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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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98
颗粒名称: 二、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分类号: D926.7
页数: 1
页码: 47
摘要: 本文主要是关于福建省监狱系统在1995年到2005年期间对罪犯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的处理情况的记录性文献。文章详细描述了各监狱建立信箱、举报电话、处理申诉的主要做法、处理控告和检举的流程以及对揭发检举的奖励和对虚假控告的处理等情况。
关键词: 控告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2005年,各监狱在监区设立监狱长信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信箱,全省监狱系统共设立举报电话50部,举报信箱200多个。有的监狱还设立大队长信箱,确保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畅通。各监狱都配备专职或兼职民警,处理罪犯申诉、控告和意见的信件,保障罪犯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合法权利。
  各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主要做法:对原判正确,仅因申诉犯与他犯对照案情,类比刑期,不区别具体情节与危害程度,自认为属于轻罪重判而提出申诉的罪犯,先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劝其息诉,如其仍坚持申诉,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照转原判法院处理;对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经法院多次驳回而继续申诉的罪犯,监狱在必要时邀请原判法院的承审人员来监协同监狱民警对申诉犯进行个别教育,解释法律文条,说明依法驳回的理由,促其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对以申诉为名,抗拒改造的罪犯,依照监管法规,进行必要的处分;对个别判决确有出人,或折抵刑期上需要纠正的,监狱协助罪犯与原判法院联系,使之及时处理或予以纠正。
  各监狱均在监狱内设罪犯控告意见箱,接受罪犯提出的控告和检举。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定时开箱,同时受理罪犯口头控告。凡属于对民警违纪行为的控告,由监狱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查处。属于对民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查处。各监狱还健全对罪犯控告处理的保密和回避制度。严禁承办人员在处理控告材料过程中向无关人员泄露控告内容或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及时地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监狱对罪犯的控告材料做到件件有着落,查处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控告人。对控告、检举有功的,按奖惩办法给予奖励。2001年5月,莆田监狱某罪犯检举发生在仙游县1995年“3·30”重大杀人案件首犯的住处,公安机关根据罪犯的检举破获了该案,该罪犯受到减刑2年10个月奖励。同年,全省监狱系统罪犯揭发检举他犯余罪和社会漏网案件217起,公安机关查证34起。2002年2月,泉州监狱一罪犯检举一犯罪嫌疑人于1998年在贵阳市伙同他人实施诈骗45万元,公安机关根据检举信息破获该案。对控告时无意失实的,进行教育或解释说明,对查明确属于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同年,省监狱局先后三次组织相关监狱在押罪犯配合加拿大、香港警方对原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洗钱”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国家利益。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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