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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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300
颗粒名称: 四、减刑
分类号: D926.7
页数: 3
页码: 48-51
摘要: 本文是关于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对罪犯减刑案件的处理情况的记录性文献。文章详细描述了减刑的条件、审查程序、减刑幅度、公示和专项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减刑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办理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减刑案卷时,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复阅案卷,配合把关,确保减刑质量。罪犯的减刑材料包括减刑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各监狱对罪犯减刑一般召开罪犯大会,宣布部分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而余刑不长的罪犯,减去余刑当场释放,体现赏罚分明的政策,促进罪犯改造。对罪犯减刑数量多,有的监狱以大队或中队为单位召开罪犯大会进行宣布。
  1996—1997年,省监狱局对减刑幅度工作进行规范,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
  表3—11995—2005年福建省监狱系统罪犯保外就医(含初保、续保)情况表
  单位:人
  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时间间隔为:对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1997年,各监狱按如下规定办理罪犯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方面情况。“立功表现”指具有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六个方面情形之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统战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1998—2000年,各监狱对原判无期徒刑和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二年以上才上报减刑;原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才上报减刑;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在执行一年以上,才上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其减刑间隔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001年,各监狱对拟呈报减刑对象和减刑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防止利用职便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2002年,各监狱对2000年至2001年1月办理的30019件罪犯减刑案件进行逐人逐件检查,所办理的减刑案件绝大部分符合法定程序,少数不够规范现象得到纠正。
  2003年,各监狱都成立由监狱主要领导、当地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狱纪检办和相关科室领导组成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呈报提请减刑的案件进行评审把关。
  2004年,省监狱局会同省检察院,组织对2002年至2004年6月办理减刑案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所办理的减刑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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