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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人员管理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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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人员管理
分类号:
D926.8
页数:
10
页码:
109-118
摘要: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劳教场所的收容和编队管理。收容方面,文章详细描述了1995年至2005年期间,各个劳教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收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同时提到了对不同特殊人员的不收容规定,例如年龄、健康状况、怀孕妇女等。编队方面,
关键词:
劳教场
收容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收容编队
(一)收容
1995年开始,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凭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劳动教养通知书》和经过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的《呈请劳动教养审批表》等综合结案材料,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对无上述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与实际不符的人员及严重疾病、残障,不符合收容条件的人员,退回公安机关不予收容。对不满16周岁的少年,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严重病患者(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丧失劳动能力者不予收容。新收容人员经劳教所体检后,按要求及时建立劳教人员健康卡片。入所后,及时填写《劳动教养人员登记表》,并按捺指纹,贴附免冠半身相片,建立专门档案。
1996年,鉴于福州市行政区划的调整,自3月1日起,福州劳教所收容由鼓楼、晋安、仓山区等3个公安分局和福州市公安局本部及连江、罗源、闽侯县等3个公安局承办的劳教人员;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收容由台江、马尾区等2个公安分局和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清县、永泰县等5个市(县)公安局承办的劳教人员,男性戒毒劳教人员仍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女性戒毒劳教人员仍送省女子劳教所执行。
1997年,根据不满16岁不处罚和少年犯、少年教养人员受刑罚处罚的原则,厅劳教局严格区分以上人员与政府收容教养人员的性质,对他们实施不同的管理和教育。当年,将原在监狱执行的收容教养少年移至劳动教养管理所。其中,男性少年教养人员移至福州劳教所,女性少年教养人员送至省女子劳教所。
从1998年开始,根据司法部规定,对收容劳教人员增加了附有《违法犯罪人员资料收讫书通知单》的要求。各个劳教场所在收容时,均将上述文书与结案综合材料相印证,凡缺少法律文书或法律文书记载相互之间不符,或法律文书记载与实际不符的,不予收容。新收容人员须经劳教所体检后建立起劳教人员健康卡片。凡符合条件应当收容的劳教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对其携带的物品应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收缴。不予带进场所的财物、证件,逐项登记,经劳教人员本人清点确认并签名后,由劳教所负责保管,等其解教时予以发还。经各项检查符合条件的劳教人员进入所队后,均先接受入所教育。对新收吸毒劳教人员除健康体检外要对其所带物品及身上穿戴的衣物进行严格细致的检查,将其衣物进行浸泡处理,以防止夹带毒品入所。
1999年1月1日起,莆田市公安局审批决定的男性劳教人员和男性收教人员不再送往泉州劳教所,改送福建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同年,在收容新入所劳教人员时,各个劳教场所管理部门注重核对材料,依法收容,并尊重劳教人员的申诉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00年,因福州劳教所住房拥挤,且成教与少教人员在同一楼房混管,容易对少年教养人员身心健康和教育感化产生不利影响,为加强和改善少年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厅劳教局经批准单独设置了省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收容量为500人。
2001年,为了解决宁德市公安机关反映的送教困难问题,从1月1日起,宁德市的蕉城区、福鼎市、福安市、柘荣县、霞浦县、寿宁县承办的劳教人员,送福州劳教所执行;周宁县、屏南县、古田县承办的劳教人员,仍送南平劳教所执行。5月,鉴于厦门劳教所因劳教人员增加,收容已饱和,戒毒劳教综合楼又正在建设之中,劳教住房较为紧张的状况,为缓和该所的收容压力,由厦门市劳教委决定的戒毒劳教人员,暂送省强制戒毒劳教所执行。
2003年9月5日,福州劳教所的少教人员全部移交至省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执行。
2004年1月1日开始,省强制戒毒劳教所专门收容全省(除厦门)强制戒毒劳教人员。非戒毒劳教人员及收教人员的收容工作,由福州劳教所负责。邪教类劳教人员及戒毒劳教人员仍由省强制戒毒劳教所负责管理。6月1日开始,三明、龙岩、南平三市收容的强制戒毒劳教人员,送三明劳教所执行。
2005年,未满18周岁的男性劳动教养人员均送省少年教养管理所执行。
(二)编队
1.分类管理
1999年,劳教所为避免劳教人员不同罪错类型和违法犯罪手段的横向传习,根据不同罪错类型劳教人员的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制定矫正方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改造质量。分类管理是按照劳教人员的罪错性质,把劳教人员划分不同类型,进行单独编队或编室,实施必要的间隔,分别进行管理。分类管理本着宜粗不宜细,便于管教结合,提高效能的原则,实行分类定点的管理。财产型有:抢夺、抢劫、敲诈勒索、诈骗、盗扒窃、销赃、赌博、走私、倒卖文物、贪污、受贿、非法贩造票证及假币等;性罪错类型有:容留卖淫、介绍卖淫、引诱卖淫、嫖娼、强奸从犯、非法姘居、猥亵妇女、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重婚等;滋扰型有:非法宗教、非法组织、非法刊物、危害国家安全罪错、伤害、斗殴及聚众斗殴、绑架、爆炸、投毒、结伙行凶、伪证、寻衅滋事、妨碍公务、欺行霸市、窝赃、非法拘禁、教唆他人犯罪、包庇违法犯罪分子、贩造携刀、贩造携枪、拐卖人口等;涉毒型有:吸毒、贩卖及运输毒品、种植毒品、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其他型有:偷渡、组织介绍偷渡、引渡、违反军纪等。
1995—2005年,采取分开管理类型进行编队,即:按性别分别编队;不满十八周岁的单独编队;新入所和即将解除劳动教养的分别编队;团伙或同案分别编队;罪错性质不同的分别编队;初次劳动教养和二次以上劳动教养的分别编队;少数民族的单独成队。分类管理的划分:省内共有8个劳教所收容劳教人员,其中7个所收容男劳教人员,1个所(即省女子劳教所)收容女劳教人员。另外,对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女子劳教所、厦门劳教所等3个所部分大(中)队收容的吸毒劳教人员,实行相对的封闭式管理。邪教类劳教人员分别收容在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和省女子劳教所。
2.分级处遇
1995—2005年,劳教人员分级为三等(宽管、普管、严管)五级(宽管一级、宽管二级、普管级、严管一级、严管二级)。主要处遇:宽管一级可以参加劳教所组织的外出参观学习活动,可以放假、“三试”(试工、试农、试学);宽管二级可以按规定请假回家团聚,放探亲假12天(或将探亲假天数折抵劳教期),试行“三试”,在场所内可以相对自由活动;普管级可以会见、同居,有事可以准放假,可以所外执行,可担任民管会成员、班组长;严管一级经允许可以会见,不予所外执行,限制活动范围;严管二级不准会见、所外执行、控制自由通讯、必要时可予以禁闭。
二、奖惩
1995—2000年,奖励是针对改造积极、遵纪守法、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等劳教人员的鼓励措施,奖励劳教人员的主要措施有五种:表扬、记功、物质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奖励的条件为:遵守纪律,努力学习、劳动且有悔改表现;努力改造,并帮助他人改造有显著成效;揭发和制止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抢救国家财产、消除灾害事故中有贡献;经常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爱护公物有显著成绩;在生产技术上有革新或发明创造等。惩罚是针对不思悔改、抗拒改造、有旷工怠工等行为的劳教人员给予强制处分。惩罚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和延长劳动教养期限三种。
对劳动教养人员的表扬、记功、物质奖励和警告、记过的考核奖惩由劳教管理所负责批准,减少或延长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下(含3个月)的,由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所审批。提前解除劳动教养、延长或减少劳动教养期限3个月以上的考核奖惩,由省劳动教养委员会或受其委托的劳动教养管理局批准。各个劳教场所按照《福建省劳动教养人员奖惩考核实施细则》对劳教人员实行考核奖惩,每日考核分数为100分,其中管教分55分(认错服教15分、行为养成15分、卫生养成10分、“三课学习”15分),劳动生产45分(出勤8分、完成定额后20分、安全文明生产10分、增产节约7分)。各大队按生产项目,制定生产日指标。对违规的劳教人员,由大队民警当场扣管教分,并发扣分通知单给劳教人员本人签收。
2000年以后,各劳教场所加强劳教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制定20项行为规范扣分标准,对违规劳教人员实行当场扣分,每月公布考核结果,以促进劳教人员的行为规范和礼节礼貌养成。在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劳教所的工作中,各劳教场所启动了对劳教人员的三级管理和递进处遇管理工作改革,各个劳教场所成立了由所长、分管管教副所长、监察室、管理、教育、生活卫生和生产科负责人组成的所劳教人员奖惩审核委员会,审核劳教人员的所外就医、所外执行、15天以上的专项减期与延期、提前解教及所内重大违规行为等敏感性执法事项。审核成员意见不统一时,实行票决制。
三、请假、所外就医、所外执行
(一)请假
1995年,延续之前的请假规定,劳动教养人员在执行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本人亲自处理,经劳教管理所批准,可以回家探亲或处理,其路费自理。1999年6月,厅劳教局制定《关于修改劳教人员请假规定的通知》,对适用于劳教人员请假的条件和特殊情况的认定,作了详细规定,规范了劳教人员的请、准假手续。允许入所半年以上,并且现实表现好且直系亲属病危、死亡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劳教人员,准许回家看望亲属或处理相关事宜。对于因流窜作案被劳教教养的,假期曾在外作案的,患性病尚未治愈的,尚未戒除毒瘾的,有报复社会倾向或制造事端的,负案在身被侦查等不适宜请假的情形不予准假。此规定沿用至2005年不变。
(二)所外就医
1995—2005年,经过劳动教养管理所的卫生所(医务室)或地方县以上医院诊断并确诊为有严重疾病或损伤的,凭上述单位的诊断证明,由家庭或工作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意担保,经劳教人员所在中队提出建议,所管理科、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省劳动教养管理局审查批准。准许所外就医的劳教人员,由劳教管理所发给所外就医证明,通知担保人将患者领回治疗,并将其所外就医证明副件寄往患者当地的公安派出所备案。劳动教养人员的所外就医期限一般分为3至6个月,其所外就医期间的医药费除工伤外由本人自理。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办理劳教人员所外就医505人次。
(三)所外执行
1995—2005年,因家庭有特殊困难或者原工作单位特别需要的劳动教养人员,经批准可给予所外执行。被准予所外执行的劳动教养人员,可由劳教所发给《所外执行劳动教养证明》,并与申请单位、街道(乡、镇)及当地公安机关共同签订联合帮教协议。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批准劳动教养人员所外执行114人。
四、会见与同居
(一)会见
1995—2005年,来所会见劳教人员的亲属,应持有原籍居委会或村委会以上出具的与该劳教人员关系证明、本人身份证及免冠近照两张,到劳教所办理会见应履行登记手续和办理《准见证》,而后,凭《准见证》在指定日期到场所指定地点会见。各会见场所均配置了玻璃隔墙、对讲机和监听设施。每月一次会见,每次不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亲属不超过3人。根据《司法部关于劳教单位接待台湾同胞来祖国大陆探亲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劳教人员与国外、境外亲属会见时,一律使用普通话,民警要在场监听,禁止会见时使用隐语或地方方言。会见时允许亲属送给劳教人员少量的生活用品和现金,物品应经民警检查后交给劳教人员使用,现金须由民警登记入账,劳教所代为保管,劳教人员有正当用途时可代为支付。会见时送来的物品仅限于学习、生活等生活必需品和少量食品,经中队领导批准可给予患病者少量营养品。送给因吸毒劳教人员的上述物品只能在场所的内设专门商店购买。禁闭反省的劳教人员,原则上不准会见亲属,特殊情况须经劳教所所长批准。正在接受审查或被呈报逮捕的人员,禁止会见。因吸毒劳教人员在戒毒期间停止会见。律师会见时,应有劳教民警在场监听,并禁止使用方言、隐语等和谈及与案件无关的内容,对违反规定且劝阻无效的,立即停止会见。2002年开始,省内各劳教场所加强会见管理。健全会见制度,加大物品检查力度,全省除泉州、福州劳教所外,其他劳教场所都建立了隔离式会见室,堵塞了违禁品流入渠道。
(二)同居
1995—2005年,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在探索劳教特色工作过程中,开始推行人性化管理,允许个别因路途远、往返难的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会见后,留宿在劳教所内的招待所。对表现好的劳教人员经劳教管理所批准,还可允许夫妻在会见期间同居,除伙食费优惠外,只适当的收取管理费。因吸毒而被劳教的人员,在戒毒期间不得与配偶同居,戒毒期满后要求与配偶同居的,从严掌握。
期间,厅劳教局下发《劳教人员亲情住宿管理规定》,级别评定达到宽管或普管的已婚劳教人员,经申请批准后,可在劳教所内接待站与其配偶同宿。符合亲情住宿条件的劳教人员或其配偶持身份证、家庭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或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及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向所在的大(中)队提出申请,并填写《劳教人员亲情住宿审批表》。劳教人员所在的大(中)队在查验证件并对其配偶进行必要的询问,确认双方为合法夫妻关系后,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劳教人员的亲情住宿时间一般为每月一次,每次不超过三天。宽管人员可每月二次,每次不超过三天。外省籍的劳教人员,一次住宿时间可适当放宽,但每次不得超过五天。经批准的亲情住宿,还须由其所在的管理部门开具 《劳教人员亲情住宿通知单》,劳教人员凭《通知单》到所内卫生所进行健康检查,由卫生所在《通知单》上签注意见。
2002年,厅劳教局加强会见、同居管理,各个劳教场所对个别同居条件不成熟的场所暂停了同居,以堵塞违禁品流入渠道。同年,严格会见同居制度,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和厦门劳教所的戒毒大队,对入所不到1个月的吸毒人员都禁止会见,省女子劳教所规定入所3个月后方可会见,一般情况下,劳教执行期过半才允许同居,并且同居对象应为无涉毒行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对家属带来的少量衣裤,进行必要处理后方可带人。8月起,省内各个劳教场所均不再收取同居管理费。
11年间,全省各个劳教场所共计接待劳教人员亲属住宿1268次。各级媒体对此举进行了宣传报道,省电视台还专题报道了泉州劳教所通过“夫妻同居”、“亲情共餐”等方式发挥劳教人员亲情力量,增加教育矫治力度的做法。
五、警械具管理使用
1995—2005年,各个劳教场所派专人负责管理警棍、警绳、手铐等警械具。民警在必要时使用警械具,须报经领导批准。警械具范围包括电警棍、手铐、指铐、胶木棍及通讯设备(手机)等。所内警械具统一由管理科管理,仅限于维护场所安全之用。追逃用的通讯设备在平时均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性能良好,做到紧急情况下,领得出、用得上、能通畅。劳教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遇有劳教人员行凶、抢夺武器或者威胁执勤人员生命安全,非开枪不能制止时,才可使用武器。使用警棍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应以制服对方为限度,对老、弱、病、残以及未成年和女劳教人员,一般不使用警棍。对劳教人员使用的戒具只限于手铐,且使用时,不得采用背铐、手脚连铐和将人固定在物体上的铐法。连续使用戒具不得超过7天,以防止造成伤残。按厅劳教局规定,各个劳教场所均将警械具的管理列入场所年终效能考核的范围。
六、劳教人员分类管理
(一)涉毒类
1996年开始,省女子劳教所、厦门劳教所、三明劳教所、漳州劳教所先后成立了所内强制戒毒劳教大(中)队,进行强制戒毒劳教人员的收治管理工作。对新入所的戒毒劳教人员实行严格的入所检查,还实行入所满2个月后方可与直系亲属会见的规定,以防止毒品、注射器、针头等物品流入所内。为加强所内现金流通管理,省强制戒毒劳教所、厦门劳教所、省女子劳教所都启用了 IC卡或代金券,禁止劳教人员在场所内使用现金。
戒毒劳教人员实行封闭式楼层管理,戒毒劳教人员的生活、学习都要求在同一幢楼内进行,不准戒毒劳教人员外出劳动,不准与其他劳教人员、外来人员接触。大队内各设若干中队,除就餐、集体活动外,各中队也相对独立管理,不允许串队。劳教所每月进行2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安检,中队每周进行1次安全检查。厅劳教局逢重要时期、敏感日子、传统节日都派员下所检查,还不定时进行突查、夜查。与此同时,加强劳教信息员建设,严密包夹监控,对排出来的毒瘾较重、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危重人员,落实干警包教育,劳教人员包夹控措施。另一方面,严格控制吸毒劳教人员进出劳教大院,若有特殊原因外出,须由中队、管理科、所领导逐层把关审批,并由中队干警亲自带领。
根据戒毒劳教人员的特点,各个劳教场所还对其进行分阶段管理。第一阶段为脱毒期管理:对生理尚未脱毒、尿检呈阳性的戒毒劳教人员进行脱毒治疗,时间一般为7~14天。这一阶段,采用药物治疗或干戒手段逐渐解除吸毒者对毒品的生理依赖。第二阶段为康复期管理:对急性戒断症状已基本消失,尿检呈阴性的戒毒劳教人员,开展入所教育和康复治疗,注重其行为规范养成,适度组织参加训练和生产劳动,治疗各种并发症,时间一般为1~3个月。第三阶段为巩固期管理:对身体已基本康复的戒毒劳教人员,进人巩固期管理。场所组织该阶段人员参加生产劳动,进行心理矫治,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教育和帮教活动,以逐步消除其因心理依赖产生的复吸欲望,时间至解教期满。
在实行分阶段管理的同时,实行分级处遇。第一阶段,新收戒毒劳教人员一般都安排在入所队进行急性脱毒期管理,并加强入所教育,主要是治疗和教育相结合,包干干警对其个别谈心,了解吸毒史、思想、家庭、身体状况等。30天左右的入所教育,主要是所规所纪、有关的法律法规、劳教人员行为规范、毒品危害性等内容的教育,在此期间,场所医生配合进行康复治疗并建立病历档案,还组织适度的队列训练和轻微劳动,严格检查邮寄包裹物品及信件。第二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对身体已康复的人员进一步进行心理矫治、技术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开展文体活动并组织相适应的生产劳动,允许隔离式会见。第三阶段,按巩固期戒毒劳教人员管理方法,与其他罪错的劳教人员中队管理相符,适当提高伙食标准以及增加健康体检次数。
戒毒劳教人员的住宿、饮食、医疗、戒毒专项经费,严格按部颁标准落实。保证一人一铺,住宿面积人均达4.4平方米。饮食标准略高于部颁食物量标准,月人均达102.28元。医疗方面,各个劳教场所都有配套较为齐全的医疗机构,并定期对戒毒劳教人员进行体检和康复治疗,戒毒专项经费实行专款专用。
针对戒毒劳教人员对毒品有较强的依赖心理,劳教戒毒所内常常出现一些劳教人员不顾一切地去寻找毒品的替代品——香烟,以至于在劳教场所内出现抽吸或倒卖香烟等违反所规所纪的现象,各个劳教场所都适时开展专项打击活动,对严重违规、屡教不改的给予适当处罚。
2003年,厦门劳教所为严防毒品流入所内,新出台了“防范违禁品流入的八大措施”,设立外来协作单位货物装卸区及司机休息点,规定劳教人员不得与司机接触、交谈。设立产品检验区,严格控制劳教人员与厂方协作人员的交流活动。实行“三级尿检制”:即包干民警负责对本责任区内劳教人员的尿检,每月不少于包干人数的三分之一,实行随机抽样检测;戒毒大(中)队对劳教人员尿检每月不少于20人次,主要对象是劳教班组长及其他勤杂人员;所部不定期对劳教人员进行尿检,对象侧重于重点劳教人员。
(二)少年类
1997年,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内的少年教养人员与少年罪犯分离管理。9月,从省少年管教所分离出来135名少年教养人员由福州劳教管理所接收管理。
2000年10月,在福州成立“福建省少年教养管理所”,负责收容和管理全省的男性少年教养和少年劳教人员。
2003年,“福建省少年教养管理所”接管了原福州劳教所管理收容的少年教养人员。
2005年,“福建省少年教养管理所”对少教人员严格实行军事化模式管理,教育整顿的重点是在规范少教人员的行为、礼节礼貌方面下功夫,先后开展了“抓规范、树正气、纠恶习、促稳定”和“抓行为养成,促教育矫治”等专题活动。
(三)女子类
1995—2005年,福建省对女性劳教人员按吸贩毒型、性罪错型和其他类型等实施了分类编队集中管理,制定了放假、试工、“民管会”选举和审批等16项制度。对劳教人员的考核奖惩实行月公布,季兑现,并修订了分级管理制度,加强了档卡资料归整,还不间断对劳教人员着装、行为规范、标志佩带、内务卫生等情况开展了检查评比,通过“百日安全竞赛”、“年度安全所”、“安全月”、“文明月”、“文明季”等活动,纠正了部分有着不良习惯劳教人员的行为。在开展禁毒专项活动过程中,省女子劳教所普查登记了吸贩毒劳教人员的信息,成立了戒毒中队,实现了吸贩毒劳教人员的归类管理。
(四)危险重点类
1995年开始,省内各个劳教场所的外省籍人员呈逐年增长趋势。外省籍劳教人员总体上文化程度低、农民成分多、年龄相对小、盲动性大。罪错类型以盗窃、扒窃、抢夺居多,大部分为多次犯罪服刑人员(监所称之为“多进宫”人员)。各个劳教场所的管理部门把这些情绪不稳定又具有抗改经验,且极易发生逃跑及流窜作案的外省籍人员和“多进宫”人员均列为危险、重点类人员,加以严格管控。
1995—1998年,厅劳教局为了加强对从事外工及勤杂性劳动的劳教人员管理,制定了《关于加强对勤杂性劳动的劳教人员管理的规定》。所谓“外工”,即离开劳教院区,从事集体性质劳务活动或少数协助从事维护场所安全、环境卫生管理、饲养畜禽或外出护理患病的劳教人员。厅劳教局规定严禁外省籍、无家无业、流窜作案、严管对象、负案在身、情节严重及三个月内受过处理的劳教人员从事上述勤杂性劳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宽管对象及老、弱、病、残的劳教人员。
1999年,福州、强戒、女子、三明等劳教所开始收容邪教类劳教人员。各收容单位先后制定了思想转化方案,并邀请心理学专家、省佛教界人士等来所帮教。福州、三明劳教所和省女子劳教所也陆续收容“基督教呼喊派”、“新约教会”、“主神教”的成员以及非法组织“AK”、“沙龙”的成员。
按厅劳教局规定,各个劳教场所将企图自杀、自伤、自残、逃跑人员,拒绝转化的邪教人员、“三类人员”、负案在教人员列入重点人员管理范畴,确定专人管理、专人夹控,做到案情清楚、动态明确、全时监控,责任落实到干警,措施落实到细节。2000—2005年,省强制戒毒劳教所集中收容了男性邪教劳教人员,省女子劳教所集中收容了女性邪教劳教人员。省强制戒毒、女子劳教所先后成立了邪教劳教人员专管队,并组织部分专管民警对他们进行了教育转化工作。
七、解除劳教
1995—2005年,在劳教人员解除劳教前一个月,由劳教单位通知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做好安置教育管理的准备工作,在其离开所的半个月内,将《解教鉴定表》、《劳教审批表》、劳教前的有关档案、改造情况、职业技能情况、择业意向以及改造中表现不好、反社会意识强、回归社会后可继续造成危害的“重点人”的情况等有关材料移交给其户口所在的县(市、区)公安机关的户政管理部门,并建立移交登记制度。对即将回归社会的劳教人员,各个劳教场所加强思想教育、法律教育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教育,因地制宜进行就业技能培训。安置帮教办公室同步建立健全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档案,包括:劳教人员和每年回归人员花名册、劳教期间及解除劳教之后的表现情况、就业安置情况以及帮教组织、人员情况等,以便加强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管理。
期间,全省劳教场所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与在教人员的社会帮教工作结合起来,按照“走出去、请进来”的工作思路,各劳教场所加强同当地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的共建工作,邀请社会有关部门来所开展帮教。劳教人员在教期间,各个劳教场所还与在教人员的家属签订个人帮教协议,与在教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等有关部门签订集体帮教协议,与接茬帮教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针对每名解教人员的帮教方案,并确定专人与帮教单位的协调联络,负责具体实施。
2005年,厅劳教局完成了全省劳教场所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回归社会的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对于即将解教人员,各劳教场所都严格按照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在劳教人员解除劳教的前1个月,将其在劳教场所的认罪服教情况、解教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及《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送给在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并要求解教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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