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港、渔船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04
颗粒名称: 二、渔港、渔船管理
分类号: F326.4
页数: 4
页码: 302-30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渔港和渔船管理方面的分级、划区管理、渔船证件管理和渔港监督管理的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渔船管理

内容

(一)分级、划区管理
  渔港分级管理:国营渔业基地(渔港)三处,即:福建省马尾渔业基地、厦门东渡渔港、霞浦三沙渔业基地为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民间重点渔港72处为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管理;民间简陋、小型自然港为四类渔港,由管辖区的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60年代,各站管辖区为:
  三沙船管站,自沙埕至西洋岛。
  黄岐船管站,自西洋岛至浦口(后改琯头站)。
  福州船管站,自浦口至梅花(后并入省处)。
  平潭船管站,自梅花至南日岛。
  崇武船管站,自南日岛至安海。
  厦门船管站,自安海至浯屿。
  东山船管站,自浯屿至诏安。
  驻浙船管站,负责本省转浙的水产供销系统运输船、渔业公司渔轮以及各地、市、县转浙江生产机帆渔船的安全管理。
  1972年起,随着厦门、三沙、平潭、崇武船管站下放地(市),以及三沙船管站归闽东渔指部管理,各站管辖区做了调整。琯头站改为负责连江、罗源两县;福州站(并入省处)负责长乐、闽侯两县;平潭站负责平潭、福清两县及莆田县。
  至1993年,福建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处仍负责长乐、闽侯两县和国营渔业公司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三沙渔港监督处(检验站)承担宁德地区的福鼎、霞浦、福安、宁德(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厦门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处承担厦门及同安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漳州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漳州市的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县(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泉州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泉州市的鋰城、惠安、晋江、石狮、南安等县(市、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平潭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福州市的平潭、福清及莆田全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二)渔船证件管理
  1964年3月之前,本省渔船隶属省交通港监部门管辖。这年4月省水产船管部门成立并接管渔船管辖权,接收省交通港监机关已办理的登记发证渔船289艘。同时着手拟订渔船管理规章制度,与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渔业船舶归水产部门管理有关事项的联合通知》,明确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与省水产局渔船管理总站签发的渔船书、证件同等有效。
  70年代,本省沿海机帆渔船蓬勃发展,生产区域逐步扩大。为有利于渔业生产和海防对台斗争的需要,在省船管系统尚未形成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公安边防部门,采取“两证合一”,将原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福建省船舶外出(停泊)登记簿》和省水产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换发为《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对进出港渔船进行双重签证。即由所在港渔船管理站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双方联合签证;未成立船管机构的港口由公安边防机关签证。《船舶航行签证簿》中船员政审由公安边防机关负责;职务船员配备、船舶检验由船管部门负责。至1976年底,全省有4696艘渔船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80年代,随着沿海渔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成立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渔船检验分局,从此统一了全国渔船管理机构并相继制定了一些渔船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渔船证件管理走向了法制化。1986年,本省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渔政)第24号文关于《中华人良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制订了《福建省渔船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对全省渔船进行检查、清理、登记发证。到1988年,全省登记发证渔船15120艘,占总船数的56%。进人90年代,本省渔港监督机构得到加强,渔船管理法规进一步配套,渔船证件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至1993年底,全省已登记发证的各类渔船为20724艘,占渔船总数的65%。全省机动渔船中60马力以上有90%,小型渔船已有50%纳入管理轨道。
  船员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作业安全的决定因素之一。1973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本省首次修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换证办法》。1979年,又根据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实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的补充规定》。从此,由渔港监督机关对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走上了正轨。1984~1993年,全省10年共培训各类船员32463人,其中培训职务船员20254人;举办救生艇筏操作、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专业技能培训班138期,培训船员12209人。
  (三)渔港监督管理
  福建省渔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渔港管理权始于80年代初。1980年7月,国家水产总局渔总(管)字第30号文发布了《渔港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1989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处及其派出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及渔港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渔港按类分级由各级渔港监督统一管理: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管理;四类渔港和历史自然形成的渔港、渔舶停泊区以及澳口由该辖区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自80年代以来,我省渔港监督部门着手对全省重点渔港开展确认工作。在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配合下,渔监部门查阅了渔港设计、港区划分等历史资料,以及早期渔港记载的有关文献,提出了渔港重新认定的意见和方案,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认定后,由省水产厅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以(1990)农(渔政)字第13号、19号和(1993)农(渔政)函字第7号文相继予以公布。至1993年底,本省被确认的重点渔业基地、渔港、渔业港区有112个。渔港的重新认定,保障了渔船、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海洋渔业生产的发展。
  1987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规定凡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每年一次按船舶登记的主机功率、总吨位向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缴纳。明确渔港建设基金限于渔港的整治、建设和维护保养港口设施及管理费用。1988年度征收162万元,以后逐年减少。1993年初,根据中央、省有关减轻农(渔)民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停止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为加强渔船渔港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和重复收费,有效实施对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1989年10月,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省鉴于已收渔港建设基金费,本着减轻渔民负担的精神没有施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国家农业部、计委又颁布了《渔港收费规定》。
  (四)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处理
  从1964年本省制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海事处理规则》,到1991年农业部根据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国家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都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渔船之间和在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的责任,并可依据事故责任进行处理。1988年到1993年,经本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累计924起。执法机关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令船舶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或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以清除事故的隐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渔监机关还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请求,受理渔业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据统计,1988~1993年,各级渔监机关成功调解了该类申请528例中的527例,缓解当事双方矛盾。
  80年代后,海洋渔业生产渔场逐步外移,本省渔船发生涉外海事逐年增加。渔监部门为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进行海事调查、取证工作,查找肇事船只。1988年3月21日,闽东渔1203号被土耳其“将军”号货轮冲撞,截成两段后沉毁,在肇事船逃离、渔民仅提供烟囱标志示意图和船舶、船籍港英文名字部分字母情况下,渔监机关通过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终于找到肇事船,使渔民能够依法行诉,并得到合理的赔偿。
  福建由渔港监督部门代办渔船保险业务,于1985年,根据农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本省确定厦门地区作为渔船保险试点。这一年该地渔港监督部门共收纳渔船保险费23万元,付赔偿费15万元。至1987年全面开展。当年5月,省水产厅与省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全面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由渔港监督部门代办渔船保险业务。1988年,全省有1300多艘渔船参加保险,价值1亿元。
  (五)渔船检验
  渔船检验主要是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进行技术监督的一种法定检验。全省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由福州检验处与属下的各检验站分工负责。省处负责全省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兼负福州市的长乐、闽侯、郊区“两县一区”的渔船检验工作,并受理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委托的全省远洋渔船各类别检验。国内航行作业的木、钢质渔业船舶由辖区所在地检验站负责检验。渔业船舶的各类检验均由具有验船工作职称或经省处确认的验船人员持证上岗承担。自1964~1981年,全省检验各类渔业船舶10718艘次,1982~1993年,共检验75222艘次。船检机构成立30年,累计检验各类渔业船舶85940艘次;各类别船用产品3万多(台)件。
  为了适应钢质渔业船舶迅猛发展的趋势,从1986年起,本省渔船检验部门开始举办渔业船舶(含修造厂)焊工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持证施焊。至1993年,全省经培训、考试、发证的焊工达280人。此外,为保证渔船制造的质量,从90年代开始,本省渔船检验部门开展对渔船修造厂进行整顿,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至1993年,本省经农业部审定发给生产许可证,并在《人民日报》上公布的木质修造厂(含机电厂)有25家,名列全国第三位。
  (六)依法监督查处
  渔港监督执法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港航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港航监督职责的一种手段。包括对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不符合进出渔港签证中有关规定的船舶;对不符合船舶管理规定,无固定船名船号的船舶;对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以及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对违反船员证书管理规定等,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吊销证书、罚款和责令赔偿等处罚。据统计,1993年全省共出动监督挺、船687艘次,共纠正、处罚违法、违规渔船2233艘次。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