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税收服务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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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4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税收服务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4
页码: 97-100
摘要: 福建省税务机关在1989-2005年期间,对纳税人进行了多种形式的纳税辅导和培训,帮助纳税人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同时,他们还开展了促产增收活动,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并实施了税务代理制度,规范了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收费标准。
关键词: 纳税辅导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一、纳税辅导
  1989—2005年,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辅导和培训。举办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帮助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包括纳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应税品目、适用税率、计税价格、征免界限及计算方法等。派税务专管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释疑答惑,解决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促产增收
  1989年8月,省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促产增收工作的通知》,各地开展为企业“提供一条信息,帮上一个项目,解决一个问题,提高一项效益”的促产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落实促产增收项目3497项,增加产值20亿元,增加利税2.6亿元。其中,减免税促产1500项,金额2.5亿元,新增产值4.8亿元,新增税金0.36亿元。全省利用周转金201项,913万元,新增产值0.28亿元,新增税金292万元。
  1990年7月,省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制订促产增收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地方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全省税务机关开展促产项目2910项,增加产值10.148亿元,增加税收9277万元。实行清欠责任制。对欠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大户,由省税务局负责;欠税100万~500万元,由地市税务局领导负责。全省清回欠税6.138亿元,占全省欠税款总数67394万元的91.1%。
  1991年9月,省税务局下发《关于税务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福建省集体企业小型技术措施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优、特”产品,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申请周转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到不少于30%。发放周转金5万元以下由县级税务局审批,5万~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局审批。提高税务周转金占用费: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款的,按低于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8.46%)2个百分点,年费率6.46%计收;逾期并经办理续用手续的部分,按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8.46%)计收;逾期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按高于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10.46%)的比率计收。10月,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寓促产于日常征管之中,把促产增收、组织收入、清理欠税、加强征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开展各种形式的“支、帮、促”项目2660个,直接增加产值及销售额14.28亿元,增加税收1.98亿元。
  1992年,全年开展促产增收项目3667项,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值及销售额18.5亿元,增加利润和税金分别为2.1亿元、2.3亿元。
  1996年7月,全国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税收服务的概念,将促产增收工作纳人税收服务中。
  三、税务代理
  从1994年9月起,福建注册税务师行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1995年1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在各地开展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之后,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具体办理税务师资格的审查、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务代理行政管理权。
  从1996年11月起,按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等文件,对税务代理行业实施管理。
  1999年第一季度,省国税局对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代理规程、管理制度、代理收费、服务质量、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9月,省国税局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全面清理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后,福建省税务机关原来兴办或者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等方面实行脱钩,并改制为合伙制或者有限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过整顿,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有挂靠或税务机关兴办的131家整改为40家。到1999年底,全省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901人。12月,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从事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等十项业务,并对收费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2000年5月,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税务代理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2002年12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通知》,重申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受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涉税代理报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从2003年起,凡开展代理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均按此工作底稿执行。
  2003年10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经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12月,在原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十项业务的基础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14项业务,每一项业务企业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
  2004年4月,省国税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组织监察、征管和财审部门对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情况再次进行清理,清理检查国税机关是否与辖区内的每一个税务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五个方面脱钩。清理检查面必须达100%。在各地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省国税局组织清理检查组,对各地市国税局进行抽查,抽查面30%以上,发现国税机关与现有税务代理机构存在未完全脱钩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8月,省国税局要求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征收窗口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张榜公布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同时,为使《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更具操作性,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实施细则。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不仅涉及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还涉及注册税务师机构自身的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档案管理、财务核算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涉及受表彰、受处罚等情况。
  2005年7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和实施《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对各个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建立信用档案。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8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10月,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统一自律管理办法。11月,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成立奖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奖励惩戒办法,组织行业评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从12月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截至2005年底,福建省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有1944人,税务代理机构有76家,税务代理从业人员100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538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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