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行政复议、应诉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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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5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行政复议、应诉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2
页码: 129-130
摘要: 1990年,福建省税务系统开始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4年7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省国税局对涉税法律事务进行梳理,并聘请法律顾问。2004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明确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1994年至2005年期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收到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351件,受理案件复议结果为:撤回申请49件,维持110件,变更12件,撤销93件。同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总数为57件,其中复议后应诉34件。
关键词: 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1990年,省税务系统贯彻国家税务局1989年10月推出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
  1994年7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
  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省国税局对各项涉税法律事务进行梳理。省国税局、地税局还聘请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办理经验交流活动,定期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经复议撤销、变更或限期履行职责的在30%以上。
  2004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凡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收保全措施、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务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作出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均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1994-2005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收到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351件,受理案件复议结果:撤回申请49件,维持110件,变更12件,撤销93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总数57件,其中复议后应诉34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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