村、漳州市芗城区芝山镇前山村、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石桥村、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西际村、浦城县南浦镇跃进村、宁德市蕉城区霍童镇霍童村受到命名表彰。
8月8日永安监狱永安飞桥水泥厂的“桥福”商标被省商标工作委员会认定为2003年福建省著名商标,该厂为全省监狱企业首家拥有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
8月15日省劳教系统开始代号为“警醒行动”的“法轮功”劳教人员集中转化攻坚活动。
9月16日省律师协会党委正式成立。
10月13—18日全省监狱系统首届服刑人员运动会在闽西监狱举行。
10月27—29日全省监狱人民警察第二届“五项”警体技能比武在警官职业学院举行。
10月省司法厅在福州举行公司律师颁证仪式,向全省首批9家大型企业的85名员工颁发了公司律师证。
12月2日省司法厅副厅长、省监狱管理局局长许以穆在厦门监狱会见香港入境事务处人员协会和惩教署惩教助理总会访问团一行33人,就闽港监狱惩教工作进行交流。
12月31日省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未满18周岁劳动教养人员投送省少年教养管理所收容执行。
12月省律师协会“会员惩戒暨处分复查委员会”成立。
是年福建省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成立,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2005年
1月19日第一批12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进入康复队集中管理。
2月22日脱逃达11年零5个月之久的罪犯梁某,被武夷山监狱民警从广州押解回监。
3月21日省委常委会决定,省法学会领导管理体制从原有的省委政法委领导、省司法厅代管转为省级领导联系、省委政法委代管的体制。
5月省司法厅在全省部署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的法律服务“三进”活动。
5月28—30日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到闽西、龙岩、泉州监狱及省监狱局机关视察指导工作,在与省委书记卢展工、省长黄小晶等领导会谈时,他说:“福建监狱布局调整、产业结构调整都走在全国前列,推进监狱体制改革的条件基本具备,希望能探索出有福建特色,体现刑罚执行机关属性的模式。”
6月在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了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的理事会成员,改变了往届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兼任律师协会会长及常务理事的做法,为实现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打下基础。同时,大会选举产生省律协第一届监事会的5名监事,审议通过了《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制定了《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修订稿)》。
7月5日省监狱局在建阳市登高山烈士陵园为在监管工作岗位上殉职的李木盛同志举行烈士命名大会。
7月9日上午省依法治省办、省整规办、省司法厅等主办单位会同福州市直相关部门共计20多家单位在福州市五一广场开展大型街头法制宣传、咨询等活动,全省所有设区市、绝大部分县(市、区),除省部分受洪涝灾害影响无法开展活动外,全都参照此形式开展了大型咨询宣传活动。
9月23日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了全省“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检查组全体成员会议。
9月省委编办批准省司法厅加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的牌子。
11月9日宁德监狱筹建处成立。
11月11日福建省召开了全省“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工作汇报会,参加全省“四五”普法依法治理检查验收的各检查组的负责人汇报了检查情况,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副主任及各检查组全体人员参加了会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司法厅厅长陈保明主持会议。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的领导充分肯定了全省“四五”普法工作:一是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二是学法用法工作扎实深入;三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渠道不断拓展;四是依法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五是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
12月23日未成年犯管教所闽侯南屿新址举行奠基典礼。
是年省编办同意司法厅法规教育处增挂“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处”牌子(对外称“福建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二、重要文献辑录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闽委发[1996]14号
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省军区:
省委、省政府同意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基础性工程。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监督,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突出抓好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学习,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结合起来,扎实工作,务求实效。各级干部特别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带头用法,提高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水平。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系统学习、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秉公执法。一切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积极参加普法学习,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风气,切实提高全民法律素质,为实施“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1996年6月19日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
经过十年普法教育,全省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这对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坚持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远景目标的实现,必须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扎实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法制观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根据中宣部、司法部“三五”普法规划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全省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根本指针,服从服务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普法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扎实工作,务求实效,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律意识,树立法制权威,坚定不移地实行依法治国治省,积极稳妥地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进程。
二、目标、任务、对象与要求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体公民中继续深入进行以宪法为核心的基本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各级干部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基本实现各地区、各部门的依法管理,促进依法治省,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1.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努力提高各级干部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运用这一理论指导法制建设实践,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自觉性。
2.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及有关维护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教育。要结合实际、结合形势、结合中心工作进行学习,不断增强公民权利义务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3.着重抓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的普及。围绕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经营管理者运用法律调节各种经济关系的本领。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全面推进依法治理。要加强对依法治国理论的研讨,大力抓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依法治理典型的培养和宣传,以推动依法治市、治县(区)、治乡、治村、治厂、治校工作开展。各地区、各行业、各单位要把依法治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大力度,提高水平,为推进依法治国治省的进程创造条件,打好基础。
(三)教育对象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是“三五”普法教育对象。其中重点对象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各地特别是沿海开放城市要重视和加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
(四)基本要求
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部门、不同行业和不同对象的特点,确定其普法的内容、形式和方法。
1.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学习宪法和基本法律法规,努力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依法履行义务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在深入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理论基础上,重点了解和掌握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条例及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并运用于实际工作,在学法用法中发挥表率作用。
3.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企业厂长、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要着重掌握公司法、劳动法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学习其他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水平。
5.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要常抓不懈。各级各类学校都要把法制教育列入学生必修课,做到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证。基层组织要抓好社会青少年的法律常识教育。
三、方法与步骤
(一)工作方法
1.坚持面授教育。各地、各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各级党校、团校、干校都必须把法制教育列为必修课。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要形成制度。继续抓好党委中心组集体学法等多种形式的领导干部学法活动。
2.利用大众传媒。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普法和依法治理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传播媒体都应开设法制宣传专题或专栏,加大宣传报道的分量。同时,要重视利用文艺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要在宣传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下功夫,做到内容充实,形式多样,艺术品位高,增强法制宣传效果。
3.组织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举办法制图片展览,开展法律知识咨询,组织法律知识竞赛,开展宣传日(周)等多种活动,努力形成浓厚的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氛围。
4.实行分类指导。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针对不同地区、部门、行业
和不同对象特点,确定目标,提出任务,选择方法,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有效性。要在宣传对象上注意层次性,在宣传内容上讲求针对性,在宣传形式上探求多样性,在宣传效果上突出实效性。
(二)实施步骤
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从1996年开始实施,到2000年结束。
1996年,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充实队伍,制定规划,抓好试点,培训骨干,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1997—1999年,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立法进程,制定年度计划,确定学习任务,并认真组织实施。
2000年,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总结验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各级普法主管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通过实际锻炼、业务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二)建立和培养法制文艺宣传队伍。要充分发挥专业、业余文艺团体和城乡文化馆(站)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有计划地创作并演出宣传法制的文艺节目,形成一支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法制宣传文艺队伍。
(三)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和工作计划,明确职责,落实到人,切实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把工作落到实处。
(四)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促进各地、各部门的依法行政。
(五)建立普法教育制约激励机制。将普法和依法治理与评比先进单位、文明单位,企业评优晋级等挂钩。加大普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评比中的份量。要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以保证普法工作正常开展。
五、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摆到重要议事日程,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各级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各级普法办公室要明确职责,完善制度,充实力量,发挥职能作用。
(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是法制宣传教育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等工作。
(四)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研究,着手解决法制宣传教育立法问题,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
(五)省法制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省直各专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写本省和本部门法制宣传教材。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教材的征订发行工作,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闽委发[2001]12号
各设区的市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现将《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批转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进一步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省委关于依法治省决定的重要举措,也是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法制保障。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对实施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领导和监督,把这项工作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一部署,真正把规划落实到实处。要以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和全省法治化管理水平为目标,把学法与用法、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把法制建设与思想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努力推进全省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各项依法治理工作上新台阶。全省各级党组、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努力促进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我省民主法制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2001年8月6日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级法制宣传教育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全省顺利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法律常识广泛普及,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紧密结合,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社会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工作蓬勃开展,这对推进依法治省进程,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公民的法制观念,加快依法治省步伐,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目标的实现,必须在第三个五年普法基础上,继续在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
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江泽民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立足于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确定的宏伟目标,立足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立足于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继续在全省公民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促进全省各项事业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二、目标与任务
(一)目标
根据宪法和我省“十五”规划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全省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扎实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全面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通过“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全方位推进我省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为全面实现依法治省总体目标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任务
1.继续深入学习宣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和贯彻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学习宣传江泽民同志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论述,注重提高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水平,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的能力。
2.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学习宣传与公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公民的法律素质。注重培养公民的权利义务对等的现代法制观念,增强公民遵纪守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意识。
3.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重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的法律知识,宣传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社会发展迫切要求普及的各项法律法规,为改革、发展创造更加良好的法制环境。
4.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继续推进依法治理工作。妥善处理学法与用法的关系,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基础,以依法治县和乡镇、社区依法治理为重点,以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为核心,以强化监督机制为保障,以法治化管理为目标,进一步加大依法治理力度,积极推进依法治省进程。
5.把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省与以德治省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全省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知识,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意识,努力做到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建立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党委中心组学法制度、法律培训制度、重大决策前的法律咨询审核制度及任职前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要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适时举办各级领导干部法制讲座。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经常性学法制度。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进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经常性的学法制度,保证各级国家机关公务员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每年自学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少于40小时,并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试合格者颁发合格证书,作为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任职和晋升的重要依据。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执法评议考核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以加强对行政、司法权力的监督。行政执法和司法人员要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执法,自觉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要在促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养成上下功夫。中、小学校要坚持把法制教育列为学生的必修课,并且做到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保证普及基本法律常识的任务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要加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共同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宣传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下发的《关于推动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用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紧紧围绕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有步骤、有计划地安排企业经营管理者学法和培训,确保企业管理者学法时间每年不少于30小时。积极组织企业学法考试考核工作,督促检查企业学法用法工作。
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要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普法教育。对外来流动人口的法制教育要切合实际,多渠道、多形式、分层次地展开。要建立固定的外来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基地,增强其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二)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相结合。要认真贯彻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同时,注重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规范公民的行为,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道德规范的培养,预防和遏制违法犯罪及其他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促进我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明显好转。
(三)坚持学法和用法相结合,积极开展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要在抓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上,继续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依法治省决定等文件精神,围绕地方立法、普法、司法、执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环节,逐步实现地方政治、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法治化。
各部门、各行业要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和特点,重点学好与本部门、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认真制定和完善依法治理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大力提高行业依法治理水平。
重点抓好乡镇、社区的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要按照法律规定,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基层单位依法治理章程,建立有效的运作机制,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强化基层的依法治理,维护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要认真总结并大力宣传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加强引导,营造氛围,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
四、步骤与方法
(一)步骤
全省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从2001年开始至2005年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启动阶段(2001年)。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的“四五”普法规划。重点做好教材准备、宣传发动和培训骨干工作,加强和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实施阶段(2002年至2004年)。各地、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学习任务,做到有步骤、有计划、有重点,认真组织实施,务求实效。
考核验收阶段(2005年)。按照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普法依法治理主管机关组织总结验收。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检查组分片进行检查、考核。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法制宣传机构、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普法规划的制定、落实情况;各类对象、尤其是领导干部和其他学法重点对象的学法情况及考试、考核登记情况;全国、省编普法教材、资料征订及普法资料文档管理的情况;各类人员学法与评先创优等各项奖惩措施挂钩的情况;学用结合,依法治理的情况。
(二)方法
1.针对实际,狠抓落实。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既要兼顾全面,又要突出重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形式主义,保证法制宣传教育扎实有效。
2.普治并举,整体推进。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在普法教育和依法治理的内容、方式上不断创新。通过普法,不断深化基层、地方和行业的依法治理,努力夯实依法治省的基础。
3.条块结合,齐抓共管。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在人大、政协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下,坚持条块结合,联合互动,充分发挥地方和行业、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4.推广典型,分类指导。要注意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各类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同时,要根据不同地区、部门、行业和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确定目标,提出要求,选择方法,进一步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5.多种途径,广泛宣传。要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法律咨询、法律知识竞赛,举办法制图片展览、法律进万家等活动。要充分发挥宣传媒体的作用,办好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的法制专栏、专题节目。要继续发挥法制新闻、法制影视和法制文艺的教育引导作用,寓教于乐,使广大公民受到形象生动、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
6.根据全国统一规定,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目,作为每年的法制宣传日,从2001年起实行。
五、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
(一)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要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进一步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参与的运作机制。要把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真正摆上议事日程,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第四个五年规划任务的落实。
(二)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负责本规划的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进一步健全办事机构,负责制定规划,并做好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所需经费要列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每年人均普法经费原则上不少于2角,以保证工作的有效运转。
(三)制定《福建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条例》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四)省直各部门要根据部门和行业实际需要,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五)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实际目标管理,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有效的奖惩制度,将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同评选先进单位、文明单位,评优晋级结合起来,加大普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检查考评中的比重,促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六)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各级人大、政协要通过视察、检查活动,定期审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落实情况。各级法制宣传主管部门要对本区、本行业、本部门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认真做好阶段性总结工作。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委办发[1997]12号
各地、市、县(区)委,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现将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基础工作,是巩固监狱、劳教所改造教育成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1997年9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引导、保障、促进我省安置帮教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商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福建分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同意,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指引下,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努力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安置帮教工作的目标是:抓紧建立完善安置帮教工作体系,安置率逐年提高,帮教覆盖面逐年扩大,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使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增强改过自新的观念和就业能力,在就业、上学和社会救济等方面不受歧视,实现生活有着落,就业有门路,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二、性质、对象和范围
(三)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对特定对象进行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
(四)安置帮教工作的主要对象是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员。
(五)安置帮教工作范围包括:(1)对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的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就业技能培训。(2)向刑释解教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接收单位介绍情况,移交有关档案、材料。(3)引导、扶助刑释解教人员就业,或解决生活出路问题。(4)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落实预防重新违法犯罪的措施。(5)对重新违法犯罪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从重惩处。
三、领导和机构
(六)必须将安置帮教工作纳入各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抓好落实。
(七)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在制定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签订责任状时,要对安置帮教工作提出具体的要求,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监督检查。要把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率不断提高、重新违法犯罪率逐年下降,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和实绩的一个重要指标。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分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监督。
(八)省综治委已成立“福建省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各地、市、县(区)都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安置帮教工作。
(九)各级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工作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四、接茬、安置和帮教工作
(十)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的接茬工作,各地按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服刑、劳教人员回归社会前后接茬工作的通知》[闽司1997(76)号]执行。
(十一)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千方百计地广开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地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工作。可通过下列途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1)继续执行刑释解教人员回原单位安置的规定;(2)对服刑、劳教前是无业人员的,要积极鼓励和支持他们自谋职业,鼓励和扶持他们从事个体经营;(3)设立就业咨询服务机构,为回归社会后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信息和途径,开展就业指导,因势利导,组织他们根据自身的素质和特点劳务,打短工;(4)建立安置帮教基地,创办不同规模不同形式的经济实体;(5)选择现有企业给予扶持,建立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定点企业。
(十二)安置帮教工作,要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工作到位,注重抓好监所内的超前教育、回归时的接茬教育、平时的跟踪教育。坚持把安置帮教工作与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相结合,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与引导劳动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
(十三)安置帮教工作涉及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通力协作、齐抓共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级安置帮教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监狱、劳教所对即将回归社会的服刑、劳教人员要加强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要与县(市、区)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公安机关一道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离开监所前后的接茬工作;同时,对离开监所三年之内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定期考察制度和地方反馈制度;县(市、区)司法局及乡镇、街道司法所要积极创办过渡性安置企业。
劳动部门要积极协助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并做好各项就业服务工作,为其就业创造条件。对参加过待业保险的,劳动部门应按规定核发失业救济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尚未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依法申请从事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开办其他经济实体的,应一视同仁,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教育管理,增强他们守法经营的观念,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民政部门要鼓励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要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以此作为评选先进村、居委会的一个重要依据。在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方,对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应按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按规定核发养老金。
公安部门要积极参与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特别是对那些改造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回归社会后可能继续造成危害的,应列为重点人口管理,密切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行为去向,做到不脱管、不失控。对重新违反犯罪的,要依法从重惩处。
(十四)全社会都要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要继续大力提倡工厂、企业(含三资企业)和各种经济实体接收、安置刑释解教人员,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关心下一代委员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以及各种社会群团组织,要关心、支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要通过建立帮教协会和建立安置帮教专项基金或基金会,更广泛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增强安置帮教工作的效果。
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介,要加大安置帮教工作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理论工作者要加强安置帮教工作的理论研究,使其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
五、政策措施
(十五)为落实安置帮教工作的各项措施,特作出如下规定:
(1)刑释解教人员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在分配住房、责任田、社会救济、就业就学等应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2)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创办的过渡性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其资格由省司法厅核准,发给资格证书,每年复核一次。
(3)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劳动部门核准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新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超过从业人员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人员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核,可免征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刑释解教人员(包括社会上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财政机关审批,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两年。
(4)刑释解教人员自谋职业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扶持。在经营中确有困难的,工商部门应酌情减免管理费。对其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税优惠政策。
(5)劳动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狱、劳教所搞好服刑、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培训、核发技术等级证书。
(6)对于经省司法厅核准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经济实体申请货款,商业银行经过审核、评估,认为符合法定货款条件的应给予积极支持。各地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可能,给予资金上的扶持。
六、表彰奖励
(十六)省、地(市)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会同有关部门,每2至3年召开一次安置帮教工作总结表彰会,对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对刑释解教人员中遵纪守法、勤劳致富、见义勇为、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总结表彰会经费由安置帮教专项基金或当地财政统筹安排。
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1997年8月27日
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1998]费字362号
各地市县区物委、司法局,各公证处: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费〔1997〕285号)、《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8〕814号)的文件精神,为使公证服务收费能真正体现公证服务的价值,促进公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我省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15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500元。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700元。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
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
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3.清点遗产,每宗500元。
4.保管遗产,双方协商收费。
5.确认遗嘱效力,每件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公民个人每宗收取500元,法人单位每宗收取2000兀。
八、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1.涉及人身权益的,每件收费150元。
2.涉及民事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3.涉及商业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4.证明监护权、养老金、劳动保险金、助学金、抚恤金、救济金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30元。
5.证明计划生育协议,每件收费3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1.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60元。
2.办理法律规定的抵押登记,每件收费100~500元。
3.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30元。
4.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收费3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60元。
5.解答法律咨询,每次收费15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元。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1.证明抽奖、抽签及其他现场公证,每件300~700元。
2.证明拍卖、彩票销售,每件500~2000元。
3.证明物品销毁公证,每件500~1500元。
4.证明开标、决标,每件500~5000元。
5.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6.涉外收养公证指定管辖,每件收费100元。
7.查询公证档案资料,每卷收费30元。
8.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每件收费50~100元。
9.公证书、其他资料翻译费,每千字60元,不足一千字的,按一千字计算。外文打字、校对费免收。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凡证明单方法律行为或法律事件的,制作公证书一份;证明其他法律事实的,制作公证书两份。如需增加份数,每份公证书另收费10元。
十三、根据《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减免公证服务收费,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
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二)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的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主动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委福建省司法厅
1998年9月28日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
闽常〔2002〕4号
《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2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月2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龄委等组织可以依法对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职工、未成年人、妇女、残疾人、老年人等无偿提供法律帮助,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支持和指导。
鼓励社会志愿人员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对受援人免收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有关单位和组织应当支持、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依法查询、复制有关资料的,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应当免收费用。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
第九条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与形式
第十条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第十一条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一)刑事诉讼辩护、代理;
(二)请求给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请求给付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
(五)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
(六)请求国家赔偿;
(七)公证;
(八)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务。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聘请律师或者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依法决定为其指定辩护的;
(四)其他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采取以下形式:
(一)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四)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五)公证证明;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四条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刑事被告人外,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入所在单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及相关证据;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交申请人授权委托人或者其他有关代理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省、设区的市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受理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事项,也可以指定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事项。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由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指定辩护的刑事诉讼案件和其他诉讼案件的法律援助,由承办案件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事由发生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十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材料不完备的,应当一次性及时通知申请人补充;对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受理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办理。属于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仲裁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书面函告侦查、起诉、审判、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仲裁机构。
第十九条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属提交法律援助书面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日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或者一审判决书副本送交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转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指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或者指派律师事务所指定律师,并函复人民法院。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应当在作出侦查终结、提起公诉、不起诉决定或者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之日起五日内,将案件办理结果告知法律援助人员。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未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不得中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收取受援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的个人隐私。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援助事项办结后十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并将案件材料送交归档。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补贴费,补贴费在法律援助经费中列支。补贴费的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人员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证据材料,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
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拒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或者出具虚假经济状况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法律援助人员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给受援人造成损失的,由所在法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服务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关的法律援助人员追偿。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终止法律援助;对以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当责令受援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军人、军属的法律援助,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2002〕费118号
各市、县(区)物价局(物委)、司法局:
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费[1992]286号)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392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意见请径向省物价局行政事业收费管理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反映。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2002年3月6日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适应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律师事务所和委托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事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指导性收费标准,指导性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制定的收费标准需超过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必须报省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采取何种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本规定协商确定。
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明显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收费条款应载明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支付时限等,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并向委托人出具收费票据。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在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或由律师事务所先垫支全部费用,事后向委托人收取。
第七条律师办理疑难、复杂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增加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本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
律师事务所对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委托人可收取等额外汇。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经与委托人协商亦可实行胜诉收费或办成收费,但收费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所涉财产标的总额的20%。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髙不超过本规定最高收费标准(包括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的3倍。
第九条对贫困地区或个别经济确实困难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适当减收律师服务费。但律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压低收费标准吸引客户。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报酬与费用,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文印费、异地办案差旅费,以及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或与委托人协商由律师事务所包干收取。
第十二条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从已收费用中扣除相应的实际支出后,余额部分应退还委托人。
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对本规定第十二、十三条涉及的过错,以及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因退费、欠费或赔偿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由律师事务所所属的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和调解。委托人或律师事务所不要求或不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认定和调解,可直接依法诉讼。
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服务收费中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律师服务费的指导性收费标准:
(一)办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
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
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
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
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二)办理民事、行政案件:
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0000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0000元,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元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三)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一)(二)项标准收取。
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应减半收费。
(四)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一)(二)(三)项标准收费。
(五)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
第十七条有关计时收费的规定:
(一)办理各类案件的计费参考时间。
计费时间以小时为基本计算单位,不足1小时的部分按1小时计算。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的,应以各自的计费标准和实际工作时间分别计算计费时间。
1.办理诉讼案件:
(1)查阅案卷材料5小时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每次)2小时
(3)调查收集证据(每次)4小时
(4)代理参加调解2小时起算
(5)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次)4小时
(6)庭前准备工作(包括准备辩护、代理要点,书写辩护、代理词,分析案件等)(每案)8~10小时
(7)出庭4小时起算
(8)代为申请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每案)3小时
(9)代为提出上诉2小时
2.办理非诉讼业务:
(1)提供法律咨询1小时起算
(2)办理其他非诉讼业务2小时起算
(二)律师在本城区办理法律事务时,路途中的时间按累计实际时间减半计算。律师在异地办案乘坐车、船、飞机花费的时间及必要停留时间减半计算,但每一昼夜最多为4小时。
(三)计时收费档次划分;
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由律师事务所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第一档:100~200元/小时;
第二档:200~400元/小时;
第三档:400~600元/小时;
第四档:600~800元/小时;
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列入的收费项目,各律师事务所可依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方法和程序确定收费标准,并报所在地的价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的公告
(闽常[2002]15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4月5日
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经审议,决定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
(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修正)
(1994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引导、规范、监督、保证当事人依法从事民事、经济活动,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证处依照事实和法律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办理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第三条公证处依法出具的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公证书应当作为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判决、裁决、决定的依据;当鉴证(监证)、见证等其他证明与公证书不一致时,以公证书为准。
第四条公证员不得办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申请办理的公证事务,也不得办理与本人或配偶有利害关系的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员及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
第六条公证处依法证明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一)合同、协议、章程;
(二)财产赠与、分割、抵押、有偿转让、委托代管;
(三)继承权、遗嘱;
(四)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五)出生、生存、死亡、婚姻状况;
(六)身份、学历、经历;
(七)债权债务状况;
(八)不可抗力事件;
(九)法人的资格、资信情况和财产状况;
(十)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
(十一)文书、证件的制作日期以及签名、印鉴;
(十二)其他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事实、文书。
第七条下列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一)拆除依法代管房屋的安置、补偿协议及其证据保全;
(二)国有资产的转让协议,境外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进行产权注册的委托协议;
(三)依法向社会发行的各类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应当报废的奖券、彩票;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公证的其他事项。
违反前款规定未进行公证,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证处可以办理下列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财产、封存样品;
(二)保管遗嘱和其他文书;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第九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公证处对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第十条依法设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交由公证处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接受履行;
(二)由于债权人不清或其他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用提存方式先行给付标的物。
办理提存后,即视为债务人履行了义务。
第十一条公证处办理提存后,应当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的物品、货币或者有价证券;对不易保存或者债权人逾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变卖保存价金。
因提存支出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债权文书真实合法;
(二)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后,应当依法及时执行;但发现公证书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和公证处。
第十四条公证处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申请,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受理公证处管辖。
第十五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查明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实、合法,认为证件、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解释。
第十六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有权就公证事项进行调查,依法查询有关档案、资料、资产等情况,有权检验物证、勘验现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协助。
第十七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出证;重大复杂的或者需要委托其他公证处调查的公证事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四十五日。
第十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向公证处提供证据材料。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欺骗公证处的,公证处有权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并可以中止办证;造成危害后果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证处对出具伪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出具追究法律责任的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查处。
第+九条对于伪造、变造公证书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公证书而加以使用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公证员履行职务应持有《公证员工作执照》。公证员应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公证员工作执照》的年度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出具错证,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公证处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公证员追索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诉。
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撤销公证书决定以及申诉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福建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
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3〕12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省司法厅制定的《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03年10月12日
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省司法厅2003年10月)
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宣传贯彻《条例》精神和落实各项具体规定,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法律援助氛围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援助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有利于促进党的十六大关于“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法治目标的实现,对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全面领会《条例》基本精神。《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履行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法律援助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能;明确了以律师为主体、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实施主体模式;明确了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科学界定了法律援助范围、标准和实施程序;规定了法律援助各方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加强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条例》作为法制教育内容,纳入普法的范畴。要根据不同的对象,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活动。通过广泛宣传,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明确法律援助的责任,更加重视法律援助工作;使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认真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使困难群体学会通过法律援助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社会各界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明确援助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明确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因经济困难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公民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需要法律服务而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还可就以下事项申请法律援助:刑事诉讼辩护、代理;请求给付工伤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公证等。
(二)准确把握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条例》第十三条授权各省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根据我省的情况,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颁布的《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执行。即: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
(三)积极推进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为法律援助的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各地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对已核定人员编制的,要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配备高素质工作人员;对少数地方尚未核定编制的,要积极商请编制部门解决好人员编制问题。同时,各地要按照“组织机构健全、经费保障、装备设施良好、规章制度完善”的要求,抓好法律援助中心规范化建设。
(四)加大支持力度,建立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条例》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以及《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着法律援助受理量的增加,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力争设区的市不少于15万元,县(市、区)一般不少于6万元。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五)积极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来源的筹集渠道,加大法律援助经费的保障力度。要在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捐助渠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工作,要把建立经常性接受捐赠机制同开展集中性接受捐赠活动结合起来。省司法厅将于今年第四季度会同省文明办、省综治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残联、省老龄办、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省电视台等单位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各界为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六)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服务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开展工作。规范法律援助的申请、受理、指派、支付办案补贴、归档等项工作。以开展“比数量、比质量、比形象”活动为载体,积极探索便民利民的有效形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民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切实兑现“贫者必援、弱者必帮、残者必助”的承诺,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质量,让群众满意,把好事办好。
三、加强组织领导,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明确职责,完善司法行政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体制。
省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研究起草全省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政策、法规、规章,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省级的法律援助经费,并负责法律援助资源的吸纳和调配,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实施工作。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法律援助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制度。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对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条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服务的,律师和社会组织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收取财物的,要依据《条例》予以处罚,保证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健康地发展。
(二)树立“一盘棋”思想,发挥整体功能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特别是要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148”工作人员,紧密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全系统重视、支持、配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促进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支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通知》(闽财行〔2002〕8号),已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补贴作了原则规定,各设区的市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及时发放,以利法律援助工作顺利开展。
四、倡导行业奉献精神,发挥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作用
(一)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组织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按照《条例》规定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督促律师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完成当地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义务工作量。要发挥公证员和农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用,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及范围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倡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履行法定法律援助义务的基础上,发扬行业奉献精神,自愿地向低收入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和困难群众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协会要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条例》规定,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律师应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协会要组织专门委员会负责与各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为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协助司法行政部门确定律师承担义务办案数量;协助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支持律师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维护律师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合法权益,督促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助做好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开发利用法律援助社会资源,组织、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积极采取措施,整合社会力量,调动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积极性,抓好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建立起以县级法律援助中心为主体、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法律援助网络。鼓励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用自身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为本团体的特定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二)积极探索高等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法律院校高年级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与其工作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探索高等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培养和储备后备人才。通过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困难群体申请法律援助提供便利的条件,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使越来越多的困难群众受益。
(三)司法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促进大法律援助局面的形成。在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实践中,司法行政部门要做好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按照《条例》和《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要求,完善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加强各部门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配合和协作,努力开创法律援助工作的新局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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