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人民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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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81
颗粒名称: 第七章 人民调解
分类号: D926.1
页数: 14
页码: 187-20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为导向,将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放在首位,通过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整顿工作,以及培训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了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各地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力预防和调解各类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在这一过程中,加强了调解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推动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了调解成功率,解决了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键词: 福建省 司法 人民调解

内容

1995年,省内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党在农村的中心工作,树立“大服务”的思想,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将“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发挥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工作放在首位,各地结合以加强村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按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要求,一方面致力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组织,在工农结合部、城乡结合部建立联合调解组织;在乡镇企业、较大的村办企业、农村中的“三资”企业、集贸市场、外来人口聚居区建立调解组织。另一方面,对已有的调解组织开展整顿工作,重点整顿瘫痪、半瘫痪的调解组织,对这些调解组织,各地在摸清情况,抓准症结问题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逐个加以整顿。为造就一支适应新形势要求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各地继续推广“十户调解员”、“义务调解员”的做法和经验,吸收农民群众参加人民调解工作,吸收懂法律、懂政策、群众拥护的离退休干部、教师、在乡知识青年以及复员、退伍军人参加调解工作,聘请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以及农村中的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为特邀调解员。
  年内,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依靠基层组织,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通过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依法调处等调解工作,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化解矛盾。着重预防、调解以下三种纠纷,即生产经营性纠纷;直接影响农村治安秩序的纠纷;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纠纷和城乡结合部、工农结合部发生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同时,采取各种形式,宣传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农村群众参加整治农村社会治安的活动,促进综合治理工作的开展。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农村中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
  根据省司法厅的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村(居)调委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培训工作,如福州市在建立3229个调委会的同时,在闽侯、连江、平潭、福清、台江等县(市)区开展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试点,市司法局先后举办了两期调委会主任培训班,并举办各种类型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68期,受训人数达21912人。
  为规范调解文书,提高制作质量,全省推广长泰县武安司法所摸索出有一套行业内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办法,即在召集村(居)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讲授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着重讲解人民调解文书的规范制作,讲解内容从调解的申请、登记、调查笔录、调解笔录、协议书、回访登记等文书的规范填写到“卷宗”规范装订,使参训人员对调解文书规范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加深。在此基础上,组织相互观摩学习,组织调解员到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场观摩调解文书制作情况,发动大家对照文书格式要求,查找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司法所所长根据存在的共性问题逐一剖析讲解,以增强调解人员的感性认识。与此同时,所里开展模拟文书制作“练兵”活动,要求每个调解员根据纠纷内容和调解结果(没有案件的自拟纠纷内容)动手制作一份完整的调解文书,送司法所进行评比。文书制作成绩占培训结业考试总分的60%,并作为衡量其能否持证(人民调解员证)上岗的主要依据。在模拟制作规范调解文书的基础上,集中调解人员对文书进行评选并评出三份优秀案卷,并给予物质奖励。作为样板卷宗,轮流送到各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供实际制作调解书时参照。
  龙海市角美镇在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中,完善“联片调解”机制。针对该镇跨村矛盾纠纷多、调解难度大的情况,因地制宜地创建了介于村调解组织与镇司法所之间的联片调解站,按照全镇五个工作片,成立了五个联片调解站,民主推荐站长,解决了该镇跨村疑难矛盾纠纷。
  在指导、管理调解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求,边实践、边探索、边总结,逐步建立健全起一套调解组织的工作、纪律、学习、廉政等方面制度,实现用规章制度教育人、管理人、约束人的工作机制。全省各地调委会均实行主任包面、委员包片、调解员包户的责任制。
  是年,全省调解的民间纠纷在15万件以上,仅福州市各级调委会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28769件,调解成功27648件,调解成功率96%以上,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502件909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非正常死亡260件278人。
  1995—1998年,各地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调解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四无”村(即无非正常死亡,无民事转刑事案件,无群众性械斗,无群体性上访)活动。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目标,在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建设上下互通、左右联动的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格局。南平市民间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7.3%,一批可能发生民事转刑事的案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化解。福州市有6个县(市)区148个乡镇(街道)全部实现了“四无”。
  1996年起,在省司法厅的指导下,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民间矛盾纠纷的特点,坚持“及时排查、各负其责、工作在前、预防为主”的工作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定期、不定期排查调处活动,并把集中排查调处和经常性排查调处结合起来,既针对一个地区、一个时期民间矛盾纠纷的突出问题,集中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又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健全机制,长期坚持下去。
  按司法部的部署,各地开展了创建规范化调委会活动。“全省创建规范化调委会经验交流会”后,福州市成立了全省第一家地市级的人民调解员协会,选举产生由37名理事组成的理事会。
  根据省司法厅建立调解网络的要求,南平市在各村(居)委会及调委会的努力下,初步形成了村(居)调委会、村(居)民调解小组,每10~15户选配一名调解信息员的三级调解网络。期间,适逢村(居)换届选举,各地司法局协调有关部门,与选举同步,选配调解主任,并结合整顿充实调委会组成人员,建立健全调解工作四级网络。福州市司法局在仓山区举办了调解人员培训班,有60多名调解工作者参加学习培训。连江、平潭、闽清、永泰、长乐、福清、鼓楼等县(市)区司法局以集中和分散办班形式培训调解主任,提高了调解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专业工作技能,培训率达95%以上。该市司法局还会同市政府办公厅内务司法处对连江、罗源两县调解工作的现状等问题展开调查研究,撰写出《关于福州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问题及对策的报告》,受到市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赞许。该市2850个基层调委会中,有70%以上的调委会创建规范化调委会的要求,超过省司法厅提出的实现50%规范化调委会工作目标。
  1998年,建立社情民情报告制度被列为预防纠纷发生工作的重点。各地各级相关部门组织干部参加所联系村(居)的重大活动,包村干部每月至少安排1次到重点联系的群众家中走访,向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反馈1次民情和建议。走访的重点对象为农村困难户、信访户、征地拆迁户、党员和村民代表户、农村能入户等。对走访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及时向党委、政府反馈的同时,要求走访干部根据矛盾纠纷产生的背景,分析原因、寻求对策,切实维护好、实现好群众的自身利益。对走访中发现的一般性的矛盾和问题,各乡镇(街道)能解决的立即组织力量排解,对涉及面广、不容易解决的,上报乡镇党委、政府协调解决。南平市在加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基础上,在全市104个乡镇(街道)建立起疑难纠纷调处中心,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第二道防线,在10个县(市、区)建立起重大疑难纠纷调处指挥中心,构成人民调解工作的第三道防线。莆田市委、市政府推广甫田县组建乡镇(街道)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的经验,在县、区、乡镇(街道)全部建立起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形成了以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挂帅、以司法所为主力军、有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社会矛盾纠纷齐抓共管的大调解格局。
  1999年,各地根据当地实际,组织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开展政府部门法律顾问工作,协助搞好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避免因不依法办事导致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干群矛盾和纠纷的事件发生。并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晋江市开展“百人法制宣讲团”活动,深入乡村宣传法律。各地还运用已经开通的“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及时预防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如德化县“148”接到一起有10多个工人正在赶往瓷厂老板家里,要搬走老板家里的财物抵工资的报案电话,“148”指挥中心立即派出服务小分队赶往现场,对工人们进行说服劝阻,引导他们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起即将激化的群体性纠纷从而得以避免。
  是年,各级调解组织通过开展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把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降到最低限度,涵江区三江口镇鲸山村与哆头村,历史遗留的滩涂纠纷始终没有解决,在基层司法人员和人民调解员挨家入户调解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程序,依法解决了百年滩涂纠纷,并在全省首创办理滩涂使用权证,杜绝纠纷隐患。
  全省性的大排查、大调处取得明显成效,仅福州市各类调解组织就调处各类民间矛盾纠纷达18112件,调解成功率达96.2%,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70件213人,防止非正常死亡114件163人,防止群体性械斗54起,防止群体性上访98件3623人。该市有226个基层调委会和346名人民调解员分别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表彰。如长乐市航城镇泮野村调委会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仓山区仓山镇先锋村调委会主任陈金水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在进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各地加强基层调委会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均建立起矛盾纠纷登记台账制度,移办、督办制度和检查、通报、考评等工作制度。南靖县在排查中对每一件纠纷无论大小,只要有苗头都认真对待,做到“三不放过”:即对不正常现象不搞清楚不放过,对纠纷隐患不排除不放过,对调处纠纷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由于各级领导重视,工作到位,措施有力,方法得当,调处工作成效明显。宁德市一起水事纠纷持续了20多年,由此曾多次发生群体性械斗,宁德市司法局会同有关部门成立了水事纠纷处理小组进驻两村开展工作,在调解的同时,投入67万元为两村修建电灌站、水库、引水渠道,这起纠纷得到彻底解决。
  20世纪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省内农村民间纠纷内容出现新的变化,一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土地纠纷增多,出现了不少因承包地的好或坏,地远地近,地块分散,地界不清,土地转包和因灌溉、排水、栽培、淹苗等引起的矛盾纠纷。二是因借贷而引起的矛盾纠纷突出,如,莆田市一些农村因借债产生的纠纷占人民内部矛盾纠纷总数的30%以上。有些地下“基金会”、“老鼠会”等违法借贷也产生出矛盾纠纷。三是承包合同纠纷占生产经营纠纷比例扩大,在生产经营纠纷中各种经济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占50%以上,在山林、渔池、滩涂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群众故意凭势力撕毁合同,从而引发纠纷。四是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养情妇、嫖娼、吸毒等引起的婚姻纠纷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沿海的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约占矛盾纠纷总数的35%,一些富裕的地区,有的村民长期在外打工,夫妻分居两地,男方手中有了钱,互相攀比,染上了恶习,在外地嫖娼、养情妇',甚至半公开“纳妾”,从而引起婚姻纠纷。五是房屋、宅基地纠纷突出。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农村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多了,房屋、宅基地纠纷显著增加,房屋、宅基地纠纷约占社会矛盾纠纷总数的15%。六是因重点项目建设征用土地、拆迁安置等引发纠纷,在一些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当地村民在少数不法分子的唆使下,阻挠合法的施工产生纠纷的现象。七是因赌“六合彩”输钱无力还债而产生矛盾纠纷,赌徒之间私下协商解决不了,又不敢让政府或调解组织处理,便动用武力或黑恶势力来“摆平”,从而激化矛盾。上述种种,有的造成激化,引起群众上访,有的瞬间转化为刑事案件。
  就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把预防民间纠纷激化作为这一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为切实预防民间纠纷激化,在开展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过程中,各地同步健全完善协调会议、领导接访、信息报送、挂牌督办、案件评议等工作制度,用规章制度来规范、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如松溪县委政法委、综治委、司法局共同制定下发了《松溪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各设区市还建立起召开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制度,以预防和预警当地民间纠纷的发生。县级以上司法局每个月召开一次“民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协调会议”,乡镇(街道)、村(居)的调解组织每半个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期间,各地各级调委会均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坚持“以防为主,调防结合”的方针和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定期排查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突出抓好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群体性和重大疑难纠纷为重点的专项排查调处活动。重点抓好群体性纠纷和重大疑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实际开展基层矛盾、民间纠纷排查调处专项活动,如:甫田市开展民间纠纷集中排查治理百日大会战。福州市开展对“常闹户”、“重点人”的调查摸底工作等。各地还建立排查调处定期报告制度,每五天口头报告一次,每十天书面报告一次。通过社情报告制度和自办排查调处专题简报,反映当地排查调处工作,互通情况、沟通信息、交流经验。
  2001年,按照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综治委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抓维护基层稳定工作,在实践中,通过解决基层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解决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各类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事转刑事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非正常死亡案件的发生。在“严打”整治斗争中,各地发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以防止矛盾纠纷激化为重点,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减少群体性上访和预防犯罪为主要内容的集中排查和及时调处工作。各地把民间纠纷排查调处活动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莆田市开展“三下乡”活动(即宣传车下乡,流动宣传栏下乡,法律宣传队下乡),增强群众知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泉州市在排查纠纷、化解矛盾的同时,通过在城乡开展“法律进千家万户”活动,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民间纠纷。厦门市注重社情信息报送工作,利用信息及时处置应急事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如6月,厦门市司法局接到报告:位于六顶花园156号的六顶餐厅店主与楼上住户,因油烟、噪音引发矛盾纠纷,店主多次扬言要实施爆炸。接到信息后,市司法局立即编成“要情专报”上报,引起有关领导重视。开元区委、区政府成立由公安、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经过深入细致地调查、调处工作,从而避免了一起民事转刑事事件的发生。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鼓二村调委会以普法带调解,成功调处该村经济合作组织与省属某农场长达8年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标的900多万元。
  为引导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以期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密切配合,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新闻媒体,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扩大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面。
  是年,各地同步开展了两次民间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活动。第一次排查调处活动的指向为排查影响农村春耕生产和涉农负担矛盾纠纷,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因转制转轨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村居(厂企、车间)、文明安全小区存在的热点、难点纠纷。第二次排查调处活动集中在排查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纠纷上。如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围绕金山新区建设出现的征地、拆迁纠纷凸显问题,运用新时期人民调解手段和规则,组织基层调委会主动介入,化解了大量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村民祖宅产权分割等纠纷,防止群体性上访15件,避免纠纷激化11件。
  2002年,各级调解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在“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指导下开展,人民调解员按照“排查走在调解前,调解走在激化前” 的要求,纠纷排查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是年,闽侯县先后发生“7·31”、“8·26”烟花爆竹特大爆炸案件,善后安抚理赔工作面临巨大压力,死亡人员遗体火化受阻。该县司法局成立专门工作组,负责处理爆炸案件中死者家属的安抚和协议代赔等善后工作。工作组成员分别由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负责同志及富有人民调解工作经验的甘蔗、南屿、竹岐、鸿尾、上街等5个基层司法所所长组成。工作组进驻案件发生地,深入发案现场,对周围村民和死者家属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及调处工作,及时查明死者的真实身份及家庭主要情况。经过10多天夜以继日的连续作战,先后签订调解协议书和委托书15份,20名死者的善后工作全部完成。工作组的工作,分别受到了省、市、县三级党政领导的高度评价和赞扬。闽侯县上街镇沙堤村多名村民代表死难者家属向县司法局“8·26”调解工作组送来锦旗,上书:“为民解忧,公正不阿”。
  为深入开展边界地区联防联调工作,牢固构筑社会安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年1月24日,闽浙边界联防联调协作会议在福鼎市召开,会上,福鼎市、霞浦县、柘荣县、苍南县、泰顺县司法局共同签订了《边界地区联防联调协作意向书》。
  2002—2003年,按照省司法厅的部署,人民调解宣传活动在全省城乡铺开。龙岩市司法局主动向新闻媒体提供宣传人民调解报道文章14篇,并向社会公开评选全市“十佳先进入民调解员”。南平市司法局在《闽北日报》法制版开设人民调解知识系列讲座十五讲,在社会上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知识。宁德市司法局将人民调解宣传工作纳入“百千万”普法依法治理活动,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泉州市司法局编印了6万份的《泉州人民调解》宣传特刊。三明市司法局编印了3000册《人民调解工作手册》。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与《厦门日报》、厦门广播电台开展合作,通过现场采访、法律问答、以案释法等形式宣传人民调解。
  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按省里的部署,各级调解组织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主要有:制定“五项制度”(学习例会、调解责任、纠纷登记、廉洁自律和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五簿”(学习会议、纠纷调解、纠纷排查、法制宣传和回访登记簿)、“两册”(调委会委员花名册,十户调解员、纠纷信息员花名册)、“四上墙”(调解工作任务、原则、纪律、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公开上墙)。
  期间,省司法厅先后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了以下举措:厦门、龙岩两市的社情报告制度;长乐市金峰镇“勤(勤于动口,勤于跑腿)、敢(敢字当头,知难而上)、活(不拘形式,灵活应变)、公(秉公执法,廉洁奉公)、防(调防结合,重在预防)”五字调解措施;建瓯市房道镇“五个定期”(定期排查,超前介入;定期疏导,防范于未然;定期会诊,不偏不倚;定期回访,巩固成果;定期交流,共同提高)的调解工作制度;建宁县和福鼎市“四跨”(跨省、跨市、跨县、跨乡)的联防联调制度等。
  这一时期,全省统一制作、下发了10万份人民调解协议书和2万张人民调解员证。为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素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全省范围铺开“三教育”活动,即:专门面对基层调解人员开展的政治思想教育、廉政勤政教育和爱岗敬业教育活动,在活动的推动下,全省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调解工作人员,如被乡里人亲切地称为“郭公道”的大田县屏山乡退休干部郭仁坦,其在退休后,甘当义务调解员,五年调处民间纠纷56起,防止矛盾激化12起,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4人。
  2003年2月,省司法厅组织各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开展了一次全省性的民间纠纷集中大排查大调处活动。要求各地对已排查出来尚未调处或正在调处的各种矛盾纠纷,抓紧调处。对重大、疑难纠纷,要及时研究对策,制定方案,实行逐级挂牌督办,限期调处反馈。对已调处的矛盾纠纷,做好回访,防止回潮。3月,莆田市在全省率先推出具有分析、研究、协调作用的矛盾纠纷排查分析月例会制度,随即,又建立起督办反馈机制,使例会成为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责任到人、落实到位的工作平台。
  是年,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综治委、省高级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省司法厅《关于落实2003年省委、省政府“进一步加强新时期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为民办实事的实施方案》精神,人民调解工作被列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针对民间纠纷特点,发挥司法调解中心、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调委会、“148”等基层司法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采取“党政联手、条块联合、上下联接、整体联动”形式,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组织领导体系开展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按照“一调整、二建立、三规范、四联网、五实现”的要求,抓好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工作,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全省共建立、健全村(居、社区)调委会16259个,占全省村(居、社区)总数的100%;建立了乡镇(街道)调委会1107个,占全省乡镇(街道)总数的99%,超出原定任务指标49个百分点。此外,还建立了60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30个外口公寓调委会,71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并有11991个调委会达到了规范化标准要求,占全省已建调委会总数的66%,超出原定任务指标41个百分点。在纵向方面,形成了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社区)、“外口公寓”、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自然村(楼院)调解小组,村组(车间)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的四级调解网络;在横向方面,形成了综治、公安等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工作格局。如南靖县书洋镇综合各方面力量,建立了以司法所为主体,派出所、信访办、巡回法庭、土地、民政、计生等职能部门为联动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在制度建设方面,各级调委会普遍做到了“三个统一”,即统一规定调委会牌子名称和印章格式,统一制定五项工作制度,统一建立“五簿”和“两册”。通过努力,各基层调委会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环境有了明显改善,已建调委会的装备设施普遍达到“四有”:即有办公室、有牌子、有印子、有必要的办公设施。大多数乡镇(街道)调委会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社区)调委会还配备了单独的调解室和摩托车、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年内,全省各地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9.3万多件,调解成功18.4万多件,调解成功率达95.3%,其中防止非正常死亡441件866人次,防止民事转刑事772件3815人次,制止群众性械斗671件2.1万多人次,共防止群体性上访1233件4.4万多人次,实现“四无”的村(居、社区)达56%。各地调解组织共向党政领导报送信息4009条,其中有2798条被党政领导采纳;共揭发犯罪线索406条,协助公安机关破获案件209起,抓捕犯罪嫌疑人186名;参与宣传法律讲座1.7万多场,受教育群众达676万多人次。
  2004年,省综治委成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自此,全省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统一由其指导协调。各地随即陆续建立起市、县、乡(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按照省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级司法行政单位组织司法所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一是突出抓好矛盾纠纷多发、频发、易发地区的排查调处工作,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放在乡镇(街道),放在村居(社区),特别是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治安复杂的村居、街巷、“小煤企”和以国籍、地域、民族、宗教、职业为标志的人群聚居区。二是对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等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摸排、重点引导,有针对性地采取稳控措施。三是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土地征用、山林滩涂权属纠纷、涉法涉诉、城镇房屋拆迁、医患关系等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详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案研究化解措施和办法,落实化解责任,力求发现一起介入一起,排查一起化解一起。对于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矛盾纠纷,协调各有关部门,集中攻坚化解。对影响地区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以及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社会矛盾纠纷,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疏导化解。
  各地还重点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两级维稳机制建设,对矛盾纠纷实行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限期办理、巩固治理,使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都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到底。发挥综治协管员、平安中心户长、治保员、调解员等有关人员“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把触角延伸到城乡的各个角落,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及时了解和掌握矛盾纠纷情况,定期进行预测,掌握纠纷苗头和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重大矛盾纠纷的隐患,加强预警工作,及时提出预警工作意见,并以专报形式报党委政府。
  为整合“三大调解”力量资源,是年,各地构建起在党委领导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三种调解手段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人民调解工作中,运用人民调解员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和贴近实际的优势,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看好自家门管好自家人”的原则,依据行政机关职能权限,预防和化解好本单位、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纠纷。对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纠纷,建立联合调处机制,确定牵头部门和地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地区组成的专门调处机构进行联合调处。在司法调解工作中,树立调解也是执法的观念,把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法办案中,将诉讼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加大调解力度,讲究调解艺术,做到调判并重,能调则调,提高调解结案率。期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亦在各地产生,如出现了厦门市依托司法所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服务中心”,莆田市依托法院系统建立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衔接机制,南平市依托综治服务中心整合基层调解力量,漳州市依托法院设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的调解工作室等不同模式。
  为推动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地创新人民调解组织体系,在巩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调解组织的基础上,适应行业性纠纷调解工作的需要,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应对涉及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争议、山林土地、征地拆迁、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治安案件民事赔偿等纠纷,相应地成立起了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做到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是年,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抓好规范化调委会建设工作,不断巩固、健全和完善乡镇(街道)调委会、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调委会、自然村(社区居民小组、车间班组)调解人员、十户调解员或纠纷信息员组成的四级调解工作网络,形成由党政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齐抓共管、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新格局。厦门市集美区摸索并建立起三项制度,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防火墙”:一是激活信息汇报机制,实行“四包”责任制,建立“分管领导包线,部门领导包片,机关干部包村,村居干部包户”的四级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网络,牢牢掌握排查工作的主动权;二是激活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矛盾纠纷进行“五定挂牌督办”制度(即定牵头领导、定责任单位、定协办单位、定经办人员和定调处期限),限期解决;三是激活调处化解制度,实行“一个问题、一套班子、一套方案、一包到底”的“四个一”调处机制,就地解决问题,做到“三个不出”,即村区(村居)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镇(街);系统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系统;单位内部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出单位。该区内某中专学校因建筑工地施工,不慎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孙某的丈夫在这次事故中不幸受伤致死。因善后问题,孙某扬言要在次日举牌子、拉横幅到市里上访。该区调解组织运用上述制度,仅用12小时,就促使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04—2005年,为了解决居民群众在拆迁安置、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方面的多发性纠纷,最大限度地把群众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各设区市均在各县(区)、街、社区三级,建立以社区为重点的矛盾纠纷防控体系。在各个社区、街道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准确掌握矛盾纠纷涉及的焦点问题,研究分析每个时期矛盾纠纷产生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对策。同时,建立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各个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街道司法所对辖区内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均做到预警在先,对敏感信息及时上报。
  2005年6月,莆田市司法局在市、县(区)两级成立巡回调解小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解基层矛盾纠纷信息,指导基层化解矛盾纠纷;直接解决基层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协调、督办有关地区、部门解决矛盾纠纷等工作。巡回调解小组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干部、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人民调解员,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10月,厦门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草案)》,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以此为标志,一个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彼此支持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厦门建立。机制突出了政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责任,鼓励镇(街)、村(居)调解组织,各行业性、专门性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参与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来,在镇、街一级建立纠纷解决平台,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信息枢纽。随即,厦门市在全市36个镇(街)、452个村(居、社区)全部建立调委会的基础上,又在21家生产性企业、10家物业管理公司、3个外来人口公寓建立调解委员会。为增强调解能力,给80%以上的街(镇)调委会落实专门的办公场所、配备办公设施,并将调解经费列入财政保障,当年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5287件,调处成功率97.8%,防止民事转刑事案件17件44人,制止群众性械斗18起902人,防止群体性上访66起6829人。
  是年,省司法厅完成对调委会的调整、整顿和充实工作。至此,一个网络健全、运作有序、规范调解的工作体系初步形成。各级调解组织按照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健全和完善分工明确、资源共享、整体联动、高效规范的工作运作机制和人民调解工作考核指标体系,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创新探索和典型经验,发展壮大义务人民调解员队伍,深化专职(专业)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形成结构合理、分工协作的工作格局,把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截至2005年,全省1102个乡镇(街道)和16473个村居(社区)全部建立调委会。此外,还建立了474个企事业调委会,36个外口调委会,30个边界联合调委会,86个区域性、行业性调委会。调解成功率达95.1%。
  政和县地处闽浙两省南平、宁德、丽水三市交界处,与七县(市)相邻,辖4镇5乡1街道,130个村(居),面积1749平方公里,总人口22万,属省定经济欠发达县。受多种因素影响,政和县素有“骁勇善诉”之称,存在民间纠纷多、群体闹事多、越级上访多的特点。1998年,政和县镇前镇创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建立呈“金字塔”型的五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实行规范运作,其做法当年在全县范围内推广,取得很好的成效,被南平市、市政府命名为“政和经验”。2003年,县委、县政府将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根据方案要求,该县大力整合矛盾纠纷排查网络,除在全县各乡镇、各村(居)和符合条件的单位普遍建立调委会外,还增设警务区调委会,在全县构筑起了由十户调解员、各村调委会、警务区调委会、乡镇调委会、县调解中心构成的五道调解防线。2004年,该县还在岭腰乡、铁山镇与浙江省庆元县交界地区,采取联防联调形式组建了区域性调委会,此外,还在林业等部门成立了行业调委会。全县范围内形成了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调解网络。
  主要做法:
  一是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县、乡普遍采取领导班子成员与其所挂点乡镇、村居的人民调解工作责任捆绑、奖惩挂钩的综治责任工作机制,即在哪个地区、哪个部门出现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力产生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按综治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实行责任查究。
  二是健全网络,延伸触角。在建立调解网络的同时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延伸调解触角。一是严密层级设置。除在全县各乡镇、各村(居)和符合条件的单位普遍建立调委会外,还在全县构筑起“金字塔”型(十户调解员、村调委会、警务区调委会、乡镇调委会、县调解中心)的五道防线,横向为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调委会组成的立体调解网络。此外,还与浙江省庆元县举水、隆宫、安南等3个乡镇及所辖村分级成立联合边界地区区域调委会。二是实行驻村特派员制度。挑选一批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到村担任村综治特派员,指导参与驻地村及跨村的纠纷调解。三是建立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参与纠纷调解制度。
  三是规范制度,有序运转。做到四规范:一是制度软件规范化。统一规范全县调委会名称,统一刻制牌匾、印章,统一建立健全“七项制度”,设立“六簿”、“二册”,做好“四上墙”。二是纠纷排查制度化。实行十户调解员随时排查,村(居)调委会“一周一排查”,警务区调委会“半月一排查”,乡(镇)调委会“一月一排查”,县调解中心“一季一排查”,厂矿、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定期排查等制度。三是纠纷调解规范化。各调委会对排查出的各类纠纷进行梳理归类、定性分析、及时调解。调解过程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等三原则,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一般性纠纷,采取深入田间地头以灵活、简便的方式调解,对重大疑难纠纷,依照准司法程序进行庭式调解,实行“阳光作业”。四是法制宣传日常化。调委会和调解人员把排查调处纠纷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公开调解、以案说法,达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群、宣传一片的社会效果。
  四是建强队伍,抓好管理。一是组建“四支队伍”。即人民调解员队伍、陪调员队伍、评查队伍、突发事件应急队伍。二是强化队伍培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分级巡回到各地运用办培训班、以会代训、以案说法等形式进行培训。三是完善考评机制。推行岗位责任目标管理,实行“计时报酬制”和“计件报酬制”相结合的办法。
  主要成效:
  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提升。据统计:全县90%的矛盾纠纷在乡镇、警务区、村居、组得到解决,全县“四无”村居达76%,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大幅下降,往日的 “上访大县”形象大大改观。
  二是群众安全感提升。由于大量的矛盾纠纷和治安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民事转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群体性械斗事件、火灾事故大幅度下降,治安状况明显好转,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群众满意率大大提升。
  三是社会稳定水平提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使得政和县社会治安持续稳定,政法综治工作考评连续五年名列全市前列,“平安建设”工作首批通过省级验收。2005年,该县被评为“2001—2004年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政和县司法局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司法行政基层建设先进单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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