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基层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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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9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基层服务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4
页码: 40-42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福建省在1995年至2005年期间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发展情况。文章提到了福建省司法厅通过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分离、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等举措,推动基层法律服务的发展。文章还具体描述了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诉讼代理、公证等。
关键词: 基层服务 法律服务 福建省

内容

1995年,省司法厅在之前已建立的、实行“两不”(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四自”(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的福清市的海口、平潭县的苏澳、郊区的新店、连江县的黄岐等中心法律服务所的基础上,实行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分离,鼓励以“一乡多所”或“多乡一所”形式建立健全法律服务机构。
  1996年,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经济、行政诉讼,非诉讼代理,调解和仲裁活动;应聘担任乡镇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法律顾问;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协助公证处办理有关公证事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协助司法助理员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调解疑难民间纠纷。
  1997—2000年,继续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中心法律服务所内部改革,拓展基层法律服务新领域。根据司法部的统一部署,省司法厅组织了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以“贴近基层社会、服务千家万户”为主题的法律义务咨询活动,接待解答法律咨询并发放法律法规宣传材料,扩大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社会影响。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各地市开展创建“市优秀法律服务所”活动,并制发“市优所评选标准及考评细则”。
  各地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将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重点。配合“严打”整治斗争,开展《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和配合司法所以及村(居)调委会,开展民间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处,为预防和减少犯罪以及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发挥积极的作用。这一时期,街道法律服务所为创建“文明小区”活动,乡镇法律服务所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提供法律服务。
  为完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制度,实行执业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省司法厅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基层法律工作者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实行执业资格考核。
  2001—2002年,全省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介入农业和农村各项改革与发展工作,为减轻农民负担、稳定土地承包制、促进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提供各项法律服务。
  同时,为当地党委、政府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法律顾问,帮助乡镇(街道)企业依法建立信用体系,引导群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减少各类矛盾纠纷,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安定稳定。
  2003—2004年,陆续停办依托城市街道设立的“直管所”、“社会所”等法律服务所,撤销在街道辖区之外设立的各种分支机构,严格按属地原则开展法律服务业务。城区街道法律服务所工作重点向社区转移,突出便民利民的性质与特征。连江县整合基层法律服务资源,因地制宜在乡镇单独或联乡成立8个与乡镇和司法所脱钩改制的法律服务所,实行“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新机制。厦门市基层法律服务按照服务大局、服务经济、服务群众的总体要求,立足农村,针对乡镇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着眼于解决农村“请律师难、办公证难,打官司难”的矛盾,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网点的调整力度,把原每个镇(街)都设立的法律服务所整合为15家基层法律服务所。
  2005年,省司法厅组织开展法律服务“三进”[进街(镇)、进社区、进校园]活动。要求坚持贴近经济、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工作方针,拓宽法律服务的覆盖面,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各地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与乡镇、村居、学校签订法律服务协议,担任村常年法律顾问等方式,协助村里搞好村务公开、民主听证、法制宣传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建阳市各法律服务所还创新工作方法,进驻交警大队、当地公安派出所设“调解室”,开展法律服务,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使矛盾纠纷得到及时调解,既缓解公安、交警压力,又减轻当事人负担,避免了费时耗资的诉讼活动。
  附:1998—2005年福建省基层法律服务业务最高限收费标准
  一、提供法律咨询
  不涉及财产关系10元/件。
  涉及民事、商业财产关系20元/件。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申请书、申明书、委托书等10元/件。
  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30元/件。
  民事合同、契约等50元/件。
  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及其他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50元/件。
  制作法律事务文书一式三份,如需要增加份数,另加工本费。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1)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收费2000元/年。
  (2)个体工商户、承包经营户、公民等收费3000元/年。
  (3)厂矿企业等经济实体收费5000元/年。
  法律工作者为顾问单位办理诉讼与非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免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提供法律服务的实际工作量另行协商收费。
  四、主持调解生产经营性纠纷和其他民事纠纷
  (1)生产经营性纠纷除收取办案手续费300元/件之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50000兀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0.5%。
  1000000元以上部分0.2%。
  最高不超过2万元。
  (2)其他民事纠纷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1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300元/件。
  五、代理参与民事诉讼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300元/件。
  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300元/件之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5000元以下免收。
  5001~50000元部分3%。
  50001~500000元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1%。
  1000000元以上部分0.5%。
  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代理参与经济诉讼和非诉讼案件
  代理参与案件的调解、仲裁、诉讼除每件收取800元的办案手续费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另加收费比例:
  10000元以下免收。
  10001~100000元部分5%。
  100001~200000元部分3%。
  200001~500000元部分2%。
  500001~1000000元部分0.8%。
  1000001元以上部分0.5%。
  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办理行政案件
  治安行政、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0元。
  专利行政案件,每件1500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500元。
  有财产争议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八、担任民事、经济、行政二审诉讼案件代理人,曾代理一审案件的,按一审案件收费减半收取费用;未代理一审案件的,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九、办理其代非诉讼法律服务追索债款等按第六项标准计收申请专利、商标注册、工商登记、资信调查300元/件。
  草拟、审查、修改经济合同200元/件。
  参与国内经济合作项目谈判,标的额在5万元以内的500元/件。
  参与国内经济合作项谈判,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或同一项目。
  多次谈判的1500元/件。
  十、办理见证不涉及财产的见证:
  一般的50元/件,复杂的100元/件。
  涉及财产的见证按标的收费:
  20000元以下0.8%。
  20001~100000元部分0.6%。
  1000001~2000000元部分0.2%。
  2000001元以上0.1%。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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