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考核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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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09
颗粒名称: 五、考核奖惩
分类号: D926.7
页数: 2
页码: 62-6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罪犯管理、考核、奖惩等方面的规定和措施。
关键词: 狱政管理 考核奖惩 福建省

内容

1995—1999年,各监狱依照《福建省劳改单位百分制考核和奖惩规定》,由监狱、大队、中队三级考核,按月计分考核。对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罪犯给予表扬、物质奖励和记功。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宽管级处遇的罪犯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根据情况准其奖励性离监探亲(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省内,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对罪犯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辱骂殴打民警、欺压其他罪犯、偷窃、赌博、斗殴、寻衅滋事,以及拒不参加劳动、消极怠工、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等行为的罪犯,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15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0年,针对新收押罪犯中流窜犯、惯犯、累犯明显增多的新情况和恶习较深的新特点,省监狱局补充修订《罪犯百分考核奖惩规定》。增加罪犯学习、生活、文明礼貌等内容,涵盖罪犯改造全过程,增强考核的可操作性。
  2001年5月,省监狱局制定《福建省监狱系统加强重要执法环节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罪犯百分考核由管理民警亲自考核并填写,罪犯本人签名,按规定程序审定后按月公布。11月,在福清、建阳、武夷山、女子监狱试行。
  2002年,省高院、检察院、司法厅、省监狱局联合印发《福建省监狱管理局罪犯考核与奖惩规定》,当年在省内监狱全面实施,各监狱通过日记载、周评议、月公布,并允许罪犯申辩,增强考核奖惩透明度。
  2003年,各监狱设置狱务公开公示栏,公布罪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条件和审批程序。对符合行政奖励情形的罪犯及时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批准符合奖励性条件的罪犯离监探亲。对违反行政处罚情形的罪犯,及时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8月,共批准143名宽管级罪犯奖励性离监探亲,43名罪犯特许离监探亲。2004年,榕城监狱、女子监狱、厦门监狱、政和监狱、罪犯收押中心和未成年犯管教所6个单位批准106名罪犯奖励性离监探亲,全部按时或提前回监。
  2005年,各监狱全面实行新的《罪犯考核和奖惩规定》,设置等级档次,拉开处遇。二级宽管的处遇: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优先给予呈报减刑、假释;在宽管会见室会见亲属,会见时间延长30分钟,每月可与亲属共餐一次、24小时亲情会见一次;与亲属通信次数不受限制,增加挂亲情电话次数;每月购物控制在400元以内;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组织外出参观等。一级宽管的处遇:除享有二级宽管的处遇外,允许留寸发,会见时允许着便服;每月购物控制在500元以内;每年可批准一次离监探亲。二级严管的处遇:除有立功表现外,监狱不予呈报减刑、假释;严管期间停止会见、停止挂亲情电话;每月只能购物一次(限20元以内);严格限制活动范围。一级严管的处遇:限制活动区域,实行集中严管;停止会见、购物、通信和接受物品;强化监规纪律教育,进行强制性行为规范养成训练,每周必须写出一份反省材料等。对于原判刑期三年以下(含三年)入监改造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下或原判刑期三年以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罪犯,实行“非宽则严”管理。除一级严管的罪犯集中编队关押外,其余的罪犯实施混合编组关押。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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