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刑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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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9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刑罚执行
分类号: D926.7
页数: 9
页码: 45-53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1995年至2005年期间福建省监狱在刑罚执行方面的主要内容。文章提到了罪犯的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服刑期间再犯罪的处理、刑满释放和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情况。此外,文章还涉及保外就医和保外执行的规范和程序。
关键词: 刑罚执行 监狱工作 福建省

内容

1995—2005年,省内各监狱刑罚执行的主要内容:罪犯的收监,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服刑期间又犯罪处理和刑满释放、就业指导等。
  一、收监
  1995年,省内各地看守所按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监狱局)新犯调配计划将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且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罪犯送监狱收押。铁路等专门法院判决的福建籍罪犯,由省监狱局按新犯调配计划送相关监狱收押。女犯(含外国籍、港澳台籍)送女子监狱收押。未成年犯送少年管教所收押。男性外国籍、港澳台籍的罪犯送到建阳监狱收押。
  交付执行的法院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判决书、结案登记表同时送达监狱。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者及怀孕或者正在哺乳亲生婴儿的妇女暂不收监。罪犯收监时,填写《罪犯人监登记表》。罪犯收监后,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自收监之日起5日内发出。
  1996年1月,少年管教所完成了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的分离工作。分离后,成年犯(年满18岁)送地处闽侯县祥谦乡肖家道村的监区关押,未成年犯仍关押在地处闽侯县的峡南监区。5月,省监狱局下发《关于狱内开展“严打”斗争的实施方案》,各监狱按方案做好新犯的收押、分流工作。
  1997年5月,省监狱局组建甫田监狱外国籍、港澳台籍罪犯中队。6月起,莆田监狱开始集中收押全省新判决的男性外国籍、港澳台籍罪犯。7月,经省政府批准,少年管教所不再收容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并将原收容的未成年劳教人员全部移交福州劳教所少年教养大队。8月1日起,少年管教所不再收容未成年教养人员。8月,根据司法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下发《关于军队判处刑罚后执行问题的联合通知》,对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开除军籍的现役军人(含离退休干部、在职干部、在编职工)按新犯调配计划,将此类军籍犯送指定监狱收押。9月,省监狱局从建阳监狱调出1000名长刑期罪犯,分别送福州、榕城、闽侯、莆田监狱收押。10月,司法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发《关于武警犯罪人员刑罚执行问题的通知》。省监狱局按《通知》要求,对武警部队已开除军籍的罪犯按新犯调配计划,送指定监狱收押。
  1998年,省监狱局按照“就近、不就地”的收押方法,每年由省监狱局下达各监狱接收相关市县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和无期徒刑的新犯计划,各监狱按计划接收新犯。女犯由女子监狱收押,未成年犯由少年管教所收押。无期徒刑犯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由闽西、龙岩、建阳监狱收押。
  1999年,各监狱由于设施不足和经费紧张等方面的限制,仍存在部分在押罪犯处于监外劳动和住宿的情况(下称外役外宿)。长期存在的外役外宿现象同步带来对此部分在押罪犯难以管理的隐患。为此,省监狱局建立监管安全工作责任制,实行监管安全一票否决,突出“除隐患、把关口、堵漏洞”等工作重点。同年,调整一批罪犯关押场所,将160名在原关押监狱中或与民警有亲戚关系,或有同案犯、同家族人员的罪犯进行关押场所调整。同时,将592名原外役罪犯、176名外宿罪犯进行收监,撤销监管条件差的9个关押点,结束了全省监狱罪犯外役、外宿的历史。
  2000年,省监狱局收缩不利于监管安全关押点的监狱。在完成宁化监狱所关押罪犯转移的基础上,调整合并关押点,实现“收缩、重组、集中、封闭”关押罪犯的目标。3月,闽西监狱开始收押“法轮功”邪教组织罪犯。12月,省监狱系统开始收押厦门远华走私案罪犯。
  2001年,罪犯收押中心完成福州市闽侯上街新监区建设,该中心原关押在永安、闽侯大队的罪犯全部迁入新监区集中关押。与此同时,各监狱开始对新人监罪犯进行心理测试并建立相应的心理档案。
  2002年11月,榕城监狱金山新监区建成。该监狱四大队罪犯调入新监区关押,其余大队罪犯也陆续调人新监区关押。
  2003年,清流监狱完成8个大(中)队的收缩,武夷山监狱完成12个大(中)队的收缩。至此,这两个以农业为主的监狱实现罪犯集中关押目标。
  2004年,省监狱局收缩政和监狱,于6月完成原关押在该监狱的罪犯向全省其他监狱转移关押的工作。
  2005年5月,省监狱局在清流监狱成立艾滋病病毒感染罪犯中队,收押改造全省10年以下刑期艾滋病病毒感染罪犯,对艾滋病罪犯实行集中关押管理。同年,榕城监狱、罪犯收押中心、未成年犯管教所完成2065名罪犯的调遣收押任务。至此,全省监狱系统17个押犯监狱中,有11个监狱地处在福厦公路沿线经济发达地区,有5个监狱地处在铁路沿线,关押罪犯的人数占全省监狱押犯的95%以上。
  二、对罪犯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
  1995—2005年,各监狱在监区设立监狱长信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信箱,全省监狱系统共设立举报电话50部,举报信箱200多个。有的监狱还设立大队长信箱,确保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畅通。各监狱都配备专职或兼职民警,处理罪犯申诉、控告和意见的信件,保障罪犯行使申诉、控告、检举的合法权利。
  各监狱处理罪犯申诉的主要做法:对原判正确,仅因申诉犯与他犯对照案情,类比刑期,不区别具体情节与危害程度,自认为属于轻罪重判而提出申诉的罪犯,先对其进行教育疏导,劝其息诉,如其仍坚持申诉,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照转原判法院处理;对原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经法院多次驳回而继续申诉的罪犯,监狱在必要时邀请原判法院的承审人员来监协同监狱民警对申诉犯进行个别教育,解释法律文条,说明依法驳回的理由,促其认罪服判,接受改造;对以申诉为名,抗拒改造的罪犯,依照监管法规,进行必要的处分;对个别判决确有出人,或折抵刑期上需要纠正的,监狱协助罪犯与原判法院联系,使之及时处理或予以纠正。
  各监狱均在监狱内设罪犯控告意见箱,接受罪犯提出的控告和检举。由监狱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定时开箱,同时受理罪犯口头控告。凡属于对民警违纪行为的控告,由监狱纪检监察或政工部门查处。属于对民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告,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查处。各监狱还健全对罪犯控告处理的保密和回避制度。严禁承办人员在处理控告材料过程中向无关人员泄露控告内容或将控告材料转交给被控告人。监狱对罪犯提出的控告、检举材料,应及时地处理或者转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监狱对罪犯的控告材料做到件件有着落,查处有结果,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控告人。对控告、检举有功的,按奖惩办法给予奖励。2001年5月,莆田监狱某罪犯检举发生在仙游县1995年“3·30”重大杀人案件首犯的住处,公安机关根据罪犯的检举破获了该案,该罪犯受到减刑2年10个月奖励。同年,全省监狱系统罪犯揭发检举他犯余罪和社会漏网案件217起,公安机关查证34起。2002年2月,泉州监狱一罪犯检举一犯罪嫌疑人于1998年在贵阳市伙同他人实施诈骗45万元,公安机关根据检举信息破获该案。对控告时无意失实的,进行教育或解释说明,对查明确属于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视其性质和情节进行严肃处理。同年,省监狱局先后三次组织相关监狱在押罪犯配合加拿大、香港警方对原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洗钱”犯罪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国家利益。
  三、暂予监外执行
  1995年5月,省监狱局制定《关于罪犯保外就医严格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监狱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保外就医: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7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的刑期计算)1/3以上、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不受上述期限限制;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对下列三种罪犯不予保外就医: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的;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规范保外就医的审批、考察、收监和续保制度:对拟予保外就医的罪犯,依据其病情,一次批准保外就医时间为半年或一年。期满前,由监狱派员实地考察或发函调查。对病已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的,即行收监执行;如其病情确未好转,经批准,每次准予延长半年至一年。
  初审保外就医材料实行“三级合议”制,即对拟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所在中队队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基础上,实行中队、大队、监狱三级领导集体评审。地处福州地区监狱罪犯的病残鉴定由建新医院(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执行,其他地区监狱罪犯的病残鉴定由省政府指定的医院执行。“三级合议”邀请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派出代表参加合议,遇异议时,由监狱重新检查后再作决定,并将检查的结果报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对已经取保在外就医的罪犯认为不当时,监狱即向省监狱局汇报,同时听取驻监检察室意见,作出适当处置。
  同年,根据司法部监狱局《关于在罪犯保外就医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福建省形成分监区(中队)、监区(大队)、监狱、省监狱局四级审定制度,接受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核,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公正、严格。在为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时,同时将有关材料送至其居住地公安、检察机关,保外就医罪犯在返家3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驻地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有迁居的,要主动与居住地公安机关联系。当罪犯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派出所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来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罪犯在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由公安派出所通知原关押监狱。
  1996年,无期徒刑未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实行保外就医。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病犯在申报前,经监狱领导集体研究,并邀请当地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人员参加,由监狱领导签字后上报。医院开具病残鉴定结论需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医院病残鉴定专用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除病情危重,急需保外就医的外,监狱将《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发往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征求意见,公安派出所在接到《征求意见书》的一周内回复监狱。
  1997—2001年,各监狱对保外就医的病犯实行“一见面、两考察”(即与病犯见面,考察其病情、考察其表现),确保保外就医工作做到准确、及时。参加保外就医考察工作的监狱民警做到“三见面、一检查”(即与当地公安派出所见面、与保外就医罪犯本人见面、与取保人见面,检查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表现及病情状况)。对符合续保条件的按程序办理续保手续,对不符合续保罪犯,按程序办理手续予以收监。省监狱局印发《关于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有关执法文书使用的通知》,各监狱使用统一制作的罪犯保外就医各阶段使用的七种执法文书,完善保外就医的执法工作。
  2002年,全省各监狱开展执法执纪专项检查活动,对2000年1月以来办理的保外就医911件,逐人逐件进行检查,找问题查原因,有针对性地组织整改工作。2003年,各监狱设置狱务公开公示栏,向社会公布保外就医的条件。
  2004年,省监狱局会同省检察院,组织对2002—2004年6月办理保外就医案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所办理的保外就医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
  2005年,各监狱按规定及时办理罪犯保外就医,开展保外就医罪犯在监外就医期间的考察工作。
  四、减刑
  1995年,办理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减刑案卷时,由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参与复阅案卷,配合把关,确保减刑质量。罪犯的减刑材料包括减刑意见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终审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制件,以及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证明材料等。各监狱对罪犯减刑一般召开罪犯大会,宣布部分表现突出或有重大立功而余刑不长的罪犯,减去余刑当场释放,体现赏罚分明的政策,促进罪犯改造。对罪犯减刑数量多,有的监狱以大队或中队为单位召开罪犯大会进行宣布。
  1996—1997年,省监狱局对减刑幅度工作进行规范,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两年有期徒刑。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得超过两年有期徒刑;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减刑不得超过三年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时间间隔为:对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对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1997年,各监狱按如下规定办理罪犯减刑案件。“确有悔改表现”指同时具备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四个方面情况。“立功表现”指具有下列五个方面情形之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六个方面情形之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统战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1998—2000年,各监狱对原判无期徒刑和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二年以上才上报减刑;原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一年半以上才上报减刑;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余刑在三年以下的罪犯,在执行一年以上,才上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其减刑间隔时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001年,各监狱对拟呈报减刑对象和减刑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防止利用职便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搞权钱交易、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违法行为。2002年,各监狱对2000年至2001年1月办理的30019件罪犯减刑案件进行逐人逐件检查,所办理的减刑案件绝大部分符合法定程序,少数不够规范现象得到纠正。
  2003年,各监狱都成立由监狱主要领导、当地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狱纪检办和相关科室领导组成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呈报提请减刑的案件进行评审把关。
  2004年,省监狱局会同省检察院,组织对2002年至2004年6月办理减刑案件专项检查。通过检查,所办理的减刑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
  五、假释
  1995—1997年,各监狱所在地中级法院分批组织合议庭人员到监狱依法实施对部分罪犯的假释工作。各监狱对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以及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丧失作案能力的,假释后家庭有人管,社会有人帮,生活有着落,具备监控条件者,经监狱综合分析认定假释后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者,提请法院依法裁定假释。拟被假释的罪犯须写假释后保证不再危害社会的保证书。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中的一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予假释。
  1998—2002年,各监狱对原判无期徒刑和原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已超过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减刑后又适用假释的间隔时间二年以上的,给予呈报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呈报假释不受间隔时间规定的限制。2001年5月起,对拟呈报假释对象和假释人员的名单予以张榜公布,按法定程序提请办理罪犯假释。
  2003年1月,各监狱对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的罪犯,认定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给予呈报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予呈报假释。
  2004—2005年,各监狱分批对2000年1月至2004年6月以来办理的罪犯假释案件进行逐人逐件检查,检查结果为:所办理的假释案件均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行为。这期间,各监狱都成立由监狱主要领导,当地市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狱纪检办和相关业务科室领导组成的“提请罪犯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拟呈报提请假释的案例进行评审把关。
  六、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1995年,各监狱依法对在服刑期间在监狱内又犯罪的罪犯提请定罪加刑。罪犯在监狱内部实施的狱内犯罪案件,由所在监狱立案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法院定罪依法加刑。罪犯脱逃后在社会上作案又犯新罪的,由犯罪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范围和处理程序加刑。判决以后,仍将罪犯送回原羁押监狱执行。
  1999年,甫田监狱加大力度打击狱内出现的罪犯拉帮结伙、聚众闹事、牢头狱霸等抗改分子,对在押罪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为“破坏监管秩序罪”予以打击:侮辱、殴打或持凶器威胁监管人员的;有预谋、组织、策划、指使他犯哄监闹事的;恃强凌弱、敲诈勒索等牢头狱霸行为的;3次以上殴打他犯,未构成严重后果,屡教不改的。年内,省检察院、省高院推广该监狱的做法,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如果在缓期执行期间,抗拒改造,情节恶劣,查证属实,或者发现判决时没有发现的严重罪行,由罪犯所在的监狱提出书面意见,经省监狱局审查后,提请省高院判决或核准,执行死刑。对抗拒改造的无期徒刑罪犯,提请省高院判决或核准,依法加刑。以上处理办法至2005年不变。
  七、刑满释放与就业指导
  (一)刑满释放
  1995—2005年,各监狱组织即将刑满释放的罪犯进行一至三个月的出监教育。建立对刑满释放人员出监前的谈话制度,征求罪犯及罪犯亲属对监狱工作和监狱民警执法工作的意见。期满后监狱按期释放,发还该罪犯人监时由监狱暂行保管的物品(包括结存的零用金余额),发给刑满释放费(包括回家的交通费、途中伙食补贴和住宿费)和释放证明书。罪犯释放回家后,凭释放证明书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登记,公安机关回执通知签发释放证明书的监狱。监狱关押的外国籍、港澳台籍罪犯,刑满释放前由监狱负责向所在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临时出境证,刑满时办理释放证,由监狱民警护送到机场后,发给释放证、临时出境证和返家路费,让刑满释放的外国籍、港澳台籍人员回国或离境。
  (二)就业指导
  1995—2005年,根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社会就业环境,各监狱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安置转变为就业指导,邀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派员到监狱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讲授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基本常识和政策,进行再就业指导,让服刑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人员掌握出狱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与此同时,全省监狱系统扩大罪犯刑释前就业推介面,为刑释人员就业牵线搭桥到社会企业就业,或到社会过渡安置机构临时就业。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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