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税收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44
颗粒名称: 第三章 税收管理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49
页码: 77-12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89年至1996年期间试行的三种征管模式:“一员进户,各税统管”模式、“征、管、查分离”模式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同时,文章还介绍了福建省税务机关在征收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在账证健全的大中型企业中取消专管员制度,保留专管员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账证不全的小型企业以及零散税收单位,以及采用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缴、检查站检查征收等方式。
关键词: 征管模式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征管模式
  ―、“一员进户,各税统管”模式
  1989—1991年,福建税务部门对工商业户推行专管员制,不论城镇、农村,采取“一员进户,各税统管”的模式。对纳税人的建立账户、纳税辅导、审核纳税申报表以及促产增收等工作,均由专管员负责。
  二、“征、管、查分离”模式
  从1992年起,省税务局实行“征、管、查”三分离的征管模式。按征收、管理、检查分别设置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确定各自的职责范围,实行目标管理,有利于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是年,有的县市与此模式相配套,推行企业办税员制度,即纳税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税员,办税员经税务机关认可后,算办税单位(企业)的财务人员。其职责:按法定程序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填送报表、办理缴纳税款手续及发票管理、资料收集等。
  三、“集中征收,重点稽查”模式
  从1994年起,实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与此配套,1995年,省地税局提出在账证健全的大中型企业中取消专管员制度,对个体工商户、账证不全的小型企业以及零散税收单位保留专管员制度。1996年,省国税系统在各地相继建成办税服务大厅,简化办税程序,将分散在各科室的各种职能融合为一体,分解到办税服务大厅各个窗口。办税厅开设“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核算”、“咨询服务”、“银行专柜”、“资料发售”、“受理待批文书”、“涉税举报”、“评税”等窗口,为纳税人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节 征收管理
  一、征收方式
  省税务机关在征收方式上,对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采用“查账征收”(“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方式,即由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及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后,填写纳税缴款书,纳税人据以缴税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在福建省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已成为大多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主要方式,同时还兼用定期定额征收、代征代扣代缴、检查站检查征收等方式。
  (一)定期定额征收
  1991年11月,省税务局制定《福建省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各地执行该管理办法,对不能提供完整的收入、成本、费用凭证,难以正确计算收入额和所得额,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和个人承包、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业户),适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业户,按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额和所得额。完整保存进货、收入费用支出凭证,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简易单式账、凭证粘贴簿、购货登记簿、季(月)盘点制度等,按期报送有关纳税资料。定期定额征税实行评税制度。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税务专管员、群众评选的纳税组长或评税代表、个体劳动者协会、国营商业、供销社代表组成的“定期定额征税民主评定小组”,按季或半年评定应纳税额,分月征收。评税小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的典型调查材料和业户的纳税资料以及业户的经营地段、店面、资金、从业人员、生产设施、经营能力、行业毛利率、各项必要开支等评定其收入额、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对业户实际应税收入额或所得额超过或低于原定额20%的,在所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查定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调整。业户实际收入额超过原定额,而不如实申报的,按偷税论处。对临时停业不满一个月时间的,仍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缴纳金额。停业期间,继续经营不申报的,按偷税论处。
  1993年5月,省税务局本着“抓住大户、管好中户、稳定小户”的原则,对从事“商业零售”和“其他饮食业”的定额业户,一般只调高营业税税额。同时,结合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对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7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对无账或账证不全的私营企业,试行按核定利润率征所得税办法。可比照同行业、同规模的国营企业的利润率核定应税所得额,征收所得税。
  1995年2月,省国税局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收人水平、行业盈利情况等为依据,每年调整定额定率指标,调整面达到90%、调增幅度达25%以上。3月,省国税局要求基层税务机关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的户管档案制度,建立征收底册。严格执行业户停歇业报告、审批制度,防止偷税、漏税的发生,减少税款的流失。各地采取分地区、分地段、分行业进行典型调查,掌握其营业额及盈利情况,供征收单位调整业户税收定额时参考。各基层税务机关规范定额调查程序,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部门评估、评定业户营业额,进行测算各行业业户的盈利状况,测算出毛利率,核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纳带征率,并核定业户的纳税总额,最后张榜公布的办法。在核定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总额时,可邀请当地个协、工商、地税等部门参加,民主公开定税。
  1997年4月,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首先在个体工商户大户和定期定额征收的私营、国有、集体、个体企业中先行建账和查账征收,并在有条件的专业市场中,结合建账,推行税控收款机;对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私营经济业户,按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对建账户采用查账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对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不建账或不设置账簿的业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7月,省国税局制定《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账: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10万元以上的;请帮工5人以上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上或者月销售收入在3万元以上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建立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规定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账: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0.5万~1.5万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万.3万元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建立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建立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店表、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同时,对依法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不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等。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经主管税务机关严格审核,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账簿或暂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组织核定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业户自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地域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填写“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报核定表”。
  是年,省地税局实现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采用现代化手段集中征收税款(即纳税人自行计算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到纳税申报大厅集中申报缴纳税款)。省地税局系统管征的个体私营经济双定户167268户。查账户949户。
  截至1998年6月,国税系统管征的全省个体户已建账17566户,占应建户的47.9%。
  1999年6月,福建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183629户纳税户,重新核定户数137219户,调整定额户数136190户。调整后,增加月税款1233.58万元。
  2001年,省地税局针对个体私营税收核定中存在的核定不公、收入情税问题,在晋江市先行试点民主评税。
  2002年,省地税局对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定额调整,截至8月30日,省所属8个地市(不含厦门单列市)共调整定额户数21605户,调整面达45.58%,调增幅度为15%,月增税款381.38万元。漳州市国税局“定额信息化管理系统”投入使用。随后,福州市国税局开发应用“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征收管理信息系统”,使小规模纳税人从申请核定征收开始,到征收入库结束,全部实现计算机处理。
  2003年1月,省地税局下发《福建省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民主评税的组织形式、方法和程序。地税系统对个体私营税收核定采取民主评税的做法在全省铺开,民主评税221160户,参评面91.64%,月增税款928.36万元,清理双漏户20587户。龙岩市和厦门市开元区还开展国税地税联合民主评税。计算机评税试点在漳州芗城区局、福州台江区局试点成功的基础上,推广到福州13个县(区)和三明的梅列区、沙县、永安市。5月30日,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切实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推广应用个体税收定额管理软件,实现税收定额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
  2004年,省国税局对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个体工商户采用简易申报。全省实行“银税(邮政储蓄、信用社)划缴”办法,即利用银行(邮政储蓄、信用社)计算机网络提供的通存通兑功能,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实现由银行(邮政储蓄、信用社)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直接划缴入库而完成缴纳税款。截至2004年4月,全省已有86%的“双定户”实行“银税划缴”办法。10月,省国税局发文在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纳税人户籍清理及个体税收定额全面调查和调整工作。是年,地税系统(不含厦门单列市)有28个县区局的53375纳税户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计算机核定定额户年缴纳税款17879万元。
  2005年,国税系统管征的全省个体税务登记户数224466户,已入库税款17.43亿元。除实行查账征收的户数外,个体工商户全部实行计算机核定定额的管理办法。地税系统管征的个私经济双定户296567户,查账户19977户。
  (二)代征代扣代缴
  省税务部门根据税法规定,确定代征代扣代缴税款的单位,向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发放代征代扣代缴证书,对应代征代扣代缴的税种、税目、税率、缴库方式和纳税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按规定付给手续费。
  1.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
  1989年5月,省税务局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代扣代缴零售环节营业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凡国家没有规定零售价格的,一律以商品的实际批发价(销售价)加10%批零差价作为代扣营业税计税依据。当地税务机关按代扣代缴税款总额提取5%作为代扣代缴手续费,60%发给代扣代缴单位。
  从1992年9月1日起,省税务局停止执行批发环节代扣营业税的办法。
  2.代征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2年,执行省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个人收入调节税综合收入征税改为单项收入征税的试行办法》规定,凡支付个人应税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等)和机关、部队、团体等单位,都是个人收入调节税法定代扣代缴义务人,同时还规定对应扣未扣缴或少扣缴税款的单位,税务机关除限期追缴外,并处以未扣或少扣税款2~3倍的罚款。
  1993年,省税务局规定,对固定代扣代缴户试行“个人收入调节税代扣代缴登记表”制度,对演出市场和歌厅、舞厅、卡拉OK厅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源头控制,加强代扣代缴工作。
  1995年4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代扣代缴的项目包括: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1996年,省地税局制定并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地方税(费)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对代征人的确定、代征人权利、代征人义务、代征人法律责任等作出规定。
  1997年7月,省地税局报请省政府批转《关于支持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该《通知》强调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无形资产转让登记部门,街道办等代征有关地方税费。全省代征单位2588个,代征人员4129人,全年代征税费5.3亿元。
  (三)检查站检查征收
  1989年1月,省税务局同意连江税务局配备税收检查艇进行海上税务检查。8月,省税务局对《福建省税务检查站工作职责暂行规定》再次进行补充:稽查经营者在出运、中转、运输环节的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及是否携带税收管理合法凭证,是否货证相符、货证同行。凡运销应税产(商)品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发票(客户联)或税单、税务机关印发的外销证明单或委托加工证明单,必须随货同行,否则,税务检查站有权按规定补税罚款。对所持税收合法凭证与运销产(商)品相符的,检查人员应在凭证背面加盖检查站查验章后放行。税务检查站对过境的(包括中转)货物不得中途征收营业税。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在起运地申报不实、货证不符,可按规定对量差部分补税罚款。在稽查中发现出售方有偷漏营业税的,可将情况反馈给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处理,对未取得进货发票的,可按《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处理。对临时业户确认为是在货物集散地销售的商品,税务检查站可对其征收临时经营营业税。对固定业户在货物集散地销售的商品,可以征收零售环节营业税。
  1990年5月,对税务检查站进行整改:各地税务检查站执行省政府规定设点检查,不得到其他未经批准的检查站参加联检。凡查处的违章案件都要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案卷资料完整。各稽查队、检查站从文到之日始,查处的案件都要进行一次复检复查,有错的应主动纠正。各税务检查站都要严格执行《福建省税务检查站工作职责暂行规定》,按规定范围进行检查,一般不接受其他部门的委托代检代征,已接受代检代征的,应将情况报告地(市)局,同时要具备代检代征的法律手续。如委托代征的“委托书”以及有关代征的政策规定、代征范围、代征计算依据、代征环节、代征处理权限等。各地对未办理报批手续的税务检查船应尽快补办报批手续。检查站人员按省税务局的要求配备,执行检查站人员轮换制度和不能用临时人员的规定。10月,省税务局同意,在福鼎县沙埕、霞浦县东冲、霞浦县海岛、宁德市三都设置税务检查船,负责税收管征和检查工作。
  1991年9月,省税务局对税务检查站查处违章案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①税务检查站检查产品范围:应税农、林、牧、水产品及土糖、土纸、土丝、土布和桂元干、荔枝干、脱水香菇、私盐、私烟、鞭炮、焚化品、走私进口物品等;检查的地域范围:经地市税务局批准,在县(市)范围内检查地产某些工业品、手工业品,经省税务局特批,可在全省范围内检查的地产工业品。②票证违章处理问题。省税务局批准的边境税务检查站及公路干线五大站(福州联合检查站、泉州涂岭公安税务联合检查站、厦门马巷检查站、仙游郊尾检查站、南平市西芹检查站),可以对运载省税务局特批的地产品的车辆,进行随货同行发票检查。③货证同行问题。运销检查范围内的应税产(商)品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随货同行统一发票(客户联)或税单、税务机关印发的外销证单或委托加工证明单。如发现发票和随货同行联重复使用进行偷漏税的,可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省单位和个人运销货物途经福建省,且不在福建省发生营业行为的,如能提供起运地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确属于已经纳税的可以放行。④一票多次运载货物问题。凡是国营、集体企业运载大批量产(商)品[指税务检查范围应税产(商)品]过境,各税务检查站应在发票或委托加工证明单上记载当日过境的数量,累计至与发票或委托加工证明单上的数量相符,超量部分按违章处理。⑤内部调拨、移库产(商)品的票证检查问题。对运载属于内部调拨、移库、送展的产(商)品的票证检查,可凭业户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应注明运载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等),给予放行。
  1995年7月后,省税务部门贯彻《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和《关于禁止在公路上设立税务检查站的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不得在公路上设立任何形式的检查站。在公路上撤销税务检查站后,各地税务机关对税收进行源头控制。并与公安、交通、林业等部门联系,掌握货流动向及税源动态,行使税务检查权。
  二、税务登记
  1989年,继续执行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1992年和2001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先后进行修订,税务登记工作也先后按照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一)实施登记
  1994年8月25日,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对税务登记管理权限作了以下划分:凡有缴纳增值税(包括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一律由国税局负责;只有缴纳营业税及其他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税务登记管理由地税局负责。税务登记的变更、注销,依照上述的权限划分,由办理登记的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对本系统征管的纳税户,逐户、逐项清理。全省国税系统管征的纳税户264978户,其中,国有企业14211户,集体企业56596户,私营企业6362户,股份制企业845户,涉外企业10465户,个体工商户174155户,其他2344户。
  从1998年6月起,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2003年6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就规范税务登记代码作出规定。在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时,对同一个纳税人赋予同一个税务登记代码。根据属地原则,单位纳税人(含个体加油站)的税务登记代码由15位数组成,其中前6位数为行政区域码(经国务院批准的)或区域码,后9位数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赋予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个体工商户以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1位业主
  拥有多个个体纳税主体的,可在其税务登记代码后添加“-1、-2、-3、-4、-5、-6、-7、-8、-9、-A、-B、-C、-D……”以示区别,并重新公布行政区划代码和临时代码。
  2003年9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的《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的补充规定。按照信息交换内容要求,分别采用网络、介质等手段进行传递,实现每月一次登记信息数据交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开发登记信息集中传送和比对软件,实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国税局、省地税局间的数据自动交换和比对。
  2004年2月,省国税局实施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资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6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统一向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发给由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盖章的税务登记证。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个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清查验证
  在纳税人办理登记后,统一建档立卡,分类别、分区域、分行业、分经济性质编制税号,定期进行清查验证。对纳税人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税务登记证件的,分别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罚款。
  1993年3月,省税务部门开展全省税务登记证换证工作。对象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三资”企业),以掌握全省征管户数和税源。
  1994年,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分别开展清户、移户工作。全省纯地税管户73224户,其中交通运输业13578户、建筑业3218户、金融保险业1563户、文化体育业872户、娱乐业3201户、服务业34510户、其他16282户;国税、地税共管户94820户,清理漏管户1355户,查补税款298.23万元,代扣代缴户38872户。
  1996年,全省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并开展漏征漏管户清理。从5月起,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在全省分三阶段开展换证工作。
  1998年1月,省国税局对全省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个体企业的纳税人,开展税务登记证验证工作。5月底验证完成,全省税务登记户数237897户,应验证户数207739户,已验证户数190943户,验证面92%。验证期间共查出漏征漏管户2247户,查补税款和罚款金额2706.76万元。6月,国税、地税两系统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国税系统共检查清理漏征漏管户10529户,查补税款1999.17万元,罚款332.4万元,加收滞纳金31.01万元。地税系统共清理漏征户6110户,漏管户18356户,补税1610.77万元,加收滞纳金78.83万元、罚款177.75万元。
  1999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国税系统共换证259936户,补办税务登记证2178户,遗失补发税务登记证329户。地税系统更换税务登记证312710户、注册登记证21377户,清理漏管户6806户,补税397.85万元,加收滞纳金46.44万元、罚款26.31万元。
  2001年,省国税局下发通知,要求对新办税务登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跟踪管理。
  2002年,地税系统开展集贸市场整治,共检查419个市场,清理漏征漏管户6369户,查补税款577.8万元。
  2003年,地税系统开展户籍信息清理,截至年底,有非正常户72747户,经清理恢复申报1019户,按规定注销29206户,注销面达40.15%。
  2005年,地税系统共清理漏征漏管户25201户,查补税费4281.11万元。是年报经省政府批准,调整省地税局直征分局的管户范围,按属地管理和财政体制相结合的原则,下放1000多户划归福州市地税局管辖。
  三、纳税鉴定
  1989年,继续贯彻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税收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开展纳税工作。鉴定内容:纳税人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缴纳日期及征收方式;确定纳税人应遵守的有关财务成本费用、列支范围、开支标准、财务制度;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资料及有关制度。1989—1992年,全省各级税务部门对纳税鉴定进行定期检查。
  从1993年1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鉴定不再提出硬性要求。
  四、纳税申报
  从1990年起,推行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制度。
  1995年10月,省地税局实施纳税人“自核自缴”的纳税申报制度,将申报缴税模式由当时的“先报后缴”形式逐步改成“先缴后报”或“即报即缴”模式。该制度推行后,城镇固定业户申报率达90%以上。
  1996年,省地税系统推行办税员持证上岗制度,培训办税员9万余人,有7万多人取得“办税员证书”,全省纳税申报率达95%。同时,开展申报方式和缴库方式改革,试行邮寄申报和电子申报。
  1997年11月,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和邮电部《关于印发〈邮寄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均可采用邮寄纳税申报。是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加强申报纳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银行机构进驻办税服务场所的做法。此后,福建省逐步实行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即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账户,按期提前存人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税款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通知划款入库。
  2000年,国税系统采用金融、邮政网点、电话、网络(计算机远程)等多元化申报纳税方式。地税系统在福州、厦门、三明等市采用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方式,福州地税外税局采用互联网上申报缴税的方式。
  2001年,漳州地税局对税邮一体化划缴税款进行试点。之后,省地税系统推行税邮一体化划缴税款的做法。
  2003年,省国税局制定《省国税局电子开发服务单位管理办法》,就服务单位的确定、工作联系制度、服务保障要求、监控与考核、服务单位的权利等五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的统一部署,下发《关于推行网上认证与网上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地与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配合服务单位开展网上申报与认证的企业端培训和软件安装。在实现CTAIS工程全省上线运行的同时,落实电子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介质申报)的推广工作。7月,福州市国税局征期进行试点运行成功后,扩大到莆田、泉州市国税局,从8月起向全省推行。12月,电子申报平台已覆盖全省8个地市的77个区县级国税管征单位,占全省区县级管征单位91个的84.6%。到年底,全省已有150403户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占征管户数180105户的83.51%。部分单位还进行远程网络申报缴税的试点,与国库进行联网。是年,地税系统在厦门、福州、泉州先后开展税库行联网电子缴税改革。
  2004年2月,省地税局依托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同城资金电子清算系统”,在福州开展“税库行联网缴税”试点。8月,省国税局在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和宁德市国家税务局开展“统一电子申报平台”试点。
  2005年5月,省国税系统的“统一电子申报平台”已全部覆盖全省91个区县级国税管征单位。截至11月,全省已推行电子申报纳税24090户,占一般纳税人总数32975户的73.06%。电子申报写入CTAIS软件系统的成功率达到99%以上。全省小规模纳税人、个体业主运用多元化申报纳税面达85%以上。除个别县(市)外,全省国税、金库、银行横向联网系统已投入运行。全省地税系统有16.78万户的双定户被纳入税银(邮)一体划缴,累计划缴税款36.59亿元;被纳入税库行联网的企业66250户,自动划缴税费257.52亿元。
  五、发票管理
  (一)普通发票管理
  1989—2005年,继续执行1987年发布的《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1.发票印刷厂家管理
  1993年1月,省税务局批准66家单位为福建省税务机关指定印刷发票企业。
  1994年12月至1995年4月,省国税局组织各地(市)国税局对原发票定点厂进行全面清理和审查,重新确定36家印刷企业为全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印制定点单位。
  1995年3月,省地税局印发《关于准印厂发票印制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准印厂发票印制的组织领导、业务承接、印制管理、保密、质量检验、发票保管及违反规定的处罚等作出规定。省地税局先后批准55家印刷企业为地税系统发票准印厂。
  1996年,省国税局制定机外普通发票的统一集中印制办法,规范发票的印制管理。5月,省地税局批准发票印制定点企业17家,并从1997年起,每年对发票印制定点企业进行一次年检,对未能通过年检的企业自动取消发票准印资格。
  1997年12月,省国税局下发《普通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管理规定》,定点印刷企业由省国税局审批并发给“发票准印证”;承印发票,按照《发票印刷通知书》规定执行。
  1998年,省地税系统成立发票管理所,专司全省系统发票印制、防伪品调拨、准印企业等管理工作。
  2.发票版式与防伪管理
  1991年7—12月,全省完成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刻制和发放、发票联底纹式样的下发和发票样本的制作。1992年,新、旧版发票交替使用,同时对发票开展全面的清理和整顿。1993年1月,使用新版发票,停止使用旧版发票。
  1994年11月,省国税局统一刻制发放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式样,重新明确各地(市)、县(市、区)的发票代码。印制普通发票,按照《福建省通用发票样本》统一的式样执行,并在发票字轨号码前统一冠以“国税”字样。
  从1997年1月起,福建省更换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新版普通发票。新版普通发票特点为:使用专用水印纸印制发票联,不加印底纹,使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发票号码。3月,启用全省统一加密防伪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圆、方两种形状。对发票专用章规格、尺寸、图文的字样、字体排布、防伪标志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从1998年3月起,印制普通发票一律套印地(市)级以上“发票监制章”,取消套印县(区)级“发票监制章”。
  2001年6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对福州市区饮食服务娱乐业纳税户推广使用有奖定额发票的通知》,在发票联字样的左端空白处印制隐含磁码防伪。10月,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干式复写纸有关问题的通知,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2004年8月,省地税局执行全国统一的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分类代码全国统一为12位,由省地税局统一编制;发票号码为8位,由省地税局根据每种发票印制的时间顺序连号编排。
  从2005年1月起,有奖定额发票开始推广使用阴阳码防伪技术。6月,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司法鉴定中介机构参与发票真伪鉴定问题的批复》:①对税务机关遇到通过自身手段无法确定发票真伪、需要进一步利用科技手段进行技术鉴定的发票,同意委托经省司法厅批准并持有“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福建省人才资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②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选择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发票真伪鉴定,税务机关不予干预。11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普通发票从订货申请、入库管理及发票监制章式样、入库保管、领用程序、作废停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省国税局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普通发票监制章样章原件从制作厂家收回,暂时委托福州市国税局代管,并由该局征管处代为行使省国税局有关职责。
  3.发票票样管理
  从1991年1月1日起,福建省启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
  1994年12月,省国税局规定从1995年3月1日起用“发票换票证”式样,由省国税局集中统一印制,逐级发放。原“换票证”随之停用。同意增设“福建省xx县(市)电费专用发票”式样,作为电力公司向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收取电费时使用。
  1995年3月,省国税局增设缉私汽车、摩托车专用发票。从10月起,启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式样。11月,要求各地从严控制增设发票式样,凡需要增设普通发票式样的,一律按规定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审批。
  1998年12月,省国税局要求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1999年1月开始,福建省启用统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旧版发票停止使用。同时,启用“福建省粮食销售专用发票”。2月,省国税局同意福州市国税局增设商业普通发票版面,即增设“福建省福州市市场销售普通发票”和“福建省福州市商业零售普通发票”版面,分别作为农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和实行集中收款的商业企业使用。7月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明确:除经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批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并经省财政厅和地税局联合列举不征税的使用财政部门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外,其他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管理的发票;严格财务报销制度,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从2000年1月1日起,福建省对所有类型的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福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标明“出口专用”字样。4月,省国税局修订“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发票”为“福建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同时,为了适应个别用户业务需求,企业可申请印制冠名发票,并报经省国税局审定后按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5月,省地税局下文增设“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单位收取的按现行规定不征收流转税的合同违约金、交通事故赔偿、对外投资收益、股息、红利、捐赠款、外单位投资款、下级上缴款、上级拨款时开具。6月,省地税局发文增设“企事业机关单位资金往来统一票据”,适用于企事业机关单位在发生各项资金往来结算业务时开具,包括收取预收款、借款、押金、定金、保证金、临时代保管款等。8月,下发《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取得应税收入使用税务发票的通知》明确:军队、武警部队对外经营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均应到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使用税务发票;企事业机关单位或个人租用军队、武警部队的房屋,在支付款项时须取得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2003年,省地税局增设铁路货物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铁路货物运输业务。3月,启用“福建省xx市粮食收购普通发票”。
  2004年,省地税局增设“福建省xx县(市)货物快递业务专用发票”,适用于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公司快递经营业务;增设“福建省xx县(市)建筑安装分(转)包工程专用发票”,适用于由总承包人代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的建安分(转)包工程项目之间的款项结算。1月8日,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地税窗口电脑开具发票问题的通知》,明确窗口开具机外票的票样为12种。6月30日,省地税局下发《关于纳税人申请印制、领购发票表报式样的通知》,将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相关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审核表》、《企业印制发票审核表》、《发票领购审核表》、《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的表样下发,从2004年7月1日起使用。8月,省国税局批准增设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漳州销售分公司机外发票式样。9月,启用全国统一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旧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使用时间截至2004年12月31日。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10月,省国税局决定“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的印制,比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委托各设区市印制。12月,启用电脑版医药销售普通发票式样。
  2005年9月27日,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启用省地税局发票样本(2005版)的通知》,共统一规范10类109种发票票样。10月,省国税局启用“福建水利供水普通发票”和全国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省地税局增设“交通银行xx分行代理收款业务发票”,适用于个人消费者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电话费(含电信、移动、联通、铁通、网通等)、公交巴士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属于地税管征范围的款项;增设“福建省铁路工附业服务发票”,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铁路运输主业各单位对外提供铁路工附业劳务,取得劳务收入、对外施工配合费收入、铁路专用线管理费收入、对外装卸收入、设备租金收入等(不包括对外取得的餐饮、娱乐服务、建筑安装、房产出租等);增设“福建省人寿保险专用发票”,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人寿保险业务;增设“福建省xx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福建省管道运输在结算运输费用时使用;增设“福建省xx市电信自助业务专用发票”(卷式机外票),适用于用户在电信企业的自助终端设备查询缴费情况时,自助打印缴费发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从1994年1月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管理。7月,统一使用新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简称专用发票)。
  1.发票印制和防伪管理
  1994年3月,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纸全部是国家税务总局供应的水印纹防伪专用纸,分别由福州市第四印刷厂(A-标志代号)、福州市印刷纸品厂(B)、南平市第一印刷厂(C)、泉州市新秀彩印公司(D)四家发票定点厂统一印制。专用发票票面的监制章冠以“省税务局监制”字样。专用发票的票面限额统一为:中文版万元、拾万元、佰万元三种;英文版万元、拾万元两种。是月,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通知及公告,规定从1994年4月起,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使用全国统一防伪专用纸印制的专用发票,原非统一防伪专用发票停止使用。
  从1996年1月起,取消佰万元版、千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凡一次开票其销售额达到百万元以上的,均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利用该系统开具计算机专用发票。
  2002年8月,对原拾万元版改为万元版的专用发票,从2002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
  2.发票领购、使用及开具管理
  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的纳税人不得使用。1994年初,省税务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福建省税务机关的规定准确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不能向省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有上列情形的,纳税人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同时,省税务局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提供非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
  2000年1月,对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工商企业销售的机械、机车、汽车、轮船、锅炉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如购货方索取专用发票,销货方可开具专用发票。
  3.保管、检查
  1994年初,省税务局建立验收制度,对运达的专用发票逐级进行验收,办理手续。建立专门的仓库,存放专用发票,专人负责和定期检查。4月,省税务局开展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工作。6月,做好新版专用发票供应和发放工作。对原版专用发票清点造册,统一上缴。9月,省国税局制定《增值税稽核工作制度》、《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福建省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制度》。
  1995年4月,各地(市)国税局对所属专用发票仓库进行自查。7月,省国税局组织两个检查组对福州、莆田两市和6个县级局的专用发票库房建设进行抽查,作出达标认定通报。
  2002年8月,省国税局开展库存专用发票检查清理工作。对手工万元版专用发票使用进行审核。对须销毁的专用发票,本级先组织清点造册,上报省国税局审批后统一销毁。
  2005年8月,省国税局对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进行全面清查。
  4.代开发票
  1994年3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凡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小规模企业,经县(市)税务局批准,其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由税务代开专用发票。代开专用发票,应在专用发票“单价”栏和“金额”栏分别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单价和销售额;“税率”栏填写增值税征收率6%;“税额”栏填写其本身应纳的税额,即按销售额依照6%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专用发票后,应以专用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六、出口退税管理
  1989年,继续执行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对进出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的通知》,对福建省出口产品实行退(免)税政策。
  1994年1月,对原有的产品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进行改革,建立以新的增值税、消费税制度为基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
  (一)出口退税税率
  1989—1993年,福建省出口产品退税率是根据出口产品的税种和实际税负不同,分别适用产品税税率、产品税综合退税率、增值税税率、增值税核定退税率、营业税退税率和特别消费税的单位税额。营业税退税率统一规定为3%,其他各税种的退税率有140多档,从3%到58.66%不等。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有产品税综合退税率的,按综合退税率退税;没有综合退税率的,按产品税税率退税;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有增值税核定退税率的,按核定退税率退税,没有核定退税率的,按增值税税率退税。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在国内仓储、运输等环节支付费用和银行存款利息中包含的营业税,统一按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按增值税价格的3%计退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一律不退3%的营业税;属于特别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出口产品,按单位税额计算退税。
  1994年后,实施新税制,出口货物仅退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1994年1月1日起,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款的税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17%和13%税率执行;对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12类货物依6%退税率;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不办理退税。
  1995年6月30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增值税征税税率退税的大型成套设备和大宗机电产品外,一律按下列税率计算进项税额或退税款:农产品、煤炭,退税率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和适用13%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0%;适用17%增值税税率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1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货物可以办理退税,退税率为6%。
  1996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按下列税率计算退税:煤炭、农产品出口退税率仍为3%;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品和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0%调减为6%;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出口退税率由14%调减为9%。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煤炭、农产品货物退税率为3%,购进以农产品加工的工业品、征收增值税的其他货物,退税率为6%。
  从1999年1月起,省国税局决定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机械及设备、电器及电子产品、运输工具、仪器仪表四大类机电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农机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纺织原料及制品、钟表、鞋、陶瓷、钢材及其制品、水泥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有机化工原料、涂料、染料、颜料、橡胶制品、玩具及运动用品、塑料制品、旅行用品及箱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执行6%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包括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及其他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农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从7月起,省国税局提高部分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服装以外的纺织原料及制品、四大类机电产品以外的其他机电产品及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13%或11%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法定税率为17%且现行退税率为9%的其他货物和农产品以外的法定税率为13%且现行退税率未达到13%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从2004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按下列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货物维持现行出口退税率不变的包括:现行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的货物;船舶、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等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的货物;小麦粉、玉米粉、分割鸭、分割兔等货物的出口退税率,由5%调高到13%;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调低出口退税率的货物有:汽油、未锻轧锌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11%;未锻轧铝、黄磷及其他磷、未锻轧镍、铁合金、钼矿砂及其精矿等有关规定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8%;焦炭半焦炭、炼焦煤、轻重烧镁、萤石、滑石、冻石等有关规定所列明的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低到5%;除上述规定的货物外,凡现行出口退税率为17%和15%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3%;凡现行征税率和退税率均为13%的货物,其出口退税率一律调低到11%。
  2004—2005年,国务院又陆续调整了部分产品的退税率。①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材料,有色金属及废料等;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②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钢材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纺织品家具、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③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新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二)手续程序
  1.登记
  凡在福建省境内经国家对外贸易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工贸集团、生产企业和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出口退税登记的对象。上述企业必须在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
  出口企业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后,发生停业、改名、迁移、合并、分设和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隶属关系等情况,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将原登记证和申请变更内容、理由说明书以及批准变更部门的批件一并送原办理退税登记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
  出口企业因停业、合并、分设、破产等而办理注销登记的,税企双方应对原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的清算,办理多退少补手续,清算完成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2.申报
  出口企业办妥退税登记后,即可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事宜。
  福建省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凭单申报的办法,即出口企业将规定必须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税票和出口销售发票一一配对,并将单证上有关数据填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经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再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福建税务机关,据以申报退(免)税。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试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申报。1996年,全面应用出口退税单机版审核软件,对出口退税实行电子化管理。从1998年起,福建省试行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软件的网络版。2002年,推行二期网络版。2002年下半年,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福建省试运行。2003年,正式联网运行,福建税务部门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中直接取得出口退税所需的电子信息。8月,推行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管理软件,利用“金税工程”中的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办理出口退税。2004年,简化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单证和程序。2005年,福建省对国税机关内部的退(免)税认定、申报和受理及日常管理进行统一规范。
  出口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必须向福建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终清算手续。在年度终了3个月后,按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上一会计年度内报关出口并作销售的各类已申报办理或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的有关经济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清算、审核和检查,办理多退少补。
  3.审批
  1996年,福建省出口退税全面实行计算机管理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主要是通过出口退税审核子系统审核完成的。出口退税审核子系统将出口企业申报数据与税务机关掌握的海关信息数据、外汇核销信息、税务机关内部交换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税票)、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等参考数据进行计算机自动审核。对审核疑点按规定发函或派员调查,在没有收到回函或查清之前,一律不得办理退税。
  福建省各级税务部门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三级审核管理制度。首先由经办人员对出口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然后送部门负责人复审,最后送主管领导审批后开具“收入退还书”,由会计人员送交当地金库,金库凭县(市)以上税务机关填制的“收入退还书”办理退库手续。
  1994-2005年,福建省累计办理出口退税517.36亿元,退税规模从1994年的23.77亿元发展到2005年的118.72亿元,增长近4倍。
  第三节 税收服务
  一、纳税辅导
  1989—2005年,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辅导和培训。举办各种辅导班、培训班,帮助纳税单位的财会人员、办税人员熟悉和掌握有关税收政策法令和纳税手续,包括纳税范围、纳税环节、计税依据、应税品目、适用税率、计税价格、征免界限及计算方法等。派税务专管员到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释疑答惑,解决纳税人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促产增收
  1989年8月,省税务局发出《关于认真做好促产增收工作的通知》,各地开展为企业“提供一条信息,帮上一个项目,解决一个问题,提高一项效益”的促产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落实促产增收项目3497项,增加产值20亿元,增加利税2.6亿元。其中,减免税促产1500项,金额2.5亿元,新增产值4.8亿元,新增税金0.36亿元。全省利用周转金201项,913万元,新增产值0.28亿元,新增税金292万元。
  1990年7月,省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税务促产增收工作的指示》,制订促产增收规划,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地方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全省税务机关开展促产项目2910项,增加产值10.148亿元,增加税收9277万元。实行清欠责任制。对欠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大户,由省税务局负责;欠税100万~500万元,由地市税务局领导负责。全省清回欠税6.138亿元,占全省欠税款总数67394万元的91.1%。
  1991年9月,省税务局下发《关于税务周转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修订《福建省集体企业小型技术措施周转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周转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名、优、特”产品,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小型技术措施项目。申请周转金项目的自筹资金提高到不少于30%。发放周转金5万元以下由县级税务局审批,5万~10万元由地市级税务局审批。提高税务周转金占用费:合同规定期限内还款的,按低于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8.46%)2个百分点,年费率6.46%计收;逾期并经办理续用手续的部分,按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8.46%)计收;逾期又不办理续用手续的,按高于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10.46%)的比率计收。10月,贯彻《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支持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通知》。寓促产于日常征管之中,把促产增收、组织收入、清理欠税、加强征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省开展各种形式的“支、帮、促”项目2660个,直接增加产值及销售额14.28亿元,增加税收1.98亿元。
  1992年,全年开展促产增收项目3667项,直接或间接增加产值及销售额18.5亿元,增加利润和税金分别为2.1亿元、2.3亿元。
  1996年7月,全国召开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正式提出税收服务的概念,将促产增收工作纳人税收服务中。
  三、税务代理
  从1994年9月起,福建注册税务师行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开展税务代理试点工作。
  1995年11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税务代理的紧急通知》,在各地开展税务代理的试点工作。之后,成立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具体办理税务师资格的审查、税务代理机构的审批及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税务代理行政管理权。
  从1996年11月起,按国家税务总局与人事部联合制定颁布的《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把税务代理人员纳入国家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准入控制制度的范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组建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等文件,对税务代理行业实施管理。
  1999年第一季度,省国税局对税务代理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检查代理规程、管理制度、代理收费、服务质量、财务收支等管理情况。9月,省国税局成立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贯彻意见》,全面清理税务代理机构。清理整顿后,福建省税务机关原来兴办或者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在编制、人员、财务等方面实行脱钩,并改制为合伙制或者有限制的税务师事务所,成为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经过整顿,福建省税务师事务所由原有挂靠或税务机关兴办的131家整改为40家。到1999年底,全省已经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901人。12月,落实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税务代理机构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从事代办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手续,代办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代纳税人进行纳税审核等十项业务,并对收费标准作了原则规定。
  2000年5月,省物价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福建省税务代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税务代理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作出详细规定。
  2002年12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代理工作底稿(企业所得税)通知》,重申福建省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受理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的涉税代理报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在工作中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从2003年起,凡开展代理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均按此工作底稿执行。
  2003年10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经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同意,制定《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12月,在原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十项业务的基础上,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发挥税务代理机构作用的暂行规定》,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办理14项业务,每一项业务企业须出具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重点企业、核算复杂的行业作为中介机构代理对象,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事项,纳税人附报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签章的审核证明,税务机关可作为参考依据。
  2004年4月,省国税局要求各级国税机关组织监察、征管和财审部门对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情况再次进行清理,清理检查国税机关是否与辖区内的每一个税务代理机构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五个方面脱钩。清理检查面必须达100%。在各地清理检查的基础上,省国税局组织清理检查组,对各地市国税局进行抽查,抽查面30%以上,发现国税机关与现有税务代理机构存在未完全脱钩等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经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8月,省国税局要求税务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等征收窗口公告税务代理的原则、制度、规定以及代理的范围和内容,张榜公布税务师事务所的名单、规模、业绩等基本情况。同时,为使《税务代理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办法(试行)》更具操作性,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实施细则。信用等级评定的内容不仅涉及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国家法律、法规情况,还涉及注册税务师机构自身的执业质量控制、业务档案管理、财务核算控制、人力资源管理以及涉及受表彰、受处罚等情况。
  2005年7月,福建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制定和实施《福建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诚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采取“一所立一档”、“一师立一档”的方式,对各个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建立信用档案。诚信档案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诚信档案构成,并由专人负责管理。8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暂行办法》,首次明确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涉税鉴证业务。10月,依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发布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统一自律管理办法。11月,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同意成立奖惩委员会,其主要职能是:制定行业奖励惩戒办法,组织行业评比,受理投诉,立案调查,审议决定,传达结论。从12月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截至2005年底,福建省取得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有1944人,税务代理机构有76家,税务代理从业人员1000多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538人。
  第四节 税务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
  1989年,省税务局开展税收大检查。全省共查245943户,其中,自查243518户,自查面达99.0%,自查补税5348.16万元,比1988年增加2131.56万元,增长66.3%。重点检查115967户,检查面达47.2%,比1988年高出13.1个百分点,查补税及基金17010.22万元。自查和重点检查共查补税款及基金2.254亿元,处以罚款663.99万元,加收滞纳金320.62万元,总计查补金额达2.352亿元。在大检查期间,各地还结合检查进行清欠工作,清回欠税8544.61万元,能交基金1226.55万元,预算调节基金651.46万元,总计10422.62万元。
  1990年1月,省税务局下发《关于整顿发票管理秩序的通告》,对全省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情况开展检查。发现有问题的用票户4024户,共补税罚款262.34万元。
  1991年,省税务局部署“三大检查”(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全省纳税人自查259603户,自查面达100%。税务机关检查98846户,共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26666.47万元。同时,清回欠税和基金3343.24万元;查出漏管户133户,补回税款23万元。
  1992年,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开展1992年全省税收大检查的实施办法》,对减免税、承包流转税、个体户税收、出口退税、清理欠税以及发票管理等项目进行检查。
  1994年,继续开展税收检查,全年共查补罚52817.86万元,入库49137.70万元,清回欠税17973.44万元。
  1995年,省国税局开展税收检查。全省纳税人自查238391户,自查面达100%,自查违纪户数占10%左右,自查补税8478.59万元。税务机关组织检查105278户,检查面44.15%,查补税款及“两金”45017.93万元。同时清回欠税3287.48万元。
  1996年,税收大检查取消纳税人自查,直接进入税务机关检查阶段。税收大检查处理原则为“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检查纳税户108320户,其中有问题56889户,查补税款及罚款49600万元。
  1997年10月,各级国税局成立税收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大检查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全省检查各类纳税户76231户,有问题的28031户,查补税款及罚款27671万元。其中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的1户,50万~100万元的9户。虚开专用发票案2起,私自印刷倒卖普通发票案2起,移送公安机关查办5人。
  从1998年起,按国务院决定,取消一年一度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
  二、税务稽查
  1990年9月,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开展1990年出口退税自查工作的通知》。对所有外贸企业、工贸企业、直接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对台贸易单位,在1990年报关出口的产品已办理的出口退税及1989年发生而未查处的多退税款,进行自查。将出口退税大户、出口退税情况复杂户、退税率高的出口产品、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作价加工出口产品等,作为自查的重点对象。全省共投入82982人次,检查115967户纳税户,查补税款及基金1.701亿元。
  1994年,省国税稽查部门在全省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专项检查,发现有扩大开具范围、虚开抵扣税额、大头小尾、代开私售、拆本使用、开具票物不符等问题3817户,违章发票总金额10515.46万元,构成发票违法案件150起,批捕150人,查获假发票249388份,补罚税款和没收非法所得4610.86万元,查获非法代开发票可用于抵扣的税款10亿元以上。
  1995年,国税各级稽查分局查处举报涉税案件1395件,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5722万元。协助查处全国6起增值税案件,涉及福建企业取得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补税罚款和收取滞纳金共260多万元。
  1996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1997年4月,省国税稽查部门对生产经营药品、粮油副食品、通信器材、办公自动化、化工、机械、纸品等行业进行专项稽查,全省补回税款近亿元。7月,对全国“金华税案”涉及福建374家企业110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处理,共查补税款1283.1万元,罚款575.6万元。
  是年,省地税稽查局先后制定《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制度》、《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人员守则》、《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监督卡》、《福建省地方税收分类稽查管理(试行)办法》、《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工作文明用语和服务忌语》。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应税收入、饮食娱乐业、金融业、房地产、建安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全省查补税款3.99亿元。
  1998年,省国税局在全省先后开展以烟酒、电力、石油石化、汽车汽配行业和民政福利、校办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出口企业及漏征漏管户为主要对象的专项检查。10月,由省国税局牵头组织的专项检查小组对全省28家省级电力企业进行稽核,共查补增值税460万元、所得税440万元。12月,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重申地市级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按5%~10%的比例从省国税局预拨的1998年办案补助经费中提取,不许挪作他用。全省全年共接到群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各类举报涉税案件2173件,立案查结1863件,查结率85.7%。
  是年,省地税局制定《福建地税系统稽查回访制度》、《福建省地方税务稽查工作考评办法》,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重点对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涉外房地产、建安、餐饮、邮电、证券、电力、烟草等行业的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开展专项检查,全省查补税费1.12亿元。
  1999年,省国税局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对举报奖励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等作出规定。11月,印发《关于成立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的通知》和《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省局直属局和各地查办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要通过税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裁定。组织力量对“4·20专案”(厦门远华走私案)涉及的26家企业购买走私物品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调查。对全国“邮电部门走私案”,“上海青浦案”,“松江骗购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案件,涉及福建企业取得或开具的2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查补税款85.9万元,罚款64.6万元。4—6月,开展发票专项检查,131609户进行自查,发现有问题2114户,查出违章发票32550份,补税163.00万元,罚款71.30万元;税务部门组织检查72815户,有问题21861户,违章发票243900份,共补增值税2405.59万元,罚款629.89万元。全年,各级举报中心共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来电举报涉税案件2248件,调查结案1949件,查补增值税、所得税款603.45万元,罚款186.58万元。
  是年,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下发《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案件档案管理办法》。是年,稽查部门重点检查会计师、律师事务所279户,查补税费444.52万元;检查证券公司25家,查补税费871.71万元;检查从境外购买无形资产的工业企业23户,查补税费2224.59万元;检查实行电算化管理的桑拿业、保龄球业、餐饮业22户,查补税费1500多万元。
  2000年,省国税局成立公安、税务“8.7”案(潮阳、普宁两地骗取出口退税案,下同)联合工作组,抽调业务骨干多人组成专案组,对广东普宁、潮阳11家企业,开给福建23家企业的1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协查,追回税款285.69万元,处以罚款10.38万元。10月,对国务院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组发来协查发票函9批次、涉及福建6个地市32户企业的922份发票进行协查,对票、货、款不一致的发票165份,开票金额1481864.57元,销项税额2518021.78元,进行处理。
  是年,省地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下发《省地税局关于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地税局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案件审理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提交审理的案件范围及有关事项。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稽查大案要案报告制度》。地税稽查部门重点对金融业的个人所得税,行政、企事业单位发票使用、行政性收费、交通管理部门、路桥施工单位税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全省共查补税费1.5亿元。
  2001年,省国税局下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税举报案件督办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违法案件取证的通知》、《关于规范〈税务稽查报告〉制作的通知》、《关于税收案件审理要求》、《关于规范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通知》、《福建省国税系统稽查工作考核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从举报信件登记、受理到案件的立案、转办、实施稽查、审理、执行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全省接受电话、来访、来信等群众举报的涉税案件2284件,查补税款2513.14万元、罚款414.49万元、滞纳金383.89万元,合计3311.52万元。省局稽查局对历年欠税2000多万元进行清理。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布置开展涉税案件移送清理自查,对全省达到移送标准的775件涉税案件,进行处理。贯彻《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对2000年至2001年上半年查处的案件进行复查。根据省国税局局长办公例会精神,抽调力量,对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查处的8户企业进行案件复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建议。先后两次召开各设区市稽查局长会议,部署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全省各级稽查部门共检查各类纳税户13608户,查补税款25442万元;查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起,涉及税款1043万元;查获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39起,涉及税款6104万元;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2起,涉及企业1S1户;查处其他偷税案4293件,查补税款8856万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11件,查补税款788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345件,涉及税款5738万元。下半年,省国税局开通金税协查子系统,运行半年,全省共委托发出协查1769起,涉及发票7911份;受托协查1709起,涉及发票5151份。手工协查函件59批,要求协查的专用发票7890份,查补税款11195万元(其中“8.7”案件的函件30批,要求协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820份,查核补税款8256万元)。
  是年,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重点对境内外咨询、中介机构,金融、证券、保险业,邮政、电信、电力业,房地产业,医疗合作项目、新闻广告媒体,石油、自来水业开展专项检查,共查补税费1.28亿元。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并将各级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提交审理的案件范围及有关事项进一步规范。6月,省地税局对案件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办事机构、移送标准作了调整。制定《福建省地税系统稽查部门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试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分类管理制度》。开展发票专项整治“20点行动”,在统一时间内突击检查餐饮、娱乐、服务业1694户,查出986户存在发票违章违法行为。在《福建日报》上对7家企业进行欠税公告。
  2002年,省国税稽查局组织力量对跨地区经营的集团性企业和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的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其间,企业自查补税7780万元,税务重点检查补税12401.29万元;对石化、电力、烟草行业68户企业的专项检查,查补所得税8002.86万元、增值税729.06万元;对专业市场中规模大、低税负的5802户进行专项检查,查补税款782.17万元。清理漏征漏管户5906户,查补税款310.16万元;调整定额业户21605户,平均调高幅度15.42%,年增收税款4576万元;对民政福利企业1999-2001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查补税款121.48万元,罚款16.38万元;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检查,查补税款136.36万元,罚款3.9万元。10月,对原省局直属局下移福州市管征的,年纳税在100万元以上的35户企业进行检查,共查补税款8195.26万元。对集贸市场和加油站税收进行专项整治,共组织专项整治行动1518次,参加行动人员3229人次,检查5957户,查补税款7600万元,滞纳金307.36万元,罚款828.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3.35万元。破获国家税务总局、省公安厅督办的“3.12”制贩假发票团伙案。经过4个多月调查取证,将4名主犯移送检察院起诉,并暂扣税款9.57万元。对涉案的40多户企事业单位进行发票调换工作,查出假发票300份,涉案金额319.27万元,涉及假票使用人62人,对35户假票使用人作出处理。
  是年,全省地税各级稽查部门根据规范账户管理的规定,将“税务稽查收入账户”全部予以撤销。春运期间,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集中力量对车站、码头、宾馆、餐馆等主要集散地和公共场所突击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违法行为的统一行动,全省地税系统参加联合执法人员3445人,检查户数3044户,发现发票违章违法259户,违规发票5451份,查补税费33.9万元。7月,省公安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开展打击路面兜售发票专项行动,组织人员近200人次,两次对福州市区车站、宾馆、酒楼、超市等周边5个兜售发票重点路段实施打击行动。抓获9名兜售发票人员,当场查获有奖定额发票等5种3600多份。是年,省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重点对加油站、房地产业、金融业、餐饮娱乐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以及高收入群体等开展专项检查,查补税费1.74亿元。
  2003年5—7月,省国税局对普通发票用票户99883户(其中,国有企业6223户、集体企业9463户、私营企业19539户、个体企业45340户、联营企业950户、股份制企业4034户、外商投资企业3131户、港澳台投资企业3438户、其他7765户)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规定领购发票19户、未按规定开具发票1238户、未按规定取得发票189户、未按规定保管发票322户、未按规定缴销发票547户、未按规定印制发票1户。对上述有问题户进行处罚,罚款金额达100.21万元;补缴税款395.58万元。省国税稽查部门先后对福利企业及电信、房地产等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全省通过自查和税务检查共查补1855.96万元。其中,税款1729.16万元,滞纳金29.06万元,罚款97.74万元。“免、抵、退”税生产企业1938户开展自查,自查补税509.61万元,另调减免抵税额20.07万元;列入税务检查385户,查补税款851.11万元,加收滞纳金16.24万元,罚款50.26万元。是年,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三家联合挂牌督办的6起案件均破获。
  是年,地税系统各级税务机关采取纳税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民主评税等措施,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通过整治,纳税户自查5308户,自查补税170多万元;重点检查11614户,查补税费695万元;清出漏征漏管户5679户,管户增加10%,补税571.8万元,增加建账户2374户;调整定额户21754户。稽查部门重点对旅行社、建安房地产、个人所得税、物业管理等开展检查,全省共查补税费1.33亿元。
  2004年,省国税稽查局牵头组织,对汽车市场、货物运输企业、医药生产及购销企业、房地产、啤酒行业等领域的税收进行检查。检查各类纳税户13901户,查补各项收入20032.09万元。在上述5个领域之外,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组织检查,查补税款1180.26万元、滞纳金72.62万元、罚款53.72万元。省国税局与公安厅联合查处“9·3”出口骗税案,该案采取虚构货物的品名、数量、金额等手段,累计开具内容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07份。查处追缴被骗取的出口退税款1305万元,并处罚款2610万元,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完成总局交办的协查案件14批,涉案企业1289户,核查发票10153份,追缴税款1.2亿元,滞纳金109.35万元,罚款6091.93万元。其中“长兴1·9案件”涉及福建企业936户,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5776份,查实后补回税款2235.68万元,罚款2219.67万元,加收滞纳金1.95万元。同时,以此为线索延伸对布料批发行业进行税收检查,补缴税款1002万元。省国税稽查局对总局稽查局提供的涉及福建省17户高等教育出版社图书发行代理单位信息16425条进行核对检查,发现有问题企业3户,查补税款23.6万元,滞纳金0.5万元,罚款L25万元。查处涉税举报案件494件,查补收入1487.80万元,其中,税款1286.40万元',滞纳金88.31万元,罚款113.09万元。发出委托协查10260起,涉及发票279727份,查补税款1067.83万元,罚款400.62万元。收到受托协查发票99213份,协查后有问题发票1387份,查补税款1316.49万元,罚款41.24万元。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公安厅下发《关于打击虚开货物运输发票和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联合部署开展打击虚开货运发票、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海关进口完税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假发票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共重点检查企业285户,累计查处虚开(制售)假发票2957份,查补税款308.01万元、罚款14.96万元、滞纳金18.24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涉税案件2件。同时,公安机关共捣毁假票窝点3个,收缴发票117889份,收缴假公章900多枚。
  是年,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重点检查货物运输业432户,查补税费1132.8万元;检查建安房地产业550户,查补税费1.34亿元;检查全省大中院校、私人诊所个人所得税524户,查补税费3304.7万元;检查私人医疗机构62户,查补税费550.95万元;检查旅游业37户,查补税费89.43万元。6月,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检查,全省出动458人次,检查企业196户,查补各项地方税费180.8万元。
  2005年4月,省国税局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房地产企业、龙岩市水泥生产企业、漳州市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生产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及企业等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共自查企业8531户,自查补税4882.16万元;税务部门检查3288户,发现有问题1468户,查补税款9109.01万元,罚款909.15万元,滞纳金291.29万元。各级国税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的其他专项检查,查补各项收入4763.45万元。5月,省国税局与省地税局、省公安厅联合部署开展打击虚开货运发票、虚开废旧物资发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伪造海关进口完税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售假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犯罪专项斗争。共查处虚开(制售)假凭证份数506份,查补税款575.19万元,加收滞纳金125.16万元,罚款179.59万元。
  是年,查处“12·2”专案涉及晋江等的5家生产企业,共追缴增值税1431万元,并处1倍罚款。对18户外贸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处理,共追回已退税款2515.23万元,不予退税401.82万元。全省共委托发出协查函1767起,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19540份,经协查确定有问题发票639份,查补税款503.04万元,罚款68.13万元。受托收到协查发票12039份,经查实有问题发票1911份,共计查补税款1130.31万元,罚款421.72万元。完成手工协查案件15批,涉及企业1430户,核查发票10647份,追缴税款1.25亿元,加收滞纳金145.28万元,罚款6565.3万元(主要协查案件有:“江苏涟水2.26案件”,涉及省内企业228户,专用发票1032份;“夏都专案”涉及福建晋江5家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205份;“12·6”、“12·8”出口骗税案件,涉及省内供货企业204户,增值税专用发票3601份;“8·9”案件,涉及福建泉州企业14户,专用发票744份)。
  地税系统稽查部门重点检查房地产行业505户,查补税费1.01亿元;检查建安行业532户,查补税费6814.63万元;检查金融保险业104户,查补税费1138.6万元;检查邮电通信行业56户,查补税费284.44万元;检查煤炭行业15户,查补税款245.27万元。全省共查补税费1.86亿元。
  第五节 税收核算
  1989年后,省税务局执行国家税务局重新修订的税务计划、会计、统计工作制度,在会计部门增加管理税务经费,从省到县实行垂直管理;在计划编制、会计核算、统计指标方面,增加涉外税业务项目;在会计制度中增加国营企业利改税、工商税制的复税制体系等相关内容;在税收计划的编制、分配和会计核算等方面增加分级财政预算项目,同时将税收会计核算的单式记账法改为复式记账法。1994年7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计会统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系统、地税系统的计划、会计、统计业务按照各自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分解。
  —、税收计划
  (一)计划编制
  1989年,在税收计划的编制中,福建税务机关遵循“从经济到税收”和“从实际出发”、“积极可靠”的要求,在各地进行调查测算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方式,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行税制、现行价格、上年税收预计完成数和影响当年税收增长的主要经济因素等五个方面为主要依据,按年度、按季节、按月份编制税收计划,也有按年度计划和季度计划两种编制。工商税收计划层层分配下达,将编制工作落实到各基层税务部门。
  1994—1998年,省国税局、地税局收入计划编制以基数法为主,以“GDP税收负担率”作为分配税收计划的基本指标。2000年后,以基数法为主,结合GDP税收负担率法、税收弹性系数法等编制计划。
  从2002年起,省地税局在税收计划外,根据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参保面、社会平均工资等指标数据,以及计划期工资增长率、扩面、提基数目标等,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征收计划。
  2004年,在编制计划时,研究历史税收收入变化规律,对比经济和税源发展互动情况,建立增减因素档案,分析税收增减变化的原因。并开展税种、行业的结构性专题分析,开展税收能力估算,增强收入预测的科学性和组织收入工作的指导性和前瞻性。
  2005年,省地税局编制“十一五”地税收入计划,引入统计模型预测结果作为收入计划编制的参考。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在对整体税源全面掌握和实事求是预计的基础上产生预测数,上报上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成为计划数,并经层层汇总形成各级的税收计划。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的预测数并非简单的汇总,还要利用宏观经济研究预测的成果对各地预测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差距过大的协调沟通,并在下级认可后进行修订。
  (二)计划分解
  1994-2005年,确定收入计划总目标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均参考各设区市计划期GDP和财政收入增长目标,以及当地税源状况,按照平衡的原则,将收入任务分解到各设区市。各设区市再行分解到县(区)征收单位。全省税收计划经确定后,一般不进行调整。在收入波动明显的年份,部分地市根据税源发展和税收政策变动情况,也会对税收计划进行局部调整。
  (三)计划执行分析
  1989—2005年,全省各级税务计划部门每月对税收的多少、收入的好坏、收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将收入分析的重点转移到收入情况是否正常、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是否协调、收入过程是否符合组织收入原则上来。在此基础上,结合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按地区、阶段、税种、行业进行专题分析,及时发现税源变动、税收增减的原因及征管存在的漏洞等。
  二、税收会计
  1989年,各地市税务局对国库制度的贯彻情况进行检查。1990年,全省税务系统加强基层所会计建设,清查税收总账、税源税额登记簿、滞纳欠税登记簿、票证出纳账等;继续开展评选优秀填票员活动,重新修订《关于优秀填票员考核暂行办法》,放宽参加竞赛对象的条件,使80%以上的填票员都能参加。全省评出优秀填票员786人,填票综合差错率为1.99%,比上年下降41.5%。做好与金库对账工作。省税务局对税收会计工作进行改革,扩大核算范围,从申报环节开始,全面掌握应征收税款、滞纳欠税、减免还贷等税款征前情况。在会计科目上增设“应结款项”、“待结款项”、“减免款项”三个一级科目。税收会计分为县级局和征收所(分局)两级核算。征收所(分局)核查从申报到上解的过程,县级局核查从上解到入库的过程。记账方法由“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12月,省税务局开展国库资金报解、入库情况调查。各地税务局也组织力量重点检查基层税务所的税款汇解情况,特别加强对农村税务所自收、代征、代扣和汇解税款的检查。
  1991年,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在邵武市、福鼎市税务局开展税收会计改革试点工作。其他地市仍按原办法执行,即计财部门主要核算税款的入库数,应征税款由征管业务部门统计,减免税金、欠缴税金、查补税金由统计核算完成。原办法的缺点是,滞留在各专业银行(即国库经收处)和税务所、业务科的在途税款无法核算。4月下旬,省税务局召开各地市计会科长会议,部署税收会计改革工作,确定福州市马尾区税务局、厦门市外税分局、泉州市直属分局、漳州市龙海县石码分局、宁德地区福鼎县城关税务所、南平地区邵武市税务局为试点单位。各试点单位成立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对试点单位增配微机,拨给专项经费,增配专职会计人员,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国家税务局在江西省举办的“税收会计改革培训班”学习。
  1995年,省国税、地税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从1996年1月1日起,省国税、地税两个系统实施税收会计改革。将税收会计的核算起点从原来的征收环节开始,改为从申报环节开始,把应征税款、减免税款和欠缴税款纳入会计范围,对税金从应征到入库的全过程进行完整核算。按每个纳税人设置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将原来的“收付记账法”改为“借贷记账法”,设置“资金来源类”和“资金占用类”等18个税收会计总账科目,按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二级、三级明细科目。对税务部门组织的应征、征收、减免、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税款等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
  1997年2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整顿国税系统会计工作秩序情况的报告》,各地成立整顿会计工作领导小组,开展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组织抽查面达30%。
  1998年,执行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会计制度”,加强在查补税金、呆账税金和滞纳金、欠税、代征代扣税款、行政性收费以及退库税款上的核算管理。
  1999年11月,各级国税部门完成财务会计电算化培训和推广运用工作。
  2000年3月,各级国税机关对所属单位计算机和手工记账并存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评比;6月,实现财务核算电算化。省国税系统会计统计工作执行《关于2000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若干项目。
  2003年,省地税系统规定税收会计有10种报表:《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滞纳金明细月报表》、《代征代扣税款明细月报表》、《待清理呆账税金明细月报表》。以上税收会计报表平时为月报表,到12月份则为年报表。
  2004年,省国税局决定对全省国税系统2003年7月至2004年6月的税收会计、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税收会计核算和各类数据的上报是否完整、真实。重点是应征税金、欠缴税金的核算和上报的真实性,是否按规定进行呆账税金清理和欠缴税金、滞纳金的核算,减免税金的核算是否完整,代征代扣税款是否按规定核算。
  三、税收统计
  1989年,各地市完成省税务局统一部署的统计分析调查。1990年,省税务局下发《关于配合银行开展国库资金报解、入库情况调查通知》,各地税务局组织力量,检查基层税务所的税款汇解情况,特别是农村税务所自收、代征、代扣和汇解税款的执行情况,检查面达1/3以上。
  1991年,开展税务系统会计统计报表评比。评比方法:以各报送单位的月报、季报的评审记录和年报会审记录为依据,手工审核与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技术性审核与政策性审核相结合,采用扣分制办法,扣分少则为优。月报、季报表半年通报一次;年报会审后,进行综合评比并通报全年情况。
  1992年,国家税务局对1991年税收会统年报进行会审和评比,省税务局获三等奖。
  1994年,省税务系统的税收会计部门统一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KTPC软件。省税务局下发《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税收会计、统计、票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各项收入入库级次作出明确规定。9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文,对税收计划、会计、统计业务按照已经明确的两套税务机构征收管理范围进行划分。10月,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工商税收收入分解计算口径的通知》,对一些按征管范围不易分解的税种,按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拟定具体计算公式分解。
  1995—1999年,省地税局根据新税务统计报表的有关制度,自下而上形成一套税务统计报表编报体系: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根据各种税收原始凭证建立健全统计台账,再根据统计台账的有关数据编制原始统计报表。各级汇总单位根据下属单位编报的同类统计报表进行汇总编报。各级税务机关在编制税务统计报表时还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报表口径等进行审核、把关。
  2000年,省地税局启用“征管信息系统”软件的会计、统计模块,数据经县、市审核后上报省地税局。
  2004年,省国税局下达免抵调库指标,用于办理2004年1月后报关出口货物所发生的免抵调库。从是年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发应用“TRS会统软件”,省国税局在汇总各地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基础上再导入“TRS会统软件”中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省国税局要求各地会计、统计报表新增设“国有控股(含控资)”栏目;从2005年1月1日起,各地车辆购置税并入《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二)》进行统计,其余会统报表如有涉及车辆购置税项目的一律不填报。
  四、税收票证
  1989—1993年,福建省税务部门对税收票证领发实行“分级负责、逐级领发”的原则,并根据实际用量合理确定票证蓄存量。使用税收票证执行“十不准”:不准用缴款书收取现金;不准用完税证代替缴款书;不准用其他凭证代替税收票证;不准用税收票证代替其他收入凭证;不准用白条子收税;不准开票不收税(赊税);不准收税不开票;不准几本(同类)票证同时使用;不准跳号使用;不准互相借用票证。
  1994年7月,省国税、地税两套机构分设后,按现行制度规定,使用税收票证。各地税务部门事先做好税收票证的缴销、清理、分配工作。基层开票人员手中的税票进行全面清缴、封存,统一销毁;继续使用的税票要按机构分设后的业务情况进行合理分配,保证正常使用。各级国税、地税计会部门加强工作协调,互相提供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地税系统为与国税区别,税票用手工加盖“地”戳记。
  1995年,对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重申按规定程序向票管员办理票款结算、票证销号和缴销手续。同时执行税款结报缴库“双限”制度: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税款应在当日结报缴库,当日来不及的,必须在次日结报缴库;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代售单位(人),当地未设国库经收处的,税款结报缴库限期及额度为税务人员5日、0.3万元,代征代售单位1个月、1万元,代征代售人1个月、0.1万元;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或税务机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以上税款结报缴库达到限期或额度,即应结报缴库(节日、假日顺延)。
  1998年,下发《福建省国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规范税收票证的使用与管理。11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的通知》,规定现行税收票证如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小额完税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税票调换证等7种票证延期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止,新的税收票证于1999年1月1日启用。新旧税收票证同时使用期间,各级征收单位按先领先用规定办。
  2002年,省国税局对全系统税收会计票证进行抽查。主要问题有:应征、待征数核算、上报不实;征收范围有错误;账、表、证金额不符,年度结转账有错误;代征税款税票填写不规范;稽查核算以入库数核算应征数,少报欠税和延压税款。12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重申销毁已停用税收票证的通知》,规定凡是1999年以前(不含1999年)各种票证、已停用的印花税票和字别码2001年以前(含2001年)的“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及“出口产品完税分割单”,应于2002年12月20日之前进行集中清理销毁。
  2003年10月,省地税局下发《福建省地方税务系统发票、税收票证专库管理办法》,要求县、区地税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发票库房建设规范化。
  2005年,三明市地税局将基层分局库房规范化建设列入年度的税收票证“三项试点”(代征代扣税收票证管理规范化、税收票证档案管理规范化、税收票证库房建设规范化)工作,在三元区、将乐县开展试点。税收票证的保管实行“四专”(税收票证专人、专库、专柜保管,携带票证使用专用包)、“六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鼠、防丢失)制度。各级地税机关执行“票清离岗”制度,编制“税收票证移交清册”,由本级地税机关领导审查核准。定期盘点票证,保证账实相符。对保管期满的税收票证,指定人员负责清点、复核,编制“税收票证销毁清册”,上报批准后销毁。销毁时,由各县(市)、区地税局票证、监察部门派员共同监督。
  第六节信息化建设
  1989年,税务系统中应用电话拨号联系方式实现地区与省局、省局与总局之间的数据传输。在税收计划、税收统计、税收会计以及文字录入方面已经应用计算机进行处理。个别县级局在税收征管领域也开始开发使用计算机技术。福州市税务三分局,自行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应用软件有“发票销售管理”、“纳税申报与开票”、“税务登记”和“税款核销”等系统。
  1990年,省税务局开始建设“机关局域网”实现省局机关各处室之间的数据传输。
  1994年国地税机构分设后,计算机技术应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省国税系统
  (一)基础设施建设
  1.计算机设备
  1994年,省国税系统有微机300多台,其中内存在286MB(包括286MB)以下的占117台。
  1997年,省国税系统各地市局均建设微机局域网。11月,省国税局下发《关于1997年县市局域网和计算机设备配备意见的通知》,对全系统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进行调查,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度计算机类设备选型采购范围等问题的通知》,购置小型机、PC服务器、微机、UPS(不间断电源)、打印机、网络设备。
  2000年,省国税局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0年税务系统计算机类设备购置范围的通知》,对办公自动化和征管改革计算机类设备继续进行补助。全系统投资1亿多元,购置各类计算机及网络设备7000多台(套)。
  2001年2月,“金税工程”二期工程正式启动。省国税局成立“金税工程”协调小组,对全省工作进行部署,分发安装小型机、PC服务器、微机、UPS(不间断电源)、打印机、网络设备等5批次3000多套。
  至2003年12月,全省国税系统共有各类小型机35台,PC机1.2万台,PC服务器442台,投入运行的局域网344个,上网运行的工作站1万台,各类打印机6000台。
  2005年,实现干部人手1台计算机。
  2.计算机通信网络
  1994年,省国税局机关建立基于NOVELL操作系统的局域网络,带宽10M。县区级国税机关基本没有局域网络,多数计算机还处于单机运行状态。
  1995年,开始建立基于NOVELL系统的省国税局与地市国税局的广域网。10月,开始建设与全国税务广域网联网的一期工程。
  1996年5月,省国税局开通国家税务总局和福建省、地市X2.5线路,12月,完成广域网向县区国税局的延伸。
  1997年初,将NOVELL系统的局域网改造为基于NT网。地市国税局及部分县级国税机关局域网络逐步建立。4月,国家税务总局及省、市、县的NT网,省、市四级X.25/9.6KBPS广域网络全面开通,实现远程计算机通信。
  1998年,市、县级国税局机关局域网络也逐步改造建设成100M带宽NT网。
  1999年12月,省国税局着手进行全省广域网从X2.5向帧中继的转换。
  2000年12月,对国税广域网进行提升速度。省到市带宽128K,市到县带宽64K;有130个分局也纳入该广域网,其余分局仍通过拨号联网。在此期间,各级国税机关均建立内部机关网站。省国税局在互联网上建立“福建国税(INTERNET)网站”,面向社会,宣传税收。
  2003年9月,省国税局用SDH组网方式,开通省、市、县、分局四级广域网络,末端节点带宽2M,全面覆盖每个基层分局,共有365个节点。省、地广域网接口采用155MSTM-1模块,并将原有广域网线作为备份线路。
  3.机房及配电系统
  1997年4月,对全省国税系统已建和在建的计算机机房场地的建设、面积、场地选址、土建装潢、供电线路、消防系统、通信电缆敷设等,进行建设摸底统筹。
  1998年9月,下发《福建省国税系统办公楼综合布线建设管理办法》,规范县级以上新建(含改建、装修)办公综合用房的审批程序。
  2000年6月,制定《县(区)级国税局计算机机房建设标准》,对机房组成、建筑要求,机房的环境要求,计算机机房空调设备,计算机房浪涌过电压保护,计算机机房接地、静电保护、消防安全、改建方案以及承建单位的资质等进行规范。10月,省国税局筹集资金2000多万元,重点加强机房温湿度、防雷、防火、防静电和供配电的配套建设。
  2003年6月,省国税局信息中心计算机房在新办公楼按5A级标准进行建设。
  (二)软件开发及应用
  1.“税收会统(SSKT)软件”
  1994年,省国税局从部分地市抽调计算机技术人员和计统人员组成攻关小组,开发“税收会统(SSKT)软件”。1995年,该软件在建瓯市国税局进行试点后,在全省推广。该软件的主要功能有:从税收的应征、入库凭证开始进行会计核算,分别对应征税款、欠税税款、在途税款、现金流量等进行核算,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账册和报表,使原来由分局(所)作为一级核算单位改为由县级统一核算,由征收数开始核算改为由应征数开始核算,加强对欠税税款、在途税款、现金税款的管理,使县级机关能及时掌握所属基层单位的税源变化、税款征收收入和欠税等情况。该软件作为税收会计软件与当时各地的税收征管软件相衔接,从征管软件产生相应的数据或通过纳税申报数据的输人产生原始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此外,该系统还对税票进行审核,对编码的合法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入库税票进行上解和入库销号处理,对税票的使用进行登记管理。1996年,“税收会统(SSKT)软件”在全省推广使用。软件运行后,每年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会计改革以及报表变更的要求进行报表生成,设定统一的账务处理并下发各地使用。2003年11月,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不再使用“税收会统(SSKT)软件”。
  2.“公文处理系统(ODPS)”
  1999年,省国税局机关推广应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公文处理系统(ODPS)”。2000年3月,下发《关于做好〈公文处理系统(ODPS)>远程封发工作的通知》,推广到9个设区市国税局及部分县国税局。2001年6月,对“公文处理系统(ODPS)”进行修改完善,将公文办理归并为几个部分:收文处理:包括收文登记、填收文件理签、分送、拟办、批办、注办、催查办;发文处理:包括拟稿、分送、审批、审核、会签、签发,发文编号,排版校对、封发;立卷归档:自动组卷、案卷目录、专题目录、案卷文件利用登记;文件查询与统计、辅助功能、通告栏。2001年底,在福建测试“公文处理系统(ODPS)”3.0版,形成“公文处理系统(ODPS)”4.0版。2002年8月,县级以上的国税局机关全部推广应用“公文处理系统(ODPS)”。
  3.征管软件
  从1995年开始,福州市国税局等7个征管改革试点单位在确立新的征管格局之后,相继开发出基于处理税收申报数据和进行查询应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着手采用信息化手段支持征管格局转变。各地国税局多数采取自行开发征管软件的方式,以县(市、区)国税局为单位,推行征收电脑化管理。
  (1)“福建省国税管理信息系统(FJGSMIS)”软件
  1996年8月,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抽调部分地市国税局技术骨干,用3个月时间研制开发完成此软件。该软件,是以WINDOWSNT网络操作系统为平台,以VISUALF0XPR05.0为数据库开发工具,完成基层税收征管业务的计算机化处理,实现征管改革所要求的各项功能。其功能模块为:税务登记、申报征收、纳税核定、发票管理、票证管理、计会处理、综合查询、稽查管理、系统维护。它基本上涵盖税收业务的各个方面。
  1997年5月,该软件在漳浦、闽清县国税局和泉州市国税直属分局投入试运行。9月,召开专题会议,试点单位汇报总结软件运行情况,提出业务需求和意见,并下发《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1月,省国税局信息中心根据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征管软件存在的问题,再次召集部分地(市)、县局的技术人员,对征管软件的修改、外税业务的增加、技术手册和操作手册的编写以及软件后期的开发等问题,进行研讨和解决。此后,召开该软件演示推广会,征管软件在福州、漳州、泉州、莆田、南平、三明、宁德、龙岩等设区市国税系统的43个县(市、区)推广。
  1998年,全省国税系统各种硬件配备初具规模,基层征收单位运用计算机管理的纳税户超过30万户,95%以上的税款通过计算机征收。
  2003年11月,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福建省国税管理信息系统(FJGSMIS)”软件退出使用。
  (2)“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
  2000年2月,福州市、厦门市作为国家税务总局试点单位,成为福建省首批“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上线运行单位。3月,省国税局下发《省国税局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工作的意见》、《省国税局关于加速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推广“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
  “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包括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收执行、市局管理监控和系统维护7个系统,涵盖国税部门所有的征管业务,并兼顾对地税业务的可扩充性。系统集分析、管理、监控于一身,是一个以基层征管为核心、以局域网为背景的市级大型应用系统。它的每个子系统都设有若干模块、子模块,覆盖绝大部分税收征管业务。具体包括7个系统:管理服务子系统,主要处理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减免退税、核定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信息采集、待批文书、证件管理、资料管理、档案管理等业务;征收监控子系统,主要处理申报征收、稽核评税、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票证管理等业务;税务稽查子系统,主要处理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案卷管理等业务;税收法制子系统,主要处理违法违章处罚、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业务;税务执行子系统,主要处理税务文书送达、税收一般执行、保全、强制执行等业务;市局管理监控系统,主要处理税务机关征管质量考核、分析监控、统计查询、报表管理等业务;系统维护子系统,主要负责各项业务的维护管理。
  2001年3月,省国税局先后下发做好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准备工作的通知和前期准备工作验收考核办法,督促各地做好推广应用该软件的前期准备工作。
  2002年1月,下发《关于今明两年在全省范围推广应用CTAIS系统的工作意见》。3月,下发《关于推广应用“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工作的意见》,建立以集征管、监控、决策、考核于一体的高平台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全省国税机关以征管业务为主的全面联网运行。
  2003年,下发《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工作方案》,方案对推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的最终目标、应把握的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实施步骤、进行系统运行的时间方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5月,全省的增值税纳税评估软件安装到位,并对率先实行网络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在所得税方面,7月底前由省国税局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以及“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推行到位的福州、泉州、莆田市国税局配合完成对“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纳税评估子系统的测试工作;外税方面,以当时审核评税为基础,于2003年底前着手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1.05版的所得税评估系统进行外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整合试点。11月,有5个设区市局相继上线。
  2004年12月,组织业务技术骨干分组对全省(不含厦门单列市)“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全省在该软件中总登记户数为363847户(其中企业户数131682户、个体户数232165户),一般纳税人44778户,停业户数4170户,非正常户数26278户,通过“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软件核算的税收收入为3520609万元,“征管六率”中申报率达96.8%,入库率为95.66%,欠税增减率为32.1%。到2005年,省国税局系统该软件运行正常。
  (三)“金税工程”
  1994年,福建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的金税工程。金税工程由1个网络、4个子系统构成。即:国家税务总局与省、地、县国家税务局四级计算机网络,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稽核子系统和发票协查子系统。福州、厦门两市作为全国54个试点单位接人全国专用发票比对系统。
  1996年,省国税局推行“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该系统包括税务发行、企业发行、发票发售、报税、认证、开票6个子系统,当年福建省34户需要开具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全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
  1999年12月,下发《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对防伪税控系统各环节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细化,制定具体实施细则。12月止,省国税局共推行1495户企业,占所有一般纳税人的6%。
  2000年5月,下发《福建省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实施方案》。11月,将全省认证子系统建设工作在首批“金税工程”单位建设工作同时进行,把认证子系统发放到各办税厅。12月,下发《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实施方案》,层层签订《推进金税工程责任状》,制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廉政工作合同》、《技术服务单位组建办法》、《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企业售后服务合同》、《资金管理办法》、《培训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12月,省国税局顺利完成7890户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占当年全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31.47%。
  2001年,省国税局成立“金税工程”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省国税系统工程建设和运行初期的组织协调工作,抽调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以及稽查局等四个职能部门骨干负责此事。1月15日,省国税局先完成金税二期工程的网络建设、网络联通和机房工作,基本完成基础系统建设工作。3月,省国税局在金税工程总体实施之前下发《“金税工程”工作分解进度表》,在省国税局网页上开辟“金税工程”栏目,加强工程进度的信息反馈。各市、县(区)国税局成立“金税工程”指挥部。5月,省国税局下发《福建省“金税工程”倒计时工作方案》和《关于全力以赴做好“金税工程”开通前的各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同时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增值税日常稽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基础指标数据的录入、核实、清理留抵税款等前期基础工作。6月,省长习近平到省国税局下达福建省“金税工程”正式联网运行指令。7月,省国税局实现从国家税务总局到省、市、县国税局的四级网络全部联通,率先实现“金税工程”二期设计思路中的第一个“全面覆盖”。省国税局流转税处从7月开始每月初对上月份“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数据运行情况进行通报。10月,省国税局表彰“金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11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数据审核关口前移工作》,加强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的管理,加强红字抵扣联认证审核工作。12月,全省一般纳税人总数25827户,存根联采集总数119.96万份,存根联采集率99.99%,抵扣联采集总数105.15万份,相符率99.86%,纳入防伪税控申报户10530户,申报率占一般纳税人总数40.77%。
  2002年,省国税局下发《关于加快全省国税系统税收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成立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金税工程”的征管业务、行政管理、技术支持保障等工作。
  2003年,“金税工程”二期实现“全面覆盖”。3月,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7月,省国税局对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全部取消手工版专用发票。年底,纳入防伪税控申报户25915户,占一般纳税人总数84.78%。
  2004年12月,省国税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防伪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对2004年服务单位的设备销售、售后服务、收费、培训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服务单位予以整改。
  2005年5月,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完成存根联、抵扣联的数据采集、审核、反馈、稽核、清分对比等各道程序。实行原始数据、采集数据、录入数据三者一致,做好地市级稽核升级系统配置工作。6月,省国税局成立监测报警系统推行领导小组。7月,该系统试运行。
  (四)税务网站
  1.外部互联网站
  1998年6月,宁德市国税局申请到ndtax.gov.cn的域名,在全国税务系统单位中较早地通过国际互联网建立起税务站点。8月,省国税局通过“169”专线开通福建省国税外部网站,域名为fjgs.gov.cn,省国税局机关可通过该网站的代理服务器直接上国际互联网。
  1999年初,省国税局将原对外网站与宁德市局对外网站合并,并委托宁德国税局日常维护。6月,对网站进行全面改版和升级,对版面与栏目进行重新设计、调整,采用大型数据库和浏览器、服务器的设计方法,提高线路带宽,扩大出口容量,并全部依靠自身技术力量进行自主设计,实现远程实时维护,保证网站内容每天更新。
  2.内部办公网站
  1998年5月,建立省国税局机关内部网站。年底,外网网站服务器从机关内部网中彻底断开。省国税局将外网网站与宁德市国税局外网网站整合,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内部网站建设上来。对原有机关内部网站栏目进行修改。办公室、宣传处、计财处等处室,也陆续在机关内部网站开设栏目。
  1999年初,省国税局要求各地市国税局也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内容简洁实用的机关内部网站。4月,组织网页制作培训,参加120人次。到1999年底,县以上的国税局都建有机关内部网站。省国税局开始利用BBS尝试推出网上在线办公。
  2001年8月,省国税局机关内部网站全部改版升级,开设通知通告类、系统督查类、工作交流类、学习园地类等40多个子栏目。局机关17个处室,分别在机关网站上建立各自的网页栏目,实现各自系列工作在网上互相交流,形成省国税局与9个设区市国税局垂直交互式的网上办公模式。省国税局创建“支部园地”网站,设置“党建制度”、“党员情况”、“党费缴纳”、“支部工作”、“学习与交流”、“难忘之日”、“党建知识”、“荣誉之窗”等栏目,与福建省机关党建网站相链接。
  2002年3月,省国税局在机关主页红色上创建“省国税局机关办公枢纽”网站,设置“通知通告”、“总结计划”、“会议纪要”、“督查反馈”、“机关考勤”、“网络会议”、“机关党建”、“机关服务”、“备忘录”9个栏目,作为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工作联系的平台。
  3.政务信息网站
  2001年,建成“福建国税政务信息网站”。该网站开设“国税概述”、“国税要闻”、“国税收入”、“国际税讯”、“金税工程”、“税法法规”、“国税之光”、“效能建设”、“国税通联”、“税收整治”等栏目,实现省国税局与政府系统150多个厅局和各市县政府机关部门横向联网。
  二、省地税系统
  (一)基础设施建设
  1.计算机硬件设备
  1996年,全省地税系统拥有计算机1471台(不包括内存286MB以下),局域网97个,全省所有县级局的城区分局均已设立申报大厅,建立局域网;税源500万元及部分300万元以上的基层分局、所配备至少2台计算机,部分也已建局域网。所有计算机中,用于征管的有882台,占60%。全省有301个征收单位实现税收申报和统计报表的计算机管理,纳入计算机管理的纳税户有21万多户,使用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约占年工商税收收入的75%。
  1999年,省地税系统建立征管信息系统的硬件平台,购置IBM小型机18台,CISCO网络设备382台,2.2千伏安以上不间断电源274台。
  2000年,省地税系统采购计算机2964台,各类票据打印机1426台,小功率不间断电源1912台,网络激光打印机126台,联网用各类路由器1017台,为基层单位的联网增加购置CISCO网络设备117台。
  2001年,省地税系统采购计算机2157台,各类票据打印机615台,个人激光打印机202台。
  2002年,为9个未分设县配备27台计算机,用于数据录入。
  2002年,通过征管信息系统小型机改造项目,是由P系列小型机和SANFAST900光纤存储组成的主机系统,作为福建地税征管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器。数据库集群采用RAC技术实现均衡负载。
  2003年,各设区市中心机房配置40K及60K的不间断电源16台。为实现省地税系统大联网,在购置610台网络设备的同时,也为9个未分设县配备网络设备29台、计算机177台、各类票据打印机114台。
  2005年,省地税系统进行计算机的更新,采购计算机1521台。
  2.网络建设
  从1994年7月起,地税系统开展局域网络建设。省地税局机关采用BNC线路,各楼层以10M的HUB相连。
  1997年,在局域网中设置邮件服务器,开始在局域网内使用邮件进行信息传递。是年,国家税务总局为各省、计划单列市地税局配发1台CISCO4500路由器,作为各省级地税单位上联国家税务总局的广域网设备。
  1998年,下发《关于全省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网络建设总体构想的意见》和《全省地税计算机网络系统工程建设总体方案》,对全省IP地址统一规划,并提出网络系统工程建设的总体方案。
  1999年,全省各地市陆续建立各自的局域网,部分地市开始建设广域网。
  2000年,对新办公楼进行布线:垂直主干采用一条光纤为主线路,一条六类线路为备份线路;水平主干采用六类线路。提升局域网络的品质。设备采用两台CISCO6509核心交换机互为备份,负载均衡;主楼、附楼及各办公楼层,配置楼层交换机(视各楼层人员的多少分别配置CISCO3550和CISCO2980,以处室为单位划分网段)。
  2000年,省地税局采购一批高中低端路由器,其中,配置1台CISCO7507、1台CISCO3640作为主路由器。实现四级单位三级联网。
  至2005年,省地税系统有456个局域网,开通316条FR、DDN和108条分组交换的数据通信专线,构成省、市、县级局和基层分局(所)四级单位、三级网络系统,并与国家税务总局实现联网。分别提供与系统外部联网交换信息数据的统一接口标准,与商业银行、国库、国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实现外部联网交换信息数据。
  (二)软件开发与应用
  1994年,计算机只是在制作报表、文字处理、简单开票等方面使用。1995年,用于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单)的征管软件有40多套、税收会计核算软件(SSKT)1套。1996年,省地税系统普遍应用计算机软件。2000年,制定《省地税邮件系统使用管理办法》,应用“邮件系统”。2002年,推行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办公自动化软件(0DPS)。
  1.“征管信息系统”
  1998年5月,开发“征管信息系统”。1999年底,在三明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试运行。2000年,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该系统由5个子系统构成:管理服务子系统,用于对纳税人信息及税款征收情况的管理,提供税款的入库服务;计会统票子系统,用于税收计划、对税款征解进行核算、对税收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对相应的票证进行管理;稽查管理子系统,用于案源管理、实施管理、审理管理、执行管理、档案管理、信息查询分析;信息应用子系统,用于综合查询、报表生成、数据传输、电子申报;系统维护子系统,用于整个“征管信息系统”的维护。
  2.“行政管理系统"
  该系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要求,采用三层技术架构和HA、Cluster技术开发完成。该系统在地税系统计算机网络上运行,用于行政管理。2005年7月,该系统启动;10月,一期模块(办公管理、法规制度、个人工作)在厦门地税局上线。
  3.“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软件”
  2000年开发,有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个险种。该软件集成于全省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中,包括登记、税基、申报征收、会计核算、计划、票证、稽查、综合查询等模块。2001年,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2004年底,开发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代征软件。2005年初,在泉州市地税局应用。
  4.“税务国库商业银行联网系统”
  2003年开发,2004年在福州市地税局试运行。2005年7月,泉州市地税局运行实现实时联网划缴税款。该系统通过逻辑处理层,实现与国库联网,监控业务交易与自动作业定时处理,完成实时划缴、POS银联划缴和个体批扣等交易业务。
  5.“领导综合查询系统”
  2003年9月开发。2004年3月,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该系统是采用三层构架技术(即B/S/S,浏览器-应用服务器-数据库服务器方式),利用“征管信息系统”的数据,开发实现信息整合的查询软件。利用该软件,在省地税局机关可查询全省地税系统(包括使用不同“征管信息系统”的计划单列市厦门)各级征收单位的税收收入日报表等数据以及所有纳税人适时的涉税信息。
  6.“纳税人—户式管理系统”
  2004年开发,12月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该系统采用三层架构技术,将分散在各个不同系统、不同业务模块的查询功能,在数据层,根据一户式管理的要求进行整合,形成“纳税人一户式管理系统”。通过该系统可以查询到某个纳税户在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所有涉税信息,包括税务登记、税基管理、申报征收、发票使用、稽查管理等情况。
  7.“建筑业管理软件”
  2005年开发,并在全省地税系统推广应用。该系统以计算机、网络及数据通信技术为手段,依托省地税“征管信息系统”网络平台,对建筑安装业税收管征数据进行采集、汇总、查询、分析、比对、传递,制作统计报表。
  8.“税收执法责任制自动化考核系统”
  2004年9月,编写业务需求文稿。2005年5月开发。第一期于2005年10月在福州市地税局试运行。
  该系统有执法考核和执法监控两大业务模块。执法考核模块,能够适时、自动提取各地税局核心征管信息系统中储存的执法活动记录(包含税务登记类、发票管理类、申报征收类、税务稽查类、税务法制类、行政许可审批类、计财票证类等),通过预先设定的考核指标,进行自动考核和过错追究;执法监控模块,包含日常监控提示、自动考核结果排序、生成查询报表等功能。
  9.“与工商联网软件”
  该软件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和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协商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和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由省地税局在2004年组织开发。该软件主要包括数据交换、数据分发、信息比对和统计报表模块。地税与工商联网和数据交换在省地税局、工商局之间通过“数字福建”的网络进行。地税局向工商局提供的登记信息7张表共计有49个数据指标项,工商局向地税局提供的登记信息5张表共计有41个数据指标项。2004年7月,省地税局与工商局实现全省数据的第一次正式交换。8月,软件在各设区市地税局安装使用。之后,数据交换在省地税局与工商局之间按月进行,由省地税局汇总后将数据交换给工商局,同时将接收的工商信息分解到各地。
  (三)安全建设
  2001年9月,省地税局组织计算机安全市场考察,征求有关单位对福建地税计算机安全方案的意见。
  2002年5月,确定中国惠普公司为福建省地税局提供安全咨询,制定安全策略及其实施文档。9月30日,省地税局和中国惠普公司签订安全咨询合同。
  2003年5月,进行4个安全产品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结果:2003防病毒软件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广州华南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中标;网络与系统管理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由中国惠普有限公司中标;备份系统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由宏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标;安全产品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沈阳东软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中标。
  2004年初,下发《福建地税安全策略及其实施文档》。是年,决定建设省局计算机监控中心。2005年底,省地税局计算机监控中心建成并投入使用。
  (四)运行维护
  1994年,计算机类的维护工作由计划财务处下设的计算机站承担。软件维护由开发人员来承担,硬件维护采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诊断后报送专业硬件服务公司来维护。
  1995—1997年,单位内部的小型局域网络的软件部分,按“谁开发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硬件部分仍采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诊断后报送专业硬件服务公司来维护。
  1998—2005年,小型机、网络设备、综合布线、大UPS(不间断电源)等硬件设备以及ORACLE大型数据库系统软件、征管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向原厂商、硬件提供商、集成商或开发商购买维护服务,省地税局信息技术处负责组织实施。对省地税局后续进行建设的网络改造项目、小型机改造项目、小型机扩容项目、安全项目等,也是采用这一运行维护模式。
  省地税局和各地信息技术部门,承担中心机房、网络设备、计算机、“征管信息系统”等应用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