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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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5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执法检查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3
页码: 127-129
摘要: 本文章介绍了福建省税务系统在1989年至2002年期间开展的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全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每年开展执法检查,对各地执行国家税法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违规行为和执法偏差,包括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税款、税款混库、政策执行偏差、包税或变相包税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各地进行了整改和补缴入库税款等处理。同时,文章还介绍了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工作,并强调了处理执法责任制与效能建设、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的关系。
关键词: 税收执法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1989年,福建省税务系统坚持标本兼治,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税收执法检查。1990年,省税务局执行“税务专管员守则”的规定。提出8条具体措施,部署和督促各地自查自纠。1995年2月,全省地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开展新税制的执法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办理缓缴手续的欠税款766.37万元,税款混库130.58万元,政策执行偏差问题5个单位,3份文件自行调整有关政策规定。省国税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从1995年起,每年开展一次税收执法检查,对各地执行国家税法和政策的情况进行清理检查。
  1996年,省地税系统在税收执法检查中,清理涉税文件5379件,发现与统一税法不一致的涉税文件16件,执法偏差少征税款259.15万元。
  1997年税收执法检查中,省地税系统发现税务部门制定违规文件1件,非税务部门涉税违规文件2件;包税或变相包税20户,减少税额0.6万元;改变税率、税基367户,减少税额21.96万元;中央收入混地方收入8.7万元;地方收入混中央收入0.2万元;违规批准缓缴税款44户,涉及税款59.82万元。通过执法检查,共补缴入库税款19.5万元。
  1998年税收执法检查中,省地税系统发现税务部门越权减免税8户,减少税额4.5万元,补缴税额2.5万元;改变税率、侵蚀税基10户,减少税额7.6万元,补缴税额1.6万元;税收任务完成后有税不征1户,减少税额4.5万元,已补缴入库;滞纳金问题1357户,少收滞纳金116.36万元,补缴滞纳金52.54万元;中央收入混地方收入9.26万元,已全部调库;违规批准缓缴税款63户,涉及税款152.39万元,清缴税款62.27万元;税务处罚不当案件61件;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规范327份。
  1996—1998年,省地税系统连续3年被评为全国税务系统执法检查先进单位。
  1999年6月,省国税局、地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试行)》的规定,首次对税收执法检查的范围、实施、处理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全省地税系统再次组织税收执法检查,发现税务部门越权减免税1户,涉及税额0.19万元,补缴税额0.19万元;税前列支及亏损弥补不合规定27户,减少税额14.25万元,补缴税额11.25万元;滞纳金制度执行不力657户,少收滞纳金396.34万元,补缴滞纳金315.13万元;其他问题453户,减少税额97.37万元,补缴税额87.34万元;混淆入库级次3笔,已全部加以调整;违规批缓税67户,涉及税款906.3万元,清缴税款191.09万元;税务处罚不当32件;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规范231份。
  2000年,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修订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并明确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是本级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工作机构。要求执法检查工作要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具体分为“准备、实施、处理”三个阶段。地税系统通过税收执法检查,发现越权减免税5户,减免税额252.9万元,补缴税额252.9万元;查出少收滞纳金930户,少收滞纳金32.93万元,补缴滞纳金25.27万元;其他问题322户,减少税额57.26万元,补缴税额53.6万元;违规批缓税19户,涉及税款76.18万元,清缴税款74.3万元;税务行政处罚不当167件;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规范200份。
  2001年,省国税局建立由140名各方面业务骨干组成的税收执法检查人才库。7月,省国税局组织9个检查小组,抽查18个市(县、区)局的税收执法情况。检查结束后,省国税局将各检查组检查情况印发给各设区市国税局,并下发检查意见。省国税稽查局也部署涉税案件移送清理自查工作。根据省国税局局长办公例会精神,抽调人员,对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查处的8家企业进行案件复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建议。是年,省地税局制定《省地税局税收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并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发现10份违规文件,均已纠正;中央收入混为地方收入2万元,已调整;其他收入混库数178.94万元,调整86.19万元;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企业有502户;违规批准缓缴税款31.28万元,已补征;涉嫌犯罪的税务案件应移送未移送的有22件,已移送;少征个人所得税7.3万元,已补征;未如实统计上报欠税数额99.81万元;其他少征税款391.64万元,已补征。
  2002年,省国税局组织税收执法检查组和执法监察工作组,分赴南平市、宁德市国税局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重点检查松溪、政和、周宁、屏南等4个县的税收执法工作。
  2002—2004年,省地税系统推进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各地均开展以日常检查为主,专项、专案检查为辅的税收执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除按《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发出《行政执法纠正通知书》、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责任人进行过错追究外,还将发现的问题在本系统内通报。其中,2002年税收执法检查,发现2份违规文件,均已纠正;违规税前列支少征税款6.83万元,均已补征;少征滞纳金1.67万元,均已补缴;其他问题少征税款5.15万元,均已补缴;税务处罚不当7件,税务处理决定不规范4件。2003年税收执法检查,发现13份违规文件,已纠正12份;补征税款及滞纳金3103.41万元;税务处罚不当11件,税务处理决定不规范15件。2004年税收执法检查,发现6份违规文件,已纠正6份;补征税款及滞纳金98.13万元;税务处罚不当5件,税务处理决定不规范10件。
  2004年,省国税局对钢铁、电解铝和水泥3个行业以及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开展税收专项执法检查。经检查,没有发现国税部门擅自出台和违规执行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等问题。省国税局还对2个设区市国税局以及所属的稽查局、5个县级局2001年10月至2004年9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情况和2002年7月至2004年9月稽查案件抽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被查单位均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税局有关文件规定开展税务稽查工作,特别是税务稽查案件抽查工作、税务稽查执法规范等方面做得较好。但也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职责不到位,个别单位重大税务案件提请审理比例达不到10%的要求;被查机构执法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2005年,省国税局分别对依法征税和规范执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各项规章制度进行重点检查。组织两个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小组对南平市国税局所属的建瓯市国税局和顺昌县国税局、漳州市国税局所属的龙海市国税局及诏安县国税局进行重点检查。抽调人员对福州市国税局相关业务处室以及稽查局、鼓楼区国税局、晋安区国税局、福清市国税局、闽侯县国税局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省地税局在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中,发现5份违规文件,已纠正5份,补征税款及滞纳金209.43万元,税务处罚不当9件,税务处理决定不规范26件。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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