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4360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收费 |
| 分类号: | D926.6 |
| 页数: | 2 |
| 页码: | 147-148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历史变化和相关规定。1995-1997年,省内公证系统执行1991年的收费标准,公证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9月,省司法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1999年1月1日起,各公证处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除按原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外,凡是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2000年,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各级公证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2001年11月,省物价局同意设立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和查证(验证)费的收费项目。2003年10月,省司法厅发出通知,规范公证调查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50~100元。2004年,省司法厅发出通知,规范公证翻译费的管理,要求公证处必须配备符合翻译资质要求的翻译人员,并将翻译人员资质情况报备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定价。 |
| 关键词: | 司法 公证 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