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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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5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2
页码: 126-127
摘要: 本文章介绍了福建省国税局和地税局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的工作。从2000年开始,全省国税系统和地税系统开始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并开始规范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2001年和2002年,全省地税系统开始试点并推广税收执法责任制,并确定了一些试点单位。2003年,税收执法责任制在全省推开,并建立了相关的规定和制度。2004年和2005年,进一步落实了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开始试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自动化考核。
关键词: 税收执法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从2000年起,省国税、地税系统全面执行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11月,省地税局制定下发《福建省地方税收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首次规范执法过错行为责任追究。
  2001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全省地税系统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确定福州市地税局直属局、闽侯县地税局、厦门市地税局稽查局、厦门市地税局外税分局作为省地税局试点单位,各设区市也按照省地税局的要求,在一至两个县局开展税收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
  2002年初,省国税局决定:台江国税局、闽侯国税局、仙游国税局、涵江国税局作为全省执法责任制工作试点单位。省国税局制定全省统一的分岗位、分部门的执法责任制度纸质范本,作为全省各地推行执法责任制的试用版,在CTAIS(税收征管软件)上线的市局实行统一的考核办法。每个岗位的税收行政执法责任由岗位职责、岗位目标、工作程序规范、执法责任四个部分组成,形成“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落实到人”的监督制约机制,并采取措施强化考核,加大责任追究的力度,解决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2003年上半年,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数355人(科级干部61人、一般干部294人),其中,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书面检查的47人,给予通报批评的139人,给予扣发奖金的163人,给予取消评先或评优资格的6人。
  2003年,税收执法责任制在全省推开。省国税局成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制定《省国税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省国税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福建省国税系统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省地税系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全省一半以上县(市、区)局推行执法责任制。省地税局制定《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结合2000年制定的《福建省地方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试行情况,进行补充细化后下发全省统一执行。在推行过程中,省地税局着重解决处理执法责任制与效能建设、稽查单位规范化建设的关系,提出“归口管理,统一内容,分工协作,资源共享,奖优罚劣,公平责任”的意见,解决重复考核问题。
  2004年,省地税局开展自动化考核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有关人员集中研究编写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办法。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在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中,被追究责任的有791人次,其中批评教育的137人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9人次,通报批评的91人次,经济处罚的554人次,总金额51454.52元。
  2005年,省地税局以《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为基础,依托全省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分步开发完善自动考核系统。10月,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考核系统第一期考核在福州市地税系统的5个县级局试运行,12月在福州市地税系统全面运行。省国税系统(不含厦门单列市)因税收执法过错被追究责任的有2363人次,其中,给予批评教育的448人次,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59人次,通报批评的338人次(包括因税收执法过错受到行政警告3人,行政记过4人,行政记大过1人,行政撤职3人),责令待岗的1人次,给予经济处罚的1517人次,总金额119730.69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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