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收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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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6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收费
分类号: D926.6
页数: 2
页码: 147-1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历史变化和相关规定。1995-1997年,省内公证系统执行1991年的收费标准,公证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9月,省司法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1999年1月1日起,各公证处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除按原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外,凡是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2000年,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各级公证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2001年11月,省物价局同意设立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和查证(验证)费的收费项目。2003年10月,省司法厅发出通知,规范公证调查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件50~100元。2004年,省司法厅发出通知,规范公证翻译费的管理,要求公证处必须配备符合翻译资质要求的翻译人员,并将翻译人员资质情况报备案,同时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定价。
关键词: 司法 公证 收费

内容

1995—1997年,省内公证系统仍然执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公证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8年9月,省司法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此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日起,各公证处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除按原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外,凡是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
  2000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各级公证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11月,省司法厅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请设立“公证书副本寄送代办费”及“公证书查证(验证)费”两项收费项目,2001年11月,省物价局复函《关于核定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等收费标准的复函》,同意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的收费标准。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代收,查证(验证)费由各级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2003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规范公证调查费的通知》。《通知》强调公证处收取调查费应符合规定的条件,申办公证事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可在申请表的公证事项栏中注明“委托调查”,以文字形式明示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调查费的收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收取标准为每件50~100元。
  2004年,发现个别公证处在公证翻译费的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和投诉,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省司法厅发出《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证翻译费的通知》,规范公证翻译费的管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必须配备符合翻译资质要求的翻译人员,并将翻译人员资质情况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和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备案。公证文书翻译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定价。凡委托外部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的,公证处应与翻译机构或译者签订委托翻译合同,根据《通知》对翻译公证文书的质量、风险责任和收费标准做出的明确规定,省内凡委托外部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翻译的,均由当事人自行与相关机构或译者结算;属于公证处内聘翻译人员的,翻译费应当全额入账,纳入公证处业务收入管理范畴。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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