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律师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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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68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律师
分类号: D926.5
页数: 20
页码: 167-18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司法行政律师包括律师业务、律师收费、体制改革、律师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司法 律师

内容

至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福建省的律师业基本保持之前的体制和业务格局。1997年1月1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施行,福建省对律师制度进行改革,引导律师业拓展业务领域,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制度的宣传,律师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较大提高。
  2000—2005年,律师业务拓展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律师服务收费规范,形成一支由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共同组成的队伍,律师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占律师总数的74.9%。
  第一节 业务
  1995—2005年,律师业务主要是担任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代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承办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
  一、法律顾问
  (一)政府法律顾问
  1997年,随着依法治省方略的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了发展,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数量明显增加,一些设区市政府建立律师法律顾问团(组),提供更高层次的有专业分工的法律服务。
  1998年,三明市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长亲自颁发聘书。成立后,每两年续聘一次。法律顾问团每位律师根据自身专业特长分工,主要职责是为政府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市长、副市长对市政府重大决策签署意见前,先由顾问律师签署法律意见。市长办公会有涉及招商引资、国有企业改制、重大投资项目、处理重大敏感问题的,顾问律师均要列席。同年,龙岩市政府聘请4名资深律师组成法律顾问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有关事宜,制定《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明确法律顾问职责,规范法律顾问的行为。顾问律师采取轮流值班制,每个顾问律师根据专业特长分工负责若干项法律事务。至年底,该市共有16个律师事务所的19名律师分别受聘担任市、县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法律顾问,介入领导决策,促进依法行政。
  1999年,全省有650多个市、县、乡政府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顾问律师工作重点是对政府依法管理行政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政府的重要决策、发布的文件文书、重要行政活动等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服务。在政府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之前,各地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团都通过参与会议或审查书面文件等形式对相关决定进行法律层面的审查、提出法律意见。法律顾问团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较多的是立法建议、规范性文件审查意见书、经济合同审查意见书、法律咨询案。
  2000—2005年,各市、县(区)政府的顾问律师配合政府信访部门接待群众来访,帮助政府处理信访事务,利用法律手段疏导纷争,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维护社会稳定。如2001年,沙县青州涌溪村民因高速公路征地补偿事宜,对村委会补偿方案有意见,集体到市里上访,担任沙县政府法律顾问的三明市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县政府委托,参与对话,向上访群众宣传法律,解答咨询,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解决了上访群众与村委会之间的征地补偿问题。
  期间,各级各地政府将组建政府律师顾问团作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亦相应拓展,主要业务为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如,三明市政府和市经贸委的法律顾问,在市党政机构改革中,为市委、市政府草拟了原市轻纺工业局等单位在市级机构改革中性质认定的批复,使在机构改革中被撤并单位的债权债务处理有了明确的依据,促进了机构改革依法进行,维护了政府机构改革的成果。又如,厦门市翔安区的法律顾问团围绕区的总体发展目标,将律师职能作用下沉基层,化解了多起群体性的上访矛盾。在处理引发群体性上访的新店信用社一职员涉嫌诈骗一案时,该区法律顾问团在详细分析了厦门市检察院起诉书的基础上,以区委的名义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对被害人诈骗一案的意见函》,引起中院的重视,中院做出的一审判决通篇采纳了法律顾问团的意见。在处理大嶝街道53名赴阿联酋从事劳务活动遭遇遣返引发上访案件中,该区法律顾问团准确把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关键时刻果断采取措施,迫使中介商做出妥协和让步,圆满解决了此次上访案件。
  2003—2004年,省政府在政府顾问团中专设法律顾问组。厦门市组建了市长律师团并设首席律师,为政府宏观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帮助。三明市共有75名律师受聘担任了县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每年律师参与了市县长每月接待日活动近200人次。
  2005年,在开展清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中,翔安区法律顾问团负责《厦门市翔安区保留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目录》的修改、审核工作。顾问团历经1个月左右时间,翻阅100部左右的法律法规,涉及法条500余条,两次赴厦门大学咨询法学专家,7次召开专题会议,完成编审工作。通过修改、审核,共增加行政许可55项,删除9项,修改、调整各4项;增加非行政许可26项,删除13项,调整2项,使之更趋完善。是年,省、市、县、乡四级,有736个政府及部门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至2005年底,由于政府外聘法律顾问还未形成统一的有偿服务工作机制,因此,政府律师顾问团的大部分服务是无偿的。
  (二)企业法律顾问
  1995—1996年,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比较少,仅福州、厦门等经济纠纷较多的地方,有少数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也多为临时性的,在省内的外资企业尚无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1997年,随着涉及债权、债务、征地等纠纷案件的增多,各地律师受聘于企业,担任法律顾问的数量亦相应增多,仅福州市聘请法律顾问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117家。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其工作内容主要为,帮助企业起草和审查各种商务合同、防范经济交往中可能产生的疏漏、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或不必要的法律诉讼。7月,南平正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延平区四鹤街道上洋村与南平市道教协会因溪源庵房产而产生的历时十几年的纠纷案,该案涉及宗教问题,村民也多次上访,各级领导多次作出批示。律师一方面引导群众正确认识宗教场所的法律性质,另一方面提出适当的解决方案,配合法院做好各方协调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促使溪源庵景区各项开发建设项目得到发展。
  1998—2005年,由于企业聘请法律顾问的不稳定及律师素质与企业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的问题,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行为呈现数量增加,但续聘率下降的现象。期间,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代理进行各类诉讼、仲裁、裁决、听证、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的诉讼业务,提供项目管理、代建、招投标、采购及建设过程的法律服务,房地产项目转让、开发、销售等全过程或专项法律服务,协助进行国际、国内商务谈判、合同审核、起草法律文件,提供土地征用、征收及房屋拆迁过程的法律服务,为企业改制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公用事业BOT[指私人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特殊的投资方式,包括建设(Build)、经营(Operate)、移交(Transfer)三个过程]运营模式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提供资质申报、升级、年检及相关
  事项的法律服务,提供律师见证、资信调查业务,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执法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服务等非诉业务。在大中型企业,提供日常性法律咨询服务,审查、修改各类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对顾问单位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等常年法律服务。如南平市律师担任了国家重点工程京福高速公路、峡阳电站的法律顾问,承担起草公司章程,处理法律事务,进行决策合法性论证等工作,并对6家企业破产,8家国企改制以及南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等做了工作。三明市律师在担任中国农业银行三明市分行法律顾问中,通过完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中条款、对业务员进行法律培训等形式,为三明市首家“金融超市”的顺利推出提供了法律保障。省建筑业协会法律顾问在清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提供风险代理服务(即在诉讼阶段为减轻当事人负担,律师暂减免收律师服务费,待诉讼结果出来后收取协议约定费用)等。
  2005年,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过程中,加强对企业运行机制和业务工作的了解,提早介入、早作谋划,转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提供法律服务。
  (三)社会团体及公民的法律顾问
  1995—2005年,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团体及公民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形式同步普及,聘请法律顾问的成员为私营企业主、农村承包户以及一般社区居民。事务法律顾问以预防为主、重在事前防范的法律服务方式开展。期间,省内各地律师事务所向社会推出“家庭法律顾问”项目,主要内容包括进行法律咨询,优先接受委托代理的各种法律事务,如永安市律师事务所与15户市民签订了“家庭律师”聘请合同。在该市,聘请家庭律师的有离退休干部、个体工商户、工人及农民,他们每月只需交10~30元,就能得到专职律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据调查,10年内,全省各地聘请家庭法律顾问的家庭没有一户发生诉讼案件。
  二、刑事案件辩护
  1996年,福建省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刑事诉讼案中,律师开始提前介入。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就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的数量开始增长。是年,全省律师办理刑事诉讼辩护及代理案件数比1995年增长51.7%。
  1997—2005年,随着司法制度逐步改革,律师在刑事审判中担任辩护人的活动日益频繁。各地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在辩护中把住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适应法律是否正确这“四点”,在“准、狠”上下功夫,协助公、检、法机关正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而且办案质量也逐年提高。1997年,原厦门市大华贸易公司总经理涉嫌挪用、侵吞公款犯罪案二审时,厦门兴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着事实与有关法定情节为其进行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犯罪嫌疑人从被判死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7年。6月,顺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诉顺昌县水泥发展实业公司总经理侵占罪、偷税罪,南平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辩护律师在审阅相关材料后,提出了证据严重不足的辩护意见,意见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和南平市中院采纳,南平市检察院撤回抗诉,该案最终以被告人无罪结案。在轰动全国的“杏林张××爆炸案”审理时,厦门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辩护律师在审阅相关材料后,提出了证据严重不足的辩护意见,此时真凶在江西省落网,避免了一起冤案发生。
  1999年,福建省发生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厦门特大走私案(“420”专案),犯罪分子勾结政府官员,走私物品涉及成品油、植物油、汽车、香烟等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该案共有600多名涉案人员被审查,其中有近300人被追究了刑事责任。审判工作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中级法院进行。为切实保证“420”案件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律师参与“420”案件辩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做好“420”专案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的通知》,成立由厅长陈保明为组长,副厅长薛育卿、律师管理处处长胡志忠为成员的“420”案件律师辩护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对全省涉及“420”案件的律师辩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同时,省律师协会成立“420”案件律师辩护意见研讨小组,开展业务指导工作。福州、厦门、泉州、漳州、莆田等五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也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和研讨小组并开展工作。经统计,全省共有38家律师事务所的119名律师,接受委托或指派为151名“420”案件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厦门市共有25家律师事务所派出律师297人次出庭担任辩护工作,辩护过程中,律师们的表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1—2005年,各地律师在辩护与代理中,均本着事实与有关法定情节参与审判活动。如顺昌县威明律师事务所为原县财贸委党委书记李某玩忽职守罪辩护,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顺昌县人民法院采纳,一审判决无罪,顺昌县检察院抗诉,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再如,三明市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承办一起法院指定辩护案中,经取证,发现被告实施行为时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向检察机关提出被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并予以撤诉,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事、经济、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一)民事案件诉讼代理。
  1995年,福州的律师开展“主持调解”民事纠纷的业务,即在当事人的委托或同意下,由律师主持调解民事纠纷。同年这项业务在全省铺开。
  1996年起,代理数量逐年增多,诉讼类型和案由也日趋复杂,业务范围扩大到伤害赔偿、申请专利登记、房地产、代理办理车辆过户等。1997年,台江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某校教练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翌年,被害人就被告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费共计42万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理人从被害人受害时年仅十三岁,其所在学校为封闭式管理的寄宿制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监护以及该校对教练的监管之职等方面,提出被告及某学校应承担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代理意见。福州市中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万元、经济损失费6127.66元;判决被告某学校赔偿经济损失费2626.14元。该案历经近三年时间,是省内首例因强奸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诸多报纸对此案都进行跟踪报道。
  2000—2005年,民事经济诉讼代理范围继续扩大,涉及婚姻、继承、伤害赔偿、知识产权、人身权、名誉权、房地产、财产权、担保、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纠纷的诉讼代理。在各类的案件代理中,代理律师均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或接受诉讼,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中尽责工作。如2003年,原告因妻子在被告福州市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将被告诉诸法院,产生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官司过程中,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为原被告担任代理。经查阅病历、尸检报告和医疗事故鉴定等材料,分析事故原因,厘清医患双方责任,在双方代理律师的努力下,此案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05年,为维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而诉诸法律的知识产权案件开始出现,代理范围相应扩大。
  (二)经济案件诉讼代理。
  1995—2005年,经济纠纷中呈现出专业知识的技术型案例,涉及经济标的也较以往高额。这一时期,涉外范围也逐年增加。相应的,律师代理的业务范围开始扩大到海商海事、金融证券期货等。如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工商银行福州市某支行与原审被告某机械供销总公司等7家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涉案金额近7000万元人民币。某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代理人。律师认为: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福州某支行与某机械供销公司恶意串通,通过利用新贷还旧贷的方式骗取上诉人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保证,以转嫁某支行的逾期贷款风险,同时加重了担保人的负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担保法》有关规定,应当免除其上诉人的保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于2001年11月29日做出判决:免除上诉人福州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的担保责任。代理人为上述企业挽回经济损失近2000万元人民币。仅2005年,全省律师就办理经济案件诉讼代理11079件。其中,经济合同纠纷7640件,海事、海商案件246件,金融、证券、期货案件398件,反倾销案件2件,其他案件2793件。
  (三)行政案件诉讼代理。
  1996—2005年,各地的律师继续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由于省内行政案源业务开拓不足,各地代理的数量不多。如福州市1996年为160件,1997年为242件,1998年262件。
  期间,省内行政诉讼案件代理的种类有: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的承包经营权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对要求颁发许可证和执照的申请予以拒绝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按《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四种程序,律师作为代理人担任一审、二审、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的对象范围为:原告(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即被原告指控的、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共同诉讼人(即行政诉讼中的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和第三人(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被处罚人或共同被处罚人;行政确权案件、侵权赔偿案件、补偿裁决案件中的被裁决人;征用土地或者房屋拆迁行政案件中的建设单位;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彼此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之诉中的被越权行政机关)。
  鉴于行政案件的特殊性,各律师事务所在收案时重点把握: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等方面的问题,以求有的放矢地进行代理。如1997年,三明市枫桦律师事务所代理一起因当事人不服某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律师调查取证后,力排各方面压力,提出某行政机关和处罚决定违法,二审被法院采纳。但该行政机关不纠正错误,律师在市司法局的支持下向省高院、省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反映,历经一年多,最终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省人大常委会对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又如在1999年全国大学英语6级考试中,福州大学一学生伙同他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经考场主考查证,认定A、B考卷系类同卷,有抄袭行为,属协同作弊。2000年7月毕业时,校学位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及《福建省普通高校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不授予其学士学位。该学生于2002年7月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福州大学授予其学士学位。某律师事务所受福州大学委托指派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代理律师认为:(1)《教育法》规定学校有对学生实施处分的权力,这是法律赋予高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权,虽然仅是原则性规定,但国家教委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中对处分种类、规则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赋予高校制定相应的,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学校管理实施细则。(2)《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对符合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以及有关规定的,可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在校学习期间,经确认考试(考查)有作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福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暂行细则》规定:“考试舞弊者,不授予学士学位”。因此,福州大学不授予原告学士学位是照章办事,依法行使学位授予工作的职责,其行为并不违法。一审法院采纳被告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福州大学拒绝颁发原告毕业证、学位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出上诉。
  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行政案件诉讼代理2221件,其中代理被告的918件、代理原告的1303件。
  四、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995—2005年,主要办理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企业的股份化、公司化、上市服务等新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中德合资林德一厦门叉车有限公司改制案,该案涉及股权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承担、土地使用权及知识产权等诸多领域,总标的12亿人民币,律师一方面查阅大量有关资料,另一方面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并配合合资双方,制定周密改制方案,终使改制案得以实施。
  2005年,全省律师共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2259件,其中,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2650件,出具法律意见书2774件,提供咨询建议书1714件,涉外见证409件,参加谈判1254件,参与调解、仲裁2739件,股份制改造70件,企业破产清算46件,为公司作上市服务90件,为外商来华投资服务78件,税务代理435件。
  五、法律咨询和代书
  1995—2005年,省内各地的律师继续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写法律文书,这一时期,提供法律咨询大多免费,代写法律文书实行收费。
  期间,各地律师事务所通过“墟日送法下乡”活动,在墟日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开通青少年维权热线咨询电话和网上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三明的闽中律师事务所、枫桦律师事务所、万融律师事务所探索新的便民利民措施,与三明市科发电脑网络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三明网“法律咨询台”,通过网络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厦门市的律师事务所参加《厦门日报》、厦门电视台、厦门人民广播电台组织的有关栏目,开展法律咨询和以案释法活动,并将每月的15日定为义务咨询日,免费为民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地的律师事务所还参加各设区市司法局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具体内容为: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签订协议,发放联系卡,在社区制作律师事务所指示牌。律师们为群众提供义务法律咨询、上法律教育课、担任法律顾问、代理案件。
  10年间,省内各地的律师共提供咨询1632873人次,代写法律事务文书285998份。
  第二节 收费
  1995年1月至1997年3月,律师服务收费依据1990年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律师收费规定》。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由占用国家编制和经费逐步向不占国家编制和经费的方向转变,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具体的收费标准有所突破。1997年3月,《律师收费规定》废止,但新的全国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没有制定。从1997年3月至2002年3月,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大多采取协商收费形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数额。期间,在1998年10月,厦门市物价局作出《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该《批复》对1990年司法部确定的标准作了部分调整。
  2002年3月6日,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律师服务收费方式实行计件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计时收费或协议收费,同时,明确规定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性标准。根据这一规定,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性标准为:
  办理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或计时收费;审查起诉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或计时收费;审判阶段,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8000元,或计时收费;刑事自诉案件,每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6000元,或计时收费;办理重特大和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可按该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商议定收费标准;附带民事部分,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另加收费。
  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民事、行政案件的调解、仲裁、复议、诉讼,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在10万元以内的,每件500~3000元;财产标的超过10万元,还应按比例另加收费。
  财产标的及另加收费比例:
  100001~1000000兀部分不高于2.5%。
  1000001~5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5%。
  5000001~1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1%。
  10000001~50000000元部分不高于0.5%。
  50000000元以上部分不高于0.25%。
  代理各类案件的二审或再审,均按上述标准收取。原已代理一审,继续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减半收费。
  代理各类申诉案件,每件500~3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上述标准收费。
  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包括解答法律咨询,制作法律事务文书,拟制声明、启示、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支付令、公示催告、申请仲裁书、民事合同、契约、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法律文书,担任法律顾问,办理证券法律业务等,可根据需要实行协议或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分为五个档,第一档:100~200元/小时;第二档:200~400元/小时;第三档:400~609元/小时;第四档:600~800元/小时;第五档:800~1000元/小时;由律师事务所在每年财务会计起始日之前,为本所各律师分别选择确定一个收费档次,作为当年计时收费适用的标准。
  2003—2005年,律师服务收费仍执行《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三节 体制改革
  1995年,厦门市司法局与市人才交流中心联合发文,鼓励律师事务所从全国各地招聘符合“高学历、高职称和专业特长”的律师来厦执业;允许本市律师合理流动;规定招聘律师应签订合同,必须为聘用人员参投各种社会保险;限制发展兼职律师,加快专职律师发展的步伐;积极动员、鼓励在职律师通过参加自学考试、函授、培训和进修等途径,提高学历和业务素质等。
  是年,福建省律师结构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三个种类并存,并被统称为社会律师。此后,经多次改革和规范,律师种类增加,结构不断完善。1997年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进行清理,1998年增加法律援助律师,2001年取消特邀律师,2002年出现公职律师,2003年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并规范清理兼职律师。至2005年,福建省已初步形成社会律师与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并存的律师结构。
  1997年5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福建省开始建立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1998年1月,省司法厅对在法律援助机构中从事法律援助工作且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参照社会律师的做法予以审核颁发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持有法律援助律师执业证的人员统称为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律师不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只能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法律援助律师与社会律师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999年,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部《关于特邀律师注册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已持有律师资格的特邀律师,在当年注册时一律转为专职律师;对于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生效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并领取特邀律师执业证且身体健康,能够从事律师执业活动的继续予以注册直至2001年。经清理后福建省共有特邀律师73名。
  2000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省司法厅在厦门成立国资律师事务所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对国资所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部署安排。同年底,厦门的英合、首嘉、银声、大同、中山等8家国资所完成脱钩改制,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在此之后新申请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均是合伙制律师事务所。随即,国资所脱钩改制工作在上述试点基础上在全省范围铺开,如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等4家国资所以及莆田的众益、恒升、律海、修远、诚毅、大涵、竭诚、朗天、扬民等律师事务所陆续与司法行政机关脱钩,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2001年,省司法厅终止特邀律师注册。自此,特邀律师全面取消。
  2002年6月,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开始调查摸底,进行调研。10月,根据《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加快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步伐,确定在厦门市首先开展公职律师试点。
  2003年2月,厦门市在省内率先建立了公职律师队伍,并制定了《厦门市公职律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批公职律师49名,分别来自厦门市工商局等21个政府部门。2月25日,厦门市司法局举行颁证仪式,为这49名工作人员颁发《公职律师执业证》,公职律师制度亦于当日确立。《公职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制作,此次颁发为在全国范围内的首次颁发,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参加了颁证仪式。厦门公职律师以推动依法
  行政为主旨,执业机构为其所在政府工作部门,执业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负责监督指导,这种管理模式为全国首创,被称为“公职律师厦门模式”。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后,公职律师参与决策成为厦门市一些行政机关的工作制度,并以之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如厦门海关制定了《厦门海关公职律师工作制度》,规定公职律师可以列席案审会会议,并对案审会会议材料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的公职律师协助和参与该局征地拆迁处、房政处、权籍处、土地利用处等处室重大业务的会审,为该局的行政行为把好法律关。在行政诉讼方面,由于公职律师制度的建立,改变了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不愿出庭应诉的现象。“公职律师厦门模式”具有“有效节约人力资源,大大降低社会成本”的优点,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并被广为宣传和推广。是年底,应泉州市人大代表的提议,泉州市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为14个政府部门的63名工作人员颁发了《公职律师执业证》。泉州市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基本沿袭“公职律师厦门模式”的做法。
  2003年底,福建省开始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厦门市司法局在中国工商银行厦门分行首次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第一批公司律师14名。试点工作开展后,工商银行厦门分行的公司律师承担了股份制改造、固定资产清查、确权以及不良资产确权等工作。泉州市同步在农行泉州市分行首次进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试点工作以试点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执业机构为基础,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律师相应的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
  2004年10月,在总结厦门、泉州两地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省司法厅进一步扩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试点范围,在省直政府部门和大中型企业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试点,同时在三明市开展公司律师试点。是年,省司法厅在福州举行颁证仪式,为来自30个省级政府部门的95名干部和9家大型企业的85名员工分别颁发了公职律师证和公司律师证。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省人大常委会曾喜祥副主任为这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颁发了律师证。
  至2005年底,全省已有公职律师217名,公司律师87名,分布在政府办、法制、公安、司法、国安、民政、人事、劳动、工商、国土、建设、发改、经贸、农业、水利、文化、科技、环保、新闻出版、质监、审计、国税、地税、银监、人行、外事、台办、口岸、海关、出入境、市政、通讯管理、海洋渔业、消防、边防、交警等部门和电信、电力、煤炭、钢铁、中行、建行、农行、工行等行业。
  公职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等。
  公司律师的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等。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四节 管理
  1995—2005年,律师管理实行“两结合、三层次”的管理体制。两结合,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三层次,即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和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2005年,省司法厅明确划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律师管理职责,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责主要是管宏观、管政策、管协调、管行业准入与退出、管执业监督指导等;律师协会的职责主要是制定行业规范,抓好律师的教育培训工作,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行日常管理,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分,负责律师维权工作,开展交流与合作,开展律师宣传工作,开展律师队伍评优评先,负责律师队伍党建等工作。
  一、行政管理
  1995年5月,根据司法部的部署,省司法厅将律师使用的《律师工作执照》统一换发为新样式的《律师执业证》。在换证工作中,对律师的执业资格进行检验,对执业表现进行严肃考核。同时,建立健全律师执业登记、证件颁发和注册审核等项制度,逐步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是年,根据《律师暂行条例》,仍有一些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兼职做律师工作。
  1995—1996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继续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评查活动,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加大查处律师违纪行为的力度。
  1996年12月6日,三明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惩戒规则》,经市司法局批准,对三明华燕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某为当事人转交钱款给法官的违法行为,处以停止执业9个月的处罚。
  199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对公务员担任兼职律师的进行清理,但对于其他人员任兼职律师的则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方式,即已兼任律师的同意其继续执业;新申请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要符合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必须是“在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1998—2002年,在兼职律师问题上一直延续这一规定。3月,按照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培训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统一的执业律师培训登录制度,加强和规范对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明确提出律师每年度应当接受不少于40课时的培训,包括一定课时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培训。从1997年度年检注册后开始,把参加规定课时的培训作为律师注册的前提条件之一,凡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暂缓注册或不予注册。
  1998年,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中开展了教育整顿活动,活动分为动员学习、自查自纠、总结验收三个阶段,通过教育整顿活动,规范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年,结合年检注册工作为全省律师统一换发了《培训登录册》。
  1999年11月,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建立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每届任期为三年。督察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负责对省直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督察员对所督察的事项,有权进行调查、检查、督促;对督察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有关律师事务所提出改进建议,促其整改。
  2000年3月,建立全省律师执业督察员制度。督察员是代表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和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的人员,在省司法厅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但不代替省司法厅职能部门及省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由职能部门、省律师协会办理。督察员由省司法厅任免和发证。
  2001年为化解律师执业风险,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社会信誉,建立律师执业风险责任保险统一投保制度。
  2002年,为使全省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省司法厅协调厦门大学、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联办2002年“专升本”网络教育法学专业律师班。招生对象为获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专科以上文凭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批准,颁发国家承认的厦门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厦门大学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毕业生,可以授予厦门大学学士学位。为方便律师,根据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委托,各设区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科)代办各地律师报名,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代办省直律师报名。
  2003年,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兼职律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在年检注册时,组织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兼职律师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做好登记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每名兼职律师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担任兼职律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注册。经过这次清理规范,全省共有142名兼职律师因不符合条件未被予以年度注册,其律师执业证被收回。
  2003年3月,省司法厅部署开展城市社区律师法律服务工作,推动各律师事务所与社区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使每一家律师事务所定向服务于一个或多个社区,引导和鼓励律师个人利用工余时间义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各种可能的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为社区服务主要通过向社区居民发放服务联系卡、宣传页、设置服务指示牌、开设专门电话等形式,使居民能够及时、便捷地与律师事务所取得联系,获得所需要的法律服务;接受社区内居民的委托进行诉讼代理;接受街道社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区困难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深入开展建立青少年、残疾人、老年人法律维权岗和爱心助残示范点等活动,更好地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等。这一年,律师进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主要在各设区市城区开展。
  同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律师行业中开展诚信建设。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坚持不懈地组织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的同时,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律师事务所建立和完善诚信公示、委托代理、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律师诚信记录、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赔偿等诚信制度,并在上半年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律师事务所收费检查,在下半年开展一次律师事务所服务质量大检查。开展创建“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活动,活动由省司法厅统一组织、制定参评标准、评选和授予,省律师协会负责活动的宣传。年内,共评选出第一届“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30家。
  2004年,开展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活动经历了学习动员、自查自纠、集中查处和整改、总结验收四个阶段,采取学习教育、依法查处、严格监督、改善环境等措施,解决了律师队伍的突出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的律师。省司法厅与省高院制定了全省法官和律师的《联合宣言》,组织全省律师和法官开展了《联合宣言》的签名活动,规范了律师与法官等司法人员的相互关系,共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从设区市城区向县城推开,律师事务所100%进入社区开展法律服务。年底,省司法厅和省信访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的意见》,落实中央关于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工作部署,发挥律师在涉法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保障信访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推动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在全省顺利开展。律师为信访群众解答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对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者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和引导信访群众向有关司法机关申诉或者向仲裁机构和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仲裁或行政复议,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依法解决;接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参与重大疑难信访案件的法律论证,提出法律建议;对信访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对无理上访户做好息诉工作;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作风严谨,清正廉洁,维护法律尊严;接待信访人时一律亮牌,公示律师姓名和律师事务所名称,接受群众监督;对所接触到的信访案件和党政机关涉密事项及信访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严禁唆使、组织信访人上访、越级上访,严禁支持、参与信访人进行的妨碍社会秩序的各种活动;律师在信访接待室接待信访人,只为信访人提供法律咨询,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不接受信访人的委托代理。
  2005年,开展合伙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设年活动,旨在巩固集中教育整顿成果,解决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律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5月,在全省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活动,引导律师为群众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将律师法律服务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切实解决群众打官司难、请律师难的问题。年底,各地均开展了律师法律服务进乡村、进校园试点。
  二、行业管理
  1995年起,省律协重点抓好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体系建设,初步构建起议事、决策、执行、监督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
  1996年,省律协五届常务理事会制定出台《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例会制度和议事规则》,对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福州市制定关于市直属律师事务所主任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详细规定律师事务所主任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违纪的处罚等,巩固和完善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制,加强和改进律师管理工作,做到职责到位、管理有序、监督有效。
  为规范律师培训工作和全国律协《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省律协将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证年检注册挂钩,规定每位律师每年必须完成40课时的继续教育培训才能通过当年的执业证年检。同时,还提出“统一规划、分级实施、注重效果、形式多样”的原则,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国有企业改革、律师实务热点问题等内容,通过邀请国内、省内知名专家、学者,以集中培训、讲座、巡回讲坛等形式,拓展培训渠道、提升培训质量。
  2000年3月,南平市开展律师行风评议活动,全市23家律师事务所共聘请社会监督员98人并进行公告,加强社会监督。同时设立执法督察队,完善内部督察。共发出社会调查问卷1500份,回收率94.5%,收到各类建议200多条。针对律师行业在收费、税收、执业等环节存在收费标准不明确、税收标准不一、执业权益受侵害等问题,省律协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与物价部门进行协商、调研、论证,促成《福建律师收费标准》出台,解决了律师收费问题。为提升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水平,省律协在举办全省律师实务研讨会的基础上,推荐优秀论文参加华东律师研讨会。在做好每年日常研讨活动的同时,还通过多种渠道组织或推荐律师参与各类研讨活动,每年推荐优秀论文参加“中国律师论坛”。
  2001年起,为加强省内律师与国内外律师界的交流,增进律师合作,在省律协的组织下,福建律师陆续组团,走出福建,与省外、国外的律师界进行互访。其中,有应邀赴美国、欧洲八国、韩国等地进行考察,就律师行业管理、司法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税收等问题进行学习。有赴四川、北京、上海、广州、青岛、杭州等地,与当地律师协会进行交流和组团赴台、赴港学习等。同时还通过接待香港律师会、台湾髙雄律师公会访闽团、嘉义律师公会访闽团、高雄市律师公会和邀请香港律师来榕实务研讨等机会,进行业务交流。
  2001年,省律协成立省直分会,负责省直律师的行业管理工作。7月,省直分会召开成立暨第一次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全部由省直执业律师组成的理事会。
  2002年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不再由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负责实施,转由省律协负责。省律师协会先后举办了四期职前培训,受训人员达1228人次,内容涉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民事诉讼业务、刑事诉讼业务、行政诉讼业务、非诉讼业务以及律师管理等专题。
  为培养高层次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先后选派多批律师参加各类涉外培训。或是选派律师到香港律师事务所进修学习,或是选派律师参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与加拿大律师协会联合举办的“中加刑事司法改革与辩护项目技能培训班”。
  2004年,为整顿秩序、严明纪律、震慑违法违纪行为,成立省律协“会员惩戒暨处分复查委员会”,制定《惩戒暨会员处分委员会复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等制度,对投诉的受理、立案、调查、管辖、移送、听证、处分、建议等作了明确规定,确保对律师的行业处分有法可依。
  2005年6月,第七次全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此次大会上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全部由执业律师担任,改变了往届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工作人员兼任律师协会会长及常务理事的做法,为实现律师行业自律管理打下基础。选举产生省律协第一届监事会的5名监事。大会审议通过《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草案)》,制订《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修订稿)》。同年,经省律协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省司法厅批准,省律协秘书处内设机构调整为“五部一室”,即业务部、纪律部、会员部、宣传联络部、省直律师工作部、办公室。
  三、自律管理
  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是对律师的基础管理,主要是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
  1995年,国资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占大多数,此类所由于内部机制不灵活的管理模式,导致在发展中遇到较多的困难。其他类的律师事务所,存在合作、合伙概念不清,权利、义务不明等不规范的现象。为此,各地将引导律师事务所加强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向规范化、规模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作为自律管理的目标。
  1996年,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案件归档后提取酬金制度、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无罪辩护及时通气制度。与此同时,设立投诉箱、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1997—2000年,国资所管理的重点是搞活内部机制,增强活力,以调动律师积极性。合伙所管理的重点是规范收案收费管理,建立统一收案收费制度。
  2001年,三明市万融律师事务所建立内部监督制度,不定期组织本所律师观摩本所其他律师开庭情况,以此提高律师办案的水平。福州市律协在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律师管理工作若干规定,共五章、36条,涉及机构、人员及实习律师、律师助理的管理。
  2002年后,省内律师事务所均建立起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即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将《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发给当事人,实行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以加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监督。有的律师事务所开始开发运用电脑管理软件进行收案收费及律师办案流程管理;有的律师事务所尝试设立了行政主管职位,专门从事内部事务管理。
  2003年,各律师事务所都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以牌匾等形式公示了律师执业活动的各项规范,具体包括司法部规定的“六禁止”(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业务受理和执业规程、执业律师相片和执业证号、投诉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各界及群众的监督。
  2004年,各地律师事务所规范内部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对人员、业务、财务管理,全面建立了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即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三明市各律师事务所通过集中教育整顿,完善了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漳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坚定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为主题的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走向规范。厦门市司法局注重自律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先后下发23项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示范文本,规范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增强自律管理能力。各律师事务所修订和完善了合伙章程、协议,建立健全了收案登记、收费、利益冲突审查、档案管理、案件质量跟踪反馈、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2005年9月,三明市党员律师服务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的先进事迹受到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的充分肯定。《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新华社、《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福建日报》等各大媒体集中予以宣传报道。人民网、央视国际CCTV、光明网等网站予以转载。是年,省内各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本所服务质量的管理,加大对律师办案过程的动态监控力度,以章程修订为核心,抓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的规章制度体系。厦门市加强律师事务所主任和合伙人的管理意识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收案和收费制度、利益冲突审查制度、责任赔偿制度等。三明市完善律师事务所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合伙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自律性管理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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