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编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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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35
颗粒名称: 一、收容编队
分类号: D926.8
页数: 3
页码: 109-11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收容、编队等方面的规划和实施情况。
关键词: 劳教场 收容编队 福建省

内容

(一)收容
  1995年开始,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和经过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的《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等综合结案材料,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无上述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与实际不符的人员及严重疾病、残障,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退回公安机关不予收容。对不满16周岁的少年,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收容。新收容人员经劳教所体检后,按要求及时建立劳教人员健康卡片。入所后,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1996年,鉴于福州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自3月1日起,福州劳教所收容由鼓楼、晋安、仓山区等3个公安分局和福州市公安局本部及连江、罗源、闽侯县等3个公安局承办的劳教人员;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收容由台江、马尾区等2个公安分局和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清县、永泰县等5个市(县)公安局承办的劳教人员,男性戒毒劳教人员仍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女性戒毒劳教人员仍送省女子劳教所执行。
  1997年,根据不满16岁不处罚和少年犯、少年教养人员受刑罚处罚的原则,厅劳教局严格区分以上人员与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性质,对他们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教育。当年,将原在监狱执行的收容教养少年移至劳动教养管理所。其中,男性少年教养人员移至福州劳教所,女性少年教养人员送至省女子劳教所。
  从1998年开始,根据司法部规定,对收容劳教人员增加了附有《违法犯罪人员资料收讫书通知单》的要求。各个劳教场所在收容时,均将上述文书与结案综合材料相印证,凡缺少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记载相互之间不符,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新收容人员须经劳教所体检后建立起劳教人员健康卡片。凡符合条件应当收容的劳教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对其携带的物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收缴。不予带进场所的财物、证件,逐项登记,经劳教人员本人清点确认并签名后,由劳教所负责保管,等其解教时予以发还。经各项检查符合条件的劳教人员进入所队后,均先接受入所教育。对新收吸毒劳教人员除健康体检外要对其所带物品及身上穿戴的衣物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将其衣物进行浸泡处理,以防止夹带毒品入所。
  1999年1月1日起,莆田市公安局审批决定的男性劳教人员和男性收教人员不再送往泉州劳教所,改送福建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同年,在收容新入所劳教人员时,各个劳教场所管理部门注重核对材料,依法收容,并尊重劳教人员的申诉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0年,因福州劳教所住房拥挤,且成教与少教人员在同一楼房混管,容易对少年教养人员身心健康和教育感化产生不利影响,为加强和改善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厅劳教局经批准单独设置了省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量为500人。
  2001年,为了解决宁德市公安机关反映的送教困难问题,从1月1日起,宁德市的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柘荣县、霞浦县、寿宁县承办的劳教人员,送福州劳教所执行;周宁县、屏南县、古田县承办的劳教人员,仍送南平劳教所执行。5月,鉴于厦门劳教所因劳教人员增加,收容已饱和,戒毒劳教综合楼又正在建设之中,劳教住房较为紧张的状况,为缓和该所的收容压力,由厦门市劳教委决定的戒毒劳教人员,暂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
  2003年9月5日,福州劳教所的少教人员全部移交至省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2004年1月1日开始,省强制戒毒劳教所专门收容全省(除厦门)强制戒毒劳教人员。非戒毒劳教人员及收教人员的收容工作,由福州劳教所负责。邪教类劳教人员及戒毒劳教人员仍由省强制戒毒劳教所负责管理。6月1日开始,三明、龙岩、南平三市收容的强制戒毒劳教人员,送三明劳教所执行。
  2005年,未满18周岁的男性劳动教养人员均送省少年教养管理所执行。
  (二)编队
  1.分类管理
  1999年,劳教所为避免劳教人员不同罪错类型和违法犯罪手段的横向传习,根据不同罪错类型劳教人员的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制定矫正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改造质量。分类管理是按照劳教人员的罪错性质,把劳教人员划分不同类型,进行单独编队或编室,实施必要的间隔,分别进行管理。分类管理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管教结合,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定点的管理。财产型有: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盗扒窃、销赃、赌博、走私、倒卖文物、贪污、受贿、非法贩造票证及假币等;性罪错类型有: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引诱卖淫、嫖娼、强奸从犯、非法姘居、猥亵妇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重婚等;滋扰型有:非法宗教、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危害国家安全罪错、伤害、斗殴及聚众斗殴、绑架、爆炸、投毒、结伙行凶、伪证、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欺行霸市、窝赃、非法拘禁、教唆他人犯罪、包庇违法犯罪分子、贩造携刀、贩造携枪、拐卖人口等;涉毒型有:吸毒、贩卖及运输毒品、种植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型有:偷渡、组织介绍偷渡、引渡、违反军纪等。
  1995—2005年,采取分开管理类型进行编队,即:按性别分别编队;不满十八周岁的单独编队;新入所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分别编队;团伙或同案分别编队;罪错性质不同的分别编队;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的分别编队;少数民族的单独成队。分类管理的划分:省内共有8个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其中7个所收容男劳教人员,1个所(即省女子劳教所)收容女劳教人员。另外,对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女子劳教所、厦门劳教所等3个所部分大(中)队收容的吸毒劳教人员,实行相对的封闭式管理。邪教类劳教人员分别收容在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和省女子劳教所。
  2.分级处遇
  1995—2005年,劳教人员分级为三等(宽管、普管、严管)五级(宽管一级、宽管二级、普管级、严管一级、严管二级)。主要处遇:宽管一级可以参加劳教所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可以放假、“三试”(试工、试农、试学);宽管二级可以按规定请假回家团聚,放探亲假12天(或将探亲假天数折抵劳教期),试行“三试”,在场所内可以相对自由活动;普管级可以会见、同居,有事可以准放假,可以所外执行,可担任民管会成员、班组长;严管一级经允许可以会见,不予所外执行,限制活动范围;严管二级不准会见、所外执行、控制自由通讯、必要时可予以禁闭。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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