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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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77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管理
分类号: D926.5
页数: 7
页码: 180-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95—2005年,律师管理实行“两结合、三层次”的管理体制。两结合,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三层次,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2005年,省司法厅明确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律师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行业准入与退出、管执业监督指导等;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行业规范,抓好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律师宣传工作,开展律师队伍评优评先,负责律师队伍党建等工作。
关键词: 司法 律师 管理

内容

1995—2005年,律师管理实行“两结合、三层次”的管理体制。两结合,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三层次,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2005年,省司法厅明确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律师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行业准入与退出、管执业监督指导等;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行业规范,抓好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律师宣传工作,开展律师队伍评优评先,负责律师队伍党建等工作。
  一、行政管理
  1995年5月,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将律师使用的《律师工作执照》统一换发为新样式的《律师执业证》。在换证工作中,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验,对执业表现进行严肃考核。同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登记、证件颁发和注册审核等项制度,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年,根据《律师暂行条例》,仍有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职做律师工作。
  1995—1996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加大查处律师违纪行为的力度。
  1996年12月6日,三明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惩戒规则》,经市司法局批准,对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为当事人转交钱款给法官的违法行为,处以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
  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进行清理,但对于其他人员任兼职律师的则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即已兼任律师的同意其继续执业;新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要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1998—2002年,在兼职律师问题上一直延续这一规定。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把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凡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1998年,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了教育整顿活动,活动分为动员学习、自查自纠、总结验收三个阶段,通过教育整顿活动,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年,结合年检注册工作为全省律师统一换发了《培训登录册》。
  1999年11月,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每届任期为三年。督察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督察员对所督察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建议,促其整改。
  2000年3月,建立全省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是代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不代替省司法厅职能部门及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办理。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
  2001年为化解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誉,建立律师执业风险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
  2002年,为使全省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省司法厅协调厦门大学、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联办2002年“专升本”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律师班。招生对象为获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以上文凭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批准,颁发国家承认的厦门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可以授予厦门大学学士学位。为方便律师,根据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代办各地律师报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代办省直律师报名。
  2003年,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检注册时,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兼职律师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注册。经过这次清理规范,全省共有142名兼职律师因不符合条件未被予以年度注册,其律师执业证被收回。
  2003年3月,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城市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各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使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定向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社区,引导和鼓励律师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可能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为社区服务主要通过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指示牌、开设专门电话等形式,使居民能够及时、便捷地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获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接受社区内居民的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街道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开展建立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法律维权岗和爱心助残示范点等活动,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等。这一年,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在各设区市城区开展。
  同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律师行业中开展诚信建设。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诚信公示、委托代理、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律师诚信记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赔偿等诚信制度,并在上半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检查,在下半年开展一次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大检查。开展创建“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活动,活动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制定参评标准、评选和授予,省律师协会负责活动的宣传。年内,共评选出第一届“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30家。
  2004年,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活动经历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和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措施,解决了律师队伍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律师。省司法厅与省高院制定了全省法官和律师的《联合宣言》,组织全省律师和法官开展了《联合宣言》的签名活动,规范了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从设区市城区向县城推开,律师事务所100%进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年底,省司法厅和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律师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2005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旨在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5月,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引导律师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将律师法律服务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年底,各地均开展了律师法律服务进乡村、进校园试点。
  二、行业管理
  1995年起,省律协重点抓好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体系建设,初步构建起议事、决策、执行、监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1996年,省律协五届常务理事会制定出台《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福州市制定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违纪的处罚等,巩固和完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做到职责到位、管理有序、监督有效。
  为规范律师培训工作和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省律协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必须完成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才能通过当年的执业证年检。同时,还提出“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注重效果、形式多样”的原则,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国有企业改革、律师实务热点问题等内容,通过邀请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以集中培训、讲座、巡回讲坛等形式,拓展培训渠道、提升培训质量。
  2000年3月,南平市开展律师行风评议活动,全市23家律师事务所共聘请社会监督员98人并进行公告,加强社会监督。同时设立执法督察队,完善内部督察。共发出社会调查问卷1500份,回收率94.5%,收到各类建议200多条。针对律师行业在收费、税收、执业等环节存在收费标准不明确、税收标准不一、执业权益受侵害等问题,省律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与物价部门进行协商、调研、论证,促成《福建律师收费标准》出台,解决了律师收费问题。为提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省律协在举办全省律师实务研讨会的基础上,推荐优秀论文参加华东律师研讨会。在做好每年日常研讨活动的同时,还通过多种渠道组织或推荐律师参与各类研讨活动,每年推荐优秀论文参加“中国律师论坛”。
  2001年起,为加强省内律师与国内外律师界的交流,增进律师合作,在省律协的组织下,福建律师陆续组团,走出福建,与省外、国外的律师界进行互访。其中,有应邀赴美国、欧洲八国、韩国等地进行考察,就律师行业管理、司法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税收等问题进行学习。有赴四川、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杭州等地,与当地律师协会进行交流和组团赴台、赴港学习等。同时还通过接待香港律师会、台湾髙雄律师公会访闽团、嘉义律师公会访闽团、高雄市律师公会和邀请香港律师来榕实务研讨等机会,进行业务交流。
  2001年,省律协成立省直分会,负责省直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7月,省直分会召开成立暨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省直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
  2002年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不再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实施,转由省律协负责。省律师协会先后举办了四期职前培训,受训人员达1228人次,内容涉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民事诉讼业务、刑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以及律师管理等专题。
  为培养高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先后选派多批律师参加各类涉外培训。或是选派律师到香港律师事务所进修学习,或是选派律师参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中加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技能培训班”。
  2004年,为整顿秩序、严明纪律、震慑违法违纪行为,成立省律协“会员惩戒暨处分复查委员会”,制定《惩戒暨会员处分委员会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对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管辖、移送、听证、处分、建议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对律师的行业处分有法可依。
  2005年6月,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此次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改变了往届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兼任律师协会会长及常务理事的做法,为实现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打下基础。选举产生省律协第一届监事会的5名监事。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制订《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修订稿)》。同年,经省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省司法厅批准,省律协秘书处内设机构调整为“五部一室”,即业务部、纪律部、会员部、宣传联络部、省直律师工作部、办公室。
  三、自律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是对律师的基础管理,主要是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995年,国资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占大多数,此类所由于内部机制不灵活的管理模式,导致在发展中遇到较多的困难。其他类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作、合伙概念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不规范的现象。为此,各地将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向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自律管理的目标。
  1996年,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案件归档后提取酬金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无罪辩护及时通气制度。与此同时,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997—2000年,国资所管理的重点是搞活内部机制,增强活力,以调动律师积极性。合伙所管理的重点是规范收案收费管理,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001年,三明市万融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本所律师观摩本所其他律师开庭情况,以此提高律师办案的水平。福州市律协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共五章、36条,涉及机构、人员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管理。
  2002年后,省内律师事务所均建立起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即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发给当事人,实行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以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有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开发运用电脑管理软件进行收案收费及律师办案流程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尝试设立了行政主管职位,专门从事内部事务管理。
  2003年,各律师事务所都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以牌匾等形式公示了律师执业活动的各项规范,具体包括司法部规定的“六禁止”(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业务受理和执业规程、执业律师相片和执业证号、投诉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2004年,各地律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人员、业务、财务管理,全面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即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完善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漳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主题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走向规范。厦门市司法局注重自律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先后下发23项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自律管理能力。各律师事务所修订和完善了合伙章程、协议,建立健全了收案登记、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跟踪反馈、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2005年9月,三明市党员律师服务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先进事迹受到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福建日报》等各大媒体集中予以宣传报道。人民网、央视国际CCTV、光明网等网站予以转载。是年,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本所服务质量的管理,加大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以章程修订为核心,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体系。厦门市加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收案和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责任赔偿制度等。三明市完善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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