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4254 |
| 颗粒名称: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应诉 |
| 分类号: | F812.757.042 |
| 页数: | 2 |
| 页码: | 129-130 |
| 摘要: | 1990年,福建省税务系统开始贯彻实施《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1994年7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1999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施行,省国税局对涉税法律事务进行梳理,并聘请法律顾问。2004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明确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在1994年至2005年期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收到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案件351件,受理案件复议结果为:撤回申请49件,维持110件,变更12件,撤销93件。同时,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总数为57件,其中复议后应诉34件。 |
| 关键词: | 税务行政复议 税收管理 福建省 |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