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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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64
颗粒名称: 附录
页数: 79
页码: 174-252

内容

一、大事年表
  1989年
  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和财政部颁发的《国家预算调节基金征集办法实施细则》。
  1月7—19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检查组到莆田、泉州、石獅、晋江、漳州、东山、龙海、厦门等地检查指导工作。
  1月27日省税务局召开省直各单位协税护税表彰大会。
  3月5日省政府办公厅批复,同意福建省税务局设立税务公安办公室。
  3月10日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有关查处偷税抗税专项工作汇报。
  3月11日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税务局领导汇报全国税务局长会议情况及福建省贯彻意见。
  3月14日省人事局召开省直厅、局机关单位岗位责任制经验交流会,省税务局李力军代表税务局在大会上作税务系统推行岗位责任制的做法与体会的发言。
  4月5日省税务局领导就有关税收问题答省电视台记者问。
  5月15日省公安厅、检察院、法院、税务局联合召开查处偷税抗税专项工作总结表彰电话会议。会议表彰50个先进单位。
  8月2日省政府召开全省税务系统促产增收、个体税收工作会议,省长王兆国参加会议并讲话。
  10月13日省税务局局长余长继随同省长王兆国到三明化工厂、钢铁厂了解有关税收情况,并现场办公。
  12月20日省税务局机关各处(室),由原来的副处级升格为正处级。
  1990年
  4月23日副省长陈明义在《莆田市首季暴力抗税案件超过去年立案数》一文上批示:对违法暴力抗税的要严肃处理,决不能手软。
  8月28日省长王兆国在一份文件中批示:对暴力抗税的违法分子要依法惩治,对税务工作人员要依法保护。
  1991年
  1月7日在省政府成员会议上,代省长贾庆林强调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法令和财经纪律,千方百计完成组织收入任务。
  3月1日省委书记陈光毅视察三明市税务局直属分局。
  3月4日国家税务局文艺演出队在福州台湾大戏院举行专场慰问演出,慰问福建省税务干部、职工。
  4月16日起实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
  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10月4日省委书记陈光毅到长乐县鹤上税务所视察。
  11月5—7日省税务局举行全省增值税业务知识竞赛。漳州、福州、莆田税务局分别获得地、市考试平均成绩前三名。
  是月省税务局制定《福建省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是月中国税务报社福建记者站成立。
  1992年
  1月16—20日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政协委员和省政府纠风办人员组成的省纠风察访组一行,到莆田检查税务系统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开展情况。
  3月省税务局成立纪检组(正处级)。
  5月12日省税务局召开十六家“税收宣传月”联办单位汇报会,汇报宣传月活动情况。
  11月25日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工作组一行3人,前往南平等地税务局检查指导工作。
  1993年
  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4月19日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张相海到厦门市税务局检查指导工作。特别强调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涉外税收、个体税收三项工作。
  10月27日副省长王建双主持召开税务改革工作专题会议。
  1994年
  1月1日起福建省全面实施新税制。税种由34个减少到21个。
  1月23日福建税务系统举行“新税法咨询宣传日”活动,全省税务系统出动干部近万人,在城乡设立2000多个宣传点,先后接待群众咨询62万人次。
  2月3—5日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到福建考察。在闽期间,与福州、厦门工商和税务系统干部进行税制改革座谈。
  5月31日连江县成立全省第一家税务法庭。
  5月李力军任省国税局局长。
  7月1日潘宝明任省地税局局长。
  7月27日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正式挂牌成立。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王建双授牌,并代表省政府致贺词。
  8月1日起实施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
  10月26日霞浦县南镇发生殴打税务干部事件。
  11月30日副省长潘心城到福州市国税局军门税务所和福州市地税局洪山分局视察税收工作。
  12月福建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个人所得税福建行”和全省电视大奖赛系列宣传活动,省五套班子领导带头申报纳税。
  1995年
  3月福建省成为全国第一个由省政府行文对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扣缴个人所得税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省份。
  4月1日“税收宣传月”第一天,全省有6000多名税务干部职工,到城市、农村和企业开展税收宣传。
  4月8—13日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一行到省地税局机关、福州市基层税务所检查指导工作。5月,到福州市视察税务队伍廉政建设情况。
  7月20日省地税局升为正厅级。
  8月21—25日全省地税系统促产增收经验交流会召开,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副省长潘心城参加会议并讲话。
  8月27—28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杨崇春、总会计师张惠英到厦门市国地税部门视察特区税收工作。
  10月23—25日省地税局与团省委、省劳动厅联合举办福建省地税系统青年岗位能手技能大赛。
  10月24—26日省国税系统创建文明税务所经验交流现场会在三明市召开。
  11月22—24日应福建省税务学会邀请,台湾中华工商税务协进会理事长黄延年率领访问团一行20人,参加福州市与福建省税务学会举办的税收学术交流活动。
  1996年
  3月4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朱镕基对身患白血病仍坚持工作的清流县国家税务局专管员袁庭钰的先进事迹,作了“应是全国税务工作者的模范”的重要批示。10日,全省国税系统向袁庭钰同志学习的活动;5月,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节目播放袁庭钰“身患绝症七年、坚持为国收税”的先进事迹。是月,在三明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向袁庭钰学习动员大会。副省长潘心城为袁庭钰题写“税务铁人”四个大字;6月2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授予袁庭钰“优秀共产党员”称号;9月11日,国家人事部授予袁庭钰“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10月18日,省国税局举行欢迎袁庭钰同志事迹报告团成员仪式。12月,省国税局组织编写《税务铁人袁庭钰》一书,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项怀诚作序,福建省委书记陈明义、副省长潘心城题词,海峡文艺出版社出版。
  3月15日省委统战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联联合表彰民营企业纳税先进单位,授予93家企业“福建省民营企业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3月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成立。
  4月17日1995年度全省地方税收代征、代扣代缴先进单位暨优秀办税员表彰会在福州召开,会议表彰32个代征代缴先进单位、28个“代扣代缴先进单位”和40位“优秀办税员”。
  7月1日起实施《福建省预算外资金调节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11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金鑫到南平视察工作。
  1997年
  1月全省国税系统基本完成公务员过渡,开始全面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
  3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程法光前往厦门、南平等地视察工作。
  3月31日陈荣凯任省地税局局长。
  3月31日省国税局、省委宣传部、省电视台在省电视台演播厅联合主办“春暖八闽——税企心连心文艺晚会”。
  5月21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福建省文化事业建设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
  6月5日省国税局局长李力军应德国普华国家会计公司邀请,前往德国讲解税法及福建省投资法规。
  6月29日省政府追授长汀县地税局局长王振民“福建省先进工作者”称号,《福建日报》刊登反映王振民先进事迹的长篇通讯《壮丽人生》,并发表评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典范》。
  6月下旬由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省国税局联合录制的电教片《税务铁人袁庭钰》,由福建省出版总社和福建天宇文化音像有限公司发行。
  7月省国税局制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8月17日中央文明委调研组在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倪豪梅带领下到福州市鼓楼区地税局调研。
  9月20日由省人事厅、省国税局联合举办全省国税系统从工人中录用公务员考试,有580名工人参加。
  10月30日省人民检察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召开全省税务检查工作总结及表彰大会。
  12月28日省税务学会会长余长继带队赴台湾参加闽台税收学术交流会。
  1998年
  1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项怀诚率队到福建慰问税务干部、
  职工。
  2月省地税局在全国率先完善对不如实申报的外籍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3月23日至4月1日全省国税系统举办稽查业务培训班。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局局长权兆运,总局稽查局局长许善达到培训班授课。
  4月16日省委副书记习近平到鼓楼区地税局视察办税窗口工作。
  4月25日省地税局在福州科技馆举办全省地税系统打击偷逃抗税成果展
  览会。
  5月省国税局首次建立内部机关网站,机关局域网以及省、地之间的广域网的开发应用工作开始起步。
  6月23—26日福建省惠安县国税局洛阳分局作为全国税务系统文明服务示范单位之一,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协税护税规范化服务座谈会”上作典型经验介绍。
  6月宁德市国税局率先在全省税务系统国际互联网上建立专业税务站点。
  8月25—26日省国税局、省外经贸委、省人民银行分行联合召开全省税贸、银贸协作会议。
  9月10日中共福建省地税局党组成立,成员由陈荣凯、陈挺成、郑建忠、李康振、詹冬梅组成,陈荣凯任党组书记。
  9月28日省国税局“福建金税信息网”正式加入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
  11月30日省委、省政府号召全省各行各业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南安市地税局学习。1999年1月12日,省委组织部、宣传部、省人事厅、地税局在福州联合召开学习宣传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集体”南安市地税局先进事迹座谈会。
  1999年
  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召集全国部分省(市)国税稽查局局长在厦门召开“关于调查落实福建省富闽公司等企业接受虚开发票案件”协查会。
  2月3日中央文明办调研组到福建省调研。省国税局副局长张金水向调研组介绍福建省国税系统创建文明行业的体会。
  2月5日中组部副部长虞云耀在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陈营官,省地税局局长陈荣凯陪同下到南安市地税局考察调研。
  4月12日应台湾“中华工商税务协进会”邀请,省税务学会副会长、省国税局局长李力军率领省税务学会访问团一行15人,赴台湾考察和学术交流。
  4月13—18日全省国税系统对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
  7月福建省成立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1月1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调节费的通知》,决定对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停止征收预算外资金费。
  2000年
  1月23—2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李永贵到厦门、福州调研考察,与省国税、省地税两局机关处以上干部进行座谈。
  4月2日调整省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张学清任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叶木凯、王国璋、吴振坤任省地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6月1日省地税局效能建设投诉中心成立。
  7月3日省地税局设立税收科学研究所和信息中心。
  7月4日省长习近平、副省长张家坤到省地税局调研。
  9月1日起停止征收福建省“基础设施附加费”。
  9月4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文化厅印发《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意见》。
  10月8日省地税局票证装备分局成立,并举行挂牌仪式。
  11月28日省地税局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
  12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全国妇联联合授予福州市台江区国税局征收分局副局长郭爱莲“中国十大杰出女税务工作者”称号。
  12月22—29日省国税局机关首次实行部分副处级领导职位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职位12个。综合成绩为百分制,考试占36%、面试占24%、民主推荐占20%、党组决定占20%,综合成绩第一名者即为该职位的上岗者。
  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任命张金水为省国税局局长。
  2001年
  1月1日全省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正式移交地税部门征管。
  1月1日车辆购置税开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停止征收。
  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到龙岩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指导工作。
  1月8—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金人庆在省政府副省长张家坤、曹德淦分别陪同下,先后前往福州、莆田、泉州、漳州、厦门等地视察慰问,并开展调研。
  4月1日省长习近平在《福建日报》发表题为《提高税收宣传实效,增强公民纳税意识——致我省税收宣传月》的一封信,号召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工作者紧扣宣传主题和重点,扎实有效地抓好税收宣传月活动。
  5月1日起对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征收。
  6月25日起“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停止征收。
  6月28日省长习近平对福建省“金税工程”建设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并亲自主持省“金税工程”开通仪式。
  8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在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福建省地税系统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情况汇报》上作重要批示:“请关注福建省地税系统从开展效能建设监察发展到加强效能建设的做法和
  经验。”
  9月1日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在福州市试行。
  9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在厦门听取上海、福建、厦门等部分省市国税局、省地税局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情况汇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10月30日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梁绮萍到南安地税局进行工作考察,对南安地税局多样化、日常化的税收宣传予以表扬。
  12月20日福建省“数字福建”国税政务网站开通,“福建省地税政务信息网”网站按期与省政务信息网联网。
  12月21日海峡纳税导报社成立。
  2002年
  1月1日起全面停止征收社会事业发展费。
  1月1日起地方教育费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1月1日起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办法。
  1月全省国税系统金税二期工程启动。
  3月27日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撤销。
  4月7日省委书记宋德福、副书记黄瑞霖一行到漳平市地税局城区分局视察。
  4月19日全省国税系统首届运动会开幕式在福州体育馆举行。
  4月福建省税务咨询协会更名为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并将福建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两个机构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合署办公。
  6月6—7日由省地税局、中欧工商管理学院、福建兴业银行联合主办,海峡纳税导报社承办的“2002年民营经济发展(福建)论坛”开幕。
  6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作出《关于表彰在国务院“8.7”工作组中表现突出的64名税务干部的决定》,为福建省国税稽查局李钟记一等功,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何卫东、泉州市国税局监察室郑向阳记二等功。
  9月12日举行福建省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合作协议签约仪式。省地税局局长张学清代表地税局分别与福建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领导签订福建省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合作协议书。12月24日,张学清代表省地税局与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正式签订福建省地方税费税银一体划缴合作协议书。
  2003年
  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3月全省实现对12600名高收入个人所得税档案管理。
  9月15—17日第五届闽粤湘赣地税稽查协查网络会议在漳州市东山马銮湾地税培训中心召开,龙岩市、漳州市、三明市地税局稽查人员参加会议。
  9月26日省地税局机关工会被全国总工会授予“模范职工之家”称号。
  10月9-10日“福建地税发展论坛”在省工业展览中心举行,全省地税系统72名博士、硕士参加论坛。
  10月14日省地税局开展“福建省地税局局长接待(办公)日活动”,现场征询对地税部门的执法、服务及落实政策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0月18日省国税局左海大厦落成并投入使用。
  11月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在全省上线运行。
  2004年
  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2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3月25日省检察院和国税局联合召开预防职务犯罪座谈会,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何小敏,省国税局局长张金水、纪检组组长谭坚平参加会议。
  5月1日实施国家税务总局2月24日发出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5月11—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旭人一行5人,到厦门、漳州、泉州、福州等税务系统调研,副省长陈芸陪同。
  5月26日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锡太、省政府副省长陈芸到省地税局检查指导工作。
  6月1日全省国税系统开始实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CTAIS运行管理标准》。7月27日省地税局在福州举办分税制实施暨省地税局成立十周年工作汇报会,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家坤、省政协副主席潘心城等领导以及三钢等13家企业代表出席汇报会。晚上,观看省地税局文艺小分队表演的“火红的十年”文艺晚会。
  8月2日召开省国税局成立十周年庆典大会。8月3日,在福州举办“回首征程”文艺晚会,纪念建局十周年。
  8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巡视组在福建国税系统开展巡视。
  10月23日全省地税系统岗位技能竞赛在莆田举行,来自各设区市局和省税校126名干部参加个人笔试赛,38名选手名列各专业成绩前茅;南平、泉州、莆田代表队居前3名;12个单位被省地税局授予优秀组织奖。
  11月23—24日由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省地税局、闽江学院联合主办的“中国地方税改革与发展高级研讨会”在福州召开。
  1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崔俊慧率浙江、江西省税务局领导及随行人员到泉州考察,副省长陈芸陪同。
  2005年
  1月1日实施《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1月1日省地税局对外门户网站正式开通。
  3月4日省地税局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邀请全国税务系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作报告。
  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组长贺邦靖一行,在副省长叶双瑜等陪同下到省国税局、上杭县国税局调研,并就基层建设、办税公开、行风建设等工作提出要求。
  5月1日开始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5月9-12日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宋兰等一行到福建参加全国部分省、市个体税收征管座谈会,并到省地税局以及福州、漳州、龙岩等地开展调研,对福建省地税系统推广税管员制度、开展纳税评估、国地税联合办税等工作给予肯定。
  5月13日省国税局贯彻《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纳税评估的指标体系。
  6月28日李国瑛任省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
  7月28日省国税局巡视工作办公室成立。
  7月30日省委常委、福州市委书记袁荣祥,福州市长练知轩一行走访省国税局,与省国税局领导座谈,协调解决福州经济税收问题。
  8月18日省地税局在省电视台演播大厅举办“税企社保业务知识竞赛”活动,来自各设区市(不含厦门单列市)的8支代表队24名选手参加竞赛,福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分别获得团体前3名。
  10月1日起实施《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
  10月1日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软件在福州市地税局试点运行成功。
  11月1日开始试行《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
  11月10-16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许善达一行到福建调研。
  12月30日省地税局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真伪鉴定管理办法》。
  12月30日省长黄小晶、副省长陈芸到省国税局调研。
  二、重要文献辑存
  (一)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决定的通知
  (闽政〔1989〕43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发〔1989〕60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十年来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也有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一面。一些个体户、私营企业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甚至抗税,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暴利,是造成社会分配不公、群众意见很大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强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工作,促进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既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它的消极作用,不仅具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政府务必切实把加强个体税收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具体负责,并成立由财委、税务、公安、检察、法院、司法、工商、监察、银行等部门领导参加的“整顿个体税收领导小组”,协调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尽快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各部门和单位要大力支持税收工作,积极协税护税,广泛深入宣传税收法规,推进以法治税。要加强和充实个体税收征管第一线力量,确保年内个体税收管理取得突破性进展。
  二、全面开展纳税检查,严格查处大要案,依法惩处偷、抗税不法分子
  要继续鼓励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保障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收入。但是对偷税、抗税和用其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者,要依法处理,严厉制裁。各市、县要集中力量全面开展对个体税收检查整顿,对那些包工头、采矿业主、运输大户、贩运大户、承包大户、租赁大户、批发或零售蒹营大户以及假集体真个人大户、私营企业等,要作为检查整顿的重点,查深查透,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该法办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公开审理。对围攻税务机关,谩骂、侮辱、殴打税务人员,阻碍、干扰税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决不心慈手软。要坚决纠正“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和“以罚代拘”、“以拘代刑”等降格处理的现象,认真查处涉税案件,以保证个体税收征管工作顺利进行。对清理“假集体”工作,税务、工商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
  三、切实抓好建账建证工作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账建证,依法申报纳税。今后,凡未按规定建账或建假账的,税务机关除按规定处以罚款外,可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税务机关直接核定其应纳税款,并按40%~50%的比率加成征收,限期缴纳。对拒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可扣押和变卖其商品(货物)、财产和生产经营工具抵缴,或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强制执行。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按规定建账建证或建假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四、全面调整定额和所得税带征率
  各地要加强对定期定额和所得税带征率征收业户的管理,税务部门应加强调查研究,联系工商等有关部门,广泛发动群众开展民主评议。要坚持区别对待政策,实事求是,宽严适度,该调整的调整,不搞“一刀切”。对维持生计的小户可予照顾,对未达到起征点的坚持不征税。在经营收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20%时,工商户必须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如不主动申报,应视同偷税予以处理。
  五、加强发票管理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向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必须提供纳税保证人或保证金,实行“验旧购新”办法。购销商(产)品均应按规定如实取得或开具发票,进货未能取得正式发票的,应将有关凭证报当地税务机关查验盖章或换取正式发票。对伪造、私印、出卖发票等,应从严查处。
  六、所有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都要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按期申报纳税由于纳税人不按规定如实申报造成的未缴或少缴的税额,以偷税论处,税务机关可直接确定其应补税额和罚款,并限期缴纳。
  七、加强税务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公开办税制度,提高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干部队伍廉政和职业道德教育,坚持以法治税,廉洁奉公。如有徇私舞弊,接受贿赂,贪赃枉法的,一经发现,要依法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日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4〕162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税务总局在各地的直属机构和地方税务局有关问题的通知》,按照分税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立即成立组建国家和地方两个税务机构筹备组,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组建两套税务机构的各项工作。筹备组由各级税务局党组(党委)成员和正、副局长组成,现任的正副局长为筹备组的正、副组长。
  二、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明确分工,通力合作,确保收入”,以精简、统一、效能为原则,实现稳步过渡。
  三、国家税务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为三级,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xx地(市)国家税务局;福建省xx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所(征收分局)按经济区划设置,为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省、地(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征收分局,为省地(市)国家税务局派出机构。干部管理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组织条例执行。人员编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四、地方税务局按行政区划设置,做到一级财政相应有一级税务机构。名称为福建省地方税务局,xx市地方税务局(如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宁德市地方税务局,以此类推)。地方税务局系统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以省政府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省以下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经费开支实行省垂直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暂定为副厅级,归口省财政厅。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的规范与同级政府的工作部门平衡,人员编制及设立副处级以上机构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求省财政厅意见后报省编委统一核定。
  五、为有利工作,减少税收成本,对财政收入比较少的泰宁、建宁、寿宁、周宁、屏南、柘荣、松溪、政和、华安等九个县的税务机构,暂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合署办公,依法征税,分别入库,由地方税务系统统一管理。人员编制由国税和地税系统分别核定。
  六、关于税收征管范围中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的征收分工问题,原则上按国务院办公厅〔1993〕8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但考虑到我省的实际情况,对未设国家税务机构的乡镇,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可由地方税务系统征收,分别.入库;对虽有国家税务机构的乡镇,但与中央税收没有交叉且纯属地方税收范围的,可由地方税务系统直接征收。
  七、人员划分,根据国家税务系统与地方税务系统工作业务范围,在合理分工、适当调配的基础上,按照新税种的划分将相关的业务人员分开,收入分别入库。人事、政工、后勤等人员本着有利于工作的原则,相对分开。人员的划分由组织统一研究确定。
  八、在组建两个税务机构的过程中,人事调动、任免和财物原则上予以冻结。
  九、两个税务机构组建前,原有的经费渠道暂不改变。组建后,国税系统的经费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系统列入省级预算。集贸市场税收分成暂按原有规定执行。
  十、厦门单列市两个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在省组建筹备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十一、两个税务机构组建完成前,两个税务机构仍在组建筹备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级政府应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两套税务机构筹备组做好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稳定大局出发,服从领导,听从指挥,遵守纪律,稳定队伍,稳定人心,加强对人员、财物的管理,使两套税务机构的组建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新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二、两个税务机构组建的实施方案由省组建的两个税务机构筹备组下发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九日
  (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比照税负退还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政综〔1994〕241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暂行条例的决定》精神,按照国务院国发〔1994〕10号文件授权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1993年12月3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退还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多缴纳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规定实际缴纳的税款超过依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暂行条例(草案)》计算的应纳税款及其地方附加的部分。
  二、企业计算申报多缴税款时应将本企业当年(期)所提供的各项应税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分别按所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同一企业的不同项目劳务或者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所多缴和少缴的税款相互对抵之后仍为多缴税款的,方予退还。
  三、外商投资企业被查补入库的营业税税款不得作为多缴税款退还。
  四、外商投资企业退税,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比照税负退税申请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五、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一年据实办理一次。对年度应退税额超过30万元的,经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批准,按季预退。各地预退的税款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清算,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按实结算。具体退税事宜由省国家税务局另行制定。
  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闽政办〔1994〕210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10月13日
  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税种之一,是个发展的税源,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自今年1月1日实施个人所得税法以来,我省各级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经过广大税务干部的辛勤努力,较好地完成了新旧税制的转换与衔接工作,征收管理情况是好的。据统计,截至6月底,全省个人所得税入库1604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三税”合计增长44.7%,剔除工资薪金起征点提高年影响减收约3000万元的因素,比增67.3%。但目前征收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部门、单位不愿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较差,有的隐瞒收入,不主动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情况比较普遍。二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三是征收力量不足,征管手段落后。个人工资以外的收入来源渠道多,隐瞒性强,明知个体户、承包户及一些人个人收入较高,但缺乏有效监控手段,难以查到确切依据,造成征收不足,税款流失。所有这些与新税制正常运转的要求不相符合,必须尽快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变。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4〕81号),切实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贯彻意见:
  一、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级政府应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领导,专员、市长及县长要亲自过问并适时协调国税局、地税局、银行、工商、宣传、司法、审计、公安、劳动、海关、人事、文化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支持税务部门依法征税,及时研究解决征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应在适当时机召开加强个人所得税工作的动员会议,各级党政领导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深入开展税法宣传和法律教育。各级政府应深入、持久地组织各宣传、新闻单位及税务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教育公民知法、守法、护法,增强依法纳税观念。各税务征收机关应组织人员深入扣缴户、纳税人开展具体的税收辅导;要组织社会协税护税网络,发挥社会力量举报偷漏税案件,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税务机关应按财政部〔78〕财税字130号规定,及时兑现本案所补税款10%以内或本案罚金收入30%以内的奖励,并予以保密。
  三、严格计划考核,明确职责分工。1994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3.56亿元要确保完成,力争多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务必抓紧会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将任务分解下达,严格实行单项考核制度,保证全年任务的完成。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完善申报纳税制度。
  1.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关键在于源头扣缴。拟于今年10月,在全省范围内,由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系统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逐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登记表”。
  2.所有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并按税法规定在次月7日内将税款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对不如期申报或申报不实等,严格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条有关规定处罚。
  3.各地应开展纳税人自行申报试点和纳税人储税活动,有条件的单位应推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算机管理系统,建立并逐步完善个人收入征管机制。
  五、强化个人收入大户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征管。
  1.针对个人隐性收入透明度低,个体户、承包租赁户普遍账证不全、收入不实的情况,为了堵塞漏洞,加强管征,各级税务机关应适时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全面开展定额定率调整。为了执行政策的统一性,平衡税负,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由地税、国税两局核定后,由国家税务系统统一征收入库。
  2.为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管征,堵塞转移收入偷漏税和抑制收入情税问题,对无法查实征收的部分高收入者、个体户试行下限“双控”核定办法,即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区别行业、规模制定本区域内纳税人最低销售额和最低税款(或带证率),各县(市)地方税务机关在不得低于地区规定的最低限以上,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分别核定,征收机关据此征收。
  六、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查处偷税、抗税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81号要求,每年开展一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今年全省拟定于10月份开展。检查重点为高收入者和代扣缴大户。分为自查、检查、省抽查三个阶段进行。凡属省抽查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直接入省库。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审计、纪检、公检法部门应密切配合,将各项检查查深查透。具体专检方案由省地税局、省国税局制定下发。
  七、考虑到税务机构分设的实际情况,为调动税务机关征收的积极性,弥补征收经费的不足,暂定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可按个人所得税年入库数10%至15%提成(已列入市场税收提成的个体工商业户上缴的个人所得税除外),专项用于弥补税务局征收经费、购置征管设备、协税护税及奖励。具体提成办法由省财政厅下达。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1994年9月23日
  (五)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的通知
  (闽政〔1998〕6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经研究,现将省财政厅、地税局《关于支持新一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六日
  关于支持新—轮创业的若干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
  (一)对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老企业达到标准的,经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批准,从认定年度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执行,即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为扶持我省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发展,对经省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和技改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三)为加强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实生产力,对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全额税前列支。当年列支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在今后3—5年内分摊列支。对企业研制成功的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省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其新增增值税的地方25%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鼓励安置下岗职工
  (一)为促进再就业工程的实施,从1998年起,对劳服企业和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职工兴办的“三产”实体,凡通过劳动部门、再就业服务中心等推荐,安置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富余人员等,其安置比例达不到规定免税比例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给予减征所得税额1.66%两年的优惠。
  (二)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两年。
  三、扶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对省计委、省经贸委确定的我省“5+2”产业的重点企业,经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地税局共同确认其生产经营性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予以从优从宽掌握。
  四、调整行业计税工资标准,照顾特殊行业
  在不突破国家规定平均计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脏、累、险、艰等个别特殊行业的企业计税工资标准,由省地方税务局提出,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在一般行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五、支持两岸直航试点,推进闽台经济合作
  对从事闽台直航的海运企业,其对台直航取得的运输收入,自营运之日起,三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对台直航的船舶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
  六、支持企业改组改制,用好用活各项资金
  (一)对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集团将银行借来资金转贷给所属单位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暂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扣除支付银行利息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二)对省重点扶持的集团公司,其内部财务结算中心(或类似性质机构)为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调剂资金,不论资金来源于银行借入,还是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存入或自有资金,凡在集团公司内部各成员单位间使用的,其所收取的资金占用费,经省地税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个案审批,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实行“先征后返”。
  七、支持开发区建设,完善基础设施
  对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在开发土地过程中取得的收入,按扣除土地出让金、土地实偿费和“三通一平”支出后的实际收入征收营业税。
  八、控制国有资产流失,完善“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
  对省国资局管理的、纳入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存储的国有企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的收入,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同级财政部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并入省“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专户。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四日
  (六)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
  (闽委发〔2001〕4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和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确定福州市的福清市、罗源县,厦门市的杏林区,漳州市的东山县、平和县,泉州市的永春县,莆田市的涵江区,龙岩市的武平县,三明市的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松溪县、建阳市,宁德市的福鼎市、古田县等14个县(市、区)作为首批试点地区,从2001年开始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当前,农村形势总体上是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特别是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民负担过重、税费收取不规范的问题尤为突出。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人均纯收入,超标准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税收政策,按人头或田亩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及屠宰税;有些地方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大多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等。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加重了农民负担,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因此,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已成为当前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作出的重大决策。农村税费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第三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干群关系。可以说,农村税费改革代表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也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农村税费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
  二、全面准确把握改革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工作方针是:坚定不移,稳步推进;扩大试点,积累经验;周密部署,扎实工作。基本原则是: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改革方案
  我省地域跨度广,不同地区农业生产特点及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各地要紧密结合本地农业经济发展现状和农业生产条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本地各项基础资料和农村税费征收的真实情况,对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计税价格、计税税率等各项改革要素进行认真调查和测算。测算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可靠。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省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措施。
  各地在调查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时,要根据中央确定的原则,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立足点和出发点,正确处理改革力度与各方面可承受程度的关系,既要考虑使农民负担有相当的减轻,又要考虑县、乡财政的承受能力,保证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履行职责、基层政权正常运转所必需的经费开支。不能不算财政平衡账,但更重要的是要算农民减负账。在这次改革中确定农民负担水平时,决不能超过1997年的实际负担水平,更不能把以前的不合理负担合法化。要通过规范农村分配关系,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各设区市负责对所属县(市、区)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经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各县(市、区)要按照省批复的实施方案,及时做好对所属乡镇改革方案的审批和分解、落实工作。
  四、周密部署,扎实推进试点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能否取得成功,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都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充分估计试点过程中的工作难度,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层层成立以党政“一把手”为组长的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得力人员,专管这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省直各部门要带头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里的精神,大力支持并积极配合试点工作。各级各部门都要严格落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责任制。对于领导不力,组织不严,工作不慎,或者不按规定自行其是,影响改革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2.大力加强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要结合今明两年在全省进行的农村“三个代表”学习教育活动,制定切合实际的宣传计划和简明扼要的宣传提纲,利用各种宣传方式,采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进村入户,家喻户晓,让农民真正了解改革的精神,明确应尽的义务及纳税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要针对不同层次、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突出不同的宣传重点。一是要宣传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首要目标是减负,让农民实实在在地感觉到减负效果,同时又要教育农民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不能只讲减负不讲义务,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二是要把改革的内容宣传准确、到位,对减负的对比口径要进行面对面的解释宣传,把政策完整、全面地交给群众,增加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透明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加强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教育培训工作。从市县到乡镇村都要培训一支精通业务、政策观念强的干部队伍。要通过层层举办学习班,认真学习文件,吃透中央精神,把改革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基本步骤搞清楚,提高领导农村税费改革的水平。
  3.认真制定和完善有关配套政策。各地要注意研究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实行综合配套改革,不断完善有关政策。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规范农村收费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要结合市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减少财政支出;要调整农村中小学校布局,提高办学效益;要严格控制各种达标升级活动,制止各类报刊乱摊派,切实减轻乡、村负担;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4.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确保改革政策落到实处。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省委、省政府将从省直有关厅局、各市抽调干部,组成督查组,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在省派出督查组的同时,各县(市、区)也要按照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所属乡镇派出巡视组,乡镇应对所属村派出指导组或工作组,形成三级督查工作网络。督查组要深入农村税费改革第一线,及时掌握和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对改革中的问题要及早预见和察觉,研究解决的办法,对薄弱环节要加强督查,尽可能减少失误,扩大改革的实际成效。要加大对改革中违规违纪现象的查纠力度,对执行过程中政策走样的错误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确保政令畅通。要注意加强纵向和横向联系与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情况,反映问题。
  5.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基层民主管理水平。各地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中,要结合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教育活动以及乡镇机构改革,切实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要加快推进农村民主建设进程,抓好乡镇的政务公开和落实以财务公开为主的村务公开,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要善于用民主的办法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每出台一项措施,都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改革中涉及的计税土地、计税常产、税率、计税价格、税负等具体情况都要上墙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取得大多数农民的认可,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同时,也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尽快进行调查研究,精心测算,摸清情况,科学地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为下一步全省全面推行作好充分的准备。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一项事关全局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责任十分重大。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真正做到既有效地减轻农民负担,又基本保证农村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既顺利推行税费改革,又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确保改革试点工作的成功,让广大农民满意,让基层干部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满意。
  二〇〇一年四月四日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以下简称中央7号文件)以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建立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调动和保护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总体部署,统筹安排,稳步推进;从轻确定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兼顾乡镇政府及基层组织正常运转的需要;采取简便易行的征收方式,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实行综合配套改革,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和教育体制改革,完善乡镇财政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循环;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个调整、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资金、集资;取消屠宰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农业税政策,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现行按农民人均纯收入一定比例征收的乡统筹费(即乡村两级办学、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修建乡村道路等“乡镇五项统筹”)。取消乡统筹费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修建乡村道路所需资金不再固定向农民收取。村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村民大会民主协商解决,乡级道路建设资金由政府负责安排。农村卫生医疗事业逐步实行有偿服务,政府适当补助。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所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屠宰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收取屠宰税。
  (四)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为了减轻农民的劳务负担,防止强行以资代劳,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简称“两工”)。根据我省农业基础设施薄弱、建设任务重等实际情况,决定试点地区从试点年度起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有条件的地方,可一步到位,即从试点年度起取消“两工”。实际逐步取消“两工”的地方,应本着适当减轻的原则保留部分“两工”,“两工”使用量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两工”取消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劳务,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为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即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对耕地增加、征占土地、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从事农业生产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农业税计税土地为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面积。各级政府必须负责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的核实工作,由农业部门牵头,土地、财政、统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实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对耕地增加、征占、自然灾害等增减耕地进行科学合理的核实和调整,切实解决“有税无地”或“有地无税”问题。农业税计税土地实行动态管理,计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农业税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对农民承包土地被非法征占问题,各级政府和土地部门应依法进行清理和处理。
  2.调整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8年前5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折算成稻谷数)为基础,并根据土地级差、农民负担能力、毗邻地区的负担平衡等因素,由县级征收机关对乡村的平均产量进行适当调整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具体确定村和户的常年产量,必须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过去村里有统计数据的,可以经群众认可作为依据;过去村里没有统计数据的,要由农民参加评定,评定结果要张榜公布,让大多数群众认可。可采取以村为单位测算出一个平均数,以此为参照,再对农户进行评估和调整。
  3.合理确定农业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地域条件的差异和农业生产条件的差别,我省农业税税率继续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最高不超过7%。
  4.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农业税计税价格,折征代金的,以县为单位按2000年早稻市场价格确定,一定五年,如遇市场价格跌幅较大,再予以调整。以实物缴纳的,由当地征收机关按当年当地粮食市场价(或保护价)与粮食部门进行结算。
  5.农业税及附加征收方式。农业税保持粮食计算单位。根据我省粮食购销体制改革精神,农村税费改革后,我省农业税及其附加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折征代金制。折征代金后,如果纳税人以代金方式缴纳有困难的,也可以实物方式履行纳税义务。为方便农民缴税,简化征收手续,征实地区税款结算采取“实物缴纳,货币结算”的方式,纳税额多少以货币衡量。在国家收购粮食品种范围内,农民缴纳实物不受品种限制。对农民缴纳的税款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履行好代征义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发放相应的贷款,以保证与征收机关及时结算税款。
  各县(市、区)农业税的具体计税常年产量、税率、计税价格和依率计征税额,经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后,要分类测算到乡,并落实到农户或其他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
  农业税减免政策基本维持不变。农业税具体征收管理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根据中央7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不能重复交叉征收,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应税农业特产品生产的,继续征收农业特产税;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或者征收农业税,或者征收农业特产税,严禁两税重复征收。对部分生产、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税,合并在生产或收购一个环节征收。适当降低部分农业特产税税率。
  农业特产税的税目、税率、征收环节、征管办法及减免政策按新制定的《福建省农业特产税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三项费用,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继续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附加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其正税的20%。农业税及其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也可以委托粮食、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在收购农副产品时代扣代缴。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集体资金,由乡镇经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必须全额用于村级的三项费用,严禁任何组织或单位进行截留、平调和挪用。
  各县(市、区)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比例由设区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并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备案。
  (八)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农村税费改革后,村民委员会提议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不再固定向农民筹集,实行“一事一议”。村内“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每年每人的筹资额控制在199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0.8%以内,筹劳数控制在5个工日以内,任何地方不得强行以资代劳。“两工”分步取消的地方原则上不实行筹劳。各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事业发展需要以及农民承受能力,在上限范围内确定具体执行标准。属于农民筹资筹劳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于年初提出具体预算,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通过,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个别村委会“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如果确需突破标准,必须经过全体村民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试点地区要加强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九)采取有效措施均衡农村不同从业人员的负担。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的,改革后可以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活动的农民,是否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发展村内公益事业,由试点县人民政府确定。如要收取,必须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大会民主讨论确定,收取数量不能超过原乡统筹费和新农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项目,确保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认真审核和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并具体核实到户。要防止出现突击清欠、预收乡统筹和村提留等加重农民负担的现象。对一时全部归还有困难的农户,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对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由乡镇财政部门核实清收。对村提留乡统筹尾欠,由乡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清理初审,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按原渠道进行清收。对清收的尾欠款,要按原来的渠道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用。在清理尾欠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清收,严禁采取非法手段,防止引发涉农恶性案件。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有关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必须把乡镇机构改革作为重要的配套改革认真抓好。一是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各地要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精简乡镇党政机构,归并设置过多、过散的事业单位,压缩乡镇行政和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清退各类临时人员,裁减超编人员。二是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体制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农户成为独立自主的经营主体。乡镇政府要适应这个变化,重新规范职能,从过去直接抓生产经营、催种催收,转到落实政策、行政执法、提供公共服务上来,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三是有条件的地方,对规模过小的乡镇,可以在不影响社会稳定和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前提下适当撤并。四是减少村干部的补贴人数,实行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一般应由村干部兼任,以缩减村级支出。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这要作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农村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一是采取措施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要改革用人机制,激励教师献身农村教育事业,提高自身素质和教学质量;要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辞退代课教师,清退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二是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改善办学条件,节约教育经费,减轻农民负担。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要重视农村义务教育的稳定和发展。要建立和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县级政府对教师管理和教师工资发放的统筹职能,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的管理上收到县,由县级财政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及时足额发放。要切实安排农村中小学正常的公用经费、危房改造资金和校舍建设资金,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三)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为农村税费改革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收支缺口。解决这个问题,绝不能再在农民身上打主意,而要在精简机构和人员、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前提下,通过各级财政转移支付等办法,保障基层政权正常运转。要健全转移支付制度,规范转移支付办法,提高转移支付的透明度,加大对转移支付资金监管的力度。一定要管好用好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加重农民负担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严肃查处。
  (四)建立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1.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各地要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对本行政区域内现行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出台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集资项目。对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须上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审核收费范围和标准,并推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从县到乡镇、村、村民小组都要张贴公告,做到家喻户晓,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
  2.加强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管理。各地对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乡镇有关站、所,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省物价等部门批准后,及时转为经营性收费,严格按照经营性收费的管理要求,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内据实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收费等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不得将一些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
  3.开展专项治理。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乱收费、农村用电乱收费、报刊乱摊派、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专项治理整顿工作,对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也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要坚决取消中小学校代办保险等各种代收费。禁止利用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搭车收费,农村中生产用电严格实行计量收费,逐步实行城乡同网同价。报刊订阅要严格执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向农村和农民摊派报刊征订的通知》(闽委办〔2000〕88号)文件有关规定,坚持自愿原则,禁止向基层搞摊派,乡村两级报刊经费实行总量控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农民建房、婚姻登记、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户籍管理、外出务工、农机监理等管理过程中搭车收取任何费用。
  4.落实有关责任制。继续执行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负责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制度。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制度,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继续搞“三乱”和擅自进行达标升级活动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五)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各地应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同时,要完善县、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镇)村之间的分配关系。严禁无偿平调、挪用乡镇及村级集体财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农村税费改革后增加的农业税收入原则上留归乡镇。要加强乡镇及村级财务建设,培训财务人员,加强和完善农村基层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六)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解决起来需要一个过程。这个问题不是农村税费改革带来的,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要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化解。该剥离的剥离,该清偿的清偿,要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具体办法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乡村两级不良债务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0〕175号)文件执行。
  (七)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配套政策。试点地区在税费改革过程中要统筹考虑,相互协调,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要稳定基层计生队伍,保证必要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投入。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台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原则上要予以保留。
  (八)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保证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村稳定与发展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精心组织,认真实施。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县(市、区),县(市、区)委书记是这次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长是直接责任人。各县(市、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的中心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相关部门在改革中要从大局出发,服务改革的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央7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方案,不得借改革之机出台任何新的收费项目,不得搭车收费。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省、市对县(市、区)要派出督查组,县(市、区)对乡镇要派出巡视组,乡镇对村要派出指导组。通过建立三级督查网络,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对有令不行、巧立名目、以权谋私、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或因作风粗暴、工作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安排
  按照中央农村税费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分四步进行。
  第一步(2000年12月至2001年3月):①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中央7号文件及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宣传发动工作;②制定《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并上报国务院备案。
  第二步(2001年3—5月):①抓紧省级对县级财政的双向测算。在此基础上,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省试点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各设区市要将经审核后的所属试点县(市、区)实际方案,于4月底前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下达后,各试点县(市、区)要在5月底前落实到各乡镇和村。②制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③培训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人员。
  第三步(2001年6—12月):首批试点县的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全面推开,各级督查人员深入基层,督促检查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各项配套措施的落实,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协助当地党委、政府给予解决。
  第四步(2001年底至2002年初):总结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经验,完善各项改革措施,在全省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各地要在省规定的分步实施时间内,结合本地情况,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加强指导,确保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本方案适用于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确定的试点县(市、区)。其他尚未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费政策和中央、省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稳定并降低农民的现有负担水平。
  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
  (七)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闽委〔2003〕第40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天津市、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03〕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省委、省政府决定,在武平、松溪、福鼎三个县(市)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从2003年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现将《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意义
  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为加强农业基础地位、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继土地改革、家庭承包经营之后农村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是规范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治本之策,有利于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有利于促进乡(镇)精简机构,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和工作作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农村的具体体现,是一项影响深远的大事,不仅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社会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认识。要按照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办利民之事的要求,深刻领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准确地把握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基本原则、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政策,充分准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科学制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方案
  科学制定好改革方案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各地要依据《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在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配套改革措施。
  切实把减轻农民负担放在改革试点工作的首位。通过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民平均减负率要达到60%以上;各乡(镇)、村、组和农户负担减轻的程度有高有低,但比税费改革前都应有所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切实做到“三个确保”(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这是衡量农村税费改革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也是顺利推进试点工作、巩固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要大力推进相关配套改革,明确配套改革的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措施和办法。要建立和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投入不低于改革前总体水平,并逐步有所增加,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
  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考虑到目前农民增收趋缓,农业税附加目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对于《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中关于农业税附加可按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征收的政策,何时执行由省委、省政府在必要时研究决定。
  立即停止征收乡统筹费、村提留费、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对今年以来已经向农民收取的乡统筹、村提留等税费,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登记造册,在改革方案实施后给予农民抵顶今年或明年的农业税。要立即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对有困难的农民给予减免照顾。
  各市、县制定的实施方案应于10月15日前报送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除上报本级实施方案外,还要负责对所属县(市)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按时转报省政府审批。
  三、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施工作
  全面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要精心谋划,扎实工作,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注重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务必做到“三个确保”。
  加强宣传培训。要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宣传栏等,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必要的宣传。坚持正面宣传为主,正确把握舆论导向,重点加强“进村入户”的政策宣传工作,把中央和省的改革精神交给基层干部和农民,做到家喻户晓,使每个农户有一个改革政策“明白人”,有一张税费项目“监督卡”,有一本税费负担“明白账”。要加强广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户。宣传培训工作既要深入扎实,又要适当有度,不得超越现行政策规定随意承诺。要通过扎实的工作,把农民通过农村税费改革激发出来的积极性引导到加快发展上来。
  完善监督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严格执行新的农村税费制度,逐步形成农民负担的刚性约束机制,特别是要进一步清理、整顿和规范各种涉农收费,将其纳入法制管理轨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进行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投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强行向农民筹资投劳,更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或将“一事一议”作为固定收费项目向农民收费。要全面落实涉农税收、价格、收费“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和违反农民负担政策“责任追究制”等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收。凡是要农民认可的都要经农民签字,凡是政策要求向农民公开的都要张榜公布,凡是按规定要接受群众评议的都要征求农民意见,凡是向农民长期固定收取的都要写入“监督卡”。凡有违背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推进配套改革。农村税费改革最终能否成功,能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套改革。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抓紧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要以创新促进改革,以改革促进发展,通过发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通过减事减人,减少开支,最大限度消化改革带来的减收因素。配套改革要和税费改革同步进行,整体推进。
  规范农税征管。改革方案实施后,各地要尽快建立以农业税收征管机关为主体,聘请协税员协助征税,乡村干部协助做好基础工作,但不直接征税的新的征管体系。推行以定时、定点、定额征收农业税为主的征管方式。要规范完税凭证的使用管理,做到一户一票,不准“打白条”或使用其他非法票据,不准非专业征收入员直接收取农业税税款,严禁组织小分队或动用警力强制收取农业税费。要做好农业税减免工作,稳定减免资金来源,严肃减免政策,规范减免办法,及时兑现到农户。
  四、切实加强农村税费改革的组织领导
  农村税费改革涉及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这项改革是在过去农村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的情况下进行的,会遇到各种矛盾和困难,需要不断探索、改进和完善。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对农村税费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有充分的认识,对改革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有充分的估计、深入的研究和扎实的准备,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保证试点质量,适当加快进度,确保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建立严格的领导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改革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靠前指挥,指导协调。要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省、设区市两级重点抓好制定本地区改革方案,研究解决本地区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对改革的财力支持力度,督促指导基层落实各项政策。县、乡两级是改革的具体组织者和执行者,是改革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改革的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对本地农村税费改革负全面责任。各地要调整充实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精干人员,落实专项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对于领导不力、组织不严、工作不慎,或者不按规定自行其是,影响改革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各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搞好改革。省、市、县各部门要带头执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自觉服从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安排,适应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坚决取消各种不利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农村达标考评和干部考核项目,努力拓展新的工作空间。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可办可不办的事不办,能缓办的事缓办,决不能用牺牲农民利益的代价谋求自身的“政绩”。加强部门协调,形成改革合力,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改革的大局。
  加强督查和工作指导。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建立健全群众信访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开咨询和举报电话,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对群众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具备条件的,要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地向农民解释清楚,做到事事有反馈、件件有回音。对上级批转的信访事项,要按期反馈查处结果,不得搪塞敷衍。各级领导要亲自抓督查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派出督查组,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明察暗访,了解真实情况,及时查错纠偏。凡是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或者歪曲中央和省改革政策加重农民负担的,不但要追究该地区的领导责任,而且上级财政要相应扣减给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并将重大案(事)件予以通报。各地要把督查与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对改革中的问题早预见、早察觉,及时研究对策,减少失误,扩大成果,真正把农村税费改革这项利国利民的大事办好,
  好事办实。
  附件: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二〇〇三年十月七日
  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从根本上治理对农民的各种乱收费、乱集资和乱摊派,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并保持长期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农村基层政权,保护和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社会长期稳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农村全面小康建设。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从轻确立农民负担水平并保持长期稳定。根据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承受能力,从轻重新确定农民负担。改革后的农民负担要比改革前有较大幅度的减轻,做到村村减负,户户受益。
  (二)建立科学规范的农村分配制度。把国家、集体、农民的分配关系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按照便于农民接受、基层操作、群众监督的要求,采用简便易行的征收和筹集方式,规范农村税费征收行为。
  (三)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四)实施综合配套改革,整体推进。大力推进乡镇机构和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完善县、乡财政体制,推进村民自治管理,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
  二、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
  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五个取消、一个稳定、一项改革”,即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特产税;取消屠宰税;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
  (一)取消乡统筹费。取消乡统筹费后,乡村两级九年制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和民兵训练支出,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二)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在农村进行的教育集资,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主要由财政预算安排。取消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
  (三)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外的其他农业特产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的特产税之外的其他特产税,不再改征农业税。
  (四)取消屠宰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取消屠宰税。
  (五)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两工”取消后,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森林防火、抗旱等紧急任务需要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除此之外,动用农村劳动力应当实行自愿或有偿。
  (六)稳定农业税政策。改革后农业税税负不再增加,按现有负担水平稳定不变。进一步完善农业税减免制度。对各项社会减免,实行先减免后征收。
  (七)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取消原规定的村提留,改革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以及村办公经费,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各级财政给予定额补助,不足部分可通过适当收取农业税附加加以解决,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正税的40%。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项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和劳务,严格实行“一事一议”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沿海经济发达的县(市、区)最高不得超过20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投劳不得超过5个工日,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
  三、农村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各地要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巩固扩大乡镇机构改革成果,归并乡镇事业单位,大力压缩乡镇财政供养人员。乡镇事业单位(不含学校、医院)由财政核拨(含财政核拨补助)的事业编制要比现有精简20%以上。在确保社会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乡镇村区划调整的力度,适当撤并乡镇,合并行政村。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的功能,发展和完善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
  (二)精简和优化教师队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21号)文件规定,严格核定编制和岗位,实行教职员工竞聘上岗,分流富余教职员工,清退代课教师和临时工勤人员,压缩非教学人员。合理调整农村中小学学校布局,优化配置教育资源,扩大校均规模,提高教学质量和教育投资效益,节约教育经费。学校收取的杂费要全部用做学校正常的办公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和福利。
  (三)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合理制定转移支付办法。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合理划分县乡事权和财权,重新核定收支基数,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体制。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力和村级经费缺口,通过中央、省和市、县四级财政转移支付来帮助解决。中央和省财政转移支付将按照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考虑各地取消乡统筹、农村教育集资、除烟叶及原木收购环节特产税以外的其他特产税、屠宰税、村提留后的财力缺口,在各地精简机构和人员、压缩开支、自我消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区别对待,重点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倾斜。切实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继续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县财政统一发放的管理办法,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基本目标。在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基础上,省、市、县财政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确保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
  (四)大力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推进村党支部委员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村民小组长一般由村干部兼任,减少村组干部的补贴人数。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主干严格控制在3~5人。严格控制书报费支出,每村每年订阅报刊经费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重点保证党报、党刊的订阅。在压缩村级开支、规范村级财务管理的基础上,对村干工资、五保户供养、村办公经费给予定额补助。合理使用村级资金,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
  (五)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债务。乡村债务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原则上应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区对乡村债务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办法,逐步化解。要在防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通过加快发展农村经济、深化农村改革,积极探索通过债权债务抵冲、依法削减高利贷、盘活集体存量资产、加强内部控制、节约开支等有效办法化解乡村债务。严禁将乡村债务分摊转嫁或变相转嫁给农民个人承担。要暂停清收农村税费改革前的农民税费尾欠。对改革前农民的税费尾欠,要进行核实、登记、归类;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要予以核销,不得再向农民追缴;对符合减免规定的,要给予减免;对农民历年形成的农业税收及符合政策规定的乡统筹和村提留费尾欠,采取先挂账的办法,待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后再作处理。
  (六)规范农村收费管理。对现行涉及农民的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对批准保留的涉及农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严格推行收费公示制度和规范管理。加强农村中介或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禁止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继续抓好农村中小学生就学、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农民建房、农村婚姻登记、农业生产性费用、农民外出务工的收费和农村用电用水价格以及报刊摊派和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活动等专项治理。坚决取消各种不利于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种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标。
  (七)建立监督机制,严肃税改纪律。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执行中央和省里的税改政策,服从改革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农业、物价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严格执行有关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政策行为的处罚处分规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弄虚作假、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和挪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严肃处理。要建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责任制,认真落实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在改革中不顾大局、违反纪律和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省里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了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由省委书记任组长,省长任第一副组长,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农办、省委编办、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统计局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并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得力的处级干部充实办公室力量。各设区市、各县(市、区)要按照省里的要求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是此项改革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长是直接责任人。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县(市、区)党委、政府的一项中心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好。
  (二)搞好部门配合。为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要求各级把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分解细化,实行部门分工负责。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改革的要求,及时调整有关政策和工作方法,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改革措施,研究具体工作方案,提出明确的目标要求,分阶段组织实施。涉及各部门的配套改革,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部门负责制和领导责任制,限期完成;涉及多个部门的,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主动搞好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税费改革顺利进行。
  (三)有计划分阶段全面推进。
  1.动员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召开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动员会议,全面部署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出台《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层层搞好动员部署,逐级进行人员培训。加强舆论宣传,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多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意义、目标、方针、政策、措施传达到农村,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2.全面组织实施阶段。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批;各设区市除上报市本级税改实施方案外,负责对所属县(市)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并经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后,转报省政府。同时,各地要认真做好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积极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建立健全农业税征管体系,向农民发放纳税证书和农民负担监督卡。
  3.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在开展农村税费改革的同时,省、市对县要派出督查组,县对乡镇要派出巡视组,乡镇对村要派出指导组。通过建立三级督查网络,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及配套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及时督导和检查验收。对执行政策中出现的偏差,应及时纠正;对农民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各级政府都要建立健全税费改革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向社会公开政策咨询和群众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已经进行农村税费改革的松溪、武平、福鼎三个首批试点县(市),应于2003年内按本方案的改革政策要求,调整完善当地的改革方案,并经设区市审核后,上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获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表
  四、税务数据选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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