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见与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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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38
颗粒名称: 四、会见与同居
分类号: D926.8
页数: 2
页码: 113-114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劳动教养人员会见和同居等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会见和同居的条件、审批流程和实施情况,同时提到了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在这方面的数据统计和媒体报道。
关键词: 劳教场 会见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会见
  1995—2005年,来所会见劳教人员的亲属,应持有原籍居委会或村委会以上出具的与该劳教人员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近照两张,到劳教所办理会见应履行登记手续和办理《准见证》,而后,凭《准见证》在指定日期到场所指定地点会见。各会见场所均配置了玻璃隔墙、对讲机和监听设施。每月一次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亲属不超过3人。根据《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教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时,一律使用普通话,民警要在场监听,禁止会见时使用隐语或地方方言。会见时允许亲属送给劳教人员少量的生活用品和现金,物品应经民警检查后交给劳教人员使用,现金须由民警登记入账,劳教所代为保管,劳教人员有正当用途时可代为支付。会见时送来的物品仅限于学习、生活等生活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予患病者少量营养品。送给因吸毒劳教人员的上述物品只能在场所的内设专门商店购买。禁闭反省的劳教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教所所长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呈报逮捕的人员,禁止会见。因吸毒劳教人员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律师会见时,应有劳教民警在场监听,并禁止使用方言、隐语等和谈及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对违反规定且劝阻无效的,立即停止会见。2002年开始,省内各劳教场所加强会见管理。健全会见制度,加大物品检查力度,全省除泉州、福州劳教所外,其他劳教场所都建立了隔离式会见室,堵塞了违禁品流入渠道。
  (二)同居
  1995—2005年,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在探索劳教特色工作过程中,开始推行人性化管理,允许个别因路途远、往返难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会见后,留宿在劳教所内的招待所。对表现好的劳教人员经劳教管理所批准,还可允许夫妻在会见期间同居,除伙食费优惠外,只适当的收取管理费。因吸毒而被劳教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从严掌握。
  期间,厅劳教局下发《劳教人员亲情住宿管理规定》,级别评定达到宽管或普管的已婚劳教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劳教
  图4—3劳教人员与家属亲情共餐
  所内接待站与其配偶同宿。符合亲情住宿条件的劳教人员或其配偶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的大(中)队提出申请,并填写《劳教人员亲情住宿审批表》。劳教人员所在的大(中)队在查验证件并对其配偶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后,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劳教人员的亲情住宿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天。宽管人员可每月二次,每次不超过三天。外省籍的劳教人员,一次住宿时间可适当放宽,但每次不得超过五天。经批准的亲情住宿,还须由其所在的管理部门开具 《劳教人员亲情住宿通知单》,劳教人员凭《通知单》到所内卫生所进行健康检查,由卫生所在《通知单》上签注意见。
  2002年,厅劳教局加强会见、同居管理,各个劳教场所对个别同居条件不成熟的场所暂停了同居,以堵塞违禁品流入渠道。同年,严格会见同居制度,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和厦门劳教所的戒毒大队,对入所不到1个月的吸毒人员都禁止会见,省女子劳教所规定入所3个月后方可会见,一般情况下,劳教执行期过半才允许同居,并且同居对象应为无涉毒行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对家属带来的少量衣裤,进行必要处理后方可带人。8月起,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均不再收取同居管理费。
  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计接待劳教人员亲属住宿1268次。各级媒体对此举进行了宣传报道,省电视台还专题报道了泉州劳教所通过“夫妻同居”、“亲情共餐”等方式发挥劳教人员亲情力量,增加教育矫治力度的做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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