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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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8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法律援助
分类号: D927.57
页数: 7
页码: 24-30
摘要: 本节介绍了福建省自1996年开始设立法律援助中心,并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自1997年起,福建省确定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辩护、民事赔偿、残疾人维权、见义勇为等方面的案件。文章还介绍了福建省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采取的措施,如设立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站、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加强律师培训等。
关键词: 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 福建省

内容

福建省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6年。是年2月,根据司法部《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省内首家法律援助中心——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负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开展并指导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展工作。之后,省及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陆续成立。
  1997年,法律援助工作在省内全面铺开。是年起,法律援助的范围框定为为刑事诉讼辩护和代理;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抚恤金、救济金、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请求侵权赔偿;见义勇为者请求奖励与保护以及请求国家赔偿、公证等。对象为需要法律帮助,却又因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盲、聋、哑和未成年当事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以及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由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机构亦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办理的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主要以申请救济金、抚恤金,因用工关系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争议,因人身损害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因婚姻家庭关系如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案件为主。
  1998年,省内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是为受助对象提供法律咨询、免费代写法律文书、民事及行政诉讼代理行政复议、仲裁代理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等。受益者主要是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妇女、低保户。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的当天,就受理了年过六旬的张XX因湖滨四里菜市场下水道的井盖未盖而引发的特殊侵权案。在该案办理的过程中,法律援助中心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过程和结果,受到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好评。
  1999年,福建省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省财政厅将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当年财政拨款28万元。省司法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印发《福建省关于法律援助的暂行规定》,并与相关社会团体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关于社会团体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的文件。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先后在省妇联设立妇女法律援助站,在省残联设立残疾人援助部,在团省委设立青少年援助站,在省消费者委员会成立消费者援助部。上述机构相继成立后,省内以省法律援助中心为主导的省直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形成雏形。
  为方便基层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印制了《法律援助工作资料汇编》,发放各地。为提髙法律援助队伍的业务素质,省法律援助中心选送人员参加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培训,同时,组织各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及各社团律师和业务骨干参加由省法律援助中心举办的全省法律援助人员业务培训班。上述措施提高了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能力。是年,在厦门务工的23岁女工林XX途经湖里区文化娱乐服务中心综合楼工地围墙边时,围墙突然倒塌致其重伤。面对医院开具的交款单,相关责任单位却互相推诿,而且还要林××归还他们预付的医疗费。无奈的林XX家属找到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中心”马上受理此案,着手调查取证。1999年3月19日湖里区法院开庭审理,经“中心”法律援助人员据理力争,仗义执言,被工地围墙砸伤的林XX的后期治疗费终有了着落。
  2000年,为方便农民工直接申请并获得法律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省内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免除了繁琐的审批手续,申请者只需填写表格并提供身份证、用工证等证件,即可当场领到法律援助证。各地的援助中心还组织律师在办公大厅现场为申请法律援助者进行法律咨询。在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办公大厅,来自福建霞浦县的农民工谢XX说,“现在工人工伤、被拖欠工资等情况经常遇到,我们很需要这样的法律援助。”
  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在为进城务工人员开通维权“绿色通道”的同时,建立“受理咨询反馈意见”制度,设计“受理咨询反馈意见表”,完善、提高值班律师的法律咨询解答服务水平。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除为上门要求援助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外,还经常进社区、农村、学校、部队、监狱等开展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活动,为群众提供法律帮助。该中心在建立市、区两级法律援助中心的同时,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中,建立起市、区、镇法律援助站,还分别建立了法律拥军工作站、厦门劳教所法律援助站、厦门大学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一批颇具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形成覆盖全市范围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
  2001年,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省法律援助中心要求各援助中心的援助人员对受援人要提供热情细致的法律援助,尽职尽责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对内,要求中心的咨询接待人员,实行挂牌上岗,且须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举止端庄、态度热情、文明礼貌。对外,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监督的“四统一”原则,在统一受理申请人申请,在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后,10日之内做出是否给予援助的决定,不予受理的,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于受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和统一指派制度,各中心承接的援助案件由咨询接待室统一受理,受理后,指派执业律师及其他法律服务人员办理。
  为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法律援助中心对指派到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情况,进行质量跟踪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案件定性是否准确,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案卷归档材料是否齐全,承办人员是否切实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检查的形式为:旁听庭审,征求法律援助当事人意见,征求政法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评查归档卷宗。检查的方法为:承办人员自查,省法律援助机构抽查,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各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互查,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省法律援助中心进行重点检查。
  是年起,省内的法律援助中开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即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受援人一次性地说明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程序、范围等各项事宜的制度。遇有符合相关条件的但又存在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或残疾人来申请法律援助时,工作人员从法律角度给予详尽、明晰的法律援助关系和法律程序指引,并引导其到相关科室办理手续。若其材料不齐或未达到要求,工作人员除一次性告知其补充材料外,视案情需要,还提供上门服务。各援助中心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当事人往返多次或延误案件处理,受到当事人投诉的,经查实,视责任和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对经办人给予相关相应处理。
  2002年1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并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凡是公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因自己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事故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均可获得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包括免去律师费和法院的诉讼费,仲裁机构的仲裁费”。28日,省委、省政府将建立面向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中心”列为当年为民办实事项目,明确县(区)以上行政区域必须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方便困难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需要。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政府最低经费保障标准分别为设区市不低于15万元/年,县(区)不低于6万元/年。针对个别援助中心在成立初期经费保障不足情况下存在违规收费办案的问题,省法律援助中心下发专门文件,要求各级中心要坚决取消一切法律援助收费项目,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严格按规定一律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提供法律援助的专职人员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办案补贴标准按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颁发的《福建省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月,省内设有法律援助中心77家,并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委会及老龄工作机构等组织建立了150多个法律援助站,形成了以各级政府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导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网络共有法律援助专、兼职工作人员238人,其中持有律师执业证的117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范围也从最初单纯的刑事指定辩护发展到办理婚姻家庭、劳动工伤、赡养、扶养、抚养、劳资纠纷、交通事故赔偿、医疗事故赔偿等各种案件的诉讼代理,大批贫、弱、残等社会弱者及特殊案件的当事人通过法律援助实现了法律赋予的权利。如在连城县曲溪国有采育场从事木材装卸作业但未与采育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宁德市农民冯某霖父子,在工作时间发生车祸,父死子伤。事故发生后,虽然连城县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案交通事故赔偿部分已得到解决,但就受害人(原告)与采育场的工伤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采育场认为冯某霖、冯某位与采育场无劳动关系,拒绝工伤赔偿,而连城县劳动部门与林委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也得出结论,认为冯某霖父子与采育场没有形成劳动关系。遭到拒赔后,受害人家属不断上访。得知连城县法院决定立案再审该案后,原告向龙岩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该中心鉴于原告因该案致一级残疾且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支付律师费,决定给其免费法律援助。具体承办该案的律师本着法律援助“扶弱济贫,奉献爱心”的精神投入工作,在法庭上,代理原告提出了工伤抚恤、补偿费等诉讼请求,并针对被告的抗辩,就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在该中心律师努力下,连城县法院主持调解,该案被告同意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费5.5万元了结此案。
  5月,省法律援助中心和福州市残联、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组织福州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闽江大学、福建司法学校等单位近200名法律助残志愿者,走进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所辖的基层社区,开展“残疾人普法进千家”、残疾人法律援助“一助一”和“残疾人维权在岗位”等活动。此次活动为1000多户残疾人家庭送去《残疾人法律援助手册》,并进行问卷调查,了解残疾人对法律援助服务的需求,同时协调解决残疾人维权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是年,省司法厅要求每位执业律师年平均办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件,并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列入律师年度注册考核指标,对于拒绝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不予年检。
  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司法厅关于宣传贯彻〈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对法律援助范围和公民经济困难标准予以确定。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各中心采取了各具特色的措施,畅通申请渠道,推行便民服务。如泉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农民工、残疾人及军属发放“法律援助证”,凭证直接提供法律援助,并设立临街一层法律援助窗口,开辟无障碍通道,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提供方便。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法律援助范围、申请流程等方面予以公示,推行援务公开。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摆放法律援助宣传材料供当事人免费取阅。在接待窗口设立“党员先锋岗”,推行“零距离亲情服务”,办案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居全省首位。厦门市将法律援助工作定位在“免”字上,无偿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该中心还与市中级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法律援助案件减、免、缓收诉讼费的规定》,使弱势群体在他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不会因经济困窘而束手无策。
  是年,省内法律援助的业务范围扩大到刑事受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赡养、抚养、劳资纠纷、工伤事故、下岗职工权益保障、医疗事故、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等方面。全省所有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全部设立了法律援助中心,一些部门和乡镇街道也先后设立了814个援助站。
  2004年,省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法律服务机构的努力下,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各级法律援助中心致力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代理了大量的各类案件,如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赵××的两个分别为9岁和2岁的儿子溺死在住处附近的石灰池,赵××
  四川老家的村支书、村长连夜赶赴厦门帮助处理后事,并找到了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审核,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小赵的申请,决定为他们夫妇提供法律援助,指派中心的律师办理。在责任主体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律师将事发地村委会、村小组和石灰池的两个承包人一起作为被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努力,四被告终于同意分别承担赔偿责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赵获得了246380元的赔偿金。该案从发生开始就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厦门电视台、《厦门晚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在案件办结后,受援人小赵拿着民事调解书含泪说:“幸亏有了法律援助,我的案件才能得到公道的解决。”
  是年,南平市司法局下发《南平市司法局关于全市法律援助办案数实行总量目标管理的通知》,明确了全市全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总量,并具体分解到各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该市还组织市、县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比援助数量、比工作质量、比服务形象的“三比”活动。市法律援助中心采取质量跟踪监督等方式加强援助案件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从回收的案件质量跟踪卡的反馈情况和法院法官的反映来看,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绝大部分律师能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如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聋哑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奸罪一案开庭审理过程中,接受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该案援助工作的3名律师,在6天持续的庭审中始终坚守岗位,为受援人辩护,受到审判机关的好评。
  援助经费不足问题,在2004年成为省内县级城市法律援助发展的最大制约。据统计,2003年,全省财政共拨付法律援助资金372.86万元,比2002年到位的476.15万元少了100多万元。省内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受制于地方财政,各地列入财政预算的法律援助经费多数达不到6万元的最低经费保障线。是年,全省有20个县(市、区)的财政没有下拨援助经费,率先于全省成立法律援助机构的福州市,也存在鼓楼区、平潭县、闽侯县、永泰县等4个县区资金严重不足,其中鼓楼区和平潭县自法援中心开办以来,从未得到财政的拨款。4月,一位黄姓农民工,在罗源县某建筑公司工地务工时摔伤成瘫,治疗费用髙达9万多元,雇主垫付7万元费用后不知去向。他申请法律援助,省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定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后,立即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免费代理此案,向福州市某区级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缓收其4000多元的诉讼费。然而,受援人的要求并未得到法院的认可,无法立案。
  2005年,中央及省里相继出台一批有关法律援助及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的政策法规,确定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及相关经费保障。多数县级法律援助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和办公条件,法律援助经费也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组织和物质保障。
  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进乡村、进校园“三进”活动的部署,针对在《条例》实施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对《条例》贯彻落实不到位的情况。为了全面掌握《条例》贯彻落实情况,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开展《法律援助条例》实施情况的调研活动,调研内容主要是:法律援助经费是否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是多少,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补贴是否落实,办案补贴标准是多少;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拒绝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法律援助中心是否按照《条例》规定的条件与标准对法律援助对象及时提供法律援助,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标准或降低援助条件的情形;刑事诉讼中看守所有否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等。通过总结经验和查找不足,以求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进而加强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援助工作向深度和广度拓展,促进地方的维稳工作,如2005年春节前,延平区一建筑工地100多名农民工因被建筑公司拖欠近20万元的工资而情绪激动,南平市法律援助中心一方面安抚他们的情绪,一方面及时通过延平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视台等单位开展工作,经艰苦努力的协商,百名农民工终于在春节前如数拿到了自己的工资。走之前,农民工们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动情地说:“法律援助中心是真正把我们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来办,我们就要回家过年了,返乡之前,我们一定要来说声谢谢,谢谢你们的无私援助,我们永远不会忘记你们。”
  至2005年,各地法律援助机构通过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在1101个乡镇、街道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在90%的村(居)委员会建立起以村(居)调委会主任为主的联络员制度,并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形成了省、市、县、乡(镇)、村(居)的纵向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同时,依托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组织设立横向的法律援助工作站563家,各中心还通过发放《农民工法律援助证》和《残疾人法律援助证》,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帮助,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群众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的问题。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福建省志·司法行政志(1995—2005)》

出版者:厦门大学出版社

本书共分为八章,主要内容包括:法制建设;法律服务;监狱工作;劳动教养;公证;律师;人民调解;机构与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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