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假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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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01
颗粒名称: 五、假释
分类号: D926.7
页数: 1
页码: 51
摘要: 本文属于关于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对罪犯假释工作的记录性文献。文章详细描述了假释的条件、审查程序、假释对象、呈报和公示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假释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1997年,各监狱所在地中级法院分批组织合议庭人员到监狱依法实施对部分罪犯的假释工作。各监狱对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以及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丧失作案能力的,假释后家庭有人管,社会有人帮,生活有着落,具备监控条件者,经监狱综合分析认定假释后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者,提请法院依法裁定假释。拟被假释的罪犯须写假释后保证不再危害社会的保证书。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予假释。
  1998—2002年,各监狱对原判无期徒刑和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减刑后又适用假释的间隔时间二年以上的,给予呈报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假释不受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2001年5月起,对拟呈报假释对象和假释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按法定程序提请办理罪犯假释。
  2003年1月,各监狱对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罪犯,认定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给予呈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予呈报假释。
  2004—2005年,各监狱分批对2000年1月至2004年6月以来办理的罪犯假释案件进行逐人逐件检查,检查结果为:所办理的假释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这期间,各监狱都成立由监狱主要领导,当地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狱纪检办和相关业务科室领导组成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呈报提请假释的案例进行评审把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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