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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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02
颗粒名称: 六、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分类号: D926.7
页数: 2
页码: 51-52
摘要: 本文属于关于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对狱内犯罪行为和抗改分子的打击以及狱内犯罪加刑处理的记录性文献。文章详细描述了监狱对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又犯罪的罪犯的处理方式,以及针对狱内出现的拉帮结伙、聚众闹事、牢头狱霸等抗改分子的打击措施。
关键词: 犯罪处理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各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又犯罪的罪犯提请定罪加刑。罪犯在监狱内部实施的狱内犯罪案件,由所在监狱立案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法院定罪依法加刑。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作案又犯新罪的,由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加刑。判决以后,仍将罪犯送回原羁押监狱执行。
  1999年,甫田监狱加大力度打击狱内出现的罪犯拉帮结伙、聚众闹事、牢头狱霸等抗改分子,对在押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侮辱、殴打或持凶器威胁监管人员的;有预谋、组织、策划、指使他犯哄监闹事的;恃强凌弱、敲诈勒索等牢头狱霸行为的;3次以上殴打他犯,未构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年内,省检察院、省高院推广该监狱的做法,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或者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严重罪行,由罪犯所在的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监狱局审查后,提请省高院判决或核准,执行死刑。对抗拒改造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省高院判决或核准,依法加刑。以上处理办法至2005年不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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