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渔需物资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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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4197
颗粒名称: 二、渔需物资管理
分类号: F326.4
页数: 2
页码: 280-281
摘要: 本文介绍了清末至民国年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渔需物资的管理和分配情况。清末至民国年间,官府对渔盐实行官方专卖,后改为官方专卖与包商专卖相结合,其他渔需物资多属个体生产者、商贩、鱼牙行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方渔业物资与设备交地方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接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
关键词: 福建省 渔业管理 物资管理

内容

清末至民国年间,官府对渔盐实行官方专卖,后改为官方专卖与包商专卖相结合,其它渔需物资多属个体生产者、商贩、鱼牙行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1950年,全国首届渔业会议决定,地方渔业物资与设备交地方政府水产行政部门接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部分渔用钢材、水泥、木材,由华东局统一平衡,交省财委分配,并由以渔民入股的供销合作社经营,逐步取代了个体商贩或鱼牙行经营。1952~1955年,省、地、县水产公司相继成立,渔需物资经营逐步纳入国家经营轨道。1956年,对国家统配、部管物资由省水产局提出计划,报省计委平衡下达,由省水产供销公司经营。三类物资由省水产供销公司负责计划、分配和定额管理,并组织调运省外大宗渔需物资和进口物资。1959~1960年,水产系统所需统配物资,由省计委平衡下达,省物资部门统一订货、统一调拨供应;渔用钢材等金属材料及木材由省计委专项安排;渔船机帆化所需的柴油机及安装材料,由省水产局报国家水产部,由国家水产部组织定货和分配;三类物资归省商业厅、省供销社负责组织供应。1962年,省水产局设物资处,对外为省水产局物资调拨站,主要负责全省水产系统生产、维修、基建所需的国家统配和部管物资如钢材、水泥、有色金属、机电产品、船用主机等计划申报、分配和经营。木材、石油由省水产局申报计划及分配,由木材、石油部门经营。二、三类生产资料如黄麻、毛竹、桐油、棕片、不锈钢丝、化纤网材料等,由省水产供销公司提出计划,并组织经营。二、三类物资实行省、地、县水产供销系统条条管理的体制。1966年3月,省水产局物资处撤销,人员并入省水产供销公司渔需科。属于二、三类渔业生产资料,如黄麻、毛竹、桐油、棕片等改为由省供销社分配经营,其它不变。
  “文化大革命”中,撤销福建省水产供销公司。1970年,在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水产局设供销组。1972年,恢复省水产供销公司,渔需物资实行双重管理,即:统配物资的计划申请、分配、调拨归省水产局,其购销、仓储、运输及二、三类物资的经营归省水产供销公司。1976年恢复省水产局物资处。1979年以后,渔需物资以计划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在管理上发生很大变化,一是50、60年代统购包销、计划调拨,不计盈亏的单纯行政管理物资,转变为行政管理与经济手段相结合;二是缩小计划分配范围和品种,只保留钢材、木材、水泥、石油等20个品种,船用柴油机历来是部管物资,改为由部代订货一部分,由省自找门路一部分;三是三类物资价格,从国家定价改为计划内分配执行牌价,计划外实行议价、市价,放开物资价格随行就市;四是统配物资,由国家按计划分配改为按贡献大小的“鱼物”、“鱼油”挂钩分配。1984年水产品派购取消后,随着物资分配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进一步减少统配物资的品种和数量,最后只有一种柴油。根据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原来形成的计划分配渔需物资的格局已被打破。1985年,国家物资体制有了新变化,按照“大的方向管住管好,小的方向放开搞活”的精神,以前计划内分配的渔用物资有的维持分配基数,有的则低于分配基数。1988年,物资改革进程加快,全国采用“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进一步缩小指令性计划。渔需物资多半来自计划外或串换等方式弥补,缓解供需矛盾。进入90年代后,原有的统配物资加快推向市场。农业部水产司专项分配本省造船、造机的材料实行“保量不保价”;省计委历年分配的统配物资的品种,于1992年起提前实行“并轨”。水产行业所需的渔用物资基本上靠市场调剂解决。渔需物资部门也走向市场,依靠服务、竞争求得发展。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水产志

《福建省志·水产志》

出版者:方志出版社

本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包括历史沿革、行政区划、自然地理、自然资源以及经济地理概况,以呈现省区环境的独特性和域内分区的差异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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