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体制改革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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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76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体制改革
分类号: D926.5
页数: 4
页码: 177-1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律师业的发展历程和结构变化。1995年开始,厦门市鼓励律师事务所招聘高学历、高职称和专业特长的律师,并出现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1997年建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1998年对特邀律师进行清理,2001年取消特邀律师,2002年出现公职律师试点,2003年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并规范清理兼职律师。至2005年,福建省已初步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并存的律师结构。其中,公职律师制度在厦门市率先建立,并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此外,文中还介绍了公职律师的执业模式和作用,以及公司律师试点的开展情况。
关键词: 司法 律师 体制改革

内容

1995年,厦门市司法局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发文,鼓励律师事务所从全国各地招聘符合“高学历、高职称和专业特长”的律师来厦执业;允许本市律师合理流动;规定招聘律师应签订合同,必须为聘用人员参投各种社会保险;限制发展兼职律师,加快专职律师发展的步伐;积极动员、鼓励在职律师通过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培训和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等。
  是年,福建省律师结构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三个种类并存,并被统称为社会律师。此后,经多次改革和规范,律师种类增加,结构不断完善。1997年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进行清理,1998年增加法律援助律师,2001年取消特邀律师,2002年出现公职律师,2003年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并规范清理兼职律师。至2005年,福建省已初步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并存的律师结构。
  1997年5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福建省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1998年1月,省司法厅对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且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参照社会律师的做法予以审核颁发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持有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统称为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能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9年,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已持有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在当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对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继续予以注册直至2001年。经清理后福建省共有特邀律师73名。
  2000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省司法厅在厦门成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对国资所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同年底,厦门的英合、首嘉、银声、大同、中山等8家国资所完成脱钩改制,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后新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随即,国资所脱钩改制工作在上述试点基础上在全省范围铺开,如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等4家国资所以及莆田的众益、恒升、律海、修远、诚毅、大涵、竭诚、朗天、扬民等律师事务所陆续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001年,省司法厅终止特邀律师注册。自此,特邀律师全面取消。
  2002年6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开始调查摸底,进行调研。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步伐,确定在厦门市首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
  2003年2月,厦门市在省内率先建立了公职律师队伍,并制定了《厦门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批公职律师49名,分别来自厦门市工商局等21个政府部门。2月25日,厦门市司法局举行颁证仪式,为这49名工作人员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制度亦于当日确立。《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制作,此次颁发为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颁发,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参加了颁证仪式。厦门公职律师以推动依法
  行政为主旨,执业机构为其所在政府工作部门,执业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监督指导,这种管理模式为全国首创,被称为“公职律师厦门模式”。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公职律师参与决策成为厦门市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并以之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如厦门海关制定了《厦门海关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列席案审会会议,并对案审会会议材料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公职律师协助和参与该局征地拆迁处、房政处、权籍处、土地利用处等处室重大业务的会审,为该局的行政行为把好法律关。在行政诉讼方面,由于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愿出庭应诉的现象。“公职律师厦门模式”具有“有效节约人力资源,大大降低社会成本”的优点,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并被广为宣传和推广。是年底,应泉州市人大代表的提议,泉州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14个政府部门的63名工作人员颁发了《公职律师执业证》。泉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基本沿袭“公职律师厦门模式”的做法。
  2003年底,福建省开始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厦门市司法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首次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第一批公司律师14名。试点工作开展后,工商银行厦门分行的公司律师承担了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清查、确权以及不良资产确权等工作。泉州市同步在农行泉州市分行首次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以试点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执业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2004年10月,在总结厦门、泉州两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司法厅进一步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范围,在省直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同时在三明市开展公司律师试点。是年,省司法厅在福州举行颁证仪式,为来自30个省级政府部门的95名干部和9家大型企业的85名员工分别颁发了公职律师证和公司律师证。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省人大常委会曾喜祥副主任为这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颁发了律师证。
  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公职律师217名,公司律师87名,分布在政府办、法制、公安、司法、国安、民政、人事、劳动、工商、国土、建设、发改、经贸、农业、水利、文化、科技、环保、新闻出版、质监、审计、国税、地税、银监、人行、外事、台办、口岸、海关、出入境、市政、通讯管理、海洋渔业、消防、边防、交警等部门和电信、电力、煤炭、钢铁、中行、建行、农行、工行等行业。
  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等。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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