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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三、暂予监外执行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99
颗粒名称:
三、暂予监外执行
分类号:
D926.7
页数:
2
页码:
48-48
摘要:
这篇文章属于关于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政策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的记录性文献。文章详细描述了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程序、审批制度和续保规定,以及在该过程中涉及的文件使用、公开公示和专项检查等方面的情况。
关键词:
监外执行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5月,省监狱局制定《关于罪犯保外就医严格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监狱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7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的刑期计算)1/3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下列三种罪犯不予保外就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规范保外就医的审批、考察、收监和续保制度:对拟予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据其病情,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由监狱派员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对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即行收监执行;如其病情确未好转,经批准,每次准予延长半年至一年。
初审保外就医材料实行“三级合议”制,即对拟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所在中队队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实行中队、大队、监狱三级领导集体评审。地处福州地区监狱罪犯的病残鉴定由建新医院(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执行,其他地区监狱罪犯的病残鉴定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执行。“三级合议”邀请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派出代表参加合议,遇异议时,由监狱重新检查后再作决定,并将检查的结果报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对已经取保在外就医的罪犯认为不当时,监狱即向省监狱局汇报,同时听取驻监检察室意见,作出适当处置。
同年,根据司法部监狱局《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形成分监区(中队)、监区(大队)、监狱、省监狱局四级审定制度,接受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核,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公正、严格。在为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时,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其居住地公安、检察机关,保外就医罪犯在返家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驻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有迁居的,要主动与居住地公安机关联系。当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来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派出所通知原关押监狱。
1996年,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实行保外就医。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病犯在申报前,经监狱领导集体研究,并邀请当地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人员参加,由监狱领导签字后上报。医院开具病残鉴定结论需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医院病残鉴定专用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除病情危重,急需保外就医的外,监狱将《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发往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征求意见,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征求意见书》的一周内回复监狱。
1997—2001年,各监狱对保外就医的病犯实行“一见面、两考察”(即与病犯见面,考察其病情、考察其表现),确保保外就医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参加保外就医考察工作的监狱民警做到“三见面、一检查”(即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本人见面、与取保人见面,检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及病情状况)。对符合续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续保手续,对不符合续保罪犯,按程序办理手续予以收监。省监狱局印发《关于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有关执法文书使用的通知》,各监狱使用统一制作的罪犯保外就医各阶段使用的七种执法文书,完善保外就医的执法工作。
2002年,全省各监狱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对2000年1月以来办理的保外就医911件,逐人逐件进行检查,找问题查原因,有针对性地组织整改工作。2003年,各监狱设置狱务公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保外就医的条件。
2004年,省监狱局会同省检察院,组织对2002—2004年6月办理保外就医案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所办理的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
2005年,各监狱按规定及时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开展保外就医罪犯在监外就医期间的考察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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