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行为税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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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4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行为税类
分类号: F812.757.042
页数: 6
页码: 68-73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1989年至2005年期间对屠宰税、建筑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和管理情况。屠宰税的纳税人主要为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税率为每头猪10元、牛15元、羊2元,免税项目包括部队、机关、学校等自养自宰自食的情况。建筑税在1991年停止执行《建筑税暂行条例》后,对欠税进行了清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1995年对部分税目进行注释后,对一些特定项目如库区移民劳力安置、随军遗属新建住房、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等实行了零税率或减免税优惠。2000年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并对之前的投资额进行了应纳税款结算。
关键词: 征收管理 所得税制度 福建省

内容

一、屠宰税
  1989年,继续执行1951年《福建省屠宰税稽征办法》和1985年《财政部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屠宰税的纳税人仅为农民和集体伙食单位。对国营、集体食品部门收购的生猪、菜牛、菜羊,采取从量定额征收:每头猪4元,菜牛6元,菜羊5角;对个人收购的生猪、菜牛、菜羊,也采取从量定额征收产品税:每头猪4元,菜牛6元,菜羊5角。省税务局规定,对革命老根据地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生猪,从1989年1月至1990年12月底继续免征屠宰税。
  1992年4月,《福建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规定,不到指定的屠宰场(点)屠宰,私自宰杀生猪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每头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私设屠宰场(点)的,没收屠宰用具,取缔屠宰场所,并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中央把屠宰税的开征停征权下放给各省市。8月1日,实施《福建省屠宰税征收办法》。该办法明确屠宰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代征。屠宰税的纳税人为在福建省境内屠宰或收购猪、牛、羊的单位和个人,税率为猪每头10元、牛每头15元、羊每头2元。免税项目有:部队(武警)、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自养、自宰、自食的;科研单位用于解剖试验的;收购用于饲养的乳幼和耕作用的;从省外调4入的猪、牛、羊等牲畜。
  1994年10月31日,省地税局规定,征收屠宰税时,采取按头发放“屠宰税已征税证明单”的控管办法。
  2001年4月,省地税局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在我省部分地区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通知》,规定:将福州市的福清市、罗源县,厦门市的杏林区,漳州市的东山县、平和县,泉州市的永春县,莆田市的涵江区,龙岩市的武平县,三明市的永安市、沙县,南平市的松溪县、建阳市,宁德市的福鼎市、古田县等14个作为农村税费改革首批试点地区的县(市、区),停止征收屠宰税。7月,对福建省农村税费改革的试点范围进行调整,只保留武平县、福鼎市、松溪县3个县(市)作为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其余11个县(市、区)从收到通知之日起按规定征收屠宰税,原定作为试点地区起至暂不列入试点地区期间而停征的屠宰税不再补征。
  1989—2002年,福建省征收屠宰税3.658亿元。
  从2003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屠宰税。
  二、建筑税
  1989年,继续执行1987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
  1991年,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1989—1990年,福建省征收建筑税14951万元。
  1991—1992年,清理建筑税欠税6160万元。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1年,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原建筑税同时停止征收。
  1995年4月,省地税局与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关于下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部分税目注释的通知》,对测绘类、地震类、技术监督类、检察类、人防类、安全类、法院类、海洋类、公安类、广播电视类等税目进行注释。11月,省政府规定,对库区移民劳力安置的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
  从1996年8月起,对安置随军遗属新建住房投资,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对固定资产投资企业变更经济性质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予以免征;对野外测绘工作人员生活基地住宅投资方向调节税实行零税率。1996—1997年,对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国有统配煤矿职工住宅建设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999年7—12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
  从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纳税人在2000年1月1日前完成的投资额,依照规定的税率,进行应纳税款结算。
  1991—1999年,福建省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13.005亿元。
  2000—2005年,清理欠税款1.260亿元。
  四、筵席税
  1989年,继续执行1988年9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和1988年10月20日福建省发布的《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凡在福建省境内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规定缴纳筵席税。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500元。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包括菜肴、酒、饭、面、点、饮料、水果、香烟等价款金额,上列项目中由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自备的部分,也应全部合并计算)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按支付金额全额计算征收筵席税。
  福建省对下列筵席予以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侨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侨属能够提供银行出具的侨汇证明,并在其侨汇额度内所举办的筵席;在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的单位,直接以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所举办的筵席;因丧事所举办的筵席。
  承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代征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必须承担以下义务:对纳税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征税起点的,代征人须在收取筵席价款的同时,代征筵席税税款;代征人代征税款时,须填写税务机关印制的代征筵席税专用凭证,交给纳税人收执;代征的税款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解缴入库;代征人须完整保存筵席税的有关凭证及代征代缴资料,并如实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征情况及纳税人纳税情况,主动地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代征人如遇纳税人阻挠、刁难或者抗拒代征税款时,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对依照规定履行代征代缴义务的代征人,可按其代征代缴税款金额的大小,付给一定的代征手续费。
  1989—1992年,福建省征收筵席税70万元(1993年虽未停征,但无税款入库)。
  从1994年1月1日起,福建省停止征收筵席税。
  五、特别消费税
  从1989年2月起,国务院决定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对小轿车加强销售管理,同时开征特别消费税。
  1989—1993年,福建省征收特别消费税3.091亿元。
  (一)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
  1989年2月14日,省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开征特别消费税。
  1989年3月,省税务局经国家税务局同意,对“三资”企业生产出口的彩色电视机在免征工商统一税时一并免征特别消费税。对“三资”企业生产彩色电视机交由外贸部门或其他企业收购出口的,仍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5月,省税务局报经国家税务局批准,对1989年1月31日前已在香港开单、2月1日以后在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提货的60台彩色电视机,特案批准免征特别消费税。6月,省税务局接海关总署关税司《关于对来料加工业务中外商及派驻的工程技术人员进口自用彩电予以免征特别消费税的复函》抄送件称:可由企业出具保函,海关登记放行,免征特别消费税。7月,执行国家税务局为落实国家对归侨、侨眷特需供应政策,福建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和福建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系统1988年2月1日以后进口的彩电,一律在进口环节减半计征特别消费税,即:14吋以下(含14吋)每台200元,14吋以上每台300元,已多征的税款准予抵退。福建中国友谊服务公司系统有4624台、福建中国华侨旅游侨汇服务总公司系统有10559台,享受进口环节减半计征特别消费税。8月,国家税务局对福建省台胞购物公司进口的1760台18吋东芝彩电减半计征进口环节特别消费税。10月,省税务局同意福建日立电视机有限公司在不增加新欠的前提下,于11月底前缴纳旧欠特别消费税2000万元;于12月15日前再缴3000万元;其余欠税应在12月25日前清缴入库。
  1990年3月,调整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税额,对于14吋以上(不含14吋、18吋)18吋以下的彩色电视机每台税额调整为300元。同年10月,国产19吋彩色电视机比照国产20吋彩色电视机每台税额为400元执行。
  1991年3月,对于国产17吋平面直角彩色电视机税额比照国产18吋电视机每台税额300元执行。
  从1994年起,停止征收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
  (二)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
  从1989年2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的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征收特别消费税。
  1989年7月,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进口组装车与国产车划分等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小轿车(包括吉普车、面包车)的组装中,凡发动机总成、驱动总成、驾驶室总成、前桥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其中有四部分以上为进口者,属进口组装车。不足四部分的属国产车。10月,对从苏联、罗马尼亚进口的拉达2121吉普车、阿罗244吉普车暂免征特别消费税。
  1990年,对国产小轿车和苏联、东欧进口小轿车特别消费税作了调整:即上海桑塔纳、广东标致(505)、一汽奥迪(100)由税额每辆2万元调减为1.5万元;北京切诺基由原税额每辆1.5万元调减为每辆1万元;天津夏利由原税额每辆1万元调减为每辆0.2万元;伏尔加由原税额每辆1.5万元调减为每辆0.8万元;拉达(各种规格)由原税额每辆1万元调减为每辆0.5万元;波罗乃兹、菲亚特125P(含厢式)和达西亚由原税额每辆0.7万元调减为每辆0.2万元;菲亚特126P暂免征特别消费税。
  1994年,改革工商税制时,将小轿车并入消费税,特别消费税同时停止征收。
  六、奖金税
  1989—1993年,继续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征收奖金税。
  1989年,征收1988年度新华能系统事业单位奖金税时,在原核定免税限额基础上,另扣除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金,不计入征税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对粮食系统除粮站外的其他部门经营议价粮的企业,从按规定标准提取的议购议销(不包含系统内调拨、批发和平转议部分)劳务费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免予征收奖金税。
  1989年11月25日至1990年9月30日,福建省对企业推销超储地产工业品和商业、供销社库存积压商品的全额销售承包、销售费用及奖励包干、单项计奖、推销津贴补助等项的奖励费用不计征奖金税。
  对银行代理发行政府债券,按规定取得的推销费和兑付经费所发放的奖金,暂免征奖金税。对省政府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调整的工资,不论在成本费用或效益工资、奖励基金中列支,均免征奖金税。
  1991年,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对确有发放液化气补贴的企事业单位,同意每人每月10元以上的液化气补贴暂不计人应税奖金(或新增工资)总额,免征奖金税。
  1992年,对省政府发放给作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每月100元)免征奖金税。
  1989—1993年,征收国营企业奖金税3969万元,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1097万元,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972万元。
  从1994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奖金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福建省志·税务志1989-2005》

出版者: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1989-2005年福建税务的发展情况,重点记述这期间福建税制管理体制改革与发展的历程,充分反映全省税务工作者“为国聚财、为民服务”的精神风貌,全面展示福建税收的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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