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03
颗粒名称: 一、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分类号: F552.6
页数: 2
页码: 301-302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渔港分级管理、渔船检验规则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渔港监督

内容

(一)渔港监督
  1964年5月18日,由省水产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暂行规则》、《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渔业船舶登记规则》、《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员检查考试暂行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海事处理规则》颁发全省沿海贯彻执行。
  1973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修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1973年船员考试换证办法》、《福建省海损赔偿补充规定》,报请省水产局批准后颁发全省贯彻执行。
  1974年10月7日,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福建省公安局、省水产局以闽革公(74)90号、(74)闽革水生字第315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将原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福建省船舶外出(停泊)登记簿》和水产船管部门颁布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合并换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1974年12月29日省公安局闽革公(1974)113号、省水产局(74)闽革水生457号《关于换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的补充通知。
  1979年,根据国家水产总局(79)渔总(管)字第16号颁发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关于实施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的补充规定》。
  1986年,福建省水产厅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渔政)字第2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制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86)渔(港)字第12号批复,颁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船舶证书证件不全,海损事故未经处理,应征各项费用未交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者,装载危险品未办理手续,排放油类严重污染水域等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1987年5月,根据农牧渔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水产厅与省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7)282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1988年3月30日,福建省水产厅(88)闽水办字第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1988年9月,福建省水产厅拟订《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先下发试行,征求意见,并于1989年12月31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1988年,福建省水产厅拟订《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当年先下发试行征求意见,并于1989年12月31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1990年12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综248号颁发《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出海边防证件、船舶人员和沿海浩岸边防治安管理进行规范。
  1991年8月24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1)020号文发出《关于加强渔政、渔监执法船艇管理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1)021号文发出《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船名号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2年5月25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2)011号文发出《关于加强旧渔轮管理的通知》。
  (二)船舶检验
  1964年6月,福建省水产局渔业船舶管理总站制定了《渔业船舶检验规则》。
  1973年,福建省革委会水产局重新修订颁发了《福建省渔业机帆船检验规则试行草案》。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