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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生活卫生与医疗防疫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1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生活卫生与医疗防疫
分类号:
D926.7
页数:
9
页码:
63-71
摘要:
本节描述了福建省监狱对罪犯生活卫生经费、罪犯伙食、罪犯被服、罪犯生活物资供应以及监舍内务卫生、监区环境卫生和罪犯个人卫生管理的保障和改善措施。
关键词:
罪犯管理
生活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生活管理
(一)罪犯生活卫生经费保障
1995—2005年,福建省连续5次调整提高监狱罪犯生活卫生经费标准。期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提高监狱犯人劳教人员生活费标准和实行分级负担办法的通知》,规定从1997年开始,罪犯生活费财政负担85%,监狱自行解决15%。2003年,司法部《关于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规定福建省监狱基本支出执行一类标准。省财政厅、省监狱局随即制定了《福建省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规定从2004年开始,采取逐年提高的办法落实基本支出标准,实现财政全额保障。
(二)罪犯伙食保障
1995起,省内各地通过监狱布局调整和旧监区的整合改造,新建、改建了一批罪犯食堂,并配备更新了一批生活锅炉、蒸饭车、开水车等炊事设备。罪犯食堂历经烧煤蒸笼炊饭到烧煤锅炉蒸饭,再发展到拥有烧油锅炉和电锅炉。1995年7月,财政部、司法部下发《关于印发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明确了在押罪犯的伙食实物量标准。接着,省司法厅、粮食厅转发司法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保证罪犯和劳教人员粮食供应问题的通知》。各地按通知要求做好罪犯粮食供应计划,组织粮源,保障罪犯口粮供应。是年开始,罪犯的主食供应由过去限量供应逐步实行敞开供应,基本达到了使罪犯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的标准。
1998年,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在押罪犯伙食实物量标准》,标准根据监狱性质分农业单位和工业单位进行划分。11月,省监狱局制定《全省监狱系统自种、自养产品最高限价标准》的规定,以降低罪犯生活成本。各监狱抓好自种、自养、自加工工作,努力降低罪犯生活成本,提高生活费使用率,保障罪犯基本生活。
1998年11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文明食堂评选标准》,下分7个项目共32项基本标准,每项基本标准设若干个评分标准项目,评分方法为百分制。经省监狱局组织考核,达到90分以上的监狱罪犯食堂,由省监狱局授予“文明食堂”称号。每二年复查一次,复查不合格的即取消其“文明食堂”称号。1999一2001年,先后有54个食堂被评为“文明食堂”。
2002年3月,省监狱局重新修订《福建省监狱系统文明食堂评选标准》,充实完善评选内容,提高评选标准。
2002—2003年,省内共有7个监狱罪犯食堂先后评为“文明食堂”。在监狱文明食堂评选活动的推动下,各地加大管理力度,相继投入资金,购买新厨具,装修罪犯食堂,各监狱的伙房设备和卫生环境得到了改善。
(三)罪犯被服供应
1995年,根据财政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通知,福建省对在押罪犯的被服实物量作了明确规定。
1998年,按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统一全国罪犯服装样式的通知》,省内罪犯服装的材料、款式、规格、颜色、标志及胸牌、床头牌实行全国统一。罪犯服装由省监狱局统一组织制作和发放,罪犯标志牌采用全国统一的编码。
1999年3月,省监狱局转发司法部监狱局《关于统一全国罪犯服装样式的通知》,对罪犯服装管理提出“五个统一”:统一囚服样式,按规定的布料、款式、规格、颜色、标志制作;统一采购材料,罪犯服装布料和各种服饰由省监狱局统一选购;统一定点制作,省监狱局选定生产加工监狱统一制作全省罪犯服装;统一被服经费资金管理;统一发放标准。
2001年5月,省监狱局制定《罪犯被服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决定在福州监狱和女子监狱设置罪犯被服生产厂,负责全省罪犯被装原材料的采购和成品加工制作。
2005年2月,司法部监狱局明确了司法部监狱局重新招标确定的罪犯服装面料和标志扣生产厂家,女子监狱和福州监狱开始向指定的厂家采购罪犯服装面料和服装标志产品。
(四)罪犯生活物资供应
1995年开始,许多监狱相继建立了“狱内超市”,实行电子刷卡购物,罪犯现场自行选购。取消了传统的记账或代用券的购物方式,方便了罪犯日常购物。并且增加物资销售品种,提高了监内物资供应水平。
2000年,省监狱局制定《罪犯生活卫生物资购销管理规定》和《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招标办法》,各监狱成立罪犯生活卫生物资购销领导小组,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通过公开招标,竞价择优。领导小组评标确定采购商家,统一采购。凡是罪犯食堂消耗的物资不提取批零差价,罪犯个人日常生活物品平均批零差价不高于10%,罪犯食堂小炒部食品加工费不高于15%。批零差价收入本着“来源于罪犯,用之于罪犯”的原则,主要用于补贴罪犯伙食和节日改善。
2003年3月,省监狱局下发《福建省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管理规定(试行)》,各监狱设立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站,配备民警专职负责。供应站下设供应点(小卖部、服务部、超市、商场),供应点的数量、地点、规模等由监狱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设置。狱内超市主要功能是供给罪犯日常生活必需品,满足罪犯日常生活需求。
2004年2月,省监狱局制定《罪犯个人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各监狱对罪犯个人存款实行银行卡管理,罪犯零用金、会见款、劳动报酬、奖金、汇款等收入和按规定允许开支款项均实行刷卡结算。罪犯购买日用品按《罪犯分级处遇实施办法》严格控制开支。每月控制在一级宽管500元/人、二级宽管400元/人、普通管理300元/人、二级严管20元/人、一级严管5元/人以内购物。对罪犯刑满释放或调配到其他监狱等需办理销户和领出个人余额时,由经办民警根据罪犯本人书面报告填写《罪犯个人存款余额领取表》,经大队领导审核,报监狱领导批准后,由监狱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站负责向银行支取余额并销户。9月,省监狱局制定《罪犯生活卫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各监狱规范对采购罪犯伙食所需要的大米、食油、蔬菜、肉类、调味品等和监狱医院常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以及罪犯日常生活物品的采购,严格招投标程序,加强监督检查。
2005年,各监狱按照《福建省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站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补充规定》要求,对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站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加强监狱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对罪犯生活物资供应站经济活动的检查和审计。
2005年6月,根据省监狱局《进一步严格控制罪犯消费水平的通知》精神,各监狱对罪犯消费水平按一级宽管罪犯每月消费不得超过300元,二级宽管罪犯不得超过250元,普管罪犯不得超过200元,二级严管罪犯不得超过20元,一级严管罪犯停止购物的标准控制消费的规定执行。
(五)监舍内务卫生、监区环境卫生、罪犯个人卫生管理
在罪犯的住宿综合用房方面,各监狱不断改善,1995年在押罪犯综合用房人均面积为8.83平方米,2005年人均面积增加至12.63平方米。
罪犯在服刑期间生活规范管理方面,1995—2005年,各监狱严格按时起床,有秩序洗漱、如厕,衣物等个人用品摆放整齐规定,罪犯按要求穿着囚服、佩戴统一标识;在指定铺位就寝,就寝时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并定期开展检查评比,使罪犯在服刑期间的生活行为有章可循,井然有序。
2002年10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监舍内务卫生规定》。各监狱按照定人、定物、定铺、定位的管理要求,对监舍设置、设施配备、床铺设置、衣物存放、鞋子放置、洗刷用品放置、其他物品放置和内务卫生检查、评比、考核、奖惩进行规范,监内内务卫生做到整齐划一、清洁卫生、井然有序,以培养罪犯良好的卫生习惯。
2003年9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对适用范围、组织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理措施、后勤保障等都作规定。各监狱制定各自单位的应急处理预案,落实省监狱局预案提出的各项措施,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监狱加强对狱内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卫生宣传、健康教育,主动联系属地公共卫生行政部门对监狱的卫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1995—2005年,各监狱继续实行罪犯内务卫生考核、落实监内包干责任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场所环境卫生和罪犯个人卫生,监区环境逐步绿化美化。2000年2月,省绿化委员会授予莆田监狱为“省级绿化红旗单位”称号。2001年3月,厦门市政府授予厦门监狱为“市级花园式单位”称号。2003年12月,省绿化委员会授予莆田监狱为省第三批“省级花园式单位”称号。2005年6月,省建设厅授予龙岩监狱为“省级园林式单位”称号。11月,龙岩市政府授予闽西监狱为“市级花园式单位”称号。
二、卫生管理
(一)医疗机构
1996年4月,省监狱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监狱按照《通知》精神,加强监狱医疗机构建设,做好医疗机构的申报、评审、校验和登记注册工作。5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1996—2000年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各监狱按《规划》要求,创造条件逐步配备医疗设施、设备。同年,省监狱局在省建新医院举办罪犯卫生员培训班,培训43名罪犯卫生员。1997年,培训32名罪犯卫生员。
1998年7月,省监狱局制定《关于加强监狱医疗卫生建设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监狱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医疗卫生的管理做出规定,明确监狱医院是承担司法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11月,全省监狱系统开展文明卫生所评选活动,经省监狱局组织考核合格的,授予“文明卫生所”称号。年内,改善建新医院设施条件,推进监狱三级医疗网的建设和完善,使罪犯医疗卫生条件得到改善。武夷山监狱开展创建一级甲等监狱医院的试点,通过南平市卫生局初评。
1999年4月,武夷山监狱医院经武夷山市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甲等综合医院。同年,全省监狱共培训37名罪犯卫生员。
2000年3月,省监狱局授予泉州监狱卫生所为“省级文明卫生所”。12月,清流监狱医院经三明市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甲等医院。年内,全省监狱系统监狱医院(卫生所)达到9所并符合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2001年9月,各监狱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传染病的诊治、管理、报告工作,加强对传染病进行监测。为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顺利进行,各监狱均落实了保障突发事件的预防与控制所需的经费,配备足够的现场医疗救护设备和消毒药械以及个人防护物品和生活物资。是年,全省监狱系统培训70名罪犯卫生员。
2002年8月,闽西监狱医院经龙岩市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综合医院。12月,厦门监狱医院经当地市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综合医院;福清监狱医院经福州市、福清市两级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综合医院。年内,全省监狱系统培训36名罪犯卫生员。2003年,全省监狱系统培训40名罪犯卫生员。
2004年,莆田监狱医院经莆田市卫生局审核,评为一级综合医院。年内,全省监狱系统培训36名罪犯卫生员。
至2005年,全省监狱系统完善了省建新医院(省监狱局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卫生所)—监区医务室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共有监狱医疗机构18所。其中医院11所,卫生所4所,医务室3所。分别为省建新医院,仓山、武夷山、清流、闽西、龙岩、建阳、福清、厦门、莆田、永安监狱医院,榕城、福州、泉州、漳州监狱卫生所,女子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收押中心医务室。共有各类卫生技术人员317人,其中执业医师146人、执业助理医师44人、注册护士71人、药剂人员15人、检验人员14人、其他卫生技术人员28人。共有病床736张。全省各个监狱医院都配备了X光机、B超机、心电图等医疗设备。先后有6所监狱医院被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评定为一级综合医院。
(二)疾病治疗与防控
1995—1997年,各监狱加强与驻地卫生局联系,落实监狱防疫工作。莆田监狱与莆田市涵江医院确立警民共建文明单位,涵江医院专门开设罪犯就医绿色通道,方便罪犯就医。全省监狱系统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工作。各监狱医务人员对罪犯患病及时给予治疗,生命垂危时给予及时救治。
1999年3月,各监狱需要特殊医疗处置的罪犯和福州地区各监所因疾病需要外诊或保外就医需作疾病鉴定的罪犯由建新医院就诊或鉴定。建新医院筹资28.4万元改善医疗条件,派出医务人员42人次到各监所协助诊断罪犯疑难病症142人次。年内,各监狱开展肺结核普查4550人次,共查出急性肺结核42例,均及时给予必要治疗。全省各个监狱均无传染性疾病蔓延,无食物中毒事故。
2000年6月,省内监狱系统建立专项基金,加大经费投入,改善医疗条件,提高结核病防治能力。同时,加强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防治技能素质。各监狱结合自身实际,对患结核病罪犯实行集中隔离治疗,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加大卫生宣传力度,提高群体防病意识。此外,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在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共同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对符合条件的肺结核病罪犯依法执行保外就医,治愈后及时收监。据福州地区监狱统计,肺结核病犯占押犯总数0.45%,低于全国监狱平均水平。12月,各监狱发放宣传资料,开展防控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2001年5月,各监狱的罪犯医药费执行专款专用,由各监狱统一掌握,监狱医院(卫生所)不以任何形式承包和创收。全系统未发现乱收费和占用、挪用罪犯医药费现象。年内,各监狱加强对监内传染病的预防和监控工作,加强对监狱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罪犯的健康教育和相关卫生宣传。各监狱医院都建立罪犯健康档案,新犯入监时进行健康体检,在押罪犯健康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
2002年,各监狱加强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体防范意识。严格贯彻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加强责任制,严禁可能造成监内艾滋病传播的危险行为。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工作,狱内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防止狱内传染病流行。
2003年4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预案》,为确保“非典”时期罪犯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抗击“非典”时期,省内各个监狱都对新犯采取隔离观察、封闭式管理等一系列刚性措施,阻断“非典”向监内传播,全系统没有发生“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年内,监狱系统加大罪犯防病治病力度,共开支防疫、医疗费512.38万元,罪犯有病得到及时治疗。
2004年,全系统健全罪犯卫生防疫网络,医疗保障基本到位,落实结核病、艾滋病、食物中毒等防控措施。全年开支医疗费600多万元,罪犯住院治疗2515人次。
2005年1月,全系统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完成对全体在押罪犯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的工作任务。司法部监狱局《监狱工作简报》转载福建省监狱系统防控罪犯艾滋病感染做法,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此给予肯定。4月,龙岩监狱与龙岩市第二医院签订合作协议书,确定该院为监狱的定点医疗救治医院。各监狱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罪犯有病给予及时、必要的治疗,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三)对罪犯死亡的处理
罪犯正常死亡,由所在监狱即时通知驻监检察室和罪犯家属(含其直系亲属在港澳台或国外的),并将尸体运送殡仪馆。罪犯家属要求查看罪犯尸体的,凭“罪犯死亡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殡仪馆查看。罪犯因病治疗无效死亡的,由监狱作出死亡原因鉴定报驻监检察室,如检察院对死亡原因鉴定有疑义的,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因病死亡,但无平常病史佐证的,由检察院委托法医对尸体解剖作出死亡原因鉴定。对罪犯作出死亡原因鉴定后通知殡仪馆运走尸体,罪犯家属凭死亡通知到殡仪馆办理后事,没有家属或家属接到通知后不来办理的,由监狱负责办理死者火化手续,火化后通知罪犯家属在规定期限内持“罪犯死亡通知书”到殡仪馆领取骨灰,并到监狱领取罪犯遗物。如无家属或家属不愿领取骨灰的(应写有不愿领取骨灰的字据),或逾期2年不来领取骨灰的,由火葬场处理。
罪犯非正常死亡(如自杀、他杀、工伤死亡、事故死亡、因公死亡)时,监狱填写《罪犯非正常死亡登记表》,报当地检察院,由检察院委托法医尸体解剖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如属因公死亡,由监狱对其家属予以安抚,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酌情增发补助费。如属监狱民警违反政策或处置不当造成罪犯死亡,监狱对罪犯家属给予赔偿安抚,对相关民警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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