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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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37
颗粒名称: 三、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分类号: D926.8
页数: 1
页码: 11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劳动教养人员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等方面的规定和实施情况。文章详细描述了各个时期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的条件、审批流程和实施情况,同时提到了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在这方面的数据统计。
关键词: 劳教场 请假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请假
  1995年,延续之前的请假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经劳教管理所批准,可以回家探亲或处理,其路费自理。1999年6月,厅劳教局制定《关于修改劳教人员请假规定的通知》,对适用于劳教人员请假的条件和特殊情况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劳教人员的请、准假手续。允许入所半年以上,并且现实表现好且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劳教人员,准许回家看望亲属或处理相关事宜。对于因流窜作案被劳教教养的,假期曾在外作案的,患性病尚未治愈的,尚未戒除毒瘾的,有报复社会倾向或制造事端的,负案在身被侦查等不适宜请假的情形不予准假。此规定沿用至2005年不变。
  (二)所外就医
  1995—2005年,经过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卫生所(医务室)或地方县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为有严重疾病或损伤的,凭上述单位的诊断证明,由家庭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经劳教人员所在中队提出建议,所管理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审查批准。准许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由劳教管理所发给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患者领回治疗,并将其所外就医证明副件寄往患者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就医期限一般分为3至6个月,其所外就医期间的医药费除工伤外由本人自理。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办理劳教人员所外就医505人次。
  (三)所外执行
  1995—2005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劳动教养人员,经批准可给予所外执行。被准予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可由劳教所发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及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批准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114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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