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解除劳教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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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41
颗粒名称: 七、解除劳教
分类号: D926.8
页数: 2
页码: 117-11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前后的管理、安置帮教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情况。
关键词: 劳教场 解除劳教 福建省

内容

1995—2005年,在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前一个月,由劳教单位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安置教育管理的准备工作,在其离开所的半个月内,将《解教鉴定表》、《劳教审批表》、劳教前的有关档案、改造情况、职业技能情况、择业意向以及改造中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回归社会后可继续造成危害的“重点人”的情况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并建立移交登记制度。对即将回归社会的劳教人员,各个劳教场所加强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安置帮教办公室同步建立健全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包括:劳教人员和每年回归人员花名册、劳教期间及解除劳教之后的表现情况、就业安置情况以及帮教组织、人员情况等,以便加强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
  期间,全省劳教场所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与在教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结合起来,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思路,各劳教场所加强同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的共建工作,邀请社会有关部门来所开展帮教。劳教人员在教期间,各个劳教场所还与在教人员的家属签订个人帮教协议,与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等有关部门签订集体帮教协议,与接茬帮教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针对每名解教人员的帮教方案,并确定专人与帮教单位的协调联络,负责具体实施。
  2005年,厅劳教局完成了全省劳教场所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回归社会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对于即将解教人员,各劳教场所都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劳教人员解除劳教的前1个月,将其在劳教场所的认罪服教情况、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及 《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给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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