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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证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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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55
颗粒名称:
第五章 公证
分类号:
D926.6
页数:
30
页码:
137-166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司法公证包括司法业务、司法收费、司法改革、司法管理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司法
公证
内容
第一节 业务
一、国内公证
(一)民事公证
民事公证事项主要有亲属关系、声明书、委托书、继承权、遗嘱、赠与书、房屋买卖、签名印鉴属实、民事协议类等。
1995年2月,鉴于《退伍军人证明》(1989年改为《士兵退出现役证》)为法律规定的有效兵役证件,各地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退伍军人证明书》(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3月,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摘录该规定中与公证有关的条款,转发各公证处,供公证处办证时参考。5月,因借腹生育涉及情况复杂,且法律无明文规定,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不宜办理借腹生育协议公证。
1997年,为保证自学考试的权威,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段(独立本科)专业须进行专科毕业证书公证。考生须持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专科(基础科)毕业证书和该学历公证书原件到当地县(市、区)自考办办理报名手续,由经办人员确认并签字后,方可报考。各公证处及时、负责地办理此项业务,方便考生。
1998年,重点开展农业、农村公证工作,各地运用公证法律手段引导农民签订或续订土地承包合同,为年底前完成新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提供法律服务。各公证处依法帮助乡镇企业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依法经营,做好粮食流通领域和农村金融领域的法律服务工作,推进开放、统一、竞争、有序的农村市场体系的形成。如建宁县公证处介入当地烟叶栽植合同公证,公证员到距离县城50多公里的焦坑村驻点三天,查清事实和收集有关证据后,就地办理195份烟叶栽植合同公证。
1999年5月1日起,省公证员协会配合省医学科学研究所正式开展亲子鉴定工作。凡需进行亲子鉴定的,由当事人持单位介绍信和有关证明材料,在送检公证员或公证管理人员陪同下到检验机构办理手续。
2000年5月,各公证处开始办理居民户口簿影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2001年10月,因《军官转业证书》与原《转业军人证书》的性质和内容基本相同,根据司法部通知,省内各公证处不再办理《军官转业证书》及《转业军人证书》公证。12月,省司法厅规定出生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或者出生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公证员重点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出生公证只为在中国境内出生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
2003年6月,各公证处在以下情形为申请人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一是中国公民、法人在国内委托代理诉讼、登记等事务,当事人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时,有关部门或单位要求当事人必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的;二是中国公民、法人委托代理境外诉讼或非诉讼事务,到境外参加资格考试,境外有关机构要求当事人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的。
2004年,加大对现场监督公证工作的规范和监管力度,明确规定重点放在彩票开奖、社会公益活动、强制拆迁证据保全、债权文书送达以及重大项目招投标等公证事项上,尤其是对其中的批量证,各类中介组织代为办理有关手续的公证事项加强规范与监管。对即开型彩票开奖,严格按照《开奖公证细则(试行)》的规定受理与出证。全年办理现场监督公证816件。
2005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各公证处在办理房地产公证业务中对涉及土地转让合同及相关公证事项,注意“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严禁转让,依法制止‘炒买炒卖’土地行为”,做好合同的审查。对国家政策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类的合同公证申请,拒绝受理。全年办理房屋买卖公证2182件。
(二)经济公证
公证机关的经济公证事项主要有贷款合同、购销合同、劳务合同、农林牧副渔业承包、招投标、担保书、法人委托书、抵押登记、其他经济合同等。
1995年,针对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保护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合法权益,发挥公证机构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介机构的沟通、服务、公证、监督的作用,及时调整债权、债务关系,预防和减少三角债,稳定社会民事、经济秩序,省内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办理提存公证。办理依据为《合同法》、《担保法》和《提存公证规则》。可以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宜提存的标的物。公证处按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条件给付提存标的。是年,印尼籍华人林某与香港诺林公司合作参与开发建设厦门“思明苑”商品房项目,在第一期工程即将结束时,林某不幸病逝,其亲属为该项目中林某的投资股份及收益继承事宜发生纠纷。根据香港诺林公司的申请,厦门市公证处依照有关规定对林某应得的投资收益57万余港元办理了提存公证,待其合法继承人持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等有效文件领取款项,保护了各方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该项目二期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年,全省各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49件。
是年,为促进公证业务量,长汀县规定涉及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威信和形象的18种法律事实、法律文书,必须申办公证,并将农村招投标、工程承包、房屋拆迁、先行工程承包等项目都列入公证范围。永定县司法局分别与卫生院、法院、建委、土地局、房管局联合下发加强卫生系统公证工作、加强公证与审判工作相互配合、加强建设工程招标和房地产房产管理公证工作等通知,公证数增长302%。
1996年1月,根据省高院和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具体规定》,各公证处依法出具强制执行公证。3月,开展为高速公路建设提供公证业务,在项目施工的招投标活动中,公证处加强监督,对违反招投标程序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及时制止,对仍不改正的,拒绝公证。同时,开展办理金融部门借款合同公证业务,如上杭县公证处协助城市信用社,办理城关一居民向城市信用社借款2万元的借款合同公证,该居民借款逾期未还时,公证处协助信用社前往其家做协调工作,最终,该居民自愿归还了借款。9月,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抵押贷款条例〉有关条款解释的函》,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在办理相关公证时,遵照执行。如福安市公证处办理当事人黄某向陈某私人借款7万元,期限一年,提供南湖街自建房屋一幢为抵押公证,公证处经审查,出具民间借款合同公证书。之后,黄某到山西办厂,经营不善亏损后,即不还借款又不回福安。经陈某申请,法院据公证书强制执行,依法查封拍卖抵押房屋,偿还欠款。
是年,各公证处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公证业务内容,开展公证业务,如沙县公证处介入当地两家建材企业6个门市部租赁经营的招标、投标和租赁合同签订等工作并出具公证书。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效力予以重视,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情况良好。如漳州市各公证处年内出具强制执行公证书15件,均被法院采纳并付诸强制执行,泉州市法院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10件,均依法及时全部予以执行。
1997年,在经济公证中,各公证处与有关部门配合,重点办理对稳定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经营和公平竞争具有重要影响的公证服务项目。如福州市公证处为投资31亿元的国家重点工程华能福州电厂二期扩建工程、投资33亿元的福州长乐国际机场的工程建设项目等两个项目办理招投标公证。是年,全省办理招投标公证1999件。
1998年9月,为减少诉讼,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的《关于办理借款合同等债权文书公证事宜的通知》,各公证处在办证时,着重审查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资信及保证、抵押、质押的真实性。为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贷款方的公证费给予全部减免,仅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按份缴纳公证书副本费。借款方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亦予以适当减免。
1998—1999年,各公证处暂停办理省内“庄园经济”招商引资公证,对已经出具的公证书进行复核,如有与法律、政策相悖的,撤销公证。
2000年,经济公证业务拓展向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方面,办理业务有:办理国有中、小型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出售公证。办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防止逃避银行债务及国家税款等而涉及的产权变动、资产评估、资产界定公证。办理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股权确认、变更、转让等公证。与此同时,各公证处还通过担任法律顾问的形式,帮助企业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当年,全省办理购销合同公证17808件,贷款合同公证12595件,招投标公证2382件。
2001—2005年,办理抵押登记公证业务在全省展开,按条件受理,及时审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不予登记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在同一城市设有二个以上(含二个)公证机构的地方,公证机构在作登记之前,向所属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查询核实有无重复抵押、多处登记等情况,并将查询核实的情况记录在卷。登记办妥后,在当日内将抵押登记信息以书面形式抄送所属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存档备查。5年共办理抵押登记公证617件。
二、涉外公证
公证处办理的涉外公证主要有出生、亲属关系、未受刑事处分、文本相符、婚姻状况、声明书、国籍、经历、签名印鉴属实、营业执照等类型。
1995年3月1日,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郊区、马尾区公证处和漳州市芗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4月,办理项目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结婚公证。公证处根据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结婚证及其他证据,为当事人办理结婚公证书。是年,应当事人的请求,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办理当事人的现单位或原单位出具的证明当事人在某段时间内在该单位从事何种专业技术工作的证明文件,办理华人、华侨子女国内承担寄养者的保证书公证,办理继父或继母收养继子女公证以及办理出国护士执业证书公证等涉外业务。
1996年5月,经省司法厅审核,厦门市集美区、湖里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民事、经济公证业务。8月,省司法厅指定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福建省公证处等3家公证处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全年办理涉外收养公证483件。11月,因省内一些地方的文化部门和公证处,为一些去新加坡从事劳务的人员出具演唱证明及办理公证,违反了文化部《关于坚决制止向境外派遣歌星及其他演职人员、艺术团组到夜总会等场所演出的紧急通知》和司法部《关于禁止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夜总会等场所演出办理公证的通知》,省司法厅和省文化厅联合发出《关于严禁为歌星演职人员到境外演出出具有关公证的通知》。是年,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委内瑞拉的健康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供艾滋病检查证明。在办理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中,可以办理韩国公民在华与中国公民登记结婚的结婚公证书,中国公民赴韩国结婚、定居、探亲的,公证处办理现存婚姻状况的公证,出具婚姻状况公证书后,不得另纸出具过去的婚姻状况的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书,附朝鲜文或英文译文,并办理译文与中文相符公证。发往韩国使用的公证要办理中国外交部认证和韩国驻华使馆认证。同月,省司法厅发文要求公证处可以应公民的请求办理赴国外所需的人民币存款公证。中国公民为在国外申请税务减免或社会福利补贴或奖(助)学金的,公证处可办理其本人或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国内的收入公证。其他人员请求办理收入公证的,可为其出具人民币存款公证。
1997年3月,为加强和完善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工作的管理,省司法厅要求办理外国人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应在每月第七个工作日前,将上月办结的涉外收养公证的情况填写《外国人收养公证登记表》,报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原1988年的《关于建立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的通知》暂停执行。对接到《指定管辖通知》,在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当事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公证申请表,提供的证明材料齐全,对申请事项及有关事实无争议,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收养法律与中国收养法律无法律冲突条件的申请,公证处给予受理。8月,各办理涉外收养的公证处开办法国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10月,根据司法部《公证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龙岩市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龙岩市新罗区行政管辖区。12月,厦门市思明区、开元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其公证业务范围限于各自的行政管辖区。
1998年3月,按照省外事办的函告,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荷兰使用的公证书时,先申办省外办的领事认证,然后再申办荷兰驻广州总领馆的领事认证。是年,省内有资格办理涉外收养公证的公证处开始开办爱尔兰公民在中国收养子女的公证。至此,已对其开放和暂开放收养的国家已有12个。
1999年4月1日,开始受理送意大利使用的婚姻、技术等级、驾驶执照等证书公证,当年办理发往意大利使用的公证书为3643件。7月,泉州市鲤城区公证处开始办理涉外公证业务,公证管辖范围限于泉州市鲤城区行政管辖区。11月,办理对外劳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公证。当年,全省办理涉外提供劳务公证6498件。
2000年3月31日,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省内的公证机构不再办理以下事务:不再审查外国收养人向中国收养组织提交的申请文件,不再审查外国收养入所在国法律规定与中国法律规定是否一致,不再举行颁发公证书的仪式,不再上报《外国收养公证登记表》。对外国人收养公证,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在收养公证书证词最后加入更改被收养人姓名内容,但荷兰人除外。
7月,因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公证书副本过程中发现厦门、福清、莆田、南安、永春等县、市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中,公证申请人居住在香港、澳门和美国等地,关系人是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居民,这类公证的管辖与司法部关于公证管辖的规定相佐,经请示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发文《关于居住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居住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应上报审批的通知》,要求如下:凡是出生在香港、澳门的居民申办与在台亲属关系的公证事项,各地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应说服当事人到原出生地的公证机构办理;现居住在香港、澳门等域外的居民,原出生地在福建省辖区内的,现要求申办与在台居民之间的亲属关系公证,各地公证处可以受理,但必须逐级上报省司法厅审批,并提供如下材料:申请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的复印件,往来港、澳通行证复印件,关系人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原出生地的户籍档案资料复印件或户籍管理机关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出境的有关批件或证明材料,公证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公证书达到变非法移居为合法移居的目的,各地公证处受理此类公证申请时,从严掌握,发现申请人和关系人中有一方不是合法手续审批出境的,均不予受理。
2000年10月,发往葡萄牙使用的公证文书一律改葡语译文。
2001年,对不具备翻译能力或多次出现译文质量问题的公证处,在机构年度注册时暂停其涉外公证业务,凡无专职翻译或专职翻译未达资质(即未取得相应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均统一委托福建省翻译工作者协会翻译。5月,各公证处在办理发往法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均粘贴当事人照片,并在照片上加盖公证处钢印。
2002年,根据省公安厅《福建省公安机关有无刑事处罚记录核查鉴定工作的暂行规定》,各公证处在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公证时,一律采用刑侦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2003年1月1日,泉州市洛江区公证处、三明市第二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2月,莆田市城厢区公证处开始开办涉外公证业务。
2004年2月,鉴于个别公证处办理的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在申办领事认证时被退回的情况,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订《关于办理发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的有关注意事项》,要求送往阿根廷使用的公证书,要附西班牙译文,办理中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和阿根廷驻华使馆认证的公证书上必须同时有公证员的签名章和公证员的亲笔签名。
2004年3月,鉴于《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出现了当事人所在的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户籍管理部门均无法准确掌握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尚未联网不能提供当事人未婚、未再婚的证明等情况,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以公证,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能提供证明材料并经查证属实的,可办理当事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无婚姻登记记录的公证。对于在2003年10月1日前已经离境的,要求证明离境前未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结婚或再婚的公证,当事人如能提供证明,仍可按第三十四式未婚公证书格式(之二、之四)和第三十八式未再婚公证书格式(之一、之二)出具公证书。
2005年4月,省司法厅要求各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办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公证时,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申请要认真审查,依法受理,并履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手续,确保有关财产权利和相关合同文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送哈萨克斯坦使用的公证书需附护照复印件的通知》,省司法厅要求全省各办理涉外业务公证处,在办理送往哈萨克斯坦国使用的公证书出现人员姓名时,应在该人员姓名后加注其出生日期、地点、护照号码及常驻地等信息,并将其护照复印件作为附件订入公证书中,如当事人无护照,可用身份证代替。
三、涉台公证
根据海峡两岸有关机构共同商谈达成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从1993年起相互寄送涉及继承、收养、婚姻、出生、死亡、委托、学历、定居、扶养亲属及财产权利证明书公证书副本,以及相互协助查证。
1995年,省司法厅明确办理涉台公证有关问题,规定:对被镇压或曾受法律制裁的原国民党党、政、军、警、情治人员及其家属,为申领台湾当局发放的“授田证补偿金”以及“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而申办有关公证事项,公证处一律不予受理。除上款规定外的当事人,为申领台湾有关部门发放的“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费用,可按财产权益受理,依据《公证书格式(试行)》的规定出具有关公证书。在委托书、声明书等被证明的文件中不得出现“就养给付”、“抚恤金”、“补偿金”等内容。另外,对此类公证不得渲染,并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因费用使用不当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对当事人提供的以“中华民国政府”名义的申请材料,公证机关不予受理。回大陆定居的原台湾居民的“台湾证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被大陆公安机关收存,现当事人申办证件被收存公证,公证处可予受理。办理印鉴、签名属实和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事项,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和公证书格式的规定出具公证书。凡规定应出具实体性公证书的,不应出具印鉴、签名属实或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对各级党组织、安全部门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规定可以对外的除外)等部门出具的印鉴及出具的文书不得办理公证到台湾使用。同时,明确关于已故去台老兵遗产继承问题,明确更改公证书发送程序问题。10月,公证管理处开始审批各地报送的涉台公证业务卷宗。
是年6月,为便利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各地、市公证员协会(筹备组)、各公证处认可经中国公证员协会授权的康诚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在台湾办理有关大陆房产在台销售的公证法律事务,认可该公司赵霄洛先生、查竞传先生出具的证明文件。
1996年5月,鉴于部分公证处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地区缴纳所得税出具的公证书形式不一,为规范公证书格式和方便当事人的使用,根据《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的通知》,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办理台胞在大陆缴纳税款公证书。7月,各公证处开始受理经批准的去台人员申办退出现役军人公证书,由当事人提交国防部或中央军事委员会签发的有效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人员也同样办理。此类公证书按经历公证书类向台湾海基会寄送副本。鉴于涉台老兵遗产继承时效将至,省司法厅发出《关于为已故去台老兵的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涉台老兵遗产继承公证工作,把此项工作当成一件重要的公证事项来抓,认真寻找老兵遗产的继承人,依法处理遗产。要抓紧办理涉台继承公证书的查证工作,尽可能在《协议》规定的时限范围内答复海基会。公证处应认真核实各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防止出现错证和假证。要加强涉台公证工作的请示汇报,重大情况要及时上报,按上级决定的意见办,不得擅自做变通规定。委托台湾律师或有关人员办理继承事宜,要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请公证处推荐时,公证处应慎重选择推荐执业素质良好的律师。9月,公证处对在大陆的台湾退除役人员为领取补偿金申办公证的,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对申办领取在台湾死亡的退除役人员的补偿金,按遗产继承办理亲属关系、委托书公证书,委托书中应写明代理人“代办退休(职)费”,不得出现“代办补偿金”等字样。对于在大陆的原台湾情治人员及其亲属申领此项费用,仍按原规定不予办理。是年,公证处共办理涉台公证19520件。
1997年6月,因泉州市司法局公管科报送石狮市公证处受理的台胞杨某某申办“释放通知书”公证事的请示,公证管理处经请示司法部公证司后,由公证机关根据公安局留存的“释放通知书”底册记载,为当事人出具拘留释放公证书。
是年,为保证涉台公证书的质量,省公证员协会通报寄送公证书副本情况。1997年第一季度,收到公证书副本2433件,被退回或要求重作的有50件,占2.06%。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证书副本上漏盖公证处钢印或者公证员签名章、公证书副本应贴当事人相片而未贴、因打字校对不认真造成公证书内容错漏、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要求、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公证书明确注明用于探亲、探病、奔丧的)等问题。为保证公证书副本寄送工作准确、及时、有序进行,省公证员协会印制《寄送副本专用函》,要求各公证处寄送公证书副本一律使用《寄送副本专用函》,凡未使用省公证员协会统一印制的《寄送副本专用函》寄送公证书副本的视为非公证处寄送,不予寄送。
1998年6月,公证机关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且祖国大陆有历史档案记载、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为抗日阵亡的原国民党军方人员在台湾的亲属办理有关公证文书。公证书主要证明阵亡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地、出生年月日、在原国民党某部队任职,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地与日军作战中阵亡。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中不得出现“中华民国政府”字样。是年,省司法厅选送6位公证人员参加司法部在北京举办的为期7天的涉台公证业务培训班,学习的主要内容为中央对台政策,培训要求掌握的内容为两岸关系发展形势,第一次“汪辜会谈”中有关《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情况(第一次“汪辜会谈”指1993年4月,台湾民间机构海峡交流基金会辜振甫董事长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汪道涵会长在新加坡举行的会谈),司法行政涉台方面的情况,全国涉台公证工作情况,大陆与台湾有关继承、婚姻、收养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涉台公证实务等。
1999一2000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办理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以及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的公证书副本中发现一些质量问题:一是海基会退查公证书发现的质量问题。海基会通过中国公证员协会或直接寄送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109批173件,其中经查有瑕疵的公证书35件,表现为公证书正副本内容不一致,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上错漏字,公证书上当事人姓名打错造成不一致,漏附附件。二是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海基会的1741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发现有各种问题的有94件,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漏盖公证处印章和钢印及公证员签名,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公证书漏贴当事人相片,不属于寄送副本范围而寄送副本等。
2001年,海基会要求协助查证的公证书共有99批148件,查有瑕疵的公证书53件,占寄送公证书副本21760件的0.25%。主要问题表现在公证书内容相互矛盾,公证书正、副本不一致,公证书存在错漏字,公证书漏盖公证处钢印、印章,重复公证而内容相互矛盾,省公证协会审查寄给海基会的21895件涉台公证书副本中发现有各种问题的135件,占0.62%。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的内容与事实相矛盾,公证书副本漏盖公证处印章,钢印及公证员签名章,违反公证管辖规定,不属于寄送公证书副本范围,公证书副本漏贴相片,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公证书内容不合法,如“户籍证明”不是职能部门出具的,而是由村委会出具,公证书出现错漏字,如在公证书中将当事人的“现住”错为“出住”,将当事人“在大陆居住期间”错为“在内地居住期间”,将“被收养人”错为“被收养女”等。
是年11月,鉴于收到台湾所寄公证书副本出现“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问题,省司法厅提出要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公证处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国家统一和两岸同胞正当权益的大局出发,认真办好每一件涉台事务,在具体办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有高度的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发现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倾向,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凡收到有“本认证文件限持往中华民国国境之外使用”、“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的公证书副本的,坚决予以退回。
2002年8月,为确保涉台公证文书的质量,按照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南京召开的全国涉台公证工作会议精神,省公证员协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将2001年7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以来台湾海基会要求查证的公证书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省公证员协会审查寄送台湾海基会公证书副本发现的质量问题通报全省。各地根据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举一反三,对涉台公证事项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通过查找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堵塞漏洞,把办理涉台公证的错证率降到最低限度。12月,为促进民事流转,保障台胞、台属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别台湾地区公证文书真伪,有效遏制伪造、变造公证书,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于1993年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省司法厅与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发文《关于台湾地区公证书在福建省使用须经比对的通知》,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是年,省公证员协会向中国公证员协会报告退回台湾公证书副本情况为收到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公证书副本2487件,其中盖有“中华民国”字样钢印的公证书副本26件,结婚公证书副本上注明“中华民国”国籍的1件。上述27件公证书副本都退回台湾海基会。
2003年9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能否为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出具未再婚公证书请示的复函》,各公证处开始出具大陆人员在台湾离婚未返大陆的未再婚公证书。
2003—2005年,省公证员协会在全省内通报了涉台公证书副本出现的新问题。新问题是公证书的措词或内容不符合对台政策,如出现“补偿金”,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未载明当事人在大陆居住的截止时间,涉台继承未经报批,公证书编号有误或重号。通报要求各公证处要严肃认真地办好涉台公证,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屡次出错的公证处、公证员将给予停止办理涉台公证业务的处理。要及时请示汇报,书面请示要提出意见和看法。
2004年5月,根据中国公证员协会《关于对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增加寄送公证书副本种类的意见》,省公证员协会通知各公证处,明确对于台湾海基会单方面要求大陆公证员协会增加寄送探亲、探病、奔丧类《亲属关系公证书》,由于三类公证书不符合《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因此对上述三类公证书副本不予寄送。
2005年9月,根据《司法部关于涉台公证文书能否附英译文的批复》,各公证处在办理大陆发往台湾使用的公证文书时,如果当事人需要,可以附英译文。10月,省公证员协会转发司法部办公厅转发的外交部领事司《关于涉及台湾称谓问题的通知》,要求:在台湾称谓方面有2种允许使用的称谓和7种不得使用的称谓。允许使用的2种称谓为:“中国台湾”英译文为TAIWANPROVINCEOFCHINA或TAIWAN,CHINA或CHI-NESETAIWAN以及“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TAIPEI。不得使用的7种称谓为:“中华民国”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简称ROC、“中华民国(台湾)”英译文为REPUBLICOFCHINA(TAIWAN)简称ROC(TW)、单独使用“台湾”(TAIWAN)或“台北”(TAIPEI)字样、“台北,台湾”英译文为TAI—PEI,TAIWAN、“台湾(或台北)中国”英译文为TAIWAN/TAIPEICHINA、中国一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中国(台湾或台北)英译文为CHINA(TAIWAN/TAIPEI)。12月,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省公证员协会把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及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的公证书副本予以退回。其中5种新类别的台湾公证书副本包括“中华民国护照”上套有“中英文中华民国(ROC)出入境”印章;由“内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的《入出国日期证明书》上标有“×××,国籍:中华民国”;《指纹卡片》的钢印内有“国民党青天白日图案”;“中华民国荣誉国民证”证明书;公证书标题或内容有“声明放弃大陆国籍”、“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取得中华民国国籍”等字样,或标题直接为“涉外委托公证”等。2种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印章出现变化包括公证人印章内,在原有的“XX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标英文字样“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字样;在原来的“××地方法院公证处”字样后加盖英文“中华民国××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人”的钢印。
第二节 收费
1995—1997年,省内公证系统仍然执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公证处收费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1998年9月,省司法厅、省物价委员会联合发出《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结构性调整,此标准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月1日起,各公证处向海基会寄送公证书副本除按原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外,凡是寄特快专递公证书副本的,每件副本再向当事人收取本省内的邮寄、手续费。
2000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各级公证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11月,省司法厅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申请设立“公证书副本寄送代办费”及“公证书查证(验证)费”两项收费项目,2001年11月,省物价局复函《关于核定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等收费标准的复函》,同意从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的收费标准。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代办费由公证处统一向当事人代收,查证(验证)费由各级公证员协会向提出要求查证的单位或当事人收取。
2003年10月,为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省司法厅发出《关于规范公证调查费的通知》。《通知》强调公证处收取调查费应符合规定的条件,申办公证事项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如当事人举证有困难的,可在申请表的公证事项栏中注明“委托调查”,以文字形式明示委托公证处调查取证。调查费的收取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收取标准为每件50~100元。
2004年,发现个别公证处在公证翻译费的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了当事人的不满和投诉,并造成了不良影响,对此,省司法厅发出《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规范公证翻译费的通知》,规范公证翻译费的管理,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必须配备符合翻译资质要求的翻译人员,并将翻译人员资质情况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和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备案。公证文书翻译的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的定价。凡委托外部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的,公证处应与翻译机构或译者签订委托翻译合同,根据《通知》对翻译公证文书的质量、风险责任和收费标准做出的明确规定,省内凡委托外部翻译机构或翻译人员翻译的,均由当事人自行与相关机构或译者结算;属于公证处内聘翻译人员的,翻译费应当全额入账,纳入公证处业务收入管理范畴。
第三节 改革
一、公证体制改革
2000年6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合作制公证处试点工作的通知》,省司法厅同意厦门市司法局组建合作制公证处,报请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予以批准后,合作制“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正式成立,公证业务辖区为厦门市区范围,隶属厦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7月24日,厦门市鹭江公证处挂牌执业。
是年9月,省司法厅制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实施意见》,确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积极稳妥,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提出“将原行政体制的公证处尽快改为事业体制,探索公证组织的新形式并搞好试点”的改革目标后,于11月向司法部报送《关于福建省拟设公证机构数、公证业务辖区划定和公证处转制工作的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公证机构设置,原有公证处95个,从公证工作改革的实际出发,尤其是多种管理模式的尝试,需要在原有的数量基础上增设5个机构数,拟将公证机构总量目标控制在100个。二是公证业务辖区划定,原则上按《方案》规定进行划分,即设区的市定为一个业务辖区,其他的行政县设立为一个业务辖区,全省拟划定公证业务辖区67个。三是公证处的转制工作,厦门市、南平市、漳州市、泉州市、莆田市拟实行全面转制,福州市、宁德市、龙岩市和三明市除部分公证处要求保留行政外,也将实行转制。据统计,全省95个公证处中有23个公证处申请保留行政体制的模式,这些公证处每年人均业务收入低于三万元,所在业务辖区为国务院或省级贫困县,证源不足。12月,省司法厅向省政府办公厅行文《关于我省公证改革需要协调解决的几个问题的报告》,包括编制问题、“减负”问题、经费管理问题、政策扶持问题、资产界定问题。
2001年1月,省司法厅向省政府行文《关于召开公证工作改革协调会议的请示》,恳请省政府召集省人事厅、省编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有关人员的协调会,以期对相关问题达成共识并提出解决的办法,确保公证工作改革顺利进行。10月,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在福州市召开公证体制改革座谈会,福州市公证处(行政转事业)、漳州市第二公证处(事业、自收自支单位)、漳浦县公证处(事业、差额补助)、泉州市公证处(事业、自收自支单位)、顺昌县公证处(事业、全额拨款)等公证处主任和部分设区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负责人与会。与会者汇报了本辖区公证处的改制方案及各个公证处转制情况,并介绍了其单位如何转制及现有的经费管理情况及对公证处发展的作用和影响。11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各公证机构由原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或者合作制性质,视为新办从事咨询业的经营单位,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合伙制性质的公证处,按照《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入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执行。新设立的公证机构缴纳所得税问题,依照上述规定处理。新设立的公证机构以及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以后,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2002年,厦门市公证处、福州市公证处、泉州市公证处等3家公证处为第一批主办公证员负责制试点单位,主办公证员办理的部分公证业务无需主任审批就可以直接出证。因大部分公证员认为公证书在公证处主任审批后出证,公证质量更有保障,是以,主办公证员试点没有进行。
2004年6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省司法厅取消了公证员资格认可、公证处涉外公证业务审批、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审批。
二、公证书格式改革
2000年,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公证书格式改革工作,试行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试点单位为省公证处、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泉州市公证处、漳州市公证处、龙岩市公证处、宁德地区公证处、三明市公证处、莆田市公证处等9家单位。
2001年,各公证处全面推行使用三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范围包括:证据保全类公证书、现场监督类公证书、合同(协议)类公证书。
2003年3月,为了解、掌握福建省要素式公证书推行情况和制作水平,总结经验,省司法厅组织开展三类要素式公证书优秀证例评选,各地组织上报优秀证例共101份,经过省司法厅成立的要素式公证书优秀证例评选委员会的初次评选和现场交流再次评选,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办理的(2002)厦鹭证经字第089号公证书等9份公证书为优秀要素式公证书。同时,将上述9份要素式公证书上报司法部,参加全国优秀要素式公证书角逐,角逐结果为: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办理的(2002)厦鸷证经字第089号公证书和福州市公证处办理的(2003)榕公证内民字第168号公证书被评为保全证据类优秀奖,南靖县公证处办理的(2003)靖证内字第076号公证书被评为现场监督类优秀奖,厦门市公证处办理的(2003)厦证内经字第737号被评为保全证据类入围奖。
至2005年,各地共办理要素式公证书35432件(其中合同(协议)类公证书11736件,现场监督类公证书17522件,保全证据类公证书6174件)。
第四节 管理
一、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由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主要在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公证书质量检查、公证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等方面进行。
(一)公证处和公证员年检注册
1995年3月,根据《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制定《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办法》。当年,省司法厅第一次对全省公证员实施年度注册和颁发公证员工作执照的管理工作,申请提出注册的公证员有352人,实际完成注册的公证员348人。通过注册,初步了解全省公证员现有状况,基本掌握公证员的数量、职称、办证资格的分布情况。
1996年9月,根据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注册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司法厅公证员工作执照注册管理办法》,省司法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公证员年审注册工作。全省394位公证员提出申请,393位公证员通过了年审。
1997年,省司法厅审核组到各地市巡回注册,直接听取各地市司法局领导的情况介绍。经过审核,对编制和日常工作均不在公证处,而是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机关职工,均未准予公证员注册,并收回执照。对违法,违纪,办假证、错证的有关人员分别进行处理。当年注册公证员356名。
1998年,申请注册的公证员有352人,经过审核,342名公证员获准注册。未被获准的10人中,有1人因办错证两份,被延缓注册三个月;有1人因曾有过违纪行为而被建议调离公证队伍;有2人因公务员兼职公证员而暂不予注册;有1人因公证员资格存在疑议,决定向公证司专题请示报告后,再确定能否给予注册;有1人因人事编制不在惠安县公证处,但仍提出注册申请,暂不予注册,待编制归入公证处后,再予以注册;有2人因未到任职的公证处办理公证而被暂停注册,留待到职后再予以注册;另有2人因调出公证处,不予注册。
1999年,申请注册的公证员有424人,经过审核,有413名公证员符合条件予以注册。在未被获准注册的11人中,有1人因已调离公证处从事公证管理工作;有1人因玩忽职守,办理错证,被法院免于刑事处分,待研究处理;其余的均因系公证管理人员申请注册而未获准。
2000年,有410名公证员申请注册,其中393名公证员符合条件予以注册并于6月26日在《福建法制报》上公布。不予注册的17名中有9名因未在公证岗位从事公证工作,或被借用,或身兼行政和公证员两职,或已调离公证处,或已年过65岁而没能准予注册,有8名因办理错证,拟给予延缓注册的处罚。
2001年,省司法厅出台《公证处年检暂行办法》,规定各公证处执业年检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同级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逐级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司法厅核准。公证处申请年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完善的内部规章制度,有两名以上的执业公证员,有独立的法人账户。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公证处年检申请表,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审计报告,公证处的财务、翻译等行政辅助人员的任职证明,公证员协会会费交纳凭证,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发现公证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业整顿且处罚期未满的;在本执业年度内受到停止部分业务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公证处管理混乱、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按规定交纳协会会费和公证保险赔偿费用;未按期进行年检的。公证处对省司法厅做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或按有关规定提请行政复议。8月,全省申请年检的公证处共95家,通过年检的公证处有94家,申请公证员执业注册的共407人,获准注册并在《福建法制报》上公告的有390名公证员。
2002年2月,为完善公证处的管理,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省司法厅制定《关于公证处执业年检的若干规定》,公证处的年检与公证员执业资格年度注册工作同时进行。年检应提交公证处年检申请表及公证处法人代码证,由设区市司法局公证业务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务管理部门或由审计部门出具的公证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公证处的财务、翻译人员的聘用合同和资质证明,公证员协会会费交纳凭证,公证处的年度办证质量自检报告,年检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省司法厅对经审核合格准予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发给《公证处执业年检合格证》,对经审核不合格公证处作出不予年检或暂缓年检的决定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相关公证处。
2002—2005年,通过年检的公证处和获准执业注册的公证员均在《福建法制报》上进行公告,不符合年检注册条件的,均不予公告。
(二)公证书质量检查
1995年6月21日至7月3日,10月11日至21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先后对厦门市所属8家公证处,三明市所属的三明市、沙县、明溪县、宁化县等4家公证处开展廉政执法情况检查,检查范围为全体公证人员廉政建设情况、1994年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及公证档案、1994年初以来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结果为:上述公证机构均建立健全了廉政建设制度,办证程序、收费标准公开,有亮牌办证,设有举报箱和好人好事登记簿,建立了以岗位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制度,被检单位均做到了“公证事项项项有审批,公证收费件件有依据,归档卷宗卷卷有密封”。抽查卷宗2691件,其中合格的2421件,合格率为89.97%,基本合格的241件,占8.96%,不合格卷宗29件,占1.07%。不合格卷宗的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身份不属实,不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或意思表述不真实,公证书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办理公证处业务管辖范围外的业务,严重违反办证程序,公证文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文字表述不当。
针对省内各地利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骗取公证文书的事件时有发生的现象,是年,各公证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将居民身份证作为核验公证申请人、代理人、证人等公证参与人身份的主要证件,要求其出示居民身份证,公证申请表应填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对公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制存档。对1996年1月1日以后签发的未采用新的防伪工艺制作的居民身份证,视为无效证件,不作为认定持证人身份的证据。办理公证过程中,审查居民身份证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同一,居民身份证的规格、式样、标识、类别、登记项目、签发机关印章等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公安部门反映,互通情况,对难辨真伪的,请公安部门辨认,以保证居民身份证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鉴于内地有些公证处直接派员到香港或外地受理香港和外地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有些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到国外和其他地区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务,这些做法均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根据司法部《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理规定的通知》,省司法厅重申公证业务管辖原则的有关规定:公证业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法律行为发生地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香港的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或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1996年4月16日至27日,对泉州市各公证处开展质量检查工作。检查内容为抽查1994年7月至1995年12月底的办证情况、公证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关公证体制改革的措施。抽查卷宗2296件,合格率为86%,基本合格率为11.2%,不合格率为2.8%。发现的主要问题表现在:在办证程序方面,有的当事人没有填写公证申请表或者填写的不够完整,无签名,无填表日期,有的没有按规定制作谈话笔录,有的谈话笔录内容不详尽或过于简单,有的当事人没有在谈话笔录上签名,有的签名是当事人还是调查人未写明;有的在制作谈话笔录时,没有严格地将遗嘱人与受益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分开谈话;有的遗嘱公证书证词上说遗嘱是在两个公证员面前立的,但是在案卷里却没有两个公证员共同的签名;有的代书遗嘱公证卷宗中,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名;有的自书遗嘱连遗嘱人的签名都没有;个别公证处由司法局长审批公证,个别公证处存在公证员审批自己办理的公证;有的卷宗复印件的证明材料没有盖校对章和签名。在公证书格式方面,没有按规定格式出具公证书;文字、标点符号方面的错误以及语法不通、遗漏文字等。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有的卷宗缺少当事人的基本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等,个别抵押贷款合同公证,担保方不具备担保资格;个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中合同主体不合格;在个别赠与继承、遗嘱、抵押、担保等公证中,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也予以出证。档案管理方面,存在装订顺序不符合要求、没编写公证档案页码、公证书与所证明的法律文书没有粘贴在一起等问题。省司法厅检查组要求相关公证处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1996年10月8日至17日,对漳州市9个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5年办理的各项民事公证(包括涉外及涉台、港、澳)等,抽查部分经济公证事项,公证处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的情况,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情况。检查组抽查卷宗1746件,其中国内民事公证146件,国内经济公证198件,涉外及涉港澳台140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为1607件,占总数的92.04%,基本合格的118件,占总数的6.76%,不合格的20件,占总数的1.15%。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审查把关不严、出证程序不规范等。检查组要求有关公证处该补证的补证、该修改的修改、对该撤销的公证坚决予以撤销。11月,对福州市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和省公证处的办证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涉外收养卷宗为1996年1月至19%年11月的所有卷宗计196件,其中福州市公证处28件,厦门市公证处76件,省公证处9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为183件,占总数的93%,基本合格的为13件,占总数的7%,没有不合格卷宗。
1997年4月14日至30日,对宁德地区所辖10家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6年度办结的各类公证事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执行情况,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检查组抽查卷宗430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937件,占抽查数的91.51%,基本合格的335件,占抽查数的7.78%,不合格的30件,占抽查数的0.69%。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公证证明不真实、不合法,违反办证程序,违反管辖规定,证明材料欠缺、审查不严,公证书格式不符合规定,出现错漏字,卷宗归档不符合规定等。检查组要求各公证处要以这次公证质量检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改。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相关公证处进行了复查,应撤销公证书的撤销公证书,应补充材料的补齐材料,需重新制作公证书的,收回原公证书后予以重作,卷宗材料归档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重新整理装订。9月8日至20日,对南平市所辖11家公证处的办证质量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办理的各类公证事项、《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在贯彻执行中的经验与问题、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情况以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2842件,被评定为合格的2570件,占抽查数的90.43%,基本合格的261件,占抽查数的9.18%,不合格的11件,占抽查数的0.39%。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违反管辖规定、违反办证程序、证明材料欠缺、审查不严、出现错漏字等。检查组反馈意见后,南平市司法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公证处逐件整改,限期反馈。
1998年8月,省司法厅发布《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追究公证人员出具错假证的暂行规定》,明确承办公证员、公证辅助人员和审批人的职责。10月26日至11月6日,由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和福州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联合组成检查组,对福州市所辖14家公证处和省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内容为1997—1998年上半年办结的各类公证事项、公证处精神文明建设及公证处主任负责制执行情况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公证档案及公证水印纸管理,《福建省公证工作若干规定》的宣传、贯彻、执行等情况。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3809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358件,占抽查数的88.16%,基本合格的428件,占抽查数的11.24%,不合格的23件,占抽查数的0.6%。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公证证明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合法、公证事项和行为主体资格审查存在问题、公证文书所依托的证明材料的证明力有问题、出证程序不规范以及关于公证书的制作等问题,如有的公证书将被继承人“无子女”写成“无女子”;有的公证书将“福建省××县公证处”写成“福建省人民政府”等。
1999年7月21—30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厦门市所辖8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1998年办理的各类公证卷宗,以及1999年上半年办结的部分卷宗。检查组抽查各类公证事项352卷584件,被评定为合格的371件,占抽查数的63.5%,基本合格的207件,占抽查数的35.4%,不合格的6件,占抽查数的1.1%。7月26日至8月5日,对莆田市所辖6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1998—1999年上半年公证文书的质量、公证档案管理、依法办证、收费制度、贯彻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使用有关规定等情况。检查结果为:抽查各类公证事项685卷1521件,未发现错证、假证。莆田市各公证处的相关规章制度基本齐全完备,公证档案管理整齐规范,操作程序规范,水印纸管理制度落实,公证收费公开透明,公证文书质量规范可靠。
2000年8月10—22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三明市所辖11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办结的公证卷宗、公证档案管理和公证处水印纸管理使用情况、公证处文明服务情况和公证质量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检查结果为:抽查570份卷宗,涉及公证书1368件,其中合格的为1165件,占85.16%,基本合格的201件,占14.69%,不合格的2件,占0.15%。在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各被查公证处都提交一整套比较完整、规范的,内容涉及业务接待、案件受理、取证调查、档案管理、目标责任、文明服务等10多项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多数公证处对制度的执行基本落实到位。在水印纸管理方面,各公证处均设定专人对水印纸的入库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造册,但水印纸的安全、保密工作尚未达到省司法厅关于水印纸使用的要求,特别是个别公证处没有配置必需的保险柜。办证质量问题方面,发现一些公证书没有出证依据、违背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存在部分常识性的错误和不应有的失误等。8月10—25日,对泉州市所辖11家公证处进行办证质量检查。抽查各类公证事项563卷1556件,评定为合格的1424件,占91.52%,基本合格的124件,占7.97%,不合格的8件,占0.51%。检查结果与4年前相比,办证合格率提高了5.52个百分点,基本合格率下降了3.31个百分点,不合格率下降了2.21个百分点;公证档案管理和水印纸管理工作得以加强,没有发现档案遗失的现象,公证处有指定专人保管公证档案,档案借用都实行审批、登记手续,设立专门档案室,并有防盗防潮设施。公证处两个文明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各公证处都在积极开展创文明公证处、文明公证员活动,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文明服务公约”等制度。是年,省司法厅出台《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公证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质量的管理机关,公证处主任负责本公证处的公证质量管理,公证处办理公证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的各项规定,各公证处要试行办证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员制度。
2001年8月6—19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南平市所辖的11个公证处在2000—2001年上半年办理的公证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继承、赠与公证;招投标、集资、有奖活动等社会监督公证;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以及金融、房地产公证中存在的压价收费、给介绍费等不正当竞争问题。检查组共抽查各类公证事项1343件,占同期办证数16041件的8.37%,被评定为合格的1182件,占抽查数的88.01%,基本合格的148件,占抽查数的11.02%,不合格的13件,占抽查数的0.97%。当地即行采取措施,该重办的重办,对基本合格的公证书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002年9月2—13日,省司法厅组织检查组对龙岩市所辖的8个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2001年至2002年6月30日各公证处办证质量和质量管理及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推行情况、对市一级公证质量检查的整改情况。检查组抽查公证件数1051件,占该市同期办证数17442件的6%,其中经济类348件,民事类210件,涉外类429件,涉港澳台类64件。经过评定,合格证876件、基本合格证161件、不合格证14件,分别占抽查数的83.4%、15.3%和1.3%。11月18日至29日,对宁德市所辖的10个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检查,检查的内容为: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各公证处的办证质量、公证质量管理及相关制度执行、水印纸库房设施及保管措施、要素式公证书的推行和办理等情况,对市一级公证质量检查的整改情况等。检查组共抽查公证件数1118件,占该市同期办证数24766件的4.51%,其中经济类198件,民事类315件,涉外类483件,涉港澳台类122件,经过评定,合格证1005件、基本合格证105件、不合格证8件,分别占抽查数的89.89%、9.39%和0.72%。对上述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不合格证,要立即采取措施,能补救的补救,不能补救的必须按规定做出撤证决定并向省司法厅报备;对基本合格证,要逐件整改规范。
2003年9月,为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全面提高全省公证质量,省司法厅发出《关于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要将每年的10月份定为公证质量检查月,省司法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要着重检查公证处内部质量监控和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要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和重大国内经济、民事公证质量,要严肃查处公证质量问题。对于发现的错证,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业务素质差、多次办错证的,要调离公证员岗位。对于故意出具假证的,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凡被查处3件以上错证或1件以上假证的公证员要暂停执业;凡错假证问题较多的公证处要停业整顿。12月,省司法厅通报全省公证质量检查情况,各地检查组共抽查公证件数9160件,占同期办证数2.8%,其中,合格件数8718件,占检查件数的95.2%,基本合格件数397件,占检查件数的4.3%,不合格件数45件,占检查件数的0.5%。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表现为办证质量存有瑕疵,调查取证存在缺陷,办证粗糙、马虎。
2004年,省司法厅制定《关于认真开展公证质量检查活动的意见》,公证质量检查可以采取个人自查、公证处全面检查、市局抽查的形式进行。11月25日至30日和12月2日至7日,分别对南平市和泉州市所辖的公证处进行公证质量抽查。检查组通过听、看、问、查的方式,了解到泉州地区各公证处对内部规章制度都作了重新修订,各项制度比较完善,制度设立科学、合理;内部机制比较协调,能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规范办证业务;公证质量明显提高,往年存在的老毛病得到整改。南平地区各公证处开拓证源,开展诚信文明服务,但公证质量需要改进,被抽查到的建瓯市公证处、南平市第二公证处都存在内部管理不善的问题,印章管理及审批制度不科学、不合理,出现未审批先出证或没有审批就出证的现象,影响了公证质量及公证机构的形象。
2005年1月,为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完善公证惩戒制度,省司法厅颁布《关于执行〈公证程序规则〉的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公证卷宗制作及登记评定标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错假证公证书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的指导意见(试行)》。7月,为做好全省公证队伍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的查处整改工作,省司法厅下发《关于开展公证质量检查的通知》,据此,各设区市司法局在8月底之前开展以公证处建章立制和规章制度执行落实情况和近两年的办证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公证质量大检查,共抽查公证件数7685件,其中,合格件数7231件,占抽查件数的94.1%,基本合格件数417件,占5.42%,不合格件数37件,占0.48%,与此同时,撤销16家公证办证点。
(三)公证处设立及管辖区域
1996年7月,设立甫田县第二公证处,管辖区域与莆田县公证处相同。
1997年3月,设立漳州市第三公证处,管辖区域是漳州市龙文区行政管辖的区域。4月,原来龙岩市公证处更名为龙岩市第二公证处,设立(地级)龙岩市公证处。12月,设立泉州市丰泽区公证处,管辖区域是泉州市丰泽区行政管辖的区域。
1998年4月,设立泉州市洛江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洛江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8月,设立莆田市城厢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城厢区的行政管辖区域内。
2000年4月,漳州市第三公证处变更业务辖区,业务辖区由漳州市龙文区的行政管辖区域扩大到漳州市城区的行政管辖区域。5月,泰宁县公证处恢复办理涉外公证业务。6月,厦门市司法局成立合作制“厦门市鹭江公证处”,管辖区域为厦门市区范围,隶属厦门市司法局指导管理。8月,光泽县公证处暂时管辖邵武市涉外公证业务。
2002年5月,莆田县第二公证处更名为涵江区第二公证处。7月,三明市三元区公证处更名为三明市第二公证处。
2003年5月,设立泉州市泉港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定于泉州市泉港区。莆田县公证处更名为莆田市荔城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于莆田市荔城区。为了切实做到公证机构设立符合《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方案》提出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要求,减少同一业务辖区内同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9月,设立莆田市秀屿区公证处,管辖区域限定于莆田市秀屿区行政区划。8月,漳州市第三公证处主管局由漳州市司法局变更为漳州市龙文区司法局,漳州市第三公证处相应更名为漳州市龙文区公证处,辖区限定为漳州市龙文区行政区划。11月,鉴于厦门市政府在区划调整中已将原厦门市杏林区撤销的实际情况,原“厦门市杏林区公证处”更名为“厦门市海沧区公证处”,业务管辖范围为厦门市海沧区行政区划。12月,鉴于厦门市政府在区划重新调整中已将“厦门市鼓浪屿区”、“厦门市开元区”、“厦门市思明区”三区合并为厦门市思明区的实际情况,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公证处”和“厦门市开元区公证处”。
2004年12月,撤销三明市第二公证处。
二、行业管理
(一)机构与人员管理
1995年,省司法厅批复同意泉州市司法局成立泉州市公证员协会、龙岩地区司法局成立龙岩地区公证员协会。
1997年4月,省司法厅批复同意南平市司法局成立南平市公证员协会。
1998年1月,省公证员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听取了《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第一届理事会财务决算报告》,修改审议并通过《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章程》、《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费缴纳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31位理事,7位常务理事,张阳春任省公证员协会会长。2月,省公证员协会制作《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证》,以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凡是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的,均可申请领取《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证》。12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召开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修改了协会《章程》、《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公证员会费缴纳管理办法》,通过了《福建省第二次公证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同月,为便于各地会员联络组开展会员联络工作,省公证员协会刻制“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福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厦门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莆田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泉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漳州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龙岩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三明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南平市会员联络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宁德地区会员联络组”等九枚铜质印章,印章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
2001年6月,为了加强协会自身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内部工作机构,根据省司法厅《关于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内设机构设置的批复》,在省公证员协会内设会员部、行政部、业务部。11月,福建省不再举行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各公证处选用公证员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录用。
2003年,为加强对公证人员的管理,促进公证人员的合理流动,保证公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省司法厅颁布《关于加强公证人员管理的规定(试行)》,各地加强对公证员流动及录用的管理,对只有2名公证员或不足2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公证员不允许调往其他公证机构。省内公证员的流动,必须更换《公证员执业证》后,方可到新的公证机构执业。公证机构所引进的省外公证员必须具有法律本科学历,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公证执业满5年以上、执业期间无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记录。公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选调已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同时,加强对公证员助理的管理,公证员助理应当品行良好、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科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公证机构见习满半年、已参加公证员助理上岗培训并经考核合格,领取《公证员助理工作证》。公证员助理限于从事下列辅助性业务工作:解答公证业务咨询,指导当事人填写有关公证申请材料,草拟各类法律事务文书;协助执业公证员查询资料,制作询问笔录;参与调查取证,随同执业公证员进行现场监督、勘验,承担监督、勘验记录工作;负责公证书的校对、送达;整理已办结公证事项的有关材料,负责公证卷宗归档;公证业务联络;其他辅助性公证业务工作。公证员助理属于没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对外宣称公证员,参与执业活动时须佩戴公证员助理标志,不得着公证员制式服装。公证员助理必须严格遵守公证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禁止下列行为:以执业公证员的名义受理公证事项,擅自出具公证文书,单独接待公证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取证,泄露公证事项秘密和个人隐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是年,为规范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执业行为,保障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证行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鼓励和保护公正、公平、有序的竞争,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省司法厅颁布《关于处理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的若干规定(试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行业反不正当竞争投诉案件的受理机关,负责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借助当事人以外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力、影响,使自己处于比其他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更有利竞争地位的;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提供虚假信息,对本公证机构或公证人员进行不实宣传,误导当事人、公众和社会舆论的;故意对其他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进行诋毁或与其他公证机构进行非公正性比较宣传的;违反《公证程序规则》,办理不属于本公证机构业务辖区公证事项的;故意在当事人与承办公证员之间制造纠纷,导致当事人终止办理公证事项或改变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压低价格、降低质量标准、简化办证程序来承揽业务的;采取给予公证当事人或公证事项介绍人协办费、顾问费等回扣性质的费用或其他利益承揽业务的;其他为争揽业务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004年,省司法厅组织开展首届公证理论研讨会,各地推荐上报82篇论文,其中,《公证员注册管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对降低保全留置送达证据公证实务风险的浅见》、《发展网络公证,争求与时俱进》、《如何建立公证质量保障体系,防止错假证的发生》、《公证在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中的作用》、《关于抵押权登记的几点思考》、《浅谈遗嘱公证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办理“事实收养”公证遇到的问题及对策》等8篇论文被评为优秀论文。
2005年,省司法厅在全省公证队伍中开展教育规范树形象活动。公证人员除学习有关文件和行业规范外,各公证处主任、三级以上公证员还参加省司法厅举办的业务培训班。同时,撤销福州市鼓楼区公证处鼓楼区房管部门办证点、厦门市鹭江公证处前埔办事处、厦门市公证处海沧办事处等办证点。各公证处严格收费标准,出具收费票据。各公证处建立完善统一受理、统一登记、统一分案制度。
(二)职能工作
1.水印纸管理
1995年、1997年,省公证员协会为涉外公证处订购了第三批、第四批公证专用水印纸,强调公证专用水印纸仅限于办理涉外及港澳台公证业务使用,办理国内公证文书的用纸不变,一律不准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各地应严格执行司法部《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暂行办法》,专人负责公证水印纸的接收、登记、保管、使用,严防失窃事件发生,必要时使用铁柜保管存放水印纸。
1998—2001年,鉴于外省发生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事件,省司法厅先后4次下发《关于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市、地司法局公证管理部门和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公证处要从司法部通报外省丢失水印纸事例中吸取教训,制定公证水印纸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并切实遵照执行。要有一名行政领导或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负责订购(或申领)、使用发放、集中销毁作废的公证专用水印纸的审批把关工作。要设专人(可兼职)、专柜管理公证专用水印纸,并负责登记、保管等具体工作。水印纸的存放必须有保险柜、防盗门窗、警报器等严密的安全措施,严防遗失或泄密。公证处不得自行销毁作废水印纸,须由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鉴销。公证专用水印纸不得相互调剂,用完可按程序向上级部门再申请购买。如发现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丢失以及非本地使用的公证专用水印纸,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24小时内书面上报省司法厅。
1999年4月,为加强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管理,省司法厅召开9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长及9个地(市)公证处主任参加的“加强公证处水印纸管理紧急会议”。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处)长及公证处主任汇报了购买、使用、作废和库存情况及水印纸管理情况(包括规章制度和硬件设施情况)。会议传达了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召开的“加强公证专用水印纸管理紧急会议”精神。会议强调要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克服麻痹思想、增强忧患意识,切实搞好水印纸管理。会后,各地均开展总结经验、排查漏洞、深挖隐患等工作,并及时把排查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同时,对失职者、玩忽职守者、内部作案者分别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001年3月,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印纸报表的管理,省司法厅下发《关于水印纸的管理和填报报表有关问题的说明与要求》,要求每一个地区或公证处水印纸数量必须造册登记;各公证处要把每天使用水印纸的情况分项填写,把水印纸当成现金账来管理,每天盘点登记,每半年汇总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公证管理科;各公证处要设专人保管水印纸并保存水印纸的登记资料及历年报表,建立完整的水印纸管理资料档案,水印纸档案要作为公证处永久档案保管。11月,根据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订购第六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通知及各地第五批公证专用水印纸的使用消耗情况和国务院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关于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问题”的精神,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公证处订购的B5型的第六批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期限截至2002年12月31日,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A4型水印纸。后因B5型公证专用水印纸库存剩余量较大,为避免浪费,经中国公证员协会同意,各公证处B5型公证专用水印纸可以继续使用到2003年6月30日。2004年1月,涉外公证处正式启用A4型公证专用纸,同时停止使用B5型公证专用纸。
2002年9月,省公证员协会为涉外公证处订购第七批A4型公证专用纸。10月,因全国时有发生公证专用水印纸被盗事件,省司法厅要求公证处每年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量达10箱以上的,必须配备专门存放水印纸的库房。库房位置需较隐蔽,门窗需配备双层钢制防盗设备,房内装有声控和红外线功能的鸣响警报设备(门窗皆可控制),警报设备必须和公安110系统联网。公证处每年公证专用水印纸使用量在10箱以下的,可暂不设立专用库房,但存放保险柜的房间门窗需配备双层钢制防盗设备,必须有专门的保险柜,保险柜应在较隐蔽的位置,外围需另有一层落地及全封闭钢制防盗护罩,装有鸣响警报设备并与公安110系统联网。公证专用水印纸库房及保险柜的锁匙需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皆有两道锁),开锁时,需两人共同在场。
2004年1月,各地根据省公证员协会要求,在各公证处开展专用水印纸的安全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与公安“110”的联网签约是否在有效服务期内及警报设施是否存在毁损失灵现象,对专用纸的安全保管各项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和责任到人等。专项检查各公证处的16开专用纸的保管和上交工作,检查结果为基本达标。
2.培训工作
1996年1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举办为期5天的公证员岗前培训班,学习的内容为公证业务知识、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8月,举办公证处主任和各地市司法局公证管理人员培训班,学习、讨论“证据在公证事务中的应用”、“担保法”、“公司法”、“行政处罚法”。当年,为加强与外省公证界的联系,省公证员协会还先后组织11名公证员赴浙江省,7名公证员赴山东省参观学习。
1997—1998年,为提高公证员的办证技能,省司法厅在福州市举办第二期、第三期四级公证员培训班,参训人员学习了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担保法、公司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公证业务等内容。
1997年6月,为学习、借鉴外省公证体制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省公证员协会先后选派公证人员参加河北省承德市和江西省九江市公证员协会举办公证理论研讨会。是年8月,还选派公证人员赴云南省,主要学习考察偏远贫困地区如何拓展公证业务服务领域的情况。
1998年5月,省公证员协会在福州市举办两期公证员岗前培训班,培训对象是参加第三次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公证处工作或拟调人公证处工作以及取得法学硕士学位并在公证处工作满一年的人员。培训内容为:公证员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办证程序规则,涉台、房地产、金融、国企改革中提供公证服务应注意的问题。共95人参加了培训。
1999年3一4月,省公证员协会分四期对全省423位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进行轮训。培训内容有涉外认证、民事公证、涉台公证有关业务问题,司法行政复议、应诉、听证和赔偿等专题。6月、7月,推荐35位公证人员参加中国政法大学培训中心在云南省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
2000—2005年,根据司法部关于加强对公证员继续教育培训和执业公证员每年均须接受40小时的在职培训的要求,省公证员协会每年分两期举办公证处主任、三级以上公证员和新上岗的公证员培训班,累计1542人次参加培训。主要学习合同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要素式公证书的改革和制作、WTO条件下的公证法律规范的移植、公证证据的审查判断、公证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谨慎义务,现场监督类公证的相关规范、理论研究和操作要求等内容。
2001—2005年,为了进一步深化公证改革,增进与外省公证同行之间的相互交流,省公证员协会分四批组织48位公证人员赴青岛市、乌鲁木齐和重庆市等地考察学习。
2003年11月,省公证员协会推荐上报龙岩市司法局局长陈粤闽、泉州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嘉祐、厦门市公证处主任余松毅和福建省公证处三级公证员郑志奋等4人,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组织的赴德国培训班。学习培训内容有:德国司法制度、公证制度、公证人实务、公证业务操作。
2003—2005年,为提高涉外办证质量,省公证员协会选送64位公证员参加中国公证员协会在北京举办的第14、15、16、17期涉外公证业务培训班。培训内容为:涉外法学理论,涉外公证理论及实务、基本要求,涉外公证书的制作与认证,WTO与法律服务。
2002年6月,为贯彻落实司法部提出的“现年45岁以下的公证员5年内一般都要达到本科学历”的要求,省公证员协会与西南交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福建教育中心商定,为福建省公证系统单独设立教学班,组织学员集中辅导、集中考试。招生设有“高升本”及“专升本”两种层次,招生对象为获得国家承认(国民教育系列)的高中及专科以上文凭者。通过学习,到2004年底,全省96人完成“高升本”和“专升本”的学习考试工作。
3.竞赛
1999年3月,为深入宣传公证法律知识,省司法厅、省公证员协会联合主办首届“公证杯”法律知识竞赛,竞赛实况由福建有线电视公共频道转播。全省9个地(市)代表队参赛,经过角逐,厦门市代表队荣获第一名,三明市、莆田市代表队并列第二名,泉州市、福州市和宁德地区代表队获得第三名。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峻等领导观看了竞赛。
三、自律管理
1995—2005年,各级公证业务管理部门、各公证处把治理“红包”专项工作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相结合,部门负责人“从我做起”,带头抵制“红包”。同时,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发现哪个部门、单位有赠送和接受“红包”问题,除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外,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为加强监督,查处违纪案件,各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科)和各公证处重新向社会公布专项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为反对奢侈浪费,各公证处加强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奢侈浪费,将元旦、春节期间财务开支情况在单位内部公开,增加透明度。全省公证系统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公证人员都以相应形式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各公证处均在受理大厅公布设区市司法局公管部门、检查部门的电话号码,方便当事人投诉、举报。
为确保“诚信文明服务”在全省公证行业深入、扎实、有效开展,不断推进公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公证的公信力和诚信度,全省公证行业开展“诚信文明服务”活动。建立完善公证诚信文明服务制度。各公证处建立办证公示制,将办证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包括实行一证一卡制)、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办证结果、公证员照片、执业证号、投诉办法及监督投诉电话等公示在明显位置,实行“阳光”作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建立首问负责制,要求第一个接受群众申请办证、申诉、控告、举报、询问或上访的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情况反映,依法办理当事人的事情,做到“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提交的材料、一个满意答复”,对不属于自己办理的事,应引导当事人找相关部门或人员办理。建立办证限时制,要将办证时限向社会公开承诺,按时出证,实行办证高峰加班、特殊情况特办制,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提高效率,便民利民。建立法律援助制,积极为社会困难群体提供公证法律援助,每个公证员1年内应承办2件以上公证法律援助事项。建立诚信监督、回访制,公证处设置群众意见箱,给当事人发放诚信文明服务质量监督卡,及时收集群众监督意见,对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答复。建立诚信责任追究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超管辖办证、泄露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违法违规出具错假证等记录诚信档案,对承办人和审批人进行相应责任追究,包括赔偿损失、党政纪处分、执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公证声誉。建立公证责任保险、赔偿制,要按时足额交纳并建立公证赔偿基金,告知当事人请求赔偿的条件和程序,为完善公证信用体系提供物质保障。
期间,为解决公证队伍中存在的服务质量不高、依法办证不严、诚信度差等突出问题,各级公证处开展“诚信文明服务”专项教育活动,分学习教育阶段、查摆问题阶段、整改检查阶段、总结提高阶段开展。通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诚信文明服务”专项教育活动,公证员普遍受到一次的教育,大都能做到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公正执业、文明执业,办证质量有了提髙,群众投诉逐年减少,群众满意率提高。
2004年,厅公证管理处领导和全体工作人员向社会承诺:坚决不送、收“红包”和有价证券等财物,反对奢侈浪费。要求全省公证行业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公证人员都要以相应形式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5月,为增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及对外业务活动的透明度,省司法厅颁布《福建省公证行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凡是能公开的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要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和公证当事人参与机构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评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人事、财务收支、行政管理、业务管理等四个方面。其中,业务管理公开的内容有办证程序、办证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公证员照片及执业证号,首问负责制及办证限时制的规定,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投诉意见箱及投诉电话、投诉办法。公开的形式为设公示栏、内部行文公开、会议公开、在局域网内公开、编印办事公开工作简报等方式。对外公示栏设置在办证受理大厅,用于公示业务类公开的内容,方便当事人办证、监督。
2005年,各设区市市区所在地公证处通过建立主任联席会议制度、签订《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形式,加强自律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如漳州市司法局针对市区三家公证处跨业务辖区办证的问题,制定《关于严格执行公证管辖规定的通知》,重申了公证处应按行政区划开展公证业务。厦门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在商品房购销合同公证中严格执行公证收费标准并履行项目报备手续的通知》,遏制商品房购销合同公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龙岩市公证处和龙岩市第二公证处签订《案件报备协议》,避免两家公证处之间为争抢证源进行的不正当竞争。宁德市公证处与宁德市蕉城区公证处共同签订《市、区公证处反不正当竞争自律公约》,互通办证信息,共同遵守收费标准,相对统一证据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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