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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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05
颗粒名称: 一、警戒
分类号: D926.7
页数: 4
页码: 53-56
摘要: 本文描述了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内监狱对于武警部队的警戒任务、武器使用规定、警戒具使用情况、内看守工作、以及与相关部门建立的联防制度等方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变化。
关键词: 狱政管理 警戒 福建省

内容

(一)武装警戒
  1995年1月,闽西、龙岩、清流、永安、政和、建阳、武夷山监狱继续由所在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任(以下简称:武警部队)警戒任务,监狱对执行警戒任务的武警部队予以业务指导。武警部队在监区围墙、岗楼值勤,监视、防止罪犯翻越外围墙逃跑;在监区劳动场地周围巡逻;成批调押途中的押解;罪犯集中开会时的会场外围警戒。1999年3月,莆田监狱由武警部队担任警戒任务。2005年2月,泉州监狱由武警部队担任警戒任务。6月,福清监狱由武警部队担任警戒任务。
  (二)武器使用
  1995年,各监狱沿用《监狱法》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规定严格管理、使用武器。
  1996—2005年,各监狱依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使用警戒和武器条例》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遇到罪犯聚众暴动、罪犯脱逃不听制止或抗拒逮捕、罪犯持有凶器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不听制止或进行违抗、劫夺罪犯或帮助罪犯逃跑不听制止、罪犯抢夺警卫武器等情况时才使用武器。使用武器前,除特别紧迫的情况外,均先进行口头警告或鸣枪警告,如罪犯不听警告,射击其次要部位,在罪犯畏服表示时停止射击。每次使用武器后,执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主管机关和检察院驻监检察室。监狱民警和驻监武警看押部队执勤人员如错误地使用武器而构成犯罪的,负刑事责任。1996年2月4日,建阳监狱一罪犯在茶厂劳动时,用自制刀片劫持来监检验茶叶质量的一女工为人质,企图越狱脱逃,经劝解无效,被驻监武警击毙,人质安全获救。1999年7月8日,永安监狱围捕一脱逃罪犯,该犯因拒捕被击毙。2002年2月4日,甫田监狱值勤武警战士发现一刑释人员从监狱围墙外向狱内罪犯喊话,企图传递违禁品,此人不听值勤武警战士制止,还用砖块袭击值勤武警战士,执勤武警战士开枪将其击伤并即时将其抓获送当地公安机关。
  (三)警戒具及其使用
  1995—2005年,各监狱沿用《监狱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警戒具。监狱使用的警戒具有警笛、电警棍、手铐、脚镣、警绳等五种。
  监狱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遇到需要呼唤正在巡逻、值勤的军警共同制止罪犯的犯罪行为时,需要动员群众协助追捕正在逃跑的罪犯时,需要警告正在犯罪的罪犯停止犯罪行为时,使用警笛。
  监狱民警在执行公务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使用电警棍:追捕逃犯遇到抗拒时;在押解罪犯途中,有起哄闹事、寻衅反抗或逃跑行为,制止不住时;制止罪犯聚众骚乱、结伙斗殴、行凶闹事及其他危险行为,警告无效时;遭到罪犯暴力袭击,需要自卫时。对罪犯一般顶撞民警和违反监规纪律的,不使用电警棍。对有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疾病的罪犯,严禁使用电警棍。使用电警棍必须经批准并以制服犯罪为限度。当罪犯一有畏服,其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立即停止使用,每次使用后均作出详细记载。1999年2月,省监狱局制定《关于加强电警棍管理使用的通知》,明确使用电警棍的时机和范围,对违规使用者严肃处理。情节特别恶劣或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民警对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手铐或脚镣:有行凶、逃跑、纵火、暴动、闹监、抢夺武器行为的;有破坏监管设施和秩序以及国家物资等行为的;罪犯在押解途中的(成批调犯除外)。对老、弱、病、残犯罪不使用戒具。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均经监狱领导批准。遇有罪犯行凶制止无效时,可先加戴戒具,然后补报审批手续。使用戒具的时间,一般为7天,最长不超过15天。
  罪犯在加戴戒具期间,由所在中队的民警加强监管教育,在危险行为消除时即解除戒具。警绳只用于追捕逃犯或在押解罪犯过程中,在监内一律不使用。
  2001年5月,省监狱局规定,对民警违反规定滥用警戒具造成后果较轻的,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后果较严重的,一律给予辞退。对造成罪犯伤残等严重后果,除由其民警个人赔偿医药费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至2005年,各监狱未发生违反规定滥用警戒具的案件。
  (四)内看守
  1995年,各监狱成立内看守中队。监狱内看守由民警担任,担负监狱内部警戒值勤任务。监狱内看守民警负责监狱的门卫,监区巡查,罪犯物品的检查和监房值班,防止罪犯逃跑、自杀、暴行和暴乱行为发生及预防火灾等事故。发现有竹木、铁具、长绳及其他可供逃跑、行凶物品,由内看守民警立即清除并报告。在罪犯人监、出监、提讯、还押、转监、会见及其他出入时,由内看守民警清点人数并检查随身携带物品,发现违禁物品和私藏物品立即收缴并报告。监区各号房夜间锁闭,钥匙由当班内看守民警保管,亲自操作锁闭、开启号房门,加强对重要部位巡查,发现异常立即处置并报告上级。
  1999年7月,针对监狱内看守民警工作不够规范的情况,省监狱局制定《监狱门卫管理规定》。各监狱内看守由该监狱民警担任,负责监区、生产区门卫警戒,负责审查罪犯出、入监手续,清点罪犯出、入监人数。内看守24小时全天候值班。公安、检察、法院、武警等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监区的,由接待单位到狱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发给临时出入证,并派该监狱的民警陪同出入监区、生产区。严禁其他人员进入监区、生产区。
  2001—2005年,根据省监狱局制定的《关于加强监狱门卫、值班等监管安全制度的规定》,各监狱针对部分监狱发生罪犯冲监、越墙和利用出监诊病之机强行脱逃的事故和险情以及严重危及监管安全和民警的人身安全等情况,加强通讯、监控、报警装备和门卫管理。所有的禁闭室都达到防潮保暖、通风透光要求,健全并规范统一罪犯禁闭处罚的执法文书。
  (五)联防
  1995年起,各监狱陆续与所在地政府、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联防制度。开展“共建、共管、共保安全”(以下简称“三共”)活动,每年都定期召开联防会议,通报情况,明确任务,协调关系,联防联保,确保监狱安全。
  2000年起,全省监狱系统“三共”活动突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和值勤建设。监狱、驻监检察室、驻监武警中队的业务上级加强对其下级的领导和管理,下级三个单位相互帮助、相互提醒、相互促进各种规章制度的落实,建立有效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提高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依法执勤、文明执勤和依法监督的水平,通过共建共管,形成合力,达到共保监狱安全的目的。同时,建立起一系列相关制度,如:联席会议制度(每月一次)、狱情分析会议制度(每季度一次)、安全检查制度(每季度一次)、联合演练制度(每半年一次)。6月,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黄松禄,公安厅厅长陈由诚,省武警总队总队长薛国强少将,龙岩市、司法部监狱局等领导及全省“三共”现场会代表160余人,视察闽西监狱“三共”工作。
  2001年1月,各监狱和驻地武警成立看押目标“三共”领导小组,监狱狱政科和驻监看押部队成立“三共”活动联络小组。通过落实共建双方联席会议、联合演练、相互监督、联检联评和上级“三共”领导小组检查评比等制度,及时协调解决“三共”活动中的问题,确保监狱安全。
  2003年8月,司法部监狱局局长杜中兴率司法部、武警总部“三共”活动联合调研组来闽西、龙岩、厦门、武夷山等监狱调研考察,调研组对福建省监狱系统开展“三共” 活动所取得的成绩予以肯定。
  2005年5月,公安厅、检察院、省监狱局、省武警总队联合在福州市召开全省重要目标“三共”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龙岩、莆田、闽西、清流监狱等4个单位的代表在会上介绍经验。12月,全省监狱系统“三共”活动联席会议在福州召开,省检察院、省武警总队、省监狱局等领导参加会议。会议决定以深化开展“三共”活动确保监狱安全为主题,以突出防范脱逃、暴狱、劫狱等突发事故和推进执勤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开展“三共”试点工作。与会同志观摩莆田监狱防罪犯劫持人质强行脱逃的预案演习,会议确定由莆田监狱和武警甫田支队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在全省推广。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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