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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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75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费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
页码: 167-17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历史变化和相关规定。1995-1997年,律师服务收费依据1990年和1991年的规定,但自1997年3月起,协商收费成为主流。2002年3月,省物价局、司法厅制定了《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包括刑事案件、民事、行政案件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2003-2005年,该规定继续执行。
关键词: 司法 律师 收费

内容

1995年1月至1997年3月,律师服务收费依据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由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逐步向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方向转变,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具体的收费标准有所突破。1997年3月,《律师收费规定》废止,但新的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没有制定。从1997年3月至2002年3月,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大多采取协商收费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数额。期间,在1998年10月,厦门市物价局作出《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该《批复》对1990年司法部确定的标准作了部分调整。
  2002年3月6日,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同时,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为:
  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还应按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兀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标准收取。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减半收费。
  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分为五个档,第一档:100~200元/小时;第二档:200~400元/小时;第三档:400~609元/小时;第四档:600~800元/小时;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由律师事务所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2003—2005年,律师服务收费仍执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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