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渔港监督与船舶检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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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202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渔港监督与船舶检验管理
分类号: F552.6
页数: 17
页码: 301-317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渔港监督和渔船管理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渔港、渔船的分级、划区管理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渔港监督

内容

一、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渔港监督
  1964年5月18日,由省水产局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暂行规则》、《福建省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渔业船舶登记规则》、《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员检查考试暂行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海事处理规则》颁发全省沿海贯彻执行。
  1973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修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1973年船员考试换证办法》、《福建省海损赔偿补充规定》,报请省水产局批准后颁发全省贯彻执行。
  1974年10月7日,经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批准,福建省公安局、省水产局以闽革公(74)90号、(74)闽革水生字第315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将原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福建省船舶外出(停泊)登记簿》和水产船管部门颁布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合并换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1974年12月29日省公安局闽革公(1974)113号、省水产局(74)闽革水生457号《关于换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的补充通知。
  1979年,根据国家水产总局(79)渔总(管)字第16号颁发的《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试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关于实施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的补充规定》。
  1986年,福建省水产厅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渔政)字第24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制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1986年12月11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86)渔(港)字第12号批复,颁发《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处罚规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船舶处于不适航状态、船舶证书证件不全,海损事故未经处理,应征各项费用未交者,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者,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者,装载危险品未办理手续,排放油类严重污染水域等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1987年5月,根据农牧渔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水产厅与省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
  1987年11月2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7)282号《关于颁发福建省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1988年3月30日,福建省水产厅(88)闽水办字第014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的说明》的通知。
  1988年9月,福建省水产厅拟订《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先下发试行,征求意见,并于1989年12月31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1988年,福建省水产厅拟订《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当年先下发试行征求意见,并于1989年12月31日,由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布执行。
  1990年12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0)综248号颁发《福建省沿海船舶、港口边防治安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出海边防证件、船舶人员和沿海浩岸边防治安管理进行规范。
  1991年8月24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1)020号文发出《关于加强渔政、渔监执法船艇管理的通知》。
  1991年9月7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1)021号文发出《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船名号编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2年5月25日,福建省水产厅闽水法(1992)011号文发出《关于加强旧渔轮管理的通知》。
  (二)船舶检验
  1964年6月,福建省水产局渔业船舶管理总站制定了《渔业船舶检验规则》。
  1973年,福建省革委会水产局重新修订颁发了《福建省渔业机帆船检验规则试行草案》。
  二、渔港、渔船管理
  (一)分级、划区管理
  渔港分级管理:国营渔业基地(渔港)三处,即:福建省马尾渔业基地、厦门东渡渔港、霞浦三沙渔业基地为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民间重点渔港72处为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管理;民间简陋、小型自然港为四类渔港,由管辖区的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60年代,各站管辖区为:
  三沙船管站,自沙埕至西洋岛。
  黄岐船管站,自西洋岛至浦口(后改琯头站)。
  福州船管站,自浦口至梅花(后并入省处)。
  平潭船管站,自梅花至南日岛。
  崇武船管站,自南日岛至安海。
  厦门船管站,自安海至浯屿。
  东山船管站,自浯屿至诏安。
  驻浙船管站,负责本省转浙的水产供销系统运输船、渔业公司渔轮以及各地、市、县转浙江生产机帆渔船的安全管理。
  1972年起,随着厦门、三沙、平潭、崇武船管站下放地(市),以及三沙船管站归闽东渔指部管理,各站管辖区做了调整。琯头站改为负责连江、罗源两县;福州站(并入省处)负责长乐、闽侯两县;平潭站负责平潭、福清两县及莆田县。
  至1993年,福建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处仍负责长乐、闽侯两县和国营渔业公司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三沙渔港监督处(检验站)承担宁德地区的福鼎、霞浦、福安、宁德(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厦门渔港监督局、渔船检验处承担厦门及同安县渔港渔船监督管理工作。漳州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漳州市的龙海、漳浦、云霄、诏安、东山县(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泉州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泉州市的鋰城、惠安、晋江、石狮、南安等县(市、区)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平潭渔港监督处、渔船检验站承担福州市的平潭、福清及莆田全市渔船渔港监督管理工作。
  (二)渔船证件管理
  1964年3月之前,本省渔船隶属省交通港监部门管辖。这年4月省水产船管部门成立并接管渔船管辖权,接收省交通港监机关已办理的登记发证渔船289艘。同时着手拟订渔船管理规章制度,与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渔业船舶归水产部门管理有关事项的联合通知》,明确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与省水产局渔船管理总站签发的渔船书、证件同等有效。
  70年代,本省沿海机帆渔船蓬勃发展,生产区域逐步扩大。为有利于渔业生产和海防对台斗争的需要,在省船管系统尚未形成的情况下,通过联合公安边防部门,采取“两证合一”,将原公安边防机关颁发的《福建省船舶外出(停泊)登记簿》和省水产部门制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检验签证簿》换发为《福建省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对进出港渔船进行双重签证。即由所在港渔船管理站和公安边防派出所双方联合签证;未成立船管机构的港口由公安边防机关签证。《船舶航行签证簿》中船员政审由公安边防机关负责;职务船员配备、船舶检验由船管部门负责。至1976年底,全省有4696艘渔船纳入了规范化管理轨道。
  80年代,随着沿海渔业生产的迅速发展,国家成立了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渔船检验分局,从此统一了全国渔船管理机构并相继制定了一些渔船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渔船证件管理走向了法制化。1986年,本省根据农牧渔业部(1985)农(渔政)第24号文关于《中华人良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章程》的通知,制订了《福建省渔船登记发证实施办法》,对全省渔船进行检查、清理、登记发证。到1988年,全省登记发证渔船15120艘,占总船数的56%。进人90年代,本省渔港监督机构得到加强,渔船管理法规进一步配套,渔船证件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至1993年底,全省已登记发证的各类渔船为20724艘,占渔船总数的65%。全省机动渔船中60马力以上有90%,小型渔船已有50%纳入管理轨道。
  船员是保障船舶航行安全和作业安全的决定因素之一。1973年,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本省首次修订了《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员考试换证办法》。1979年,又根据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实渔业船舶船员考试规则的补充规定》。从此,由渔港监督机关对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走上了正轨。1984~1993年,全省10年共培训各类船员32463人,其中培训职务船员20254人;举办救生艇筏操作、海上求生、船舶消防、海上急救四项专业技能培训班138期,培训船员12209人。
  (三)渔港监督管理
  福建省渔港监督部门依法行使渔港管理权始于80年代初。1980年7月,国家水产总局渔总(管)字第30号文发布了《渔港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1989年12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处及其派出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及渔港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渔港按类分级由各级渔港监督统一管理: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管理;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机构管理;四类渔港和历史自然形成的渔港、渔舶停泊区以及澳口由该辖区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自80年代以来,我省渔港监督部门着手对全省重点渔港开展确认工作。在各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配合下,渔监部门查阅了渔港设计、港区划分等历史资料,以及早期渔港记载的有关文献,提出了渔港重新认定的意见和方案,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文认定后,由省水产厅汇总上报农业部审批。农业部以(1990)农(渔政)字第13号、19号和(1993)农(渔政)函字第7号文相继予以公布。至1993年底,本省被确认的重点渔业基地、渔港、渔业港区有112个。渔港的重新认定,保障了渔船、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了海洋渔业生产的发展。
  1987年11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渔港建设基金征收试行办法》。规定凡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船舶,每年一次按船舶登记的主机功率、总吨位向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缴纳。明确渔港建设基金限于渔港的整治、建设和维护保养港口设施及管理费用。1988年度征收162万元,以后逐年减少。1993年初,根据中央、省有关减轻农(渔)民负担的有关文件精神,停止征收渔港建设基金。为加强渔船渔港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和重复收费,有效实施对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1989年10月,国家农业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发布《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本省鉴于已收渔港建设基金费,本着减轻渔民负担的精神没有施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国家农业部、计委又颁布了《渔港收费规定》。
  (四)渔业海上交通事故处理
  从1964年本省制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海事处理规则》,到1991年农业部根据国家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国家渔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都明确各级渔港监督机关是负责调查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执行机关。其主要职责是依法对渔船之间和在渔港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的原因,判明事故的责任,并可依据事故责任进行处理。1988年到1993年,经本省各级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的渔业水上交通事故累计924起。执法机关根据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原因,责令船舶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限期加强所属船舶、设施的安全管理;对拒不加强或限期内达不到安全要求的,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以清除事故的隐患,防止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此外,渔监机关还根据当事人的自愿请求,受理渔业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的调解。据统计,1988~1993年,各级渔监机关成功调解了该类申请528例中的527例,缓解当事双方矛盾。
  80年代后,海洋渔业生产渔场逐步外移,本省渔船发生涉外海事逐年增加。渔监部门为维护渔民合法权益,进行海事调查、取证工作,查找肇事船只。1988年3月21日,闽东渔1203号被土耳其“将军”号货轮冲撞,截成两段后沉毁,在肇事船逃离、渔民仅提供烟囱标志示意图和船舶、船籍港英文名字部分字母情况下,渔监机关通过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终于找到肇事船,使渔民能够依法行诉,并得到合理的赔偿。
  福建由渔港监督部门代办渔船保险业务,于1985年,根据农业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本省确定厦门地区作为渔船保险试点。这一年该地渔港监督部门共收纳渔船保险费23万元,付赔偿费15万元。至1987年全面开展。当年5月,省水产厅与省人民保险公司联合发出《全面开展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确定由渔港监督部门代办渔船保险业务。1988年,全省有1300多艘渔船参加保险,价值1亿元。
  (五)渔船检验
  渔船检验主要是对渔业船舶及其船用产品进行技术监督的一种法定检验。全省渔业船舶的监督检验工作,由福州检验处与属下的各检验站分工负责。省处负责全省船用产品的监督检验,兼负福州市的长乐、闽侯、郊区“两县一区”的渔船检验工作,并受理农业部渔船检验局委托的全省远洋渔船各类别检验。国内航行作业的木、钢质渔业船舶由辖区所在地检验站负责检验。渔业船舶的各类检验均由具有验船工作职称或经省处确认的验船人员持证上岗承担。自1964~1981年,全省检验各类渔业船舶10718艘次,1982~1993年,共检验75222艘次。船检机构成立30年,累计检验各类渔业船舶85940艘次;各类别船用产品3万多(台)件。
  为了适应钢质渔业船舶迅猛发展的趋势,从1986年起,本省渔船检验部门开始举办渔业船舶(含修造厂)焊工培训班,经考试合格后发给证书,持证施焊。至1993年,全省经培训、考试、发证的焊工达280人。此外,为保证渔船制造的质量,从90年代开始,本省渔船检验部门开展对渔船修造厂进行整顿,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至1993年,本省经农业部审定发给生产许可证,并在《人民日报》上公布的木质修造厂(含机电厂)有25家,名列全国第三位。
  (六)依法监督查处
  渔港监督执法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港航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是履行港航监督职责的一种手段。包括对未办理进出渔港签证或不符合进出渔港签证中有关规定的船舶;对不符合船舶管理规定,无固定船名船号的船舶;对未经渔港监督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以及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对违反船员证书管理规定等,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扣留、吊销证书、罚款和责令赔偿等处罚。据统计,1993年全省共出动监督挺、船687艘次,共纠正、处罚违法、违规渔船2233艘次。附件
  附件一 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港口、澳口、综合性港口渔业港区(以下简称渔港)和渔港水域的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省行政区沿海的渔港和渔港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
  渔港和渔港水域的具体港界由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同级政府审定批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渔港监督)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及渔港水域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渔港按类分级由各级渔港监督统一管理;二类渔港由省级渔港监督管理;三类渔港由所在地渔港监督管理;四类渔港和历史自然形成的渔港、渔船停泊区以及澳口由该辖区渔港监督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管理。
  渔港水域依照前款规定分类管理。
  第四条 船舶进出渔港必须遵守本规定和渔港港章,依照规定办理签证,接受监督管理。
  第五条 渔业船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登记,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标明船名(船号),禁止船舶无证无号行驶。
  第六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正规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防止浪损小船。进港船舶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有足够船员值班,保护船舶能随时应变操纵。
  禁止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驶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进出港必须持有关证书、证件(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薄等)向渔港监督办理进出港签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船舶离港: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的;
  3.证书、证件不全或失效,或未标明船名(船号)的;
  4.船舶违章搭客的;
  5.应缴各项渔业税费而未缴的;
  6.发生海损事故或污染事故未经处理的;
  7.遇有恶劣天气等妨碍海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8.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需要禁止离港情况的。
  第九条 不得在航道、港池、锚地从事捕捞、养殖生产,禁止在渔港水域设置有碍安全航行的设施和进行有碍安全航行的活动,已构成妨碍安全航行的,渔港监督有权责令其物主或经营人限期排除。在排除之前其物主或经菅人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名称、尺寸、形状、位置和深度及时报告渔港监督。逾期未排除的,渔港监督有权强制排除,排除费用由物主或经营人承担。
  第十条 渔港应设置导航、通讯、防火、救生等安全设施,加强安全管理。发生失火、海难或其他灾害时,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公安部门调度,协同救助。
  舢舨作业和水上作业必须穿戴救生衣,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第十一条 船舶运输、’装卸危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条件,悬挂信号,经渔港监督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锚泊或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进行装卸作业。
  第十二条 保护海洋环境和水产资源,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禁止在港区内倾倒垃圾,排放废油、残油、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等有害物质。因船舶造成渔港污染事件的,由渔港监督机关调查处理;因陆源污染物质和海岸工程排污造成渔港污染的,由渔港监督部门协助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调查处理。
  渔港应设置回收、处理船舶废残油、含油.污水和垃圾、生活污水的设施,防止渔业水域污染。
  在港区内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者应及时报告渔港监督和当地环保部门,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接受上述有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船舶在渔港内停泊、避风和装卸货物,不得损坏渔港的设施装备,造成损坏的应向渔港监督报告,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渔港必须保持整体规划,美化环境、绿化渔港应列入规划实施。港区内严禁违章建筑搭盖、摆摊设点、集市贸易。对于违章建筑以及有碍于渔港规划的设施,应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
  确需在港区内建设的项目,应先征得渔港盟督同意后再报请市、县政府建设、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水上和水下爆破工程),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爆破工程以及有碍航行安全的工程,在施工前应报告渔港监督,并发布航行通告。
  第十六条 单位、个人租用渔业码头、仓库、装卸设施等,应向渔港监督办理租用手续,交纳租金,使用港区岸线必须报经渔港监督批准,并交纳岸线使用费。
  第十七条 为建设和维护渔港及其设施,在港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按规定向渔港监督交纳渔港建设基金及依法征收的其他费用,应征单位或个人必须履行义务,按期缴纳。
  第十八条 渔业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向就近的渔港监督报告,并在进入第一个港口四十八小时内向渔港监督递交海损事故报告书和有关材料,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可向渔港监督申请调解处理;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或逃离现场。
  渔业船舶与交通船舶发生海事纠纷,由渔港监督与港务监督协同处理。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回港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轮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九条 渔港监督对执行本规定有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
  1.警告;
  2.扣留或吊销有关证件;
  3.罚款;
  4.扣留渔具、器材设备、渔船。
  有关处罚的规定,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渔港监督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级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复议,在申请复议期间,一般不中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有关名词解释:
  渔港:指主要为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船停泊、避风、装卸鱼货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自然港湾。
  渔港水域:指渔港的港池、锚地、避风湾和航道。
  岸线:指平均大潮高潮面的水陆交界线。
  作业:指在港区内进行调查、勘探、测量、建筑、疏竣、爆破、打捞、拆船、捕捞、养殖、拖带、装卸、科学试验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修船作业等。
  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捕捞、养殖等生产的船舶和为渔业生产服务的各种辅助船舶。渔港设施:系指为渔港配套的设施、水域部分有码头、港池、锚泊地、航标等,陆地部分有冷藏制冰厂、水产加工厂、修造船厂、网厂、油库、电台、仓库、导航灯塔、消防、装卸、供水、供油设备,以及生产指挥机构、生活服务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等。
  二类渔港:即国营渔业基地,一般由渔港配套设施及生产渔船、各种辅助船组成,在近海及外海渔场作业并随着生产季节而转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三类渔港:指农牧渔业部(87)农(渔政)字第7号文件公布的群众渔业重点渔港。其生产渔船较多,辅助船只少,以近海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四类渔港:系指群众渔业设施简陋的小型渔港,渔船以近海及沿岸渔场作业为主,生产渔船回港卸鱼和取得补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福建省东澳(平潭)渔港港章
  (福建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颁布)
  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保障船舶、设施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港口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港章。
  第二条 东澳渔港的范围:
  1.水域范围:由潭角尾、乌姜南端、姜山西北角、姜山东角和观音角联线组成的水域。
  2.陆域范围:自潭角尾至观音角之间岸线纵深三十米范围的岸带。
  第三条 渔港监督机构是代表国家行使渔港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平潭渔港监督行使本港区内的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在本港区内的单位、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均应遵守《福建省渔港及渔港水域管理规定》和本港章,服从渔港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进出港船舶必须持检验证书、船员证书、航行签证薄等证件,按有关进出港签证规定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签证。
  第六条 港内一切在航船舶,必须保持适航状态,按章显示号灯、号型,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靠本船右舷的水道外缘航行。进港船应让出港船,机动船应让非机动船,小型船舶(包括机动船)应让限于吃水的船舶通行,严禁小船抢越他船船首。严禁舢舨超载,舢舨夜间行使应用环照白灯或手电筒及早显示,谨慎行驶。
  第七条 船舶试航区域:
  1.未满二百总吨船舶的试航在冷库深水码头末端(冠飞角)至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进行;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的试航在姜山以东水域进行。
  船舶试航必须悬挂信号,加强瞭望,谨慎驾驶。
  第八条船舶在港行驶禁止追越,港内拖航以舷拖一艘为限。
  第九条 进港船舶必须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泊,不得在航道上锚泊。停泊船舶应按章显示号灯、号型,留足船员值班,保证船舶能随时应变。
  第十条 锚泊区的划分:
  1.未满二百总吨的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东水域锚泊;
  2.二百总吨和二百总吨以上船舶在冠飞角与玉楼堂联线以西水域锚泊;
  3.台湾省船舶在本港东侧冷库驳岸前水域锚泊,或临时指定地点锚泊;
  4.外国籍船舶在姜山附近锚泊。
  遇有十级以上风力本港不宜锚泊的,应另选锚地避风。
  第十一条 港内明火作业必须经渔港监督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失火、遇难或灾害性天气、海况时,首先应自行救护。在港船舶应服从渔港监督和公安、边防调度并协同救助。
  第十二条 发现沉船、航道变异、航行标志损坏移位或灯光不正常等情况,发现者有义务将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
  第十三条 在渔港装卸货物应服从渔港监督的调度和管理,渔汛期间应优先照顾渔船靠泊卸鱼或补给。
  第十四条 渔民在港区修补网具,应服从渔港监督管理,在港区内不准摆摊设点和集市贸易。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发生海损事故,应在到港四十八小时内由船长(正驾驶)向渔港监督递交海事报告书和有关资料,并接受调查处理。有责任纠纷的,由渔港监督调查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责任纠纷的当事人不得擅自扣船、扣物、扣人。
  发生涉外海事,应向对方索取证明,在无法取得证明时,应将对方船名、国籍、特征、肇事时间、地点、航向和我方损失等情况迅速报告渔港监督。严禁私登外船扣物、索款或擅自引导外轮进港。
  第十六条 发生海事纠纷危及对方安全时,双方均应协同救助,不得逃离现场。
  第十七条 本港章由福建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港章自一九九0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1986〕渔(港)字第12号
  关于《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处罚规定》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
  (86)闽渔监字第027号报告悉,经研究同意你督规定的《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处罚规定》。请予以颁布实施。在施行中不断总经经验,以便在必要时再行修订完善。
  附件: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罚款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件三福建省渔业船舶违反港航法规处罚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水产总局《渔港监督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渔业港口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渔港监督有权禁止渔业船舶离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1.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制度;
  2.船舶处于不适航或不适拖状态;
  3.船舶证书、证件不全、失效,职务船员配备不齐及未标明船名、船号者;
  4.发生海损事故未经处理或手续未清者;
  5.应征的各项费用未交者;
  6.渔港监督认为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海上交通安全的情况;渔港监督认为船舶对渔港的安全具有威胁时,有权禁止其进港。
  第四条对违反港航法规的渔业船舶、人员及渔业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渔港监督可
  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罚款、扣留或吊销有关港航证书,直至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无船舶证书、证件(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签证薄)或持无效证书、证件的渔业船舶,除令其限期补办外并给予罚款处理。
  1.1总吨至30总吨以下的渔业船舶无船舶证书、证件者,罚款10~50元;30总吨至未满200总吨的渔业船舶无船舶证书、证件者,罚款50~100元;200总吨至未满500总吨的渔业船舶无船舶证书、证件者,罚款100~200元;500总吨以上的渔业船舶无船舶证书、证件者,罚款300~500元。
  2.冒用他船证书、航行签证薄或擅自涂改证书、航行签证薄的,按无证书、证件,给予同种级船舶最高额罚款,并扣留船舶证书和航行签证薄。
  3.1987年1月1日起凡未参加船舶登记,未持有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者,按同种级无证船舶给予罚款。
  4.船舶发生重大海损事故后,未按规定申请临时检验,或船舶实际的作业方式、装载情况和营运条件与所签证的船舶证书不符合者,其证书自然失效,按同种级无证船舶予以罚款,并责成其申请临时检验或责其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5.船舶产权变更或船舶登记项目的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者,其证书、证件自然无效,按同种级无证船舶给予罚款,并责其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 对无证担任职务或持无效船员证书的职务船员除令其限期改正外并给予罚款处理。
  1.1600总吨以上的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每缺一证,给予罚款80~100元;500总吨到未满1600总吨的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每缺一证,给予罚款60~80元;200总吨到未满500总吨的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每缺一证,给予罚款40~60元;30总吨到未满200总吨的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每缺一证,给予罚款20~40元;1总吨至3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每缺一证,给予罚款10~20元。
  2.证职不符或持低种级的船员证书担任高种级船的职务,按同种级船无证担任职务船员给予罚款。
  3.特免证书超期使用及该审证的渔业船舶船员证书,到期未审证、换证者,按同种级船无证担任职务船员,给予罚款。
  4.持他人证书冒名顶替者.,按同种级船舶无证担任职务船员,给予最高额罚款,并扣留证书。
  5.非规定考试发证机关发给的证书、证件无效。按同种级船舶无证书、证件,给予罚款,并吊销该证书、证件。
  第七条 违章被吊销船舶证书、证件或船员证书而假报遗失者,除写书面检讨外,按同种级船舶无船舶证书、证件或无船员证书给予罚款。
  第八条 船舶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或虽已标明,但字迹模糊不清者,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罚款20~60元。
  第九条 船舶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者,除责令其限期配齐外,并给予罚款处理:
  1.未按规定配足合格号灯、号笛或不按规格装配号灯、号笛者,给予罚款20~30元。
  2.未按规定配足合格的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等)的船舶,给予罚款10~30元。
  第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的船舶的处理:
  1.对水产系统国营单位船舶不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者,每次给予罚款50~100元;
  2.群众渔业船舶及群众渔业水产辅助船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者,每次给予罚款10~20元,
  3.凡逃避进、出港签证或渔港监督部门不予签证放行的船舶而擅自开航者,按本条第1、2款最高额的5倍给予罚款,并吊销船长(正驾驶)的证书。
  第十一条 超载或配载不当或违章搭客的船舶,未离港的,令其当场纠正后,方可放行。已到港的,视情节除船长或正驾驶写出书面检查外,并给予罚款50~500元。
  第十二条 装载危险物品未办理手续或违反装卸规定的渔业船舶的处理:
  1.未经申请批准或没有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装运危险物品的,不予放行,擅自开航者,除按第十条第3款处理外,若造成码头、货场,水域较大损害者应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装载危险物品违反装卸规定的船舶,除船长(正驾驶)做出书面检查外,并给予罚款100~200元。
  第十三条 凡排放各种油类或油性混合物,严重污染水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执行,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对违反港章或渔港管理条例的船舶的处理:
  1.进、出港或在港内航行超过安全航速者,给予罚款10~30元;
  2.进、出港船舶或停泊港内的船舶不按章显示号灯、号型者,给予罚款30~50元;
  3.船舶锚泊港内(或港外锚地)不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者,给予罚款20~50元,若由此而在紧迫局面产生时,因人员不足而发生海损事故,除按“海损事故条例”处理外,并吊销船长(正驾驶)证书;
  4.在港内船舶不服从监督部门管理,不按规定的位置锚泊,争抢泊位者,给予罚款100~200元;
  5.拒不执行渔港监督部门禁止其离港或令其停港、改航停止作业的指令者,给予罚款200~500元,并吊销船长(正驾驶)证书;
  6.港区内违章搭盖、增设设施不听劝阻又不及时拆除者,除提请当地政府及公安部门令其拆除外,并给予罚款1000~5000元;
  7.有意损坏,盗窃渔港的一切设施、装备及航道航标设备者除令其修复外,并给予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8.港区内违章倾倒垃圾、废弃物者,除令其清除外,并视情节给予罚款200~2000元;
  9.在航道、锚地区域内沉船、沉物,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在24小时,内不报告或有碍航行不设标志者,给予罚款1000~5000元,若因此而发生的海损事故,提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渔港监督部门对违章的处理和期限改正的时间必须在有关证书、证件上明确予以记载,在实行经济罚款时,必须开具渔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渔监罚款通知单”,收费后必须开具省渔港监督部门统一印制的“渔监收款收据”。违章船舶在被处罚后,在限期改正期内返回船籍港途中,如没有新的违章行为,不能重复处罚。
  第十六条 渔港监督部门监督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勤。
  第十七条 违章者若已触犯刑律的,由渔港监督部门提请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属福州渔港监督处,并自颁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州渔港监督
  1986.6.31
  附件四 国营渔港(渔业基地)简介
  马尾渔业基地:该基地系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所在地。60年代末开始建设,国家投资6000万元,于1980年基本建成,1981年以后填平补齐。该基地位于闽江乌龙江汇合处北岸的罗星塔与君竹村之间。港内可停泊的水域有100万平方米。已建成长100米的深水泊位固定码头4座、浮动码头4座,岸线总长2000米,码头设施配套齐全,还建有双5000吨冷库以及造船厂、机修厂、水产品加工厂等。
  厦门东渡渔港:厦门市第一海洋渔业公司基地。1971年开始建设,国家投资2200万元,1983年基本建成。现有可停靠1000~1500吨位船舶的固定码头1座,可停靠500吨位渔轮的浮动码头2座,驳岸线长970米,一座双5000吨的冷库,还有加油、供水、供冰专用码头。
  三沙渔业基地:该基地系福建省三沙渔业公司所在地,位于霞浦县三沙镇的五澳、四澳、古镇三个港区,以五澳港为重点,向古镇港发展。公司在三个港区内占地33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1974年起,公司在古镇港区投资1000万元建设码头、冷库等,后因交通事业发展和对台贸易需要,渔港已逐步变为综合性港口。
  附件五 全省112个渔港、渔业港区名称及简介
  福建省沿海渔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并经农业部(1990)农(渔政)字第13号、19号,(1993)农(渔政)函字第7号文重新审定公布的全省沿海112个重点渔业基地、渔港、渔业港区名称:1.东渡海洋渔业基地;2.马尾渔业基地(包括:筹东油库渔业港区);3.鸡笼洲福州市海洋渔业公司基地;
  福州市:
  4.鳌峰洲人民埕渔业港区;5.福州市水产供销公司渔业港区;6.峡南渔港;7.黄岐渔港;8.琯头渔港;9.筱埕渔港;10.后港渔港;11.东水渔港;12.莲峰渔港;13.大丘渔港;14.海口渔业港区;15.梅花以渔为主港口;16.漳港以渔为主港口;17.营前渔业港区;18.松下渔业港区;19.东澳渔港;20.甲澳渔港;21.青峰渔港;22.限山渔港;23.流水渔港524.钱便澳渔港;25.安海澳渔港;26.北楼渔港;27.南中渔港;28.葫芦澳渔港;29.大福渔港;30.东庠门渔港;31.竹屿口道北渔港;32.西楼山边渔港;33.南盘渔港;34.潭水渔港;35.渔屿渔港;36.砂尾渔港;37.岱峰渔港;38.玉塘渔港;39.钟门渔港;40.草屿渔港;41.潭头港渔业港区;42.二屿渔港;43.新澳渔港;44.鉴江渔港;
  厦门市:
  45.沙坡尾以渔为主港口;46.刘五店渔业港区;47.欧厝渔港;
  泉州市:
  48.深沪渔港;49.崇武渔业港区;50.大岞渔港;51.前安渔港;52.港乾渔港;53.霞西渔港;54.小蚱渔港;55.峰尾渔港;56.祥芝后斗美渔港;57.东埔渔港;58.永宁梅林渔业港区;59.石井渔港;
  莆田市:
  60.石城渔港;61.小日渔港;62.鳌山渔港;63.赤山渔港;64.上林渔港;65.平海渔港;66.黄瓜渔港;67.告怀渔港;68.三江口渔港;69.上山澳渔港;70.官下渔港;71.北埭渔港;72.文四渔港;73.浮叶渔港;
  宁德地区:
  74.虎头鼻渔港;75.鲜艳澳渔港;76.吊岐渔港;77.白马渔港;78.里凡渔港;79.杞湾渔港;80.淡湾渔港;81.溪邳渔港;82.斗门渔港;83.秦屿渔港;84.嵛山渔港;85.台山渔港;86.敏灶渔港;87.鱼井渔港;88.沙埕渔港;89.吕峡渔港;90.北岐渔港;91.北霜渔港;92.西洋渔港;93.东冲渔港;94.三沙渔港;95.青澳渔业港区;96.吓荡尾渔业港区;97.南澳渔业港区;98.渔潭渔业港区;99.澳江渔业港区;
  漳州市:
  100.赤石湾渔港;101.浯屿渔港;102.整美渔港;103.杏仔渔港;104.六敖渔港;105.田厝渔港;106.石码渔业港区;107.海平渔港;108.斗美渔港;109.大澳渔港;110.澳角渔港;111.宫前渔港;112.冬古渔港。
  三处民间重点渔港简介:
  霞浦县三沙渔港。该渔港是闽东渔场民间渔业基地。港区位于三沙镇福宁湾北岸,大嵛山西侧。1957年开始建设,投资3000万元,1963年港池建成,60年代末北防浪堤建成,南堤、中堤已抛下大量基石。港域面积,涨潮时为45万平方米,退潮时为28万平方米。港池水深,大潮汛高潮时为8.5米,低潮时为1.5米。突岸码头2座总长125米,防浪堤长250米,驳岸线长700米。港区建设还有渔船修造厂,海带育苗室、制冰厂、冷藏库、水产品加工车间、鱼粉车间和罐头车间,还有发电厂、渔民子弟学校。福建省闽东渔场指挥部设在这里。
  平潭县东澳渔港。该渔港是闽中渔场民间渔业基地。港区位于平潭岛东面突出部。港池水深一般潮汛为3~5米。港域面积20万平方米,可停泊渔船500~600艘。深水驳岸274米,可停靠500吨级冷藏船和渔轮。浅水驳岸长6000米。港区建设还有发电厂、油库、渔业机械厂、渔船修造厂、制冰厂和冷冻厂。福建省闽中渔场指挥部设在这里。
  东山县大澳渔港。该渔港是闽南渔场民间渔业基地。渔港位于东山县大澳湾。港域面积50万平方米,可停泊渔船600~800艘。港池水深一般为10~12米。护岸码头100米,顺岸直壁码头420米。深水码头的引桥长150米,引桥上的框架式码头宽40米。防浪堤2条总长350米。港区建设还有年建造机帆渔船20~28艘能力的渔船修造厂、冷冻厂、炊鱼车间和水产品仓库等。福建省闽南渔场指挥部设在这里。
  附件六 重大海损事故
  唐贞观二十一年(647年)8月,晋江、泉州等地发生“大风、海溢”灾害。这是本省台风、海潮最早文字记载。
  明成化十九年(1483年)6月19日,福州、闽侯、长乐、福清、连江、罗源、闽清、永泰、莆田等地,台风大作,受灾地方较大,灾情严重。福州、闽侯船只漂没无数。
  明正德十三年(1518年)6月19日,长乐“海潮突入,高二丈余,近海居民多漂没”。清乾隆二年(1737年)6月15日夜,长乐、连江、福州、闽候等地受强烈台风袭击,损失惨重。连江“舟飞于岸”,长乐“飓风海溢,沿海人民多溺死”。
  清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6月18日,霞浦“台风异常,海潮高数丈,倾圮塘屋无算”。清宣统元年(1909年)8月初,长乐、连江、德化、闽清等地台风,“沉没船只甚多”。民国6年(1917年)7月26日,同安一带“怪风暴风,大木皆拔,沿海船只漂没无数”。民国35年(1946年)4月8日,福清9~10级大风,全县漂船500余艘。
  1959年4月11日凌晨,福建省转浙渔船北上嵊山、吕泗渔场,被大风袭击,翻船6艘,渔民死亡24人。
  1959年8月23日,福建省遇到特大台风袭击,风势之大来势之猛为40年来所未有。全省渔船沉没1437艘、损坏1445艘,渔民死亡367人、受伤294人,牡蛎石倒伏309.5万块,渔具损失10969件,池塘淡水鱼被冲走3429吨。经济损失共达555万元。厦门、龙溪石码镇、海澄浯屿岛损失最严重。厦门市沉船851艘、损坏512艘,占全市渔船总数2294艘的59.4%。龙溪专区渔民及其家属死亡243人,石码渔业社435户2112人中,受灾376户1938人,死亡132人,全家死亡的有3户16人。
  1960年6月~8月,本省连续遭受6次台风袭击,经济鱼类减产约5万吨以上,渔民死亡42人,损失渔船904艘、渔网3606张,损坏渔船2139艘、渔网3761张。
  1961年9月,闽南地区受到31号台风袭击几天后,12级台风又在莆田、惠安一带登陆。台风、暴雨加上8月大潮顶托,造成农渔业生产严重损失。
  1969~1971年,福清、平潭、长乐风灾,渔船破沉3015艘。平潭县1969~1979年,在风灾中渔船破沉1100多艘,渔民死亡198人,经济损失500多万元。
  1980年5月21日,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闽渔423渔轮,由于值班轮机长思想麻痹,严重失职,造成机舱失火,大火持续17小时,船被烧毁,损失50万元。
  1980年10月13日,福建省水产海运公司海鲛103号船,违反船舶装运危险品规定,造成火灾事故,船烧毁,损失16万元。
  1981年1月16日,惠安县山霞乡下坑村闽惠渔1102号机帆渔船,从浙江返航途中遇大风,由于驾驶人员思想麻痹,操纵失误,触礁沉船,渔民死亡43人,直接经济损失20多万兀。
  1986年3月21日,福建省水产海运公司海鲛79号货轮,由于驾驶人员思想麻痹,违章航行,触礁沉船,直接经济损失10多万元。
  1986年4月18日,龙海县石码渔业公司的闽龙渔2034号船,由于船员思想麻痹,中断瞭望,在晋江县围头东南面,与台湾定远航业有限公司金鸿轮碰撞沉没,渔民死亡9人,直接经济损失40万元。
  1986年8月7日,平潭东庠乡澳星村从上海购来的沪渔357号退役钢质对拖渔轮,与流水乡东海村小〓船碰撞,渔民死亡1人,经济损失1.5万元。另一艘沪渔358号渔轮,航经东庠门海区触礁沉船,经济损失20万元。
  1987年3月30日,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619号渔轮,在213海区生产,被台湾嘉华号万吨货轮撞沉,17名船员全部遇难身亡,对方赔款88万美元。1981~1987年,全省海损事故中,沉船1318艘,死亡1007人,受伤、致残的,298人。
  1988年元月22日,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闽渔406轮,夜航因值班驾驶员严重失职,冲撞浮鹰岛的东面角,造成沉船、死亡1人,直接经济损失91万元。
  1988年2月2日,福建省海洋渔业公司的闽渔422轮在144/6海区进行拖网作业时,船尾部分进水,无法查找原因进行拖救,沉没。直接经济损失77万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1988年2月15日,漳浦县六鳌乡林天来等六人合股渔船,在距横屿东北面100米处进行捕捞生产,因网具缠住螺旋浆,加受风浪侵袭,船沉,船上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
  1988年9月19日,连江县闽连渔运M31船,在连江的奇达至松皋一带海面,因风灾沉船,死5人(其中两人是孕妇)。
  1988年11月8日,连江县闽连渔运540X(船号不清)船,在定海至黄岐海面触礁沉船,死亡3人。
  1988年11月18日,晋江县闽晋渔3582船,在283海区因尾轴系统进水沉没,死亡3人,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1988年11月23日,石狮市祥渔村蔡茂沛船,在273海区因前舱进水沉没,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26万元。
  1989年1月15日,霞浦县北壁乡盘前村周茂斌,租用一艘养虾场运输船,载客24人,从霞浦县峡虎塘前村出发轮渡,因船体漏水,风浪大,造成进水沉船,死亡8人。
  1989年3月4日,厦门市第二海洋渔业公司闽厦渔0173船,从渔场返港途中,因机舱爆炸,发生火灾,施救不力,造成36名船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8.4万元。
  1989年6月15日,惠安县闽渔0001船在距金门东南海面50海里处,被广远“乐都”轮撞沉,死亡9人,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1989年10月3日,龙海县闽龙渔1052、1053船,在浯屿港内发生火灾,施救不及时,两船烧毁,直接经济损失70万元。
  1990年4月8日,惠安县闽惠渔27211(自编船号),在254/9海区进行灯围作业时,其附属的舢板船因风浪翻沉,死亡4人。
  1990年5月12日,惠安县闽惠渔0179船,在东山县的兄弟屿附近海区作业时,被越南“河内号”轮撞沉,直接经济损失52万元。
  1990年6月12日,龙海县闽龙渔1203船,在东经118。42′、北纬23。42′,作业时,被一艘不明国籍货轮撞沉,死亡13人,直接经济损失2.3.6万元。
  1990年6月13日,惠安县闽惠渔04l2船在厦门港外沙坡尾锚泊,其操作艇运本船船员上岸,发生意外事故,翻沉,死亡7人。
  1990年6月24日,惠安县大岞张发成船,因自然灾害沉船,死亡5人。
  1990年7月21日,霞浦县闽霞渔1580船在东礵东海面,因意外事故沉船,死亡5人。1990年8月7日,惠安县闽惠渔0076船,在离祥芝外30海里处因自然灾害沉船,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1990年10月12日,龙海县浯屿村林余水的新造船,在东经118°22′、北纬23°52′海面作业,因风大而本船稳性不足,操纵不当,造成沉船,死亡6人,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
  1991年3月5日,霞浦县闽霞渔运1119船,在台山附近海面,被海盗抢劫,炸毁,死亡7人,重伤1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1991年3月6日,霞浦县闽霞渔1105船,在东经121°38′、北纬26°54′海面进行拖网作业时,被法国货轮“CETERLYRA”拦腰撞沉,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1991年8月2日,惠安县闽惠渔0526船在东山兄弟屿附近海面作业时,被朝鲜“大信923号”货轮撞沉,死亡5人,直接经济损失46.2万元。
  1991年11月24日,东山县闽东渔1124船在291海区生产作业时,因风灾沉没,直接经济损失72.4万元。
  1992年1月28日,东山县闽渔1122船在291/8海区因船体漏水,且大风浪侵袭,沉没,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
  1992年2月19日,长乐县闽长渔4601船,在波礁岛东北约1海里处,因风浪大,无法抵抗,沉没,死亡8人,直接经济损失8万元。
  1992年3月21日,东山县宫前发生“3.21”海难,东山县宫前村陈三其船、沈细喊船、沈沃国船、陈锦桂船大约在302海区2~5小区附近,接到大风警报,返港避风不及,经受不住大风浪的侵袭,这4艘船失踪,船上共1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6万元。
  1992年6月10日,连江县闽连渔1046船,刚返港在连江黄岐港内,因修船动用明火电焊引发爆炸,造成6人死亡,重伤4人,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
  1993年3月12日,平潭县闽平渔1837船在距牛山岛东南12海里处作业生产时,被一艘不明国籍货轮撞沉,死亡4人,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1993年3月22日,龙海县闽龙渔1259船在东经118°17′30"、北纬23°20′18"处,被台湾渔轮“高吉利号”撞沉,船上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7.5万元。
  1993年3月27日,长乐县闽长渔5011船在海上作业时,因机器失灵,操纵失控被风浪袭击,倾覆,船上6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2万元。
  1993年8月14日,霞浦县闽霞渔运2302船在福州港东岐,因装载不合理,被风浪侵袭进水,沉船,死亡7人,直接经济损失23.7万元。
  1993年9月16日,惠安县闽惠渔2834船在广东担杆列岛以东7海里处,受16号台风袭击,该船及船上46人均失踪,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
  1993年10月17日,福鼎县东澳村一艘渔船在台山日屿岛,因风浪侵袭,渔民死亡、失踪6人,直接经济损失7万元。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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