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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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72
颗粒名称: 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分类号: D926.5
页数: 3
页码: 172-174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省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长。民事案件代理范围涵盖调解、婚姻、继承、伤害赔偿等多个领域。经济案件代理范围扩大到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期货等。行政案件代理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律师代理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代理律师依法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提起诉讼,并在调查取证、事实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努力争取当事人的利益。各类案件中,律师取得了一些突出的成绩,其中某些案例也得到了媒体的关注。
关键词: 民事案件 经济案件 诉讼代理

内容

(一)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1995年,福州的律师开展“主持调解”民事纠纷的业务,即在当事人的委托或同意下,由律师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同年这项业务在全省铺开。
  1996年起,代理数量逐年增多,诉讼类型和案由也日趋复杂,业务范围扩大到伤害赔偿、申请专利登记、房地产、代理办理车辆过户等。1997年,台江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某校教练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翌年,被害人就被告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从被害人受害时年仅十三岁,其所在学校为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监护以及该校对教练的监管之职等方面,提出被告及某学校应承担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代理意见。福州市中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济损失费6127.66元;判决被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费2626.14元。该案历经近三年时间,是省内首例因强奸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诸多报纸对此案都进行跟踪报道。
  2000—2005年,民事经济诉讼代理范围继续扩大,涉及婚姻、继承、伤害赔偿、知识产权、人身权、名誉权、房地产、财产权、担保、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的诉讼代理。在各类的案件代理中,代理律师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或接受诉讼,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中尽责工作。如2003年,原告因妻子在被告福州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将被告诉诸法院,产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官司过程中,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为原被告担任代理。经查阅病历、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鉴定等材料,分析事故原因,厘清医患双方责任,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此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05年,为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始出现,代理范围相应扩大。
  (二)经济案件诉讼代理。
  1995—2005年,经济纠纷中呈现出专业知识的技术型案例,涉及经济标的也较以往高额。这一时期,涉外范围也逐年增加。相应的,律师代理的业务范围开始扩大到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期货等。如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某支行与原审被告某机械供销总公司等7家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人民币。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某支行与某机械供销公司恶意串通,通过利用新贷还旧贷的方式骗取上诉人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保证,以转嫁某支行的逾期贷款风险,同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当免除其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1年11月29日做出判决:免除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担保责任。代理人为上述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人民币。仅2005年,全省律师就办理经济案件诉讼代理11079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7640件,海事、海商案件246件,金融、证券、期货案件398件,反倾销案件2件,其他案件2793件。
  (三)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1996—2005年,各地的律师继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省内行政案源业务开拓不足,各地代理的数量不多。如福州市1996年为160件,1997年为242件,1998年262件。
  期间,省内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种类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作为代理人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的对象范围为:原告(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即被原告指控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诉讼人(即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处罚人或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侵权赔偿案件、补偿裁决案件中的被裁决人;征用土地或者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彼此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行政机关)。
  鉴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律师事务所在收案时重点把握: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方面的问题,以求有的放矢地进行代理。如1997年,三明市枫桦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某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律师调查取证后,力排各方面压力,提出某行政机关和处罚决定违法,二审被法院采纳。但该行政机关不纠正错误,律师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向省高院、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历经一年多,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省人大常委会对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又如在1999年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中,福州大学一学生伙同他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经考场主考查证,认定A、B考卷系类同卷,有抄袭行为,属协同作弊。2000年7月毕业时,校学位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福建省普通高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该学生于2002年7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福州大学授予其学士学位。某律师事务所受福州大学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认为:(1)《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虽然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国家教委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对处分种类、规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赋予高校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学校管理实施细则。(2)《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以及有关规定的,可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福州大学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是照章办事,依法行使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责,其行为并不违法。一审法院采纳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福州大学拒绝颁发原告毕业证、学位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
  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行政案件诉讼代理2221件,其中代理被告的918件、代理原告的1303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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