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洋渔业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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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99
颗粒名称: 一、海洋渔业管理
分类号: D922.4
页数: 5
页码: 281-285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在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方面的情况,包括对渔业资源的保护、渔业许可证制度、禁渔区、禁渔期、奖惩办法等规定。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渔政管理

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1955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渤海、黄海及东海机轮拖网渔业禁渔区的命令》。因当时海峡两岸对峙的特殊情况,北纬27°10′以南的福建海区没有划禁渔区线。后来由于渔业资源变动及台湾海峡出现新形势,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才把福建省沿海机动渔船禁渔区线的规定写人1979年11月12日颁发的《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中。并于1980年5月6日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先在内部试行,过一段时间以后再对外公布”。
  1962年4月29日,国家水产部发出《关于制止敲贿作业的通知》,福建省水产局根据《通知》和中共福建省委的意见,于1963年3月18日发出《关于制止敲.作业的通知》。
  1979年2月10日,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于1979年11月12日颁发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施,对保护近海水产资源起到一定作用,但还不够完善。于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1年9月1日颁布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对各个渔场大黄鱼进场产卵盛产季节的禁渔区和禁渔期作了规定。经过三年的实践,通过调查验证,修改补充。最后,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3年3月13日正式颁发了《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
  1980年3月27日,福建省水产局以(80)闽水渔政字第164号发出《关于对闽东、闽中和官井洋渔场进港产卵鱼实行禁捕保护措施的通知》。《通知》规定每年“从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禁止机围、拖网作业在闽东、闽中渔场捕捞进港产卵的大黄鱼;官并洋黄鱼产卵场实行禁捕措施,不准各种流动作业进场捕捞”。
  1980年8月26日,福建省水产局以(80)闽水渔政字第529号发出《福建省渔业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这是福建省有史以来首次实施渔业许可证制度。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凡从事渔业生产(不含养殖)的现有作业渔船,必须向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生产”。《暂行规定》对申报程序、审批权限及管理办法都做了明确规定。
  1981年4月13日,福建省水产厅以(81)闽水政字第149号发出《关于实行渔业许可证和定置作业禁渔期管理的通知》。
  1981年5月25日,福建省水产厅以(81)闽水渔字第263号发出《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通知》,并附《福建省保护水产资源奖惩办法暂行规定》。《通知》对发放渔业许可证,定置作业、底拖网作业、港澳渔船、炸、电、毒鱼及水域污染等做出规定。附件《暂行规定》对保护水产资源的奖励及处罚办法与标准、承办程序等都做了规定。
  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对本省珍贵特产海蚌实行保护范围、采捕标准、禁捕时间、禁捕工具、奖罚办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
  1985年3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福建省水产厅发出《对虾主要产卵区海域实行禁捕期的规定》。规定在厦门宝珠屿海域、同安县鳄鱼屿海域及霞浦县东吾洋实行禁捕期。沿海市、县政府,为了加强本辖区海域对对虾资源的保护管理,也相继做出对虾亲体禁捕期的规定。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并颁布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规定了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禁止围缯和拖网作业;严禁炸鱼、毒鱼、电力捕鱼、敲.作业等,以及保护区的禁渔期、保护区的生产管理和违规处罚办法等。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于1988年着手制定了本省实施办法。1989年3月,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颁布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87年9月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办(1987)280号文转发省水产厅《关于主要渔场渔讯生产安排和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指标的意见》,就本省主要渔场、渔汛投产船数的安排原则,近海捕捞机动渔船控制、压减原则和各县(市)指标分配方案等作了具体规定。
  1991年1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以闽政(1991)4号文颁发《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亲体管理规定》,内容包括苗种、亲体的种类;捕捞禁渔区、禁渔期;采捕、收购、运输证件许可;苗种、亲体使用、出口;奖罚办法等。
  1992年2月28日,福建省水产厅以闽水法(1992)5号文发出《关于审批减免渔业资源费有关事宜的通知》,以减、免渔业资源费的对象、范围;办理审批程序以及审批权限进行统一规范。
  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1985年2月12日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3年3月7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经修正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新公布的《实施办法》对其规定的“渔业许可证件的管理发放”、“使用电力捕鱼”的条款前后矛盾,以及对“没收渔船”的规定与国家《渔业法》不一致等问题作了修正。
  1993年8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了《福建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列入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有11种。
  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该《实施办法》根据本省实际,对猎捕、驯养繁殖、加工利用国家、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作出具体的配套规定。
  (二)管理办法
  1.实行渔业许可证制度
  1979年12月18日,国家水产总局颁布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贯彻《规定》,福建省水产厅于1980年8月26日制定了《福建省渔业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规定凡从事捕捞生产的单位必须向渔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取得渔业许可证后,方准进行生产,禁止无证作业;审核发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许可证有效年限依不同作业分为一个汛期、一年和三年,到期由持证单位重新向发证部门申请延期或换发新证,并于1981年6月完成了首次发证工作。此后,又分别于1983年和1988年进行了换发新证工作。据1988年换发证统计,全省共有29456艘海洋捕捞渔船换发了新证,总功率619686千瓦(843110马力),297168总吨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渔业许可证制度,提高渔业许可证的法律效力,1988年10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和物价总局颁发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一定标准的渔业资源费。1989年10月1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颁发了《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收费标准,征收办法和使用范围。1989年4月13日,农业部颁布了《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了《渔业许可证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和临时捕捞许可证三种;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每年年审一次,临时捕捞许可证有效期1年,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有效期根据申请内容决定;此外,还对审批发放权限,核定作业类型,马力控制指标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1990年,省水产厅召开全省换发捕捞许可证和征收渔业资源费工作会议,贯彻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资源费征收实施办法,并制定了换证收费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决定再次换发由农业部统一印制的新捕捞许可证。1990年,全省海洋捕捞渔船共有18070作业单位换发了新证,共征收海洋渔业资源费700万元。
  渔业捕捞许可证制度的施行,改变了过去长期以来渔业生产自由捕捞、渔船盲目发展的无序状况。同时,经过几年的实施和完善,本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制度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
  2.控制近海捕捞渔船
  控制新增渔船。1980年11月,福建省水产厅制定了《新增渔船审批手续暂行规定》:凡新增渔船必须经渔政管理部门审批;淘汰渔船不得转让其他单位从事捕捞生产。1982年,对主要作业的更新、新增渔船作了规定:定置网作业不得增加;底拖网渔船从严控制,小帆船和小马力的底拖船逐步改业;44.1千瓦(60马力)以上的机帆船围缯保持现有船数。1984年,开始实行渔船准造证制度,凡新增、更新渔船,必须持有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渔船准造证”。1987年起,对近海捕捞机动渔船船数、功率数实行指标控制(规定至1991年止),全省海洋捕捞机动渔船总数控制在27258艘、554138千瓦(753929马力)。厦门、漳州两市渔船马力控制数参照南海区有关规定。同年还规定,限制购买省外报废的铁质渔轮。1990年起,对近海捕捞机动渔船实行马力贴花,即在捕捞许可证上贴附核准的马力控制数凭证,以进一步控制渔船总功率(马力)规模。
  限制投产单位。1980年,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规定:闽东、闽中渔场冬汛投产机帆船大围缯作业单位限制在700对以内,同时禁止截捕进港产卵鱼;闽南渔场机帆船灯光围网作业单位限制在350艚以内。1981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补充规定,闽南渔场春汛大黄鱼投产机帆船大围缯限制在70对以内;1983年起,改为限制在80对以内。1987年,执行农牧渔业部的规定,闽东和闽中渔场大黄鱼汛,福建省机帆船大围缯投产单位限制在200对和400对以内,其他省市渔船不得进入生产;福建省转浙江近海和长江口渔场生产的钓船和大围缯渔船,限制在350艘和200对以内。控制近海捕捞渔船,调整海洋渔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外海渔业,从而减轻了近海渔业资源的压力。
  3.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
  1980年5月6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福建沿海机动渔船禁渔区线:第一基点:东经121°10′北纬27°10′;第二基点:东经120。40′,北纬26°05′;第三基点:东经120°05′,北纬25°18′第四基点:东经119°38′北纬24°52′;第五基点:东经北纬24°00′;第六基点:东经117°40′北讳23°10′;以上六点连成一线,连线以西海域为58.8千瓦(80马力)及以上的拖网渔船和港、澳、台及外国渔船禁渔区。1987年,贯彻农牧渔业部的规定:底拖网渔船在北纬24°30′以北海区每年2个月的伏季休渔期,对183.75千瓦(250马力)以上的底拖网渔船可以区别对待,凡申请领到“伏季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执行幼鱼比例检查者,在伏季休渔期内允准到底拖网作业禁渔线内海域生产。
  1980年,福建省水产局规定:官井洋黄鱼产卵场实行禁捕措施,不准各种流动作业进场捕捞。1983年3月1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正式颁发的《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大黄鱼的禁渔期和禁渔区为闽中渔场4月1日至4月30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5°25′至26°00′,东经120°05′以西海区生产。闽南渔场4月1日至4月30日,禁止机围进入北讳23°30′至24°00,东经117°30′至118°10′海区生产。闽东渔场5月1日至5月30日,禁止机围进入北纬26°00′至26°40′,东经120°30′以西海区生产。6月1日至6月30日禁止机围进入东洛与舟子角连线内侧生产。规定了闽东、闽中、闽南三个渔场定置网作业禁渔期,先后各2个月。1985年,颁布的《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规定了每年5月禁止所有流动作业渔船进入投产,每年6月16日至9月15日为定置网禁渔期。
  1985年颁布的《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了长乐县梅花乡到江田乡面积约七万亩,为海蚌资源保护区,每年6月20日至7月20日为禁捕期。1992年省人大重新修订颁布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对海蚌资源保护区作了调整,保护区面积范围有所缩小,但每年禁渔期修改为5月20日至7月20日,延长1个月。
  1985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虾主要产卵区海域实行禁捕期的规定》,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日禁止在厦门宝珠购海域、同安县鳄屿海域和霞浦县东吾洋海区从事捕捞作业,以保护产卵亲虾。
  4.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
  渔政管理从单纯保护天然资源扩大到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这项工作始于1982年三都湾东吾洋对虾放流增殖。1982~1988年,三都湾共放流虾苗5亿尾。1990年,本省海湾放流增殖区域扩大到“三湾”(三都湾、罗源湾、泉州湾)。这一年投放“三湾”对虾苗就达5亿多尾。渔政管理的办法:收取增殖资源管理费,用于增殖和管理;实行捕捞、收购、运输(或育苗)三环节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组织渔政人员,配备渔政船艇、车辆,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经营。几年来,沿海地(市)相继划定对虾繁殖保护海域及亲虾开捕期,渔政部门从收取的增殖费中拨出一部分资金,配合生产、科研单位进行对虾的放流增殖。渔政部门根据当年对虾生长情况,给沿岸渔民发放亲虾捕捞许可证。1987年全省核发捕亲虾许可证305本,1988年核发1000本。
  5.依法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是执行渔业法律法规的关键手段。渔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利用渔政船、渔政车及先进通讯设备,行使职权,依法查处违规事件。对违规捕捞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罚款、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吊销渔业许可证等惩处。对拒绝、阻碍渔政检查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统计,每年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的渔业案件1000~3000起。1993年,全省仅查处电炸毒鱼严重违法违规案件就达1000多起,罚款90多万元。不仅保护了渔业资源,而且维护了生产秩序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逐步走向“依法治渔”轨道。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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